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抽血打針可以申報使用器具(安全針具)
發表於 : 週五 6月 07, 2013 8:19 pm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 ... 020603.pdf
第14頁:
張代表嘉訓
一、因應醫療法第 56 條,5 年內按比例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102 年第 1 季安全針具件數占率不到 0.3%,請問健保局使用「安全針具」就要申報健保代碼嗎?因現很多診所都自行吸收,而DRGs 內含,請說明政策方向,以利院所配合。
二、另請說明「安全針具」預算 370 萬之編列基礎,預算是否足夠?
三、現「安全針具」市場價格與健保核價差 5 倍,因使用量少,所以價格很高。
本局沈組長茂庭
一、「安全針具」使用係依醫療法第 56 條辦理,疾管局為控制傳染病,所以要求院所使用安全針具,醫療法主政單位為醫事處。本局考量院所使用安全針具將增加成本,所以於總額編列相關預算。
二、至「安全針具」預算計算方式部分,本項因分五年階段性調整,係以全部針具替換為「安全針具」後增加的醫療費用除以 5 年計算每年預算。
陳代表宗獻
一、「安全針具」占率僅為 0.21%,係因很多診所未申報,診所使用「安全針具」應該申報,技術費包含於診察費,但空針材料不含括。
二、最近實施的「處方單品項數抽審」,把「安全針具」亦包含於病人藥品平均使用項目,若申報則平均項目就會增加,形同處罰,建議排除「安全針具」及「prn」兩個項目。
三、請全聯會鼓勵診所,對於使用的材料確實申報,俾利健保局正確估算。
本局沈組長茂庭
一、「安全針具」已有品項號碼可供申報,不知道診所不申報的原因。
二、「病人藥品平均使用項目」是今年(102 年)才開始實施,「安全針具」估算係採兩年前(100 年)資料,兩年前沒有理由不申報。部分代表說預算偏低,因缺乏實際數據,故無法說明。
三、健保局編列「安全針具」預算,若院所未依醫療法使用「安全針具」,處分單位為醫事處與疾管局。
藍代表毅生
一、西醫診所「安全針具」申報偏低的原因,診所抽血檢查,僅申報檢驗項目給付,針具費用並無申報。
二、西醫診所病人針劑注射是必審指標項目,部分診所為規避審查,則不申報該項費用,是診所普遍現象。
三、「安全針具」針頭較粗,回血慢,不適用於血管之抽血及注射,目前中部四縣市僅使用於肌肉注射。
夏保介醫師(陳代表夢熊代理人)
一、有關健保局針對醫療院所別平均每張處方藥品大於 5 項者,將加強審查,其中處方藥品品項包括耗材與針具。
二、針劑注射是必審指標項目,每抽必刪,且回推放大 100 倍,所以診所不申報該項費用。
三、「安全針具」價格昂貴,當診所無法自行吸收,就會申報,屆時針具費用就會暴增。
蔡有成醫師(李代表明濱代理人)
其實針劑注射於診所使用普及,但不敢申報,因申報怕會被核刪。
王秀貞副祕書長(謝代表武吉代理人)
請問報告案中案件分類的一般案件特別(簡表),是指簡表或者包含簡表,如果是包含簡表,是否可以請健保局將一般案件與簡表分別呈現。
本局張科長溫溫
一般案件即是簡表。
====
中間無關,跳過
====
陳代表宗獻
一、有關風險校正部分,會碰到醫院與基層同時增加或減少,因兩者相加為 100%,其實風險監控僅能瞭解病人在那個部門就醫比例較高而已。
二、因針劑注射是監控指標項目,所以院所不敢申報。健保局針對病人單次處方藥品大於 10 項者及醫療院所別平均每張處方藥品大於 5 項者,將加強審查,建議排除「安全針具」、「PRN」及耗材等項目。另全聯會將輔導診所核實申報,使健保申報資料趨近事實。
張代表孟源
一、102 年第 1 季基層總額件數負成長-3.4%,而醫院總額成長為0.3%,並非 3%,醫院代表資料有誤,在此澄清。
二、102 年第 1 季一般案件件數負成長-5.8%,急診件數負成長-5.8%,但門診手術及慢性病呈正成長。
莊代表維周
請不要意氣用事,醫院管醫院,診所管診所。
張代表嘉訓
一、醫療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二、因「安全針具」價格高,診所基於成本考量,以致西醫診所「安全針具」使用率偏低,斧底抽薪的辦法就是修改醫療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將「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修改為『將「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請全聯會協助修法事宜。
王秀貞副祕書長(謝代表武吉代理人)
感謝張孟源代表更正,剛才發言就已經說明兩個部門總額不同,就算同樣 3%,數據也不同,請張孟源代表不要誤解,重點是風險校正的處理
吳代表進興
會議資料第 24 頁,其中「診療小計」成長貢獻度達 32%,請問「診療小計」涵括之項目。
蔣代表世中
一、西醫診所購買「安全針具」價格高於健保局的核價 3~20 倍;小兒科常用抗生素(Amoxicillin)市場價格亦高於健保局核價甚多,請健保局協助,讓診所購買「安全針具」、「抗生素藥品」及「耗材」之價格與健保核價相同,降低成本。
二、本人亦建議修改醫療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將「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修改為『將「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惟修法非常耗時。
第14頁:
張代表嘉訓
一、因應醫療法第 56 條,5 年內按比例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102 年第 1 季安全針具件數占率不到 0.3%,請問健保局使用「安全針具」就要申報健保代碼嗎?因現很多診所都自行吸收,而DRGs 內含,請說明政策方向,以利院所配合。
二、另請說明「安全針具」預算 370 萬之編列基礎,預算是否足夠?
三、現「安全針具」市場價格與健保核價差 5 倍,因使用量少,所以價格很高。
本局沈組長茂庭
一、「安全針具」使用係依醫療法第 56 條辦理,疾管局為控制傳染病,所以要求院所使用安全針具,醫療法主政單位為醫事處。本局考量院所使用安全針具將增加成本,所以於總額編列相關預算。
二、至「安全針具」預算計算方式部分,本項因分五年階段性調整,係以全部針具替換為「安全針具」後增加的醫療費用除以 5 年計算每年預算。
陳代表宗獻
一、「安全針具」占率僅為 0.21%,係因很多診所未申報,診所使用「安全針具」應該申報,技術費包含於診察費,但空針材料不含括。
二、最近實施的「處方單品項數抽審」,把「安全針具」亦包含於病人藥品平均使用項目,若申報則平均項目就會增加,形同處罰,建議排除「安全針具」及「prn」兩個項目。
三、請全聯會鼓勵診所,對於使用的材料確實申報,俾利健保局正確估算。
本局沈組長茂庭
一、「安全針具」已有品項號碼可供申報,不知道診所不申報的原因。
二、「病人藥品平均使用項目」是今年(102 年)才開始實施,「安全針具」估算係採兩年前(100 年)資料,兩年前沒有理由不申報。部分代表說預算偏低,因缺乏實際數據,故無法說明。
三、健保局編列「安全針具」預算,若院所未依醫療法使用「安全針具」,處分單位為醫事處與疾管局。
藍代表毅生
一、西醫診所「安全針具」申報偏低的原因,診所抽血檢查,僅申報檢驗項目給付,針具費用並無申報。
二、西醫診所病人針劑注射是必審指標項目,部分診所為規避審查,則不申報該項費用,是診所普遍現象。
三、「安全針具」針頭較粗,回血慢,不適用於血管之抽血及注射,目前中部四縣市僅使用於肌肉注射。
夏保介醫師(陳代表夢熊代理人)
一、有關健保局針對醫療院所別平均每張處方藥品大於 5 項者,將加強審查,其中處方藥品品項包括耗材與針具。
二、針劑注射是必審指標項目,每抽必刪,且回推放大 100 倍,所以診所不申報該項費用。
三、「安全針具」價格昂貴,當診所無法自行吸收,就會申報,屆時針具費用就會暴增。
蔡有成醫師(李代表明濱代理人)
其實針劑注射於診所使用普及,但不敢申報,因申報怕會被核刪。
王秀貞副祕書長(謝代表武吉代理人)
請問報告案中案件分類的一般案件特別(簡表),是指簡表或者包含簡表,如果是包含簡表,是否可以請健保局將一般案件與簡表分別呈現。
本局張科長溫溫
一般案件即是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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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無關,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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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表宗獻
一、有關風險校正部分,會碰到醫院與基層同時增加或減少,因兩者相加為 100%,其實風險監控僅能瞭解病人在那個部門就醫比例較高而已。
二、因針劑注射是監控指標項目,所以院所不敢申報。健保局針對病人單次處方藥品大於 10 項者及醫療院所別平均每張處方藥品大於 5 項者,將加強審查,建議排除「安全針具」、「PRN」及耗材等項目。另全聯會將輔導診所核實申報,使健保申報資料趨近事實。
張代表孟源
一、102 年第 1 季基層總額件數負成長-3.4%,而醫院總額成長為0.3%,並非 3%,醫院代表資料有誤,在此澄清。
二、102 年第 1 季一般案件件數負成長-5.8%,急診件數負成長-5.8%,但門診手術及慢性病呈正成長。
莊代表維周
請不要意氣用事,醫院管醫院,診所管診所。
張代表嘉訓
一、醫療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二、因「安全針具」價格高,診所基於成本考量,以致西醫診所「安全針具」使用率偏低,斧底抽薪的辦法就是修改醫療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將「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修改為『將「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請全聯會協助修法事宜。
王秀貞副祕書長(謝代表武吉代理人)
感謝張孟源代表更正,剛才發言就已經說明兩個部門總額不同,就算同樣 3%,數據也不同,請張孟源代表不要誤解,重點是風險校正的處理
吳代表進興
會議資料第 24 頁,其中「診療小計」成長貢獻度達 32%,請問「診療小計」涵括之項目。
蔣代表世中
一、西醫診所購買「安全針具」價格高於健保局的核價 3~20 倍;小兒科常用抗生素(Amoxicillin)市場價格亦高於健保局核價甚多,請健保局協助,讓診所購買「安全針具」、「抗生素藥品」及「耗材」之價格與健保核價相同,降低成本。
二、本人亦建議修改醫療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將「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修改為『將「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惟修法非常耗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