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衛福部繼續召開研商「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相關事宜會議 from基層醫療電子報NO 18
發表於 : 週日 8月 31, 2014 11:00 pm
from 基層醫療電子報NO 18
103-8-19(二)14:00 衛福部繼續召開研商「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相關事宜會議
衛福部延續上次103-7-9(三)開會議題,研商「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預告期間各界提供相關意見之綜合討論。基層醫療協會延續上次會議議題,103-8-19(二)由吳常務理事梅壽、趙監事堅二位代表出席繼續奮戰。
103-8-19衛福部開會資料-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共14頁如附檔(1-1);上次103-7-9衛福部會議紀錄如附檔(1-2);基層醫療協會mail復衛福部103-8-19發言稿紀錄如附檔(1-3)
吳常務理事梅壽發言稿內容如下:
103-8-19(二)14:00 衛福部研商「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相關事宜會議 發言稿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常務理事 吳梅壽醫師
一、重申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在103-7-9發言重點,並請衛福部補實發言記錄:
1.請刪除草案第五條中「除病人之需要外」字句。
2.肯定和支持衛福部的藥師報備支援上網作業系統。
3.為避免掛一漏萬或掛萬漏一,反對將「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表列化。
4.「藥師支援」應回歸比照目前行之多年的「醫師等其他十二類醫事人員支援制度」。
二、各受邀單位均為獨立團體,「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和「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分別為不同團體組織,因此「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之發言,應該個別詳實記載,以作為將來本協會歷史見證之記錄。
三、本次103-8-19(三)會議,有關第二條,「藥師全聯會」之建議刪除「支援」而改為「執行」。我們「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反對,因為,連藥師全聯會在本條說明中都主張:「比照醫師支援之制度」,旣然比照醫師支援制度,又何須巧立名目,改成「執行」兩字? 同時醫師等其他十二類醫事人員均屬「專業」性質, 實不應該過度強調藥師之「專業」性質。
四、有關衛福部第三條草案內容中,第三點記載: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但觀之藥師全聯會針對第三點記載提供的建議,藥聯會特提出「勞基法」來說明: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其計算工作時數之依據,是以「不同工作場所分別計算時數」。勞基法明定之規定為「分別計算」,而草案內容為「加總計算」,兩者顯然相悖,這是否會有違憲之虞?
五、有關草案第五條「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1.「藥師公會全聯會」主張加上「其他個人“急迫”因素請假」。我們「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反對, 因為,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之條款,藥聯會若加上“急迫”兩字,已為逾權,要改就應回歸立法院處理之。
2.有關新北市衛生局之建議: 建議 (1) 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如法定允許之休假、婚、喪、產假等。這建議是否太過限制?萬一小孩生病呢?家人意外車禍呢?等等...。 建議 (2) 因傷病之請假情形:請假天數達一定天數以上者是否應附相關證明文件。這建議是否已經重覆?因草案第二條已限制支援時數。
3.「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贊成高雄市衛生局建議,有關「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此部分審查僅由申請人自行主張,即符合要件,地方主管機關無法為實質裁量, 這項主張符合立法院立法通過之精神。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6aklev ... V2NHc/edit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6aklev ... lxa1U/edit
103-8-19(二)14:00 衛福部繼續召開研商「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相關事宜會議
衛福部延續上次103-7-9(三)開會議題,研商「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預告期間各界提供相關意見之綜合討論。基層醫療協會延續上次會議議題,103-8-19(二)由吳常務理事梅壽、趙監事堅二位代表出席繼續奮戰。
103-8-19衛福部開會資料-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共14頁如附檔(1-1);上次103-7-9衛福部會議紀錄如附檔(1-2);基層醫療協會mail復衛福部103-8-19發言稿紀錄如附檔(1-3)
吳常務理事梅壽發言稿內容如下:
103-8-19(二)14:00 衛福部研商「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相關事宜會議 發言稿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常務理事 吳梅壽醫師
一、重申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在103-7-9發言重點,並請衛福部補實發言記錄:
1.請刪除草案第五條中「除病人之需要外」字句。
2.肯定和支持衛福部的藥師報備支援上網作業系統。
3.為避免掛一漏萬或掛萬漏一,反對將「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表列化。
4.「藥師支援」應回歸比照目前行之多年的「醫師等其他十二類醫事人員支援制度」。
二、各受邀單位均為獨立團體,「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和「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分別為不同團體組織,因此「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之發言,應該個別詳實記載,以作為將來本協會歷史見證之記錄。
三、本次103-8-19(三)會議,有關第二條,「藥師全聯會」之建議刪除「支援」而改為「執行」。我們「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反對,因為,連藥師全聯會在本條說明中都主張:「比照醫師支援之制度」,旣然比照醫師支援制度,又何須巧立名目,改成「執行」兩字? 同時醫師等其他十二類醫事人員均屬「專業」性質, 實不應該過度強調藥師之「專業」性質。
四、有關衛福部第三條草案內容中,第三點記載: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但觀之藥師全聯會針對第三點記載提供的建議,藥聯會特提出「勞基法」來說明: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其計算工作時數之依據,是以「不同工作場所分別計算時數」。勞基法明定之規定為「分別計算」,而草案內容為「加總計算」,兩者顯然相悖,這是否會有違憲之虞?
五、有關草案第五條「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1.「藥師公會全聯會」主張加上「其他個人“急迫”因素請假」。我們「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反對, 因為,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之條款,藥聯會若加上“急迫”兩字,已為逾權,要改就應回歸立法院處理之。
2.有關新北市衛生局之建議: 建議 (1) 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如法定允許之休假、婚、喪、產假等。這建議是否太過限制?萬一小孩生病呢?家人意外車禍呢?等等...。 建議 (2) 因傷病之請假情形:請假天數達一定天數以上者是否應附相關證明文件。這建議是否已經重覆?因草案第二條已限制支援時數。
3.「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贊成高雄市衛生局建議,有關「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此部分審查僅由申請人自行主張,即符合要件,地方主管機關無法為實質裁量, 這項主張符合立法院立法通過之精神。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6aklev ... V2NHc/edit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6aklev ... lxa1U/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