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病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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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病人隱私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
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病人隱私相關法規
102年8月18 日
根據平面媒體報導,醫改會就醫療院所診間設置「行醫紀錄器」所涉及病人隱私權問題函請法務部釋疑,根據該平面媒體轉述法務部意見,除表示行醫紀錄器錄影錄音前,應先徵得病患當事人「書面同意」外,醫改會同時呼籲應「重建溫暖互信的醫病關係」。然而,醫病關係緊張非一朝一夕使然,醫師攜帶所謂的「行醫紀錄器」診治病人,事非得已,只是尋求自保之道。
對於醫療院所錄音、錄影之疑義,經查法律部分僅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前段「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之規範,另有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訂定之「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第二點第二款建議「於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如此貧乏的規定實難因應多變的醫病關係。
現代科技,錄音錄影亦是完整醫療過程中紀錄的方式之一,可當成醫療爭議時之依據,除幫助法院釐清真相外,更能在醫療暴力事件發生時,詳實紀錄事件發生之經過。所以對於公開、非公開醫療場所之錄音錄影過程,病人隱私權的保障有其必要,應權衡考量、通盤檢討。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暨立委蘇清泉呼籲衛生主管機關應儘速邀集法務部及相關部會就與「病人隱私權」有關的法規與規範進行檢討與修訂,以符合醫療實務需要,才能真正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2年8月 18 日8時40分
聲 明
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病人隱私相關法規
102年8月18 日
根據平面媒體報導,醫改會就醫療院所診間設置「行醫紀錄器」所涉及病人隱私權問題函請法務部釋疑,根據該平面媒體轉述法務部意見,除表示行醫紀錄器錄影錄音前,應先徵得病患當事人「書面同意」外,醫改會同時呼籲應「重建溫暖互信的醫病關係」。然而,醫病關係緊張非一朝一夕使然,醫師攜帶所謂的「行醫紀錄器」診治病人,事非得已,只是尋求自保之道。
對於醫療院所錄音、錄影之疑義,經查法律部分僅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前段「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之規範,另有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訂定之「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第二點第二款建議「於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如此貧乏的規定實難因應多變的醫病關係。
現代科技,錄音錄影亦是完整醫療過程中紀錄的方式之一,可當成醫療爭議時之依據,除幫助法院釐清真相外,更能在醫療暴力事件發生時,詳實紀錄事件發生之經過。所以對於公開、非公開醫療場所之錄音錄影過程,病人隱私權的保障有其必要,應權衡考量、通盤檢討。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暨立委蘇清泉呼籲衛生主管機關應儘速邀集法務部及相關部會就與「病人隱私權」有關的法規與規範進行檢討與修訂,以符合醫療實務需要,才能真正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2年8月 18 日8時40分
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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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幹麼去碰這一塊
現行制度法規是灰色地帶
各自解讀
今天叫政府明確界定
保證會把醫界越綁越死
法務部的行政解釋命令
已經告訴你牠未來會怎麼訂了
現行制度法規是灰色地帶
各自解讀
今天叫政府明確界定
保證會把醫界越綁越死
法務部的行政解釋命令
已經告訴你牠未來會怎麼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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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bruinhilde 寫:幹麼去碰這一塊
現行制度法規是灰色地帶
各自解讀
今天叫政府明確界定
保證會把醫界越綁越死
法務部的行政解釋命令
已經告訴你牠未來會怎麼訂了
在診所門口貼張公告,為保障醫病安全,本院所全面錄音錄影,不喜勿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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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敦請全聯會發布通告,強制各醫療院所必須在霸門口張貼〝本院區(包括診間、病房、護理站、開刀房、急診、個檢查部門,以及所有通報)全面錄影錄音中,請微笑〞!!
(偽可愛) (偽可愛) (偽可愛)
細草微風岸 危檣獨夜舟
星垂平野闊 月湧大江流
名豈文章著 官應老病休
飄飄何所似 天地一沙鷗
星垂平野闊 月湧大江流
名豈文章著 官應老病休
飄飄何所似 天地一沙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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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保存影音紀錄,免於遭到訴訟上不利之判決,是憲法第16條以及訴訟法保障的基本權,不是法務部以函釋說了算!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288-1 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288-1 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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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uhuez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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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能有所突破最好了 (水草舞)shuhuez5460 寫:挺起來
頂上去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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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 (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除第 6、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名 稱 醫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12 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
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焦點評論:規範明確不應秘錄 (劉淑瓊、張雅婷)
2013年08月26日 更多專欄文章
醫師未經病患同意自行安裝錄影錄音設備做為「行醫記錄器」一事,引發病人隱私與醫師自保之間的角力。歸納近日各方有關「行醫記錄器」的爭議,可分為三種狀況:
一是在一般尚無暴力威脅的狀況下,醫師在診間看診(非公共空間),如醫師認為有錄影錄音的必要,依法務部函釋,須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告知病患錄影錄音的目的、資料利用的方式以及病患有查詢與取得複製本等權利後,取得病患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二是有人質疑醫師在面臨暴力威脅的當下,為求自保所做的蒐證行動,難道也要經過病患同意?這點醫改會認為,要不要、該不該錄音錄影,由醫師或醫院就當下狀況依本身最佳利益自行衡酌。
第三則是要求醫療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萬一發生醫療意外或醫療糾紛,可據以進行事後檢討、釐清爭議,這點醫病雙方都有人提出來。
憲法保障醫病隱私
醫改會沒有反對「必要的」錄音錄影,我們反對的是未加規範、未經同意的影音錄製行為。司法院釋字第239號解釋,明白揭示隱私權是《憲法》上的權利,對病患是如此,對醫師也是如此。
在英國負責境內醫師登錄與懲戒的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個別的醫院對於病患就診過程的影音錄製,都訂有詳細的規範,包括:應取得病患知情同意的範圍及表格內容;無行為能力病患同意權之行使;影音資料之錄製、使用、留存與銷毀等規定。反觀台灣,只有在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門診就醫隱私維護規範」中,簡單宣示「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太過局限而粗略,完全不符實際需要。
提供更好醫療照顧
醫改會檢閱國外相關規範,醫院或醫師不論是為醫療診治,或為教學、研究與訓練而對病患進行錄音錄影,其最終目的都在提供更好的醫療照顧。最近這些爭議讓我們很感慨,以救人為職志的醫師卻落到要以破壞最高醫療倫理之一的隱私為手段,才能求自保,孰令致之?醫改會主張「秘錄不可取、醫安要保障、規範要明確」,並強烈呼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及醫院管理者應該針對醫師的執業安全,以及在診療過程進行錄音錄影一事,主動提出政策、制訂相關規範,以符合醫病雙方的期待。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員
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名 稱 醫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12 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
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焦點評論:規範明確不應秘錄 (劉淑瓊、張雅婷)
2013年08月26日 更多專欄文章
醫師未經病患同意自行安裝錄影錄音設備做為「行醫記錄器」一事,引發病人隱私與醫師自保之間的角力。歸納近日各方有關「行醫記錄器」的爭議,可分為三種狀況:
一是在一般尚無暴力威脅的狀況下,醫師在診間看診(非公共空間),如醫師認為有錄影錄音的必要,依法務部函釋,須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告知病患錄影錄音的目的、資料利用的方式以及病患有查詢與取得複製本等權利後,取得病患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二是有人質疑醫師在面臨暴力威脅的當下,為求自保所做的蒐證行動,難道也要經過病患同意?這點醫改會認為,要不要、該不該錄音錄影,由醫師或醫院就當下狀況依本身最佳利益自行衡酌。
第三則是要求醫療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萬一發生醫療意外或醫療糾紛,可據以進行事後檢討、釐清爭議,這點醫病雙方都有人提出來。
憲法保障醫病隱私
醫改會沒有反對「必要的」錄音錄影,我們反對的是未加規範、未經同意的影音錄製行為。司法院釋字第239號解釋,明白揭示隱私權是《憲法》上的權利,對病患是如此,對醫師也是如此。
在英國負責境內醫師登錄與懲戒的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個別的醫院對於病患就診過程的影音錄製,都訂有詳細的規範,包括:應取得病患知情同意的範圍及表格內容;無行為能力病患同意權之行使;影音資料之錄製、使用、留存與銷毀等規定。反觀台灣,只有在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門診就醫隱私維護規範」中,簡單宣示「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太過局限而粗略,完全不符實際需要。
提供更好醫療照顧
醫改會檢閱國外相關規範,醫院或醫師不論是為醫療診治,或為教學、研究與訓練而對病患進行錄音錄影,其最終目的都在提供更好的醫療照顧。最近這些爭議讓我們很感慨,以救人為職志的醫師卻落到要以破壞最高醫療倫理之一的隱私為手段,才能求自保,孰令致之?醫改會主張「秘錄不可取、醫安要保障、規範要明確」,並強烈呼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及醫院管理者應該針對醫師的執業安全,以及在診療過程進行錄音錄影一事,主動提出政策、制訂相關規範,以符合醫病雙方的期待。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員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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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331
-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22, 2010 8:09 pm
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紅字部分「參考」醫師公會全聯會聲明稿!(難得意見類似)Shangyih 寫: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 (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除第 6、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名 稱 醫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12 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
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焦點評論:規範明確不應秘錄 (劉淑瓊、張雅婷)
2013年08月26日 更多專欄文章
醫師未經病患同意自行安裝錄影錄音設備做為「行醫記錄器」一事,引發病人隱私與醫師自保之間的角力。歸納近日各方有關「行醫記錄器」的爭議,可分為三種狀況:
一是在一般尚無暴力威脅的狀況下,醫師在診間看診(非公共空間),如醫師認為有錄影錄音的必要,依法務部函釋,須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告知病患錄影錄音的目的、資料利用的方式以及病患有查詢與取得複製本等權利後,取得病患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二是有人質疑醫師在面臨暴力威脅的當下,為求自保所做的蒐證行動,難道也要經過病患同意?這點醫改會認為,要不要、該不該錄音錄影,由醫師或醫院就當下狀況依本身最佳利益自行衡酌。
第三則是要求醫療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萬一發生醫療意外或醫療糾紛,可據以進行事後檢討、釐清爭議,這點醫病雙方都有人提出來。
憲法保障醫病隱私
醫改會沒有反對「必要的」錄音錄影,我們反對的是未加規範、未經同意的影音錄製行為。司法院釋字第239號解釋,明白揭示隱私權是《憲法》上的權利,對病患是如此,對醫師也是如此。
在英國負責境內醫師登錄與懲戒的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個別的醫院對於病患就診過程的影音錄製,都訂有詳細的規範,包括:應取得病患知情同意的範圍及表格內容;無行為能力病患同意權之行使;影音資料之錄製、使用、留存與銷毀等規定。反觀台灣,只有在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門診就醫隱私維護規範」中,簡單宣示「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太過局限而粗略,完全不符實際需要。
提供更好醫療照顧
醫改會檢閱國外相關規範,醫院或醫師不論是為醫療診治,或為教學、研究與訓練而對病患進行錄音錄影,其最終目的都在提供更好的醫療照顧。最近這些爭議讓我們很感慨,以救人為職志的醫師卻落到要以破壞最高醫療倫理之一的隱私為手段,才能求自保,孰令致之?醫改會主張「秘錄不可取、醫安要保障、規範要明確」,並強烈呼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及醫院管理者應該針對醫師的執業安全,以及在診療過程進行錄音錄影一事,主動提出政策、制訂相關規範,以符合醫病雙方的期待。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員
藍字部分鬼扯!醫院管理者與醫改會都不能「定規則」!
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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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25, 2011 12: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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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製作筆錄可以使用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而且還不需當事人同意),何以製作病歷不能使用錄音或錄影輔助?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
,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
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
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
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
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
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
,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
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
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
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
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
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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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16, 2007 12:04 pm
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不要跟民眾政府鬥法啦 民意不支持 政府不幫 穩死
應該敦請公會 通令全國醫師 把病歷首頁加上同意書
至少知道誰不同意 那就知道怎麼看
不能不看 那就只能不會看
如果看病全國醫師都要簽同意書 那簽同意書就不奇怪了ㄚ
我覺得很多醫界的事 大家應該討論一下 通令大家做就好
醫界不是民意機關
無需討好民眾 政府 健*局 *改會 永遠是對立的
就像勞資雙方
可以和諧 但永遠對立
它們也許會諒解 但沒必要
就像醫師被打 還是很多人覺得應該
應該敦請公會 通令全國醫師 把病歷首頁加上同意書
至少知道誰不同意 那就知道怎麼看
不能不看 那就只能不會看
如果看病全國醫師都要簽同意書 那簽同意書就不奇怪了ㄚ
我覺得很多醫界的事 大家應該討論一下 通令大家做就好
醫界不是民意機關
無需討好民眾 政府 健*局 *改會 永遠是對立的
就像勞資雙方
可以和諧 但永遠對立
它們也許會諒解 但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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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舉例:神經科或精神科申請愛憶欣(Aricept)要執行MMSE,若無法申請健保給付,家屬就質疑(恢說)病歷以及簡易智能測驗表造假,常需要拿出聲音紀錄,才能弭平爭議。
自90/04/01起健保開始給付,但需符合下列規定:(90/10/1增修訂條文)1.【需事前申請,報准後使用】。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依NINDS-ADRDA或DSM-III或ICD標準診斷為阿茲海默氏症病患,並檢附「MMSE或CDR智能測驗結果」,證明為輕度至中度之智能低下(MMSE 10-26分或CDR 1級及2級〉。3.限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使用,使用後每六個月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如MMSE較起步治療時減少2分(含)以上或CDR退步一級,則應停用。4.如有腦中風病史,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阻斷heart block之病患,不建議使用.
自90/04/01起健保開始給付,但需符合下列規定:(90/10/1增修訂條文)1.【需事前申請,報准後使用】。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依NINDS-ADRDA或DSM-III或ICD標準診斷為阿茲海默氏症病患,並檢附「MMSE或CDR智能測驗結果」,證明為輕度至中度之智能低下(MMSE 10-26分或CDR 1級及2級〉。3.限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使用,使用後每六個月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如MMSE較起步治療時減少2分(含)以上或CDR退步一級,則應停用。4.如有腦中風病史,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阻斷heart block之病患,不建議使用.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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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各位先進要如何證明已盡告知義務呢?病歷加上同意書就算數了嗎?
每當進入法庭攻防時,當事人不都常丟一句(你又沒說).........
前些年,拔14顆牙事件,幸虧有走廊監視影像(醫師拿著一份文件與當事人家屬討論數十分鐘的畫面),才得以扭轉局面。
也許,僅以個人痛苦經歷,以供全聯會參考,為會員爭取免於受到司法突襲的權利。
若沒有足夠的證據,難道要期待透過法官自由心證,獲得公平審判嗎?
每當進入法庭攻防時,當事人不都常丟一句(你又沒說).........
前些年,拔14顆牙事件,幸虧有走廊監視影像(醫師拿著一份文件與當事人家屬討論數十分鐘的畫面),才得以扭轉局面。
也許,僅以個人痛苦經歷,以供全聯會參考,為會員爭取免於受到司法突襲的權利。
若沒有足夠的證據,難道要期待透過法官自由心證,獲得公平審判嗎?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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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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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2-8-18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為切合醫療實際需要並保障醫病權益 呼籲主管機關通盤檢討醫療影音與
拜託這有甚麼好爭議, 不過就是一隻手機功能就可以做到的芝蔴綠豆事罷了
那能憑立法就能改變
病人看診記不清,用錄音的比比皆是,哪個有徵求醫師同意???
健保局許多病規定要附病人照片, 難道病人反對就可不附???
youtube 上, 街頭抗議運動鎮日被上傳, 有誰同意過???
兩廳院聽表演, 鄰座每個人都嘛用手機全程錄音, do it so easy, 防蛇防 ???
說不可錄音錄影, 根本是科技白癡或掩耳盜鈴的笑話.
其實將來錄音錄影一定是病歷的一部分甚至全部, 這是時代必然的趨勢,
拜託這有甚麼好爭議, 不過就是一隻手機功能就可以做到的芝蔴綠豆事罷了
連這都吱吱歪歪, 代表醫改會跟本就是逢醫必反, 活在古早鐵板的老巫婆般
那能憑立法就能改變
病人看診記不清,用錄音的比比皆是,哪個有徵求醫師同意???
健保局許多病規定要附病人照片, 難道病人反對就可不附???
youtube 上, 街頭抗議運動鎮日被上傳, 有誰同意過???
兩廳院聽表演, 鄰座每個人都嘛用手機全程錄音, do it so easy, 防蛇防 ???
說不可錄音錄影, 根本是科技白癡或掩耳盜鈴的笑話.
其實將來錄音錄影一定是病歷的一部分甚至全部, 這是時代必然的趨勢,
拜託這有甚麼好爭議, 不過就是一隻手機功能就可以做到的芝蔴綠豆事罷了
連這都吱吱歪歪, 代表醫改會跟本就是逢醫必反, 活在古早鐵板的老巫婆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