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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2:56 pm
由 全聯會蔡明忠秘書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
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為彈性調度醫事人力,藉由醫藥緊密合作,提供民眾完整醫療,確保民眾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之權利,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本質,本會經103.1.26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建議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相關法令規定,修正《藥師法》第11條為「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本會未來將持續致力以維護病人權益及醫師、醫事人員工作權益為推動修法優先考量,以期整合並靈活運用我國高素質的醫事人力,為全民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保障全民健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蔡明忠秘書長103.2.19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2:58 pm
由 newshine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3:16 pm
由 pipo
全聯會你提什麼版本都可以
我什麼都不求
藥師公會認為藥師支援是血汗藥師的話
那其他的醫事人員應該比照辦理,杜絕血汗健保繼續血汗醫事人員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3:19 pm
由 leonhong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3:20 pm
由 image
這樣只是宣示完就好了嗎?
希望全聯會積極一點 一定要達成最小限度的診所間支援
至少提出可行的 對方難找漏洞 很難反對的支援方案
像:支援只限一處 支援工時不可超過工時的四或五分之ㄧ 且藥師含支援工時必須低於40小時(一天三節的藥師就不要支援了) 並須符合勞基法的其他規定等...
請花錢訴諸輿論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3:30 pm
由 mowball
支援=血汗 根本是不勘一擊的邏輯 (打小人)
不然 衛福部 解決 護理人員 住院醫師 血汗狀況的方案裡
從未見到 禁止支援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3:47 pm
由 肉咖
蔡秘書長加油
蘇理事長加油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4:02 pm
由 docs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4:03 pm
由 newshine
醫療機構
比較適合
(三八萌) (三八萌) (三八萌)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4:09 pm
由 image
newshine 寫:
醫療機構
比較適合
(三八萌) (三八萌) (三八萌)
隨便啦
就算爭取到一周兩個小時也好 就給理事長拍拍手....反之.....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4:16 pm
由 medical
全聯會蔡明忠秘書長 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
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為彈性調度醫事人力,藉由醫藥緊密合作,提供民眾完整醫療,確保民眾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之權利,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本質,本會經103.1.26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建議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相關法令規定,修正《藥師法》第11條為「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本會未來將持續致力以維護病人權益及醫師、醫事人員工作權益為推動修法優先考量,以期整合並靈活運用我國高素質的醫事人力,為全民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保障全民健康。
全聯會蔡秘書長
本來對您們剛上任時有很深的期待,
但後來看理事長的言行,實在看不懂是在幫助會員, 還是只幫他自己
秘書長很有心為大家服務,我們都看得出來,
可是不能只是在論壇上寫一些安撫的話給大家看,
我們期待的是實際快速的行動,
像對於這個修法,如果聯合會很迅速提案或則配合李慶華委員提案連署,
我想大家都會給予肯定,
如果等到木已成舟,在寫些安慰的話來給大家看,
大家都是聰明人難道看不出來嗎
秘書長這是期盼,措詞如有不敬,請多海函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10:40 pm
由 Avengers
全聯會蔡明忠秘書長 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
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為彈性調度醫事人力,藉由醫藥緊密合作,提供民眾完整醫療,確保民眾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之權利,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本質,本會經103.1.26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建議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相關法令規定,修正《藥師法》第11條為「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本會未來將持續致力以維護病人權益及醫師、醫事人員工作權益為推動修法優先考量,以期整合並靈活運用我國高素質的醫事人力,為全民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保障全民健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蔡明忠秘書長103.2.19
江XX的版本看起來更嚴峻,
建議全力支持衛福部建議的修正版本,
但是加註第五點: 醫療機構間之支援。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10:53 pm
由 Avengers
全聯會蔡明忠秘書長 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
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為彈性調度醫事人力,藉由醫藥緊密合作,提供民眾完整醫療,確保民眾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之權利,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本質,本會經103.1.26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建議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相關法令規定,修正《藥師法》第11條為「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本會未來將持續致力以維護病人權益及醫師、醫事人員工作權益為推動修法優先考量,以期整合並靈活運用我國高素質的醫事人力,為全民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保障全民健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蔡明忠秘書長103.2.19
這個修法,
醫藥雙方各懷鬼胎, 各有算計,
雖不求醫藥雙贏,
但是退而求其次,
先求各取所需,
而不是你死我活;
正如之前 image 前輩大大說的,
應該是先求有, 再求好;
醫師這邊不奢望對手的憐憫施捨,
醫師還是應該去爭應該爭的,
雖然藥師的領導階級也不見得想和醫師和平相處,
但是建議也不要堵住藥師想爭取的路,
大家都只是為了餬口飯吃;
重要訴求點就是 : 各取所需; 各自表述;
一般在政治上的做法,
是修出一個雙方妥協的法案,
通常是最適當的結局;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三 2月 19, 2014 11:20 pm
由 image
請先推 每週工時未超過三十小時的藥師(兩名藥師輪班的診所大概都未超過) 可以支援另一院所 (但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之類的)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四 2月 20, 2014 11:46 am
由 空空空
加油
希望看到好的結果
Re: 103.2.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建議版本
發表於 : 週六 2月 22, 2014 12:00 am
由 邱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