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健康局-公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方案」
發表於 : 週一 7月 08, 2013 9:17 am
國民健康局-公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方案」
http://www.pediatr.org.tw/news/news_info.asp?id=1721
說明:
一、為提升兒童健康照護品質,避免危險因子對兒童健康的影響,公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方案」,重要內容如下:
(一)實施時程及其補助項目:
1、未滿二個月:提供嬰幼兒猝死症候群預防、事故傷害預防等衛教指導。
2、四個月以上至未滿十個月:提供哺餵及營養指導、副食品添加、口腔清潔與乳牙照護、事故傷害預防等衛教指導。
(二)補助申報:本服務項目各次申報代碼為01、02;就醫序號分別為IC11或IC71、IC13或IC73;每次每案補助新台幣100元。請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健保局申報費用。
(三)辦理院所及人員資格:
1、參與本方案之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服務項目為兒童預防保健),並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本方案之特約者。
2、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本項衛教指導服務者,須為登記執業之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取得相關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3、符合上開資格者,得備齊相關文件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本方案附件一);經審查通過「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方案」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函文合約後始得實施。
(四) 補助申報作業規定
1、由執行醫師採一對一方式,提供家長或主要照顧者衛教評估及個別指導,並填寫「兒童預防保健衛教紀錄表」,留存於病歷中備查。
2、提供本方案服務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兒童衛教指導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健保局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付費用。
3、本署國民健康局對於參與本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健保卡與本人不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不正當方法招攬民眾提供服務之情事或相關表單之記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署應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本補助服務方案之資格。
4、本方案未規定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及本署公告之「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本方案如有疑義,請洽業務聯繫窗口電話(04)22172200轉2431、2435、2438。
詳如附件
附加檔案:
兒童衛教指導補助方案公文
兒童衛教指導補助方案
兒童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Q&A
http://www.pediatr.org.tw/news/news_info.asp?id=1721
說明:
一、為提升兒童健康照護品質,避免危險因子對兒童健康的影響,公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方案」,重要內容如下:
(一)實施時程及其補助項目:
1、未滿二個月:提供嬰幼兒猝死症候群預防、事故傷害預防等衛教指導。
2、四個月以上至未滿十個月:提供哺餵及營養指導、副食品添加、口腔清潔與乳牙照護、事故傷害預防等衛教指導。
(二)補助申報:本服務項目各次申報代碼為01、02;就醫序號分別為IC11或IC71、IC13或IC73;每次每案補助新台幣100元。請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健保局申報費用。
(三)辦理院所及人員資格:
1、參與本方案之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服務項目為兒童預防保健),並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本方案之特約者。
2、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本項衛教指導服務者,須為登記執業之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取得相關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3、符合上開資格者,得備齊相關文件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本方案附件一);經審查通過「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方案」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函文合約後始得實施。
(四) 補助申報作業規定
1、由執行醫師採一對一方式,提供家長或主要照顧者衛教評估及個別指導,並填寫「兒童預防保健衛教紀錄表」,留存於病歷中備查。
2、提供本方案服務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兒童衛教指導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健保局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付費用。
3、本署國民健康局對於參與本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健保卡與本人不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不正當方法招攬民眾提供服務之情事或相關表單之記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署應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本補助服務方案之資格。
4、本方案未規定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及本署公告之「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本方案如有疑義,請洽業務聯繫窗口電話(04)22172200轉2431、2435、2438。
詳如附件
附加檔案:
兒童衛教指導補助方案公文
兒童衛教指導補助方案
兒童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