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每份新臺幣五佰元。草案。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31, 2013 1:11 pm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
發布日期:102.10.22
健保醫字第1020033950號
主旨:預告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
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 nhi.gov.tw),「近期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40號
(三)電話:(02)27065866轉2640
(四)傳真:(02)2706904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Word格式 (另開視窗)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證照或使用證之核發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或投保單位購置保險憑證讀卡設備,配合執行登錄、上傳或更新保險憑證內容之行政作業,需使用保險人核發之安全模組卡,以為連線認證。因屬行政作業需要,因此本收費標準僅適用遺失補發或毀損換發安全模組卡者收費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其收費基準,爰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計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訂定本標準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訂定安全模組卡每份應收費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 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
二、 安全模組卡毀損換發。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或投保單位購置保險憑證讀卡設備,配合執行登錄、上傳或更新保險憑證內容之行政作業,需使用保險人核發之安全模組卡,以為連線認證。因屬行政作業需要,因此本收費標準僅適用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或毀損換發者收費事宜。
第三條 安全模組卡每份新臺幣五佰元。
每份安全模組卡之收費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估算所需之直接及間接成本費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
發布日期:102.10.22
健保醫字第1020033950號
主旨:預告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
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 nhi.gov.tw),「近期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40號
(三)電話:(02)27065866轉2640
(四)傳真:(02)2706904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Word格式 (另開視窗)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證照或使用證之核發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或投保單位購置保險憑證讀卡設備,配合執行登錄、上傳或更新保險憑證內容之行政作業,需使用保險人核發之安全模組卡,以為連線認證。因屬行政作業需要,因此本收費標準僅適用遺失補發或毀損換發安全模組卡者收費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其收費基準,爰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計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訂定本標準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訂定安全模組卡每份應收費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 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
二、 安全模組卡毀損換發。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或投保單位購置保險憑證讀卡設備,配合執行登錄、上傳或更新保險憑證內容之行政作業,需使用保險人核發之安全模組卡,以為連線認證。因屬行政作業需要,因此本收費標準僅適用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或毀損換發者收費事宜。
第三條 安全模組卡每份新臺幣五佰元。
每份安全模組卡之收費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估算所需之直接及間接成本費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