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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六 4月 03, 2010 7:15 pm
由 chichang
施肇榮 寫:幫忙看一下以下條文
何謂 - 醫療倫理 ?
(新)
第四十條 前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為原則,得以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為訂定之基準,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及修正,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及修正,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除情況緊急得事後補報者外,應經保險人事前審查同意;其情況緊急之認定、審查項目、方式及基準,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規定。
查了一下,原來是和信H謝p的文章提到的
http://www.kfsyscc.org/index.php?article_id=1299
醫學(醫療)倫理優良的健康照顧
副院長 謝炎堯
現代醫療服務, 要提供良好的健康照顧, 除醫師與護士以外, 尚需要醫院全体工作人員, 本諸團隊精神, 分工合作, 才能圓滿達成。因為現代醫學萌芽於紀元前五世紀的希臘醫聖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 the Great, 460-377 BC)時代, 南丁格爾(Florence Nightingale, 1820-1910)建立現代護理制度也有百年以上歷史(於1860 年在倫敦St. Thomas醫院首創護士學校), 而且醫師與護士直接與病人長期相處, 所以社會與民眾比較注目醫師與護士, 而常忽略醫療團隊其他成員的重要性
醫療團隊的分工合作
醫療照顧的歷史演進,醫療者或治療者(healer,即醫師)首先於二千四百年前出現,以後基於分工合作的需要,自二百年前。才逐漸出現藥師、護士、檢驗師、治療師、營養師、和專科護理師(nurse specialists)等醫療團隊成員。醫療團隊中醫師的任務,肩負協調醫療團隊全体成員,以其專業知識,遵循醫療倫理,提供優良健康照顧,並且應持續監督、追蹤、評估、及修正健康照顧的運作。所以醫師法嚴格規定醫師的資格,以防不適任者傷害病人,醫療法也詳盡規範醫療行為,以保障病人權益。
醫學(醫療)倫理
因為歷史緣由,醫學倫理著重對醫師的倫理規範,事實上,醫學倫理對全體醫療團隊均適用。
最早的醫學倫理規範,見於紀元前四二九年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他強調醫療照顧首要原則是不要傷害病人,並且應尊師重道,秉持良心和尊嚴行醫,愛護生命,保護病人隱私,不謀取不應得的利益。
現代醫學倫理觀念,擴大到包括應尊重病人的意願及權利,不施行救命術、撤除維生治療儀器、協助自殺、和安樂死的領域,讓病人最後能尊嚴的離開人世(die of dignity)。
現代醫療團隊的醫學倫理規範
現代醫療團隊的醫療倫理,強調以病人為中心,可是醫療團隊不能群龍無首,各自為政,現代醫療倫理不僅限於醫師個人的自律,及與病人的雙邊關係,應擴充到包括醫療團隊各成員間的執業規範。講究民主自由的歐美文明國家,交響樂團需要一位卓越的指揮,才能演奏合諧優美的音樂。感人肺腑的戲劇,不但需要演技精湛的男女主角全心投入,也需要傑出的導演,才能演出成功。交響樂團內的其他音樂家與戲劇演員,也各有專才及貢獻,彼此尊重,合作無間,才能完成任務。所以醫療團隊是由醫師主導,各成員遵守下列倫理規範,一切為病人的健康,同心協力,照顧病人:
. 尊重自主原則(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 醫療團隊是各成員彼此尊重各專業的自主,同時也尊重病人有自主的權利。
. 不害人原則(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 不因為堅持己見而妨礙醫療照顧,傷害病人權益。
. 利他原則(principle of beneficence): 一切為病人的利益著想,也兼顧全體醫療團隊各成員的權益。
. 正義原則(principle of justice): 所作所為,必須合乎正義原則,不違背法律規章和倫理道德。
現代醫療團隊成員的自處之道
我國政府與民眾, 要求醫師遵照古老的倫理道德規範, 以慈善家的模式行醫, 同時以現代消費者權益法規規範醫療責任, 以極少的經費, 要求醫師犧牲自我, 提供超越國際標準的健康照顧。醫師面臨計劃經濟沒能提供合乎醫療倫理的良好健康照顧時, 稍為要求合理提高醫療給付, 立即被扭曲為貪婪自私, 利用不知實情的輿論, 肆行韃伐。
目前不但有人在醫療團隊內分化各成員與醫師抗爭, 在醫師界內也在製造基層醫師與醫院的對立, 而且積極破壞醫病關係, 利用大眾傳播媒体, 潛移默化, 誤導國人思考方向, 灌輸錯誤觀念。聰明而且擁有專業知識的健康照顧者應能冷靜檢討思考, 應付困境。
倫理和法律
一般人對倫理和法律的功能、位階、和互動關係,沒有清楚的認識,常因畏懼法律的處罰,遷就現實的法律,自我設限,不能完全遵照臨床倫理的是非,推動合適、正當的醫療照顧。因為現代醫學進步快速,臨床倫理和社會觀念,也隨之快速變遷,法律不能隨便修改,所以無法跟上時代的脈動,因此,法律常無法配合臨床倫理,提供必需的保障。事實上,就社會演進過程觀察,永遠是倫理觀念發生在前,隨後衍生法律,所以吾人應利用各種管道,將正當的現代臨床倫理觀念,向社會各界人士廣為宣揚,引導法律配合修改。
結論
作為一位有良知的醫療團隊成員,應有遵循醫療指引和倫理規範執業的責任和勇氣,不應屈服於利誘威脅。對不合理的規定,我們要持續不斷的努力要求改正,寧可放去執業,也不可以背離醫療指引和倫理規範。
什麼是「病人權利」?依據美國醫學協會所發佈的「病人權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s)指出,當你是個病人,你有下列的權利:
一、你有權利接受妥善而有尊嚴的治療。
二、你有權利要求自己或你的親友能得到:(以你所能理解的方式)有關自己的診斷、治療方式及預後的情況。你也有權利知道為你醫療的人員名字。
三、你有權利在任何醫療開始前,了解並決定是否簽寫「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除了緊急處理外,一般同意書的內容應包括以淺顯易懂的文句介紹醫療程序的本質、預期的危險性及益處、不同意時的後果、有無其他可選擇的醫療方式、且同意是你「自願」的。
四、你有權利拒絕治療(refusal to treatment)。
五、你有權利保持你的「隱私」(privacy)。
六、你有權利使你的溝通及紀錄保持「機密」。
七、你有權利要求醫院在能力範圍內對你所要求的服務做出合理的回應。而醫院在緊急時,必須提供評估,服務及轉診。在情況允許下,轉診之前,你有權利得到你全部的病歷資料及解釋。
八、你有權利獲知醫院之間的關係及治療你醫療人員的專業資料。
九、你有權利被告知,你被進行人體試驗或臨床研究;且你有權利拒絕。
十、你有權利要求合理的持續照顧(cotinuity of care)。
十一、你有權利知道你的帳單,並檢查內容或要求院方解釋。
十二、你有權利知道醫院的規則以及病人的行為規範。對於病人應有的權利,你可以主動爭取而不被忽略。
至於醫療人員治療病人的醫學倫理,是基於下列四個倫理法則。自主(Autonomy)、助益(Beneficence)、無害(No-maleficence)及正義(Justice)。
一、自主原則 當你有決定的能力(decisional capability)時,你有權利自我決定及規劃生涯。並決定是否接受治療,即使在瀕死之前、或意識不清時,你的代理人有權決定你的治療,或以你的遺囑(Living Will)來表明你的決定。
二、助益原則 醫療的主要目的在協助病人保持生命(Preserving Life),恢復健康(Restoring Health),減少痛苦(Relieving Sufering)和恢復及維持功能(Restoring or Maintaining Function)。醫療人員有義務協助病人獲得依自己的選擇下,所能得到的最佳益處。不過在緊急狀況,醫療人員有權利去做無害的治療。
三、無害原則 此原則的精神在於不要傷害、防止傷害以及除去傷害。也就是在醫療過程中,你不應得到任何非必要的「醫療上」或「非醫療上」的傷害,尤其是因醫療人員的疏忽及技術不成熟所造成的傷害。這是在美國最常見的醫療糾紛。
四、正義原則 在一定醫療資源下,每一個病人都有權利獲得適當的治療(Optimal care);醫療資源的分配要合理且依據醫療上的需要。病人的社會地位,給付能力以及社會價值不能做為分配醫療資源的考慮依據。醫療人員的責任就是為病人的好處著想。
了解「病人權利」及「醫學倫理」有助於醫病關係的良性互動,也可作為決定自己健康很好的處理依循原則。不過由於國情不同,上述美國的作法是否適合於國內的醫療現狀,仍有待相關各界專家的討論。基本上,我們非常認同這些保障病人基本權利的精神,也希望能適度立法,共創醫病雙贏的局面。
本文只是提供最基本的參考,保障病人最基本的權利。(本文作者為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
不過,實在不清楚這個和訂定給付有什麼大關聯,應刪除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六 4月 03, 2010 8:51 pm
由 施肇榮
chichang 寫:施肇榮 寫:幫忙看一下以下條文
何謂 - 醫療倫理 ?
(新)
第四十條 前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為原則,得以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為訂定之基準,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及修正,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及修正,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除情況緊急得事後補報者外,應經保險人事前審查同意;其情況緊急之認定、審查項目、方式及基準,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規定。
~~~~
不過,實在不清楚這個和訂定給付有什麼大關聯,應刪除
這是病人醫療給付制訂的原則
不清楚前
不可輕言刪除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六 4月 03, 2010 9:15 pm
由 wei
38至40條可能與醫院評鑑制度掛鉤的支付標準有關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六 4月 03, 2010 10:23 pm
由 hjh
Nicholas 寫:hjh 寫:剛剛想到不知道是否相關...
二代健保的審查制度
除審查醫療院所外
是否應建立審查病人的部分
以遏止病人濫用健保的機制
畢竟健保為病人所享用
壓力不可單純集中於院所上.......
應部分回歸到病人身上
比如:
1. 過度診察
被保險人之高度回診為被保險人主動之行為且可歸咎於被保險人者
健保局應警示病人或訂定理賠上限或增加其續期保費或增加其部分負擔
2. 重複取藥
被保險人蓄意一病多看或一藥多拿且累犯者
健保局應向其追繳其診察/檢查/藥物費用
3. 核刪
經健保審查且核刪之項目,其可歸咎被保險人或病情未達健保給付程度者
健保應向被保險人告知並追繳其費用一倍 (免放大)
若被保險人前往任何院所欲繼續該經核刪之治療,健保應繼續追繳其費用
4. 被保險人因注意個人健康、珍惜健保資源者,得減免其續期保費
5. etc.....
以上個人淺見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這些看似醫療浪費主因
其實未必是
應該是置於"個人醫療支出"的框架之下
如新加坡模式
早上有患者Sciatica 卡號008
在甲醫院做了EMG NCV 照了X-ray
又到乙醫院照MRI
到丙醫院做CT-myelogram
累積醫療費用已經10+萬
遠超過診所就診21次 醫療費用一萬二的患者
過度查核重覆就診 等於把病人推往大醫院
言之有理
但健保局或者其他繳保費的大眾們
只能選擇被這種病人花用1.2萬 或者是 10萬??
如果健保局覺得被保險人濫用大醫院太過
應訂定強制轉診制....
若因故無法訂之,在此之前應考慮不斷增加大醫院的部分負擔
直到取得平衡為止
畢竟很多病人去診所和去大醫院的預後是相同的
濫用大醫院同樣可以作為審查被保險人的指標
我的意思是....... 不能只審查院所...... 應建立審查被保險人的機制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六 4月 03, 2010 10:27 pm
由 hjh
施肇榮 寫:
1.保險審核不給付之費用,皆需由病患支付,台灣並無例外,只是醫師從未主張 ,病人也不知悉。
2.楊志良特地排除醫學專家參與決策時所定 -- 只是未明文,並無排除
3.具文通知病人部分,全聯會這次健保特約談判時,有要求加入,惟健保局因實際作業上有困難,
未納入,但已記載在備忘錄內,下次偶有機會代表談判時,一定會記得。
4.但是,重點還是在於核刪理由,如果核刪理由直指醫師的錯誤又對病人有害,
醫師向病人要錢還真的有困難。
若被保險人覺得核刪之治療為有效治療
甚至客觀上也發現的確有效 (by exams)
且被保險人回診要求繼續治療到好
如之奈何?
這種被核刪的案件每個月都在發生.......
不懂實際作業上有何困難?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六 4月 03, 2010 11:35 pm
由 施肇榮
hjh 寫:施肇榮 寫:
1.保險審核不給付之費用,皆需由病患支付,台灣並無例外,只是醫師從未主張 ,病人也不知悉。
2.楊志良特地排除醫學專家參與決策時所定 -- 只是未明文,並無排除
3.具文通知病人部分,全聯會這次健保特約談判時,有要求加入,惟健保局因實際作業上有困難,
未納入,但已記載在備忘錄內,下次偶有機會代表談判時,一定會記得。
4.但是,重點還是在於核刪理由,如果核刪理由直指醫師的錯誤又對病人有害,
醫師向病人要錢還真的有困難。
若被保險人覺得核刪之治療為有效治療
甚至客觀上也發現的確有效 (by exams)
且被保險人回診要求繼續治療到好
如之奈何?
這種被核刪的案件每個月都在發生.......
不懂實際作業上有何困難?
1.量的問題
2.登記地址與實際地址不同
其實
我想是 "懶"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六 4月 03, 2010 11:50 pm
由 youngshine
各位辛苦了, 這些條文我已經盡量在看了, 但是還是覺得像天書, 如果未來有要走上街頭陳情, 我第一個報名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日 4月 04, 2010 12:16 am
由 施肇榮
youngshine 寫:各位辛苦了, 這些條文我已經盡量在看了, 但是還是覺得像天書, 如果未來有要走上街頭陳情, 我第一個報名
你也辛苦了
不要急
慢慢來
看一條,學一條
除非你要退出健保
要不然
辛苦一定會有代價的
千萬不要有走上街頭陳情念頭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日 4月 04, 2010 8:34 am
由 JIMMY
其實這部保險法一開始的立論基礎就錯。
明明是稅要說成是保險,明明是福利也要說成是保險。
既然是保險,又是政府開的保險公司,那麼就應該符合保險法,醫界是否可以要求政府,不可逾越保險原則。
所以有幾個原則必須堅持,看看是否可寫入。
健保牽涉三個主體,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承包醫療工程的醫療業,這有些權利義務的攸關明定,應該寫入法條。
一 保險人的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清算機制,明定再保公司,若全世界沒有一家再保公司願意承保,那麼政府開的保險公司,債務繼承人當然就是政府。
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合約必須精算,並公告被保險人保障額度與保險費率之精算,如果不能限制哪些疾病別不用給付,那麼應明定被保險人的醫療保障額度上限,如果保險人開發出的商品是以現行費率,無限醫療的保障額。那麼財務風險的責任由保險人自行承擔,醫療承包業者不需承擔保險人未經精算的產品或胡亂推出的產品財務風險。
三 醫療承包業者承攬健保局醫療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以"新台幣"計價,非以"虛台幣"點值計價。否則健保局應負詐欺之責,並由國家負責賠償。
四 醫療產品的計價價目由健保局與醫界各推一方代表,代表買賣雙方進行議價,價目由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訂定非由費協會以各方代表表決決定(現行買方數票賣方一票的協議方式不合公平原則)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日 4月 04, 2010 9:25 am
由 image
JIMMY 寫:其實這部保險法一開始的立論基礎就錯。
明明是稅要說成是保險,明明是福利也要說成是保險。
既然是保險,又是政府開的保險公司,那麼就應該符合保險法,醫界是否可以要求政府,不可逾越保險原則。
所以有幾個原則必須堅持,看看是否可寫入。
健保牽涉三個主體,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承包醫療工程的醫療業,這有些權利義務的攸關明定,應該寫入法條。
一 保險人的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清算機制,明定再保公司,若全世界沒有一家再保公司願意承保,那麼政府開的保險公司,債務繼承人當然就是政府。
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合約必須精算,並公告被保險人保障額度與保險費率之精算,如果不能限制哪些疾病別不用給付,那麼應明定被保險人的醫療保障額度上限,如果保險人開發出的商品是以現行費率,無限醫療的保障額。那麼財務風險的責任由保險人自行承擔,醫療承包業者不需承擔保險人未經精算的產品或胡亂推出的產品財務風險。
三 醫療承包業者承攬健保局醫療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以"新台幣"計價,非以"虛台幣"點值計價。否則健保局應負詐欺之責,並由國家負責賠償。
四 醫療產品的計價價目由健保局與醫界各推一方代表,代表買賣雙方進行議價,價目由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訂定非由費協會以各方代表表決決定(現行買方數票賣方一票的協議方式不合公平原則)
+1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日 4月 04, 2010 1:07 pm
由 roach1971
當二代健保實施,健保費越來越像「稅金」,政府對醫界的管制越來越多時,從另外一方面思考,醫生是不是越來越像公務員?我們是不是越來越像在「執行公務」?
如果我們是在逐漸走向公醫制(公醫制不代表收入低,英國、香港醫師收入還是很好的),是不是可以要求更多保障?比如妨礙執行健保業務者,視同妨礙公務?以外力威脅要求違反醫療常規優先治療者,該判何罪?對按照 guideline 治療與排順位的醫療人員誹謗者 ,算不算侮辱公署?
健保局訂了很多規範要我們遵守,但當我們遵守(如抵禦立委關說)時,健保局可以提供什麼保障?
健保局現在是公務機關了,我們是為健保局執行業務,政府不能給我們一些保障嗎?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日 4月 04, 2010 2:22 pm
由 image
roach1971 寫:當二代健保實施,健保費越來越像「稅金」,政府對醫界的管制越來越多時,從另外一方面思考,醫生是不是越來越像公務員?我們是不是越來越像在「執行公務」?
如果我們是在逐漸走向公醫制(公醫制不代表收入低,英國、香港醫師收入還是很好的),是不是可以要求更多保障?比如妨礙執行健保業務者,視同妨礙公務?以外力威脅要求違反醫療常規優先治療者,該判何罪?對按照 guideline 治療與排順位的醫療人員誹謗者 ,算不算侮辱公署?
健保局訂了很多規範要我們遵守,但當我們遵守(如抵禦立委關說)時,健保局可以提供什麼保障?
健保局現在是公務機關了,我們是為健保局執行業務,政府不能給我們一些保障嗎?
+1
我們不能成為次等公務員!比公家機關的約聘人員還不如!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日 4月 04, 2010 4:30 pm
由 hjh
JIMMY 寫:其實這部保險法一開始的立論基礎就錯。
明明是稅要說成是保險,明明是福利也要說成是保險。
既然是保險,又是政府開的保險公司,那麼就應該符合保險法,醫界是否可以要求政府,不可逾越保險原則。
所以有幾個原則必須堅持,看看是否可寫入。
健保牽涉三個主體,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承包醫療工程的醫療業,這有些權利義務的攸關明定,應該寫入法條。
一 保險人的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清算機制,明定再保公司,若全世界沒有一家再保公司願意承保,那麼政府開的保險公司,債務繼承人當然就是政府。
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合約必須精算,並公告被保險人保障額度與保險費率之精算,如果不能限制哪些疾病別不用給付,那麼應明定被保險人的醫療保障額度上限,如果保險人開發出的商品是以現行費率,無限醫療的保障額。那麼財務風險的責任由保險人自行承擔,醫療承包業者不需承擔保險人未經精算的產品或胡亂推出的產品財務風險。
三 醫療承包業者承攬健保局醫療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以"新台幣"計價,非以"虛台幣"點值計價。否則健保局應負詐欺之責,並由國家負責賠償。
四 醫療產品的計價價目由健保局與醫界各推一方代表,代表買賣雙方進行議價,價目由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訂定非由費協會以各方代表表決決定(現行買方數票賣方一票的協議方式不合公平原則)
寫的實在非常之好!!
應張貼於各大報社論
公諸於事
可惜各特約院所跟健保局簽的契約........ 根本是不平等條約
簽下去就....... 得照單全收各種健保的不合理要求了
反正大家都乖乖的簽了
健保局當然老神在在
(哭哭) (哭哭) (哭哭)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日 4月 04, 2010 6:03 pm
由 informer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費用百分之十。但不經轉診,而逕赴地區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三十;逕赴區域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四十;逕赴醫學中心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前項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前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
請問各位大大,藥品部份負擔上限 200 元,以及慢性連續處方簽免部份負擔的法源是在哪一條啊 ?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一 4月 05, 2010 9:50 am
由 chichang
informer 寫: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費用百分之十。但不經轉診,而逕赴地區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三十;逕赴區域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四十;逕赴醫學中心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前項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前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
請問各位大大,藥品部份負擔上限 200 元,以及慢性連續處方簽免部份負擔的法源是在哪一條啊 ?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一 4月 05, 2010 8:19 pm
由 sjchen
hjh 寫:JIMMY 寫:其實這部保險法一開始的立論基礎就錯。
明明是稅要說成是保險,明明是福利也要說成是保險。
既然是保險,又是政府開的保險公司,那麼就應該符合保險法,醫界是否可以要求政府,不可逾越保險原則。
所以有幾個原則必須堅持,看看是否可寫入。
健保牽涉三個主體,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承包醫療工程的醫療業,這有些權利義務的攸關明定,應該寫入法條。
一 保險人的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清算機制,明定再保公司,若全世界沒有一家再保公司願意承保,那麼政府開的保險公司,債務繼承人當然就是政府。
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合約必須精算,並公告被保險人保障額度與保險費率之精算,如果不能限制哪些疾病別不用給付,那麼應明定被保險人的醫療保障額度上限,如果保險人開發出的商品是以現行費率,無限醫療的保障額。那麼財務風險的責任由保險人自行承擔,醫療承包業者不需承擔保險人未經精算的產品或胡亂推出的產品財務風險。
三 醫療承包業者承攬健保局醫療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以"新台幣"計價,非以"虛台幣"點值計價。否則健保局應負詐欺之責,並由國家負責賠償。
四 醫療產品的計價價目由健保局與醫界各推一方代表,代表買賣雙方進行議價,價目由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訂定非由費協會以各方代表表決決定(現行買方數票賣方一票的協議方式不合公平原則)
寫的實在非常之好!!
應張貼於各大報社論
公諸於事
可惜各特約院所跟健保局簽的契約........ 根本是不平等條約
簽下去就....... 得照單全收各種健保的不合理要求了
反正大家都乖乖的簽了
健保局當然老神在在
(哭哭) (哭哭) (哭哭)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一 4月 05, 2010 8:33 pm
由 auricle
sjchen 寫:hjh 寫:JIMMY 寫:其實這部保險法一開始的立論基礎就錯。
明明是稅要說成是保險,明明是福利也要說成是保險。
既然是保險,又是政府開的保險公司,那麼就應該符合保險法,醫界是否可以要求政府,不可逾越保險原則。
所以有幾個原則必須堅持,看看是否可寫入。
健保牽涉三個主體,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承包醫療工程的醫療業,這有些權利義務的攸關明定,應該寫入法條。
一 保險人的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清算機制,明定再保公司,若全世界沒有一家再保公司願意承保,那麼政府開的保險公司,債務繼承人當然就是政府。
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合約必須精算,並公告被保險人保障額度與保險費率之精算,如果不能限制哪些疾病別不用給付,那麼應明定被保險人的醫療保障額度上限,如果保險人開發出的商品是以現行費率,無限醫療的保障額。那麼財務風險的責任由保險人自行承擔,醫療承包業者不需承擔保險人未經精算的產品或胡亂推出的產品財務風險。
三 醫療承包業者承攬健保局醫療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以"新台幣"計價,非以"虛台幣"點值計價。否則健保局應負詐欺之責,並由國家負責賠償。
四 醫療產品的計價價目由健保局與醫界各推一方代表,代表買賣雙方進行議價,價目由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訂定非由費協會以各方代表表決決定(現行買方數票賣方一票的協議方式不合公平原則)
寫的實在非常之好!!
應張貼於各大報社論
公諸於事
可惜各特約院所跟健保局簽的契約........ 根本是不平等條約
簽下去就....... 得照單全收各種健保的不合理要求了
反正大家都乖乖的簽了
健保局當然老神在在
(哭哭) (哭哭) (哭哭)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要免除健保壓迫是否該從議定平等條約做起 ? (哭哭) (哭哭) (哭哭)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一 4月 05, 2010 11:25 pm
由 施肇榮
寫得很好
幫忙看一下有沒有擇優特約的條款
謝謝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一 4月 05, 2010 11:41 pm
由 vincenttw
Nicholas 寫:hjh 寫:剛剛想到不知道是否相關...
二代健保的審查制度
除審查醫療院所外
是否應建立審查病人的部分
以遏止病人濫用健保的機制
畢竟健保為病人所享用
壓力不可單純集中於院所上.......
應部分回歸到病人身上
比如:
1. 過度診察
被保險人之高度回診為被保險人主動之行為且可歸咎於被保險人者
健保局應警示病人或訂定理賠上限或增加其續期保費或增加其部分負擔
2. 重複取藥
被保險人蓄意一病多看或一藥多拿且累犯者
健保局應向其追繳其診察/檢查/藥物費用
3. 核刪
經健保審查且核刪之項目,其可歸咎被保險人或病情未達健保給付程度者
健保應向被保險人告知並追繳其費用一倍 (免放大)
若被保險人前往任何院所欲繼續該經核刪之治療,健保應繼續追繳其費用
4. 被保險人因注意個人健康、珍惜健保資源者,得減免其續期保費
5. etc.....
以上個人淺見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這些看似醫療浪費主因
其實未必是
應該是置於"個人醫療支出"的框架之下
如新加坡模式
早上有患者Sciatica 卡號008
在甲醫院做了EMG NCV 照了X-ray
又到乙醫院照MRI
到丙醫院做CT-myelogram
累積醫療費用已經10+萬
遠超過診所就診21次 醫療費用一萬二的患者
過度查核重覆就診 等於把病人推往大醫院
提高自負額 提高診察費 減少doctor shopping 減少誘導性醫療
工作量減少 收入不變 改善生活品質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一 4月 05, 2010 11:52 pm
由 vincenttw
JIMMY 寫:其實這部保險法一開始的立論基礎就錯。
明明是稅要說成是保險,明明是福利也要說成是保險。
既然是保險,又是政府開的保險公司,那麼就應該符合保險法,醫界是否可以要求政府,不可逾越保險原則。
所以有幾個原則必須堅持,看看是否可寫入。
健保牽涉三個主體,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承包醫療工程的醫療業,這有些權利義務的攸關明定,應該寫入法條。
一 保險人的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清算機制,明定再保公司,若全世界沒有一家再保公司願意承保,那麼政府開的保險公司,債務繼承人當然就是政府。
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合約必須精算,並公告被保險人保障額度與保險費率之精算,如果不能限制哪些疾病別不用給付,那麼應明定被保險人的醫療保障額度上限,如果保險人開發出的商品是以現行費率,無限醫療的保障額。那麼財務風險的責任由保險人自行承擔,醫療承包業者不需承擔保險人未經精算的產品或胡亂推出的產品財務風險。
三 醫療承包業者承攬健保局醫療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以"新台幣"計價,非以"虛台幣"點值計價。否則健保局應負詐欺之責,並由國家負責賠償。
四 醫療產品的計價價目由健保局與醫界各推一方代表,代表買賣雙方進行議價,價目由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訂定非由費協會以各方代表表決決定(現行買方數票賣方一票的協議方式不合公平原則)
取消點值浮動 額度用完 如英國 非急症 慢慢等額度 被保險人的健康 不應由醫療體系完全負當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一 4月 05, 2010 11:53 pm
由 施肇榮
這兩條大家沒有問題嗎 ??
第七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領取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罕見疾病用藥採購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理由 :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維護藥品市場競爭秩序,建立公平、合理及透明之交易環境,並取得藥品市場交易之正確資料,於第一項規定領取保險藥品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藥品交易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另考量實務上可能有緊急採購或特殊藥品採購等無法簽訂書面契約之特殊情形,爰併為除外規定。
三、 第二項課予主管機關規定書面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義務,以確保公平、合理及透明交易環境之落實;另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利引導藥品交易雙方書面契約之簽訂。
第九十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理由 :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相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之處罰。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二 4月 06, 2010 12:14 am
由 vincenttw
hjh 寫:Nicholas 寫:hjh 寫:剛剛想到不知道是否相關...
二代健保的審查制度
除審查醫療院所外
是否應建立審查病人的部分
以遏止病人濫用健保的機制
畢竟健保為病人所享用
壓力不可單純集中於院所上.......
應部分回歸到病人身上
比如:
1. 過度診察
被保險人之高度回診為被保險人主動之行為且可歸咎於被保險人者
健保局應警示病人或訂定理賠上限或增加其續期保費或增加其部分負擔
2. 重複取藥
被保險人蓄意一病多看或一藥多拿且累犯者
健保局應向其追繳其診察/檢查/藥物費用
3. 核刪
經健保審查且核刪之項目,其可歸咎被保險人或病情未達健保給付程度者
健保應向被保險人告知並追繳其費用一倍 (免放大)
若被保險人前往任何院所欲繼續該經核刪之治療,健保應繼續追繳其費用
4. 被保險人因注意個人健康、珍惜健保資源者,得減免其續期保費
5. etc.....
以上個人淺見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這些看似醫療浪費主因
其實未必是
應該是置於"個人醫療支出"的框架之下
如新加坡模式
早上有患者Sciatica 卡號008
在甲醫院做了EMG NCV 照了X-ray
又到乙醫院照MRI
到丙醫院做CT-myelogram
累積醫療費用已經10+萬
遠超過診所就診21次 醫療費用一萬二的患者
過度查核重覆就診 等於把病人推往大醫院
言之有理
但健保局或者其他繳保費的大眾們
只能選擇被這種病人花用1.2萬 或者是 10萬??
如果健保局覺得被保險人濫用大醫院太過
應訂定強制轉診制....
若因故無法訂之,在此之前應考慮不斷增加大醫院的部分負擔
直到取得平衡為止
畢竟很多病人去診所和去大醫院的預後是相同的
濫用大醫院同樣可以作為審查被保險人的指標
我的意思是....... 不能只審查院所...... 應建立審查被保險人的機制
審查機制 看似有用 但現在各院所醫生 發展出許多應對辦法 敢的拿去 扭曲醫療行為 效果不彰
應引入市場機制 使用者付費 提高包括藥費的所有費用自負額
由每一位被保險人負起維護健保制度健康運轉的責任 才能有效率的運行
節省下來的額度 用於提高診察費 才是正途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二 4月 06, 2010 12:45 am
由 vincenttw
施肇榮 寫:幫忙看一下以下條文
何謂 - 醫療倫理 ?
(新)
第四十條 前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為原則,得以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為訂定之基準,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及修正,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及修正,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除情況緊急得事後補報者外,應經保險人事前審查同意;其情況緊急之認定、審查項目、方式及基準,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規定。
(原)
第五十一條 (第二項)
前項所稱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原則,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同病同酬之給付應以疾病分類標準為依據。
(理由)
一、 配合多元支付制度之採行,於第一項規定有關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支付標準點數之訂定方式,並將現行條文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併同規範。
二、 基於保險醫療資源有限,而醫療技術日新月異及所謂有益於人體之方法繁多,為確保醫療給付之合理性及醫療服務品質,爰於第二項規定相關標準之訂定、修正,應以確實可促進人體健康之診療項目,醫療照護作業不違醫病關係、道德價值判斷等倫常,並應具一定之診療效益及保險財務負荷等因素為考量;其中保險財務,包括監理會協定之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三、 為兼顧被保險人之就醫權益及保險醫療資源效益之極大化,爰於第三項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意旨及現行實務作業,於不妨礙被保險人適時就醫之前提下,就屬高危險、昂貴或不當使用之醫療服務及藥物,授權保險人得予事前審查;至於審查之項目、方式及基準,亦應明確規定,另行授權於相關法規命令中定之。
應考量倫理 很重要
健保給付 不足以保障病人健康 即不符倫理 可請求提高給付
如呼吸治療病房現配置 每一位護士 要照顧24位病人 抽痰時間都不夠 會危害病人健康
給付太低項目 若品質不足以維護病人健康 可藉以提高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二 4月 06, 2010 12:50 am
由 informer
施肇榮 寫:這兩條大家沒有問題嗎 ??
第七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領取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罕見疾病用藥採購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有,但是不知道如何回應,
這明顯是要消滅藥價差,但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會導致 "空頭公司" 的出現
只要醫院和不要直接和原廠交易,中間透過幾間空頭公司,
一樣可以合法的吸收藥價的利潤。
健保的繁文縟節,已經讓許多守法但不善變通的的區域醫院關門大吉,
此法一出,反而劣幣驅逐良幣,會有大量的空頭中盤藥商公司出現。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二 4月 06, 2010 1:10 am
由 mao0818
JIMMY 寫:其實這部保險法一開始的立論基礎就錯。
明明是稅要說成是保險,明明是福利也要說成是保險。
既然是保險,又是政府開的保險公司,那麼就應該符合保險法,醫界是否可以要求政府,不可逾越保險原則。
所以有幾個原則必須堅持,看看是否可寫入。
健保牽涉三個主體,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承包醫療工程的醫療業,這有些權利義務的攸關明定,應該寫入法條。
一 保險人的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清算機制,明定再保公司,若全世界沒有一家再保公司願意承保,那麼政府開的保險公司,債務繼承人當然就是政府。
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合約必須精算,並公告被保險人保障額度與保險費率之精算,如果不能限制哪些疾病別不用給付,那麼應明定被保險人的醫療保障額度上限,如果保險人開發出的商品是以現行費率,無限醫療的保障額。那麼財務風險的責任由保險人自行承擔,醫療承包業者不需承擔保險人未經精算的產品或胡亂推出的產品財務風險。
三 醫療承包業者承攬健保局醫療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以"新台幣"計價,非以"虛台幣"點值計價。否則健保局應負詐欺之責,並由國家負責賠償。
四 醫療產品的計價價目由健保局與醫界各推一方代表,代表買賣雙方進行議價,價目由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訂定非由費協會以各方代表表決決定(現行買方數票賣方一票的協議方式不合公平原則)
寫得實在太好了!!
這幾點雖然是完全站在醫師的立場所提出的,
但卻是維持醫療品質及進步所必須!
如果用壓縮醫師的所得來維持醫療品質,
醫師也會有破產的一天,
上面這四點的確是醫界要堅持的,
否則健保不倒,醫界先倒 !
當有一天真成了醫療落後國家,
倒楣的終究還是我們這些住在台灣的人民!
建議至少要讓所有的醫師知道JIMMY大提的四點原則,
例如放在台灣醫界或轉寄給認識的醫師...
若二代建保沒有這些原則的話,
醫師們應該拒簽吧!?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二 4月 06, 2010 1:18 am
由 vincenttw
wei 寫:第二十五條 前條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監理會審議調整保險給付範圍/color],由主管機關公告:
一、本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平衡。
三、總額給付制度下,過去兩年平均點值低於0.9。
1. 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刪除
2. 新增三
總額不足 應調整保險給付範圍 (如延後非急診刀 減少服務量)
點值應只隨物價 GNP 調升
一定要維持單價固定 交易前先訂價 不然就如目前要負起無限責任
多做多賠 草率的醫療 後面3000萬 理賠金等著你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二 4月 06, 2010 1:27 am
由 施肇榮
informer 寫:施肇榮 寫:這兩條大家沒有問題嗎 ??
第七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領取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罕見疾病用藥採購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有,但是不知道如何回應,
這明顯是要消滅藥價差,但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會導致 "空頭公司" 的出現
只要醫院和不要直接和原廠交易,中間透過幾間空頭公司,
一樣可以合法的吸收藥價的利潤。
健保的繁文縟節,已經讓許多守法但不善變通的的區域醫院關門大吉,
此法一出,反而劣幣驅逐良幣,會有大量的空頭中盤藥商公司出現。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是僅指醫院而已,會領取保險藥品費用的診所、藥局也一體適用
,屆時只要跟中盤藥商公司叫藥,都應簽訂書面契約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二 4月 06, 2010 1:39 am
由 informer
施肇榮 寫:informer 寫:施肇榮 寫:這兩條大家沒有問題嗎 ??
第七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領取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罕見疾病用藥採購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有,但是不知道如何回應,
這明顯是要消滅藥價差,但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會導致 "空頭公司" 的出現
只要醫院和不要直接和原廠交易,中間透過幾間空頭公司,
一樣可以合法的吸收藥價的利潤。
健保的繁文縟節,已經讓許多守法但不善變通的的區域醫院關門大吉,
此法一出,反而劣幣驅逐良幣,會有大量的空頭中盤藥商公司出現。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是僅指醫院而已,會領取保險藥品費用的診所、藥局也一體適用
,屆時只要跟中盤藥商公司叫藥,都應簽訂書面契約
"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 不知道是多少 ?
基層也是很慘,恐怕只有連鎖藥局能夠開空頭公司,藥價差被空頭公司合法的拿走,
連台廠藥費也降不下來,全民更慘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二 4月 06, 2010 1:48 am
由 informer
第九十二條 雇主、繳費義務人、被保險人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得免提供擔保。
哇,好恐怖,免擔保就能假扣押我的財產耶
太誇張了吧,這條要刪掉吧
醫界的白色恐怖要來了
Re: 二代健保
發表於 : 週二 4月 06, 2010 8:15 am
由 image
informer 寫:第九十二條 雇主、繳費義務人、被保險人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得免提供擔保。
哇,好恐怖,免擔保就能假扣押我的財產耶
太誇張了吧,這條要刪掉吧
醫界的白色恐怖要來了
可以將公務人員處理公家預算的巨細靡遺的要求強加在私人企業身上嘛?
這規定符合比例原則嘛?
這個也通過的話,又發覺藥價差降不下來(被中盤商賺走了)....
那下次是什麼?
診所買藥達兩萬金額的一率必須公開招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