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30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重要通知-今日立院朝野協商結論附帶決議非屬合理 建請動員所有力量向立委說明不宜簽署
發表於 : 週五 5月 30, 2014 6:46 pm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重要通知
今日立院朝野協商結論附帶決議非屬合理
建請動員所有力量向立委說明不宜簽署同意
今日(5/30)立法院朝野黨團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蘇清泉等24人、委員徐少萍等19人分別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進行協商,條文及增列附帶決議1項如下,本項朝野協商結論業經部分立委簽署同意,若達成共識,將送交院會二讀。鑒於本協商結論中,附帶決議內容部分非屬合理,且現行相關法律業有規範,應無另定之必要。爰請 動員所有力量,向立法委員說明不宜簽署同意本協商結論,以保障民眾權益。
協商結論如下:
壹、 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貳、增列附帶決議1項:
一、 醫療機構間支援,應以限於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為原則。(反對理由:支援本無須附理由,有背常理,藥師請假也只對老闆負責。)
二、 所有支援或經主管機關報准之藥師,除緊急情況下,均應副知所屬及受支援診所所在地之藥師公會。(反對理由:違反平等原則,藥師公會擴權,醫師支援無須副知所屬及受支援診所所在地之醫師公會。)
三、 藥師之支援或報准者,其執行業務應依下列原則行之。
(一) 每日之調劑總量,不得超過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調劑合理量之規定。(反對理由:上帝的歸上帝,凱薩的歸凱薩;健保的歸健保,行政歸行政,回歸相關法律)
(二) 所支援之診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事人員。
(三) 應以雙插卡方式執行業務,以利確認親自執業。
(四) 工作時數,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反對理由:回歸勞基法)
四、 藥師有未親自執行業務,或有租借牌照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追究藥師及租照機構之責任。(反對理由:回歸相關法律,藥師法,醫療法)
五、 衛生福利部應於半年內召集各界,研擬加速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有效方案,以釋出達百分之五十為目標,明確研訂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比率及期程。(反對理由:藥師法第11條違憲修法,與處方釋出無關,不當連結。事關民眾權益,醫師公會無權,也不能答應。)
六、 部立醫院應優先推動慢性處方箋釋出,並於兩年內達到百分之五十的目標。(反對理由:藥師法第11條違憲修法,與處方釋出無關,不當連結。事關民眾權益,醫師公會無權,也不能答應。)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蘇清泉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3年5月 30 日18時45分
今日立院朝野協商結論附帶決議非屬合理
建請動員所有力量向立委說明不宜簽署同意
今日(5/30)立法院朝野黨團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蘇清泉等24人、委員徐少萍等19人分別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進行協商,條文及增列附帶決議1項如下,本項朝野協商結論業經部分立委簽署同意,若達成共識,將送交院會二讀。鑒於本協商結論中,附帶決議內容部分非屬合理,且現行相關法律業有規範,應無另定之必要。爰請 動員所有力量,向立法委員說明不宜簽署同意本協商結論,以保障民眾權益。
協商結論如下:
壹、 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貳、增列附帶決議1項:
一、 醫療機構間支援,應以限於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為原則。(反對理由:支援本無須附理由,有背常理,藥師請假也只對老闆負責。)
二、 所有支援或經主管機關報准之藥師,除緊急情況下,均應副知所屬及受支援診所所在地之藥師公會。(反對理由:違反平等原則,藥師公會擴權,醫師支援無須副知所屬及受支援診所所在地之醫師公會。)
三、 藥師之支援或報准者,其執行業務應依下列原則行之。
(一) 每日之調劑總量,不得超過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調劑合理量之規定。(反對理由:上帝的歸上帝,凱薩的歸凱薩;健保的歸健保,行政歸行政,回歸相關法律)
(二) 所支援之診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事人員。
(三) 應以雙插卡方式執行業務,以利確認親自執業。
(四) 工作時數,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反對理由:回歸勞基法)
四、 藥師有未親自執行業務,或有租借牌照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追究藥師及租照機構之責任。(反對理由:回歸相關法律,藥師法,醫療法)
五、 衛生福利部應於半年內召集各界,研擬加速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有效方案,以釋出達百分之五十為目標,明確研訂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比率及期程。(反對理由:藥師法第11條違憲修法,與處方釋出無關,不當連結。事關民眾權益,醫師公會無權,也不能答應。)
六、 部立醫院應優先推動慢性處方箋釋出,並於兩年內達到百分之五十的目標。(反對理由:藥師法第11條違憲修法,與處方釋出無關,不當連結。事關民眾權益,醫師公會無權,也不能答應。)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蘇清泉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3年5月 30 日18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