繼續教育積分認定疑義??
發表於 : 週一 12月 01, 2014 10:13 pm
根據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3條規定有
繼續教育分為 專業課程 專業品質 專業倫理 與 專業相關法規(要包含感染管制與性別議題)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第14條: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 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參加者,每小時 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四、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醫師,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六、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每次積分二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七、在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具審查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各該類醫事人員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八、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九、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醫師,每年以三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每年以二十五點計。
十一、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專業研究機構進修: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五點;醫師,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超過二十五點者,以二十五點計。
十二、醫師畢業後之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參加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訓練:醫師,每年以三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每年以二十五點計。
十三、各大專校院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實務學習,經機構開具證明文件:每日積分二點;超過二十五點者,以二十五點計。
第一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辦理採認。
================================================
問題來了:
1.辦法用語是: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辦理採認。
現行管道當然可以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全聯會,台灣醫學會)認證,但是依照辦法用語"得",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又沒有被排除,應當可以要求衛生局做積分認證
2.即使衛生局說專業不足,但是繼續教育積分獲取方式(第14條)有這麼多種,有些事態明確的如
醫師畢業後之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參加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訓練
各大專校院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實務學習,經機構開具證明文件(跟醫師無關)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
只要大學或醫院或駐外機構出具證明,應該都屬形式審查吧,應該屬於衛生局可以勝任範圍
如果這些積分還要多付錢多跑一次學會流程,其實是對醫事人員權益的損害
.....
所以請全聯會要求衛生單位對上述繼續教育方式為積分認定,以維護醫事人員權益
第13條規定有
繼續教育分為 專業課程 專業品質 專業倫理 與 專業相關法規(要包含感染管制與性別議題)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第14條: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 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參加者,每小時 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四、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醫師,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六、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每次積分二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七、在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具審查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各該類醫事人員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八、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九、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醫師,每年以三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每年以二十五點計。
十一、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專業研究機構進修: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五點;醫師,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超過二十五點者,以二十五點計。
十二、醫師畢業後之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參加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訓練:醫師,每年以三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每年以二十五點計。
十三、各大專校院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實務學習,經機構開具證明文件:每日積分二點;超過二十五點者,以二十五點計。
第一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辦理採認。
================================================
問題來了:
1.辦法用語是: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辦理採認。
現行管道當然可以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全聯會,台灣醫學會)認證,但是依照辦法用語"得",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又沒有被排除,應當可以要求衛生局做積分認證
2.即使衛生局說專業不足,但是繼續教育積分獲取方式(第14條)有這麼多種,有些事態明確的如
醫師畢業後之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參加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訓練
各大專校院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實務學習,經機構開具證明文件(跟醫師無關)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
只要大學或醫院或駐外機構出具證明,應該都屬形式審查吧,應該屬於衛生局可以勝任範圍
如果這些積分還要多付錢多跑一次學會流程,其實是對醫事人員權益的損害
.....
所以請全聯會要求衛生單位對上述繼續教育方式為積分認定,以維護醫事人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