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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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如果是十年前來侵門踏戶,本人一定會「禮尚往來」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Re: 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到底是誰? 很好奇 (賊)
https://youtu.be/rVNbkeZbwHw
人生苦短 要督趁早 我督故我在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但盼風雨來,能留你在此』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即使天無雨,我亦留此地』
我願化身石橋,受那五百年風吹,五百年日曬,五百年雨淋,只求她從橋上經過
真愛 無私 善良 寬恕 信心 希望
善待身邊的人 找到生命的意義
用積極樂觀又充滿正能量的心態
活在當下 開心面對未來的每一刻
瑞莎的瑞星韻律體操協會 https://risingstar-rg.tw/
歡迎大家捐款支持 (眼汪汪) (眼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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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這麼厲害的駭客,應該趕快來註冊一個帳號,公開詳述如何打敗本論壇的過程,指導一下各位醫師,保證揚名駭客界!
真的,躲在幕後不爽啦,接受所有醫師會員的掌聲和讚美絕對讓你飄上九霄雲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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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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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找電信警察處理,不告不理,告下去就對了~~~
損害?!
找主機商開證明,證明硬碟or網路連線設備受損就有了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093
(一)常見網路犯罪行為樣態:
10、網路駭客:侵入或攻擊網站,刪除、變更或竊取相關資料。
(二)相關法律規定:
10、網路駭客: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
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列入處罰
(刑法第358、359、360條)。
11、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需負損害賠償
責任,網路犯罪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經成立,就得對被害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
----------------
中華民國刑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C0000001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損害?!
找主機商開證明,證明硬碟or網路連線設備受損就有了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093
(一)常見網路犯罪行為樣態:
10、網路駭客:侵入或攻擊網站,刪除、變更或竊取相關資料。
(二)相關法律規定:
10、網路駭客: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
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列入處罰
(刑法第358、359、360條)。
11、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需負損害賠償
責任,網路犯罪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經成立,就得對被害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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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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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10000000000000000MK 寫:找電信警察處理,不告不理,告下去就對了~~~
損害?!
找主機商開證明,證明硬碟or網路連線設備受損就有了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093
(一)常見網路犯罪行為樣態:
10、網路駭客:侵入或攻擊網站,刪除、變更或竊取相關資料。
(二)相關法律規定:
10、網路駭客: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
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列入處罰
(刑法第358、359、360條)。
11、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需負損害賠償
責任,網路犯罪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經成立,就得對被害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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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C0000001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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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如果是健保局派打手...
適用下面法條...
(先丟刑法出來,因為這是公家機關需要主動調查的)
**網路時代,就算用爬牆軟體,一樣抓得出來**
->這我知道有實例,別以為這類爬牆軟體很安全~~~
**如果是健保局或其他公務機關派打手,那還有其他法條可以適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C0000001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故站長去告,絕對告得成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太多了,不po了------
適用下面法條...
(先丟刑法出來,因為這是公家機關需要主動調查的)
**網路時代,就算用爬牆軟體,一樣抓得出來**
->這我知道有實例,別以為這類爬牆軟體很安全~~~
**如果是健保局或其他公務機關派打手,那還有其他法條可以適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C0000001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故站長去告,絕對告得成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太多了,不p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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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通常駭客會找所謂的「跳板」「肉雞」當替死鬼,防追蹤,但即使是多重跳躍,一步一步還是可以追出源頭,只是時間的問題。用僵屍網路進行 DDOS攻擊,源頭拿下僵屍就全死光了。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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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MK 寫:找電信警察處理,不告不理,告下去就對了~~~
損害?!
找主機商開證明,證明硬碟or網路連線設備受損就有了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093
(一)常見網路犯罪行為樣態:
10、網路駭客:侵入或攻擊網站,刪除、變更或竊取相關資料。
(二)相關法律規定:
10、網路駭客: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
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列入處罰
(刑法第358、359、360條)。
11、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需負損害賠償
責任,網路犯罪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經成立,就得對被害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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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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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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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好像又再攻擊了, 剛剛電腦又顯示出有些異常
最後由 monet763 於 週三 3月 27, 2013 9:34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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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t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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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男的直接阿魯巴shuhuez5460 寫:不必那麼累
也不用搬法條
直接去警察局或地檢署報案
他們自然會查
現在的問題是
1.要當鷹或鴿?
2壇裡派誰去才是當事人適格?
3.抓到對方要怎麼處置?
女的就交給摳摳大!
Re: 請網路攻擊者罷手,否則法院見
這倒是真的amigo 寫:建議網管資料跟文件準備好,隨時就可以提告了 (打小人)
先把證據抓好
甚至先跟警察備案
這幾天害死我們這些宅醫
這些精神損失可大的呢
(壓力) (壓力) (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