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8條:.....同一療程
發表於 : 週五 8月 23, 2013 3:09 pm
不知道有沒有重複貼了!!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22660188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第2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門診、急診或住院之診療服務或補驗健保卡時
,應於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及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後發還。
前項診療服務屬同一療程者,應僅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
,如為同一醫師併行其他診治,亦不得再重複登錄。
前項同一療程,指下列診療項目,於一定期間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
一、簡單傷口:二日內之換藥。
二、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日內治療為療程者:洗腎、精神疾病社區復健
治療、精神科心理治療、精神科活動治療、精神科職能治療、癌症
放射線治療、高壓氧治療、減敏治療、居家照護及其他經保險人指
定之診療項目。
三、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日內,六次以內治療為療程者:西醫復健治療
、皮症照光治療、非化學治療藥物同一針劑之注射、同牙位治療性
牙結石清除、同牙位牙體復形(補牙)、同牙位拔牙治療、術後拆
線、尿失禁電刺激治療、骨盆肌肉生理回饋訓練、肺復原治療、中
醫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同一診斷需連續治療者及其他經保險人指
定之診療項目。
四、自首次治療日起至次月底前,六次以內治療為療程者:九歲以下兒
童之西醫復健治療。
五、自首次治療日起六十日內治療為療程者:牙醫同部位之根管治療。
同一療程最後治療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之。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22660188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第2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門診、急診或住院之診療服務或補驗健保卡時
,應於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及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後發還。
前項診療服務屬同一療程者,應僅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
,如為同一醫師併行其他診治,亦不得再重複登錄。
前項同一療程,指下列診療項目,於一定期間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
一、簡單傷口:二日內之換藥。
二、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日內治療為療程者:洗腎、精神疾病社區復健
治療、精神科心理治療、精神科活動治療、精神科職能治療、癌症
放射線治療、高壓氧治療、減敏治療、居家照護及其他經保險人指
定之診療項目。
三、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日內,六次以內治療為療程者:西醫復健治療
、皮症照光治療、非化學治療藥物同一針劑之注射、同牙位治療性
牙結石清除、同牙位牙體復形(補牙)、同牙位拔牙治療、術後拆
線、尿失禁電刺激治療、骨盆肌肉生理回饋訓練、肺復原治療、中
醫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同一診斷需連續治療者及其他經保險人指
定之診療項目。
四、自首次治療日起至次月底前,六次以內治療為療程者:九歲以下兒
童之西醫復健治療。
五、自首次治療日起六十日內治療為療程者:牙醫同部位之根管治療。
同一療程最後治療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