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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08 pm
好大
台北客 寫: 如果該串話題及早移除
是否可免於雙方法庭上見?
北客大真是佛心來的嘍~
如此確實能有助兵戎相見
只是若一直meta出來怎辦呢?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09 pm
TC
設"爭議區"然後可以選擇隱藏是不錯的 Idea!
或是叫"私人恩怨區"?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09 pm
smallant
董事們現在心理的壓力一定非常大
刪與不刪都有理由
也都各有支持者

言論自由是建立在不影響或不危害他人安全與利益上
觀察那幾個討論串
現在是剩倆造雙方在發言
無關的人儘量自制

我是比較擔心一件事....
萬一真的對簿公堂
會要論壇提供雙方發言記錄而出庭嗎?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11 pm
MK
hrliaw 寫:
台北客 寫: 如果該串話題及早移除
是否可免於雙方法庭上見?
北客大真是佛心來的嘍~
如此確實能有助兵戎相見
只是若一直meta出來怎辦呢?
先訂立明確規範 ==>所以這一次來不及了

見一篇meta砍一篇

疑似同一人使用不同帳號就一併處理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14 pm
MK
smallant 寫: 董事們現在心理的壓力一定非常大
刪與不刪都有理由
也都各有支持者
隱藏,禁止回文,禁止修改文章
smallant 寫: 萬一真的對簿公堂
會要論壇提供雙方發言記錄而出庭嗎?
通常會要求網管提供原始資料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20 pm
好大
witch 寫: 別忘了
如果雙方已經告訴你
不要刪文
園丁隨便刪文
刪文的園丁反而要有上法院的心理準備
沒這回事吧?
論壇不是誰誰誰的私有財耶~
園丁是管理員,本就有權啊
像我在yahoo也常被刪… (遠目) (遠目)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23 pm
好大
smallant 寫:董事們現在心理的壓力一定非常大
刪與不刪都有理由
也都各有支持者

言論自由是建立在不影響或不危害他人安全與利益上
觀察那幾個討論串
現在是剩倆造雙方在發言
無關的人儘量自制

我是比較擔心一件事....
萬一真的對簿公堂
會要論壇提供雙方發言記錄而出庭嗎?
不用出庭
網路警察會請論壇提供証據以証明二造身份而已
在警察局就結束責任了
至於攻擊言論本身是原告提供的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31 pm
台北客
吃完八方雲集的咖哩鍋貼
蠻不錯吃的
大家迴響都粉熱烈喔 (GOODJOB)

處不處理大家各有看法
不過其他論壇的做法
大部分是會處理的

這個爭議串
最後應該是告毀謗
所以跟討論串的發言有關
所以一有不對
事先移除
應該可以有預防的效果
這跟當事人反不反對刪文無關
當事人反對刪文
應該可以有申訴區申訴
園丁要不要採納是另外一回事

希望大家踴躍發言
也可以讓管理人員跟董事參考民意是如何
感恩啦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36 pm
MK
PTT八卦版版規(2008.10.23版本)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224732182.A.4EA.html

看看吧

這一個版面應該算是全台灣最容易引起問題的版面

ps. BBS板有2008/12/01的版本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40 pm
MK
Mobile服務條款

http://www.mobile01.com/tos.php

==中略==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Mobile01」,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濫發廣告郵件

其他「Mobile01」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Mobile01」得依實際執行情形,增加、修改或終止相關活動
,並選擇最適方式告知會員。

==中略==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約定書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51 pm
MK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54 pm
台北客
大家盡量表達自己的意見
相信很多潛水的會員都有在看
也希望您表達自己的意見
等大家表達得差不多了
是否可以請園丁開一個要不要有版規的投票
以後就照民意來做
是否可行?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55 pm
smallant
這件事對論壇而言.
是危機.也是轉機


危機.....
董事是開業醫.是自願無給職(和義務無給職不一樣)
萬一他身心受創.不幹了
論壇會有問題

轉機.....
趁此事件
定一下準則
難保不會有其他類似事件發生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6:57 pm
MK
台北客 寫:大家盡量表達自己的意見
相信很多潛水的會員都有在看
也希望您表達自己的意見
等大家表達得差不多了
是否可以請園丁開一個要不要有版規的投票
以後就照民意來做
是否可行?
建議直接由網管人員自行訂立初版的使用規範

然後公告一段時間(通常為7~14天),並且要使用者於該時間內反應是否修改部分內容

這樣比較快...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7:01 pm
台北客
不過也有維護言論自由
不須刪除的意見
也應該被尊重

我覺得是不是在秘密花園投票會比較好?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7:07 pm
smallant
建議管理員將此討論串放"頭條"
為期一週
讓大大們各發其言

再交由董事們定奪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7:07 pm
MT
老烏鴉 寫:或者比照政治版, 設個爭執版, 其他人等可以選擇看與不看!
+1
這是個兩全其美的好辦法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7:26 pm
MK
From Wiki

言論自由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 ... nt=zh-hant

==節錄==
言論自由的限制
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限制的對象可分為兩者,即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種類型的內容或某一觀點的言論,目的是針對言論傳播的影響力,例如:限制色情網站的接觸、檢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觀點的出版品等。後者並非直接針對言論的內容,而是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例如:報紙的張數限制、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管制,非針對內容之限制仍有可能會造成針對內容限制的效果。區分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即所謂的雙軌理論。

基於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於家長主義來管制言論內容,進而由人民自行判斷並形成社會觀念,對於內容限制應進一步區分該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或低價值言論,前者給予高度保障,後者則依類型的不同而進行類型化的利益衡量。

對於非內容限制,則應該注意應符合以下要點,方可謂無違於言論自由:
憲法賦予政府管制之權力;
1.不涉及言論內容;
2.可增進政府的重要或實質效益;
3.增進的利益不是為了壓制言論自由;
4.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應超過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5.尚有其他管道供該言論表達使用。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7:50 pm
ophthlin
Rebecca 寫:自由 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我覺得很多規則不表示我們走向一言堂...
令我覺得難過的事是...
大家熱鬧看完了拍拍屁股走人...
可是當事人卻陷入一種絕境...窘境...
這些人都是我們的網友...不是嗎?
我建議板主辦一個公約公投...
如果投票出來的結果是需要約束
那就符合民主的精神
以目前的情況來說...
我相信大家上來是為了互相支援 彼此打氣...
要看超爆點的...水果系列就有
+100
看了這麼多人討論.持反對意見者理由就是為了"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有多少人以言論自由之名妨礙了其他人.看看今日的台灣媒體以"言論自由"之名做了多少妨礙他人之事.真的"言論自由"沒那麼偉大.也有它的限度.請不要將之無限上綱.
我也是贊成在一定限度下.管理員有權刪除文章.
講一句很重的話"如果不高興.別在這裡出現"如果有得罪冒犯.請多包涵.
園地是需要大家一起耕耘的.不是誰要怎樣就怎樣.不是不讓你發言.但總是要有一定的遵循規則吧.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7:51 pm
PIN
+1 (GOODJOB)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8:07 pm
老烏鴉
令我覺得難過的事是...
大家熱鬧看完了拍拍屁股走人...
可是當事人卻陷入一種絕境...窘境...

=================================

當事人當然知道全世界都在看著他們爭吵的模樣, 但是他們還是選擇繼續下去...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8:14 pm
訪客'
老烏鴉 寫:令我覺得難過的事是...
大家熱鬧看完了拍拍屁股走人...
可是當事人卻陷入一種絕境...窘境...

=================================

當事人當然知道全世界都在看著他們爭吵的模樣, 但是他們還是選擇繼續下去...
一個手掌拍不響
必須要有兩個手掌才能拍得響
單單一方面自己自言自語
討論串是無法繼續延長下去的
只有在雙方一來一往當中
才有辦法讓一個討論串不斷的延續下去
就像打網球一樣
打過去
如果沒有人接球打回來
還打得下去嗎
球賽會繼續下去
是因為有人打球過去有人回球回來
如果只有單方面打球過去
球賽必然自然停止的
難道這個道理不是很明顯嗎?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8:17 pm
台北客
不過
如果裁判取消比賽
兩個人也不用打來打去了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8:24 pm
訪客'
台北客 寫:不過
如果裁判取消比賽
兩個人也不用打來打去了
比賽場地無所不在
這裡應該只是其中一個戰場而已
鎖了一個話題
還有一個話題出現
還好這裡是花園內
不是花園外
更不是MOBILE或是其他地方
這裡不也提供了雙方一個發洩的管道嗎?
難道要他們吵到水果日報那裡嗎?
畢竟這裏還是花園內
雙方發洩一下
有助身心健康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8:29 pm
ross
園丁當然有他的權利
為大家免費服務已經很了不起了
不過
若以近日引起的雙方之爭來看
倒不見得要刪
反正那是他們倆人的事
而且彼此都認識
又沒侵犯到別人
不喜歡就不要點進去
要看熱鬧就隨手取之
不怕麻煩就去發言
都是自由

散發不實謠言中傷他人
也要負責啊!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8:30 pm
台北客
不錯
也是一種想法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8:39 pm
訪客'
為什麼文章會出現在這裡
不是MOBLIE01
不是PTT
不是外國的網站
為什麼?

因為這裡會有回應
因為會有相關的人看到
如果發球的人跑到中國大陸的網站發言
或是跑到國外的網站發言
相關的人看不到
也不會去看到
那裡的網站還會那麼熱鬧嗎?

這是一種哲理
難道還悟不出來嗎
眼不見心不煩

這是禪機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五 2月 13, 2009 9:07 pm
1001
請各位再複習一次: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 ... E%E6%80%9D

偶建議一字不改,完全保留,不要刪!不要挪!但需放在花園內!
人人自有判斷!

論壇裡的形形色色,正是社會的縮影.每個人都是學習的對象.
從別人的成就中學習是一種學習,從別人的錯誤中學習更是一種學習.學習就是一種存活的技巧,更是一種藝術.如何趨吉避凶?有賴個人的經驗與智慧.

建議每個人每一天多愛一個人一些些,少一些些恨!

天下太平!幸甚!幸甚!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二 2月 17, 2009 11:52 am
514
台北客 寫:不過
如果裁判取消比賽
兩個人也不用打來打去了
換成裁判被兩方打來打去? (阿飄)

Re: 爭議話題之處理?

發表於 : 週二 2月 17, 2009 12:00 pm
desktop
如果非當事人刪文,上法院的話,證人如被傳喚(站長)一定要出席,沒出席的話

PS.被告不出席還沒關係耶

=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 ... t01-01.asp

證人作證須知

  證人之義務
    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之真相,並且作證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證人之權利
    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刑事案件被拘提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證人之處罰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又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
  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
  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