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崩潰_碉堡內的閒聊之十八:台灣健保DRG 的「明天過後」(上)
發表於 : 週日 6月 01, 2014 1:58 pm
看來DRG是要硬推了,
看來醫糾法也是會過了
這兩條新聞對未來5年急重症影響
可比擬長崎、廣島原子彈
當然,熟知二戰歷史的人都知道
在投原子彈之前,雙方軍事、經濟、社會的態勢已經決定了勝負
先談談DRG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1> 急診爆量再爆量
DRG主要規範「住院」醫療,
急診部分目前是不算的,
但是一旦「急診轉住院」後,
就可能被合併入DRG
所以在急診做過很多高價檢查的病人
一旦住院,可能第一天就面臨「做什麼都賠」的問題
而且關於這點
健保局照慣例「官字兩張口,保留黑箱傷害權」
(重點摘錄,詳見附件一)
健保局說「院所不得將費用移轉至門、急診申報…
本局重申未強制須合併住院案件申報」
既然國外都做過了,就參考看看「DRG明天過後」吧
大醫院的基本做法是
「關住院病房」「擴大急診」
反正剛好勞基法、護理人員流失、病房年久失修…
就讓所有病人在急診等
再由醫師下去「挑」病人
一看就會賠錢的病人,就別「住上來」了…
一些醫學中心已經是這樣做了
爆量後的過勞、暴力、投訴、離職,就不用我多說了
2>保固不了的病人就別治了,看是要轉走還是留在急診
DRG出院後,14天再入院,雖然算另一案
但是得「合併加強審查」,或說是「合併黑箱審查」
所以「原則上,病人得保固14天」
老實說,一個70歲的老人家,來買瓶水,
我都不敢保固他14天不生病
更何況剛肺炎出院…
(兩年後導入,包醫只有約30000點)
通常出院前就已經賠錢了,
萬一14天內再回來,上限內全賠,上限外賠兩成
還要「加強審查」
說不定還「整筆核刪」
治療造成的「虧損」,醫院必定轉嫁給醫師
所以醫師在第一時間看到這樣的病人,
看是要轉走還是留在急診,收上來可能得賠個1、2千元
潛在的醫療糾紛還另外算…
說不定口袋另掏500元給家屬,請他們到別間
賠的錢還少一點
3>健保局除了「黑箱核刪」賴帳,根本管不了品質,只能「鼓勵」病人檢舉
這就不用我說了,還有醫改會贊聲
我們來說說會發生什麼事就好了…
醫療品質好不好,病人不會「知道」,只會「感覺」
所以「感覺好不好」就是「檢舉」的關鍵
加上醫糾法通過,只要「結果不滿意」,就有機會拿錢
不論是80萬或200萬,甚至只要20萬
都會讓人有「投訴看看、爭議看看,不拿白不拿」
就算原來的親人沒要告,
總會有「好心的家人朋友提醒…別…讓…權…益…睡…著…了…」
醫糾不會少,只有薪水少
醫閙會更多,不吵白不吵
所以光搞這些就身心俱疲了…
慢慢的,醫師怕病人檢舉,就「依法行醫」
病人怕醫師隱瞞,就「百般猜忌」
4>錢都用在「防衛醫療」,而不是「真正的醫療」
健保局一直說,DRG實施後,醫師會「減少非必要醫療,降低費用」
我告訴你
事實上,多開檢查醫院可能有賺錢
但多數醫院醫師並沒有
醫院醫師開檢查的主要目的是「防衛醫療」
這筆錢,在目前環境下,是省不了的
所以DRG的結果,是「把錢先用在防衛醫療,剩下的,才用在治療」
學弟妹們,還在加速趕底的東西不能接啊…
因為
1。你不知道還要5年才真正落底
2。你不知道落底後,還要打底10年…
3。你不知道打底後的反彈,是像身障坡道一樣平緩
4。你不知道真正彈上來時,自己已經悔恨了20年
可於健保局網站下載
附件一:(14770_1_Tw-DRGs問答輯-1021217)
二,各Tw-DRG之給付,已包含當次住院屬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所訂各項相關費用,特約醫療院所不得將屬當次住院範圍之相關費用移轉至門診或急診申報,或採分次住院,或另行向保險對象收取給付範圍費用,違反本項規定者,整筆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惟考量TW-DRGs支付制度下,醫院為提升管理效率,降低不必要住院日數,而將屬當次住院範圍之相關費用於門診或急診執行時,本局同意自99年9月(費用年月)起,應將該門急診費用合併於該TW-DRGs案件申報。
二、另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填表說明」註14所述門診(或急診)當次轉住院、、、、,其費用應以合併於住院費用申報為原則,至於診察費之申報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通則九「門診或急診當次轉住院,如仍由同科醫師診治,門診診察費或,住診診察費應擇一申報。」辦理。
三、本局98年10月20日健保醫字第0980059617號函,有關急診轉住院之案例,本局重申未強制須合併住院案件申報,合先敘明;惟特約院所若將當次急診轉住院個案合併住院申報者,其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段之「入院年月日」,自99年1月起(費用月份),則以急診就醫日為「入院年月日」
看來醫糾法也是會過了
這兩條新聞對未來5年急重症影響
可比擬長崎、廣島原子彈
當然,熟知二戰歷史的人都知道
在投原子彈之前,雙方軍事、經濟、社會的態勢已經決定了勝負
先談談DRG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1> 急診爆量再爆量
DRG主要規範「住院」醫療,
急診部分目前是不算的,
但是一旦「急診轉住院」後,
就可能被合併入DRG
所以在急診做過很多高價檢查的病人
一旦住院,可能第一天就面臨「做什麼都賠」的問題
而且關於這點
健保局照慣例「官字兩張口,保留黑箱傷害權」
(重點摘錄,詳見附件一)
健保局說「院所不得將費用移轉至門、急診申報…
本局重申未強制須合併住院案件申報」
既然國外都做過了,就參考看看「DRG明天過後」吧
大醫院的基本做法是
「關住院病房」「擴大急診」
反正剛好勞基法、護理人員流失、病房年久失修…
就讓所有病人在急診等
再由醫師下去「挑」病人
一看就會賠錢的病人,就別「住上來」了…
一些醫學中心已經是這樣做了
爆量後的過勞、暴力、投訴、離職,就不用我多說了
2>保固不了的病人就別治了,看是要轉走還是留在急診
DRG出院後,14天再入院,雖然算另一案
但是得「合併加強審查」,或說是「合併黑箱審查」
所以「原則上,病人得保固14天」
老實說,一個70歲的老人家,來買瓶水,
我都不敢保固他14天不生病
更何況剛肺炎出院…
(兩年後導入,包醫只有約30000點)
通常出院前就已經賠錢了,
萬一14天內再回來,上限內全賠,上限外賠兩成
還要「加強審查」
說不定還「整筆核刪」
治療造成的「虧損」,醫院必定轉嫁給醫師
所以醫師在第一時間看到這樣的病人,
看是要轉走還是留在急診,收上來可能得賠個1、2千元
潛在的醫療糾紛還另外算…
說不定口袋另掏500元給家屬,請他們到別間
賠的錢還少一點
3>健保局除了「黑箱核刪」賴帳,根本管不了品質,只能「鼓勵」病人檢舉
這就不用我說了,還有醫改會贊聲
我們來說說會發生什麼事就好了…
醫療品質好不好,病人不會「知道」,只會「感覺」
所以「感覺好不好」就是「檢舉」的關鍵
加上醫糾法通過,只要「結果不滿意」,就有機會拿錢
不論是80萬或200萬,甚至只要20萬
都會讓人有「投訴看看、爭議看看,不拿白不拿」
就算原來的親人沒要告,
總會有「好心的家人朋友提醒…別…讓…權…益…睡…著…了…」
醫糾不會少,只有薪水少
醫閙會更多,不吵白不吵
所以光搞這些就身心俱疲了…
慢慢的,醫師怕病人檢舉,就「依法行醫」
病人怕醫師隱瞞,就「百般猜忌」
4>錢都用在「防衛醫療」,而不是「真正的醫療」
健保局一直說,DRG實施後,醫師會「減少非必要醫療,降低費用」
我告訴你
事實上,多開檢查醫院可能有賺錢
但多數醫院醫師並沒有
醫院醫師開檢查的主要目的是「防衛醫療」
這筆錢,在目前環境下,是省不了的
所以DRG的結果,是「把錢先用在防衛醫療,剩下的,才用在治療」
學弟妹們,還在加速趕底的東西不能接啊…
因為
1。你不知道還要5年才真正落底
2。你不知道落底後,還要打底10年…
3。你不知道打底後的反彈,是像身障坡道一樣平緩
4。你不知道真正彈上來時,自己已經悔恨了20年
可於健保局網站下載
附件一:(14770_1_Tw-DRGs問答輯-1021217)
二,各Tw-DRG之給付,已包含當次住院屬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所訂各項相關費用,特約醫療院所不得將屬當次住院範圍之相關費用移轉至門診或急診申報,或採分次住院,或另行向保險對象收取給付範圍費用,違反本項規定者,整筆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惟考量TW-DRGs支付制度下,醫院為提升管理效率,降低不必要住院日數,而將屬當次住院範圍之相關費用於門診或急診執行時,本局同意自99年9月(費用年月)起,應將該門急診費用合併於該TW-DRGs案件申報。
二、另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填表說明」註14所述門診(或急診)當次轉住院、、、、,其費用應以合併於住院費用申報為原則,至於診察費之申報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通則九「門診或急診當次轉住院,如仍由同科醫師診治,門診診察費或,住診診察費應擇一申報。」辦理。
三、本局98年10月20日健保醫字第0980059617號函,有關急診轉住院之案例,本局重申未強制須合併住院案件申報,合先敘明;惟特約院所若將當次急診轉住院個案合併住院申報者,其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段之「入院年月日」,自99年1月起(費用月份),則以急診就醫日為「入院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