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日(5/1)審查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摘錄本會蘇清泉理事長質詢內容如下(正確內容將以立法院公報為準):
1.藥師法第十一條本席版本還沒有過來,因為程序委員會過了之後,大院會一直還沒有開,衛生福利部的(條文草案)也還沒有來。所以今天沒辦法審,就只有大體詢答。
2.藥師法跟其他法案一樣,我們都要站在病人的角度思考,社會所關心的、不一定是病人最關心的,重要的是病人的權益在哪裡?而不是如藥師公會所說租牌、利益、薪水等,講這樣社會聽不下去。我們以病人為中心,一個病人去這個診所看完病,診所藥師不在,就必須將處方箋釋出,病人拿著處方箋也不知道要拿去哪裡,盲目奔走,要是在滿州不就要跑到恆春拿,滿州距離恆春約四十公里,所以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採取病人不動、醫師動的制度,像我們在支援恆春,一個在恆春署立醫院的病人,頭部外傷或腦出血要開刀,病人可以直接送東港或送高雄,但是另外一種處理方法是病人不動,因為搶時間,我們東港這邊的麻醉醫師就車子殺過去,他們在準備的時候,準備好,醫師就已經到了。然後現在的CTR都是可以傳的,都可以看,他同時間在看片子。所以同樣的道理,若要站在病人立場,病人在這家診所或這家社區藥局要領藥,他的藥師不在卻都不能支援,病人得要拿著處方箋到處奔走,這樣讓人聽不下去。所以最主要,不要講醫師的權益,講藥師的權益,這些層次都太低了,就是要以病人的醫療權益為最高的原則。
3.今天提出釋憲具有醫師與藥師雙重資格的那個人,昨天也在自由時報有寫,不要(修法)改一改我們的條文版本通過後還是違憲,讓人家再次釋憲,這樣會很漏氣。
103.5.1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蘇清泉理事長就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質詢內容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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