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聖系統】平均用藥>5項&單筆用藥>10項抽審指標新增提醒功能
發表於 : 週三 2月 27, 2013 4:06 pm
健保局自102年2月起實施,『門診平均每張處方用藥>5項者,列入隨機抽審指標』
排除重大傷病(部分負擔代碼001)及案件04、05、06、08、D2... (怕怕)
醫聖診療系統提示機制說明:
『3診療作業』顯示畫面(看診即時提醒)
『3診療作業』點選下方「指標分析」項目(看診即時控管)
『9申報作業』不支付指標統計分析表(申報前加強確認)
健保局自102年2月起實施,『單一處方用藥品項>10項,列入立意抽審』
排除案件01、E1、09>7天、03、A3等,以及重大傷病(部分負擔代碼001)
及案件04、05、06、08、D2... (失魂)
醫聖診療系統提示機制說明:
『3診療作業』批價畫面(看診即時提醒)
『9申報作業』「1檢查申報資料」(申報前加強確認)
以上提醒功能,請用戶更新醫聖版次至5.7352以上!
北區業務組西醫基層總額專業審查篩選指標項目參閱:
平均每張處方用藥品項大於5項:
1.前3個月給藥案件之藥品品項數/前3個月給藥案件數,值大於5者必審。
2.給藥案件:藥費不為0, 或給藥天數不為0, 或處方調劑方式為1、0、6其中一種。
3.藥品品項:醫令類別1或4, 且醫令代碼為10碼。
4.藥品品項數:藥品品項筆數。
5.上開案件排除重大傷病(負擔代碼001)、慢性病、代辦案件及
試辦計畫(案件分類04、05、06、08、24、28、A1、A2、A3、
A5、A6、A7、B1、B6、B7、B8、B9、BA、C4、D1、E1)。
每張處方用藥品項大於10項:
1.前3個月給藥案件之藥品品項數大於10項之件數最多的前5家診所,大於10項之件數全抽。
2.其他定義同指標項目29項的第2~5點。
依據局本部102年1月11日健保審字第1020081509號函,
自102年1月起新增指標項目29-
平均每張處方用藥品項大於5項者列為必審指標,
及立意抽審項目-每張處方用藥品項大於10項者立意加抽。
排除重大傷病(部分負擔代碼001)及案件04、05、06、08、D2... (怕怕)
醫聖診療系統提示機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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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診療作業』點選下方「指標分析」項目(看診即時控管)
『9申報作業』不支付指標統計分析表(申報前加強確認)
健保局自102年2月起實施,『單一處方用藥品項>10項,列入立意抽審』
排除案件01、E1、09>7天、03、A3等,以及重大傷病(部分負擔代碼001)
及案件04、05、06、08、D2... (失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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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診療作業』批價畫面(看診即時提醒)
『9申報作業』「1檢查申報資料」(申報前加強確認)
以上提醒功能,請用戶更新醫聖版次至5.7352以上!
北區業務組西醫基層總額專業審查篩選指標項目參閱:
平均每張處方用藥品項大於5項:
1.前3個月給藥案件之藥品品項數/前3個月給藥案件數,值大於5者必審。
2.給藥案件:藥費不為0, 或給藥天數不為0, 或處方調劑方式為1、0、6其中一種。
3.藥品品項:醫令類別1或4, 且醫令代碼為10碼。
4.藥品品項數:藥品品項筆數。
5.上開案件排除重大傷病(負擔代碼001)、慢性病、代辦案件及
試辦計畫(案件分類04、05、06、08、24、28、A1、A2、A3、
A5、A6、A7、B1、B6、B7、B8、B9、BA、C4、D1、E1)。
每張處方用藥品項大於10項:
1.前3個月給藥案件之藥品品項數大於10項之件數最多的前5家診所,大於10項之件數全抽。
2.其他定義同指標項目29項的第2~5點。
依據局本部102年1月11日健保審字第1020081509號函,
自102年1月起新增指標項目29-
平均每張處方用藥品項大於5項者列為必審指標,
及立意抽審項目-每張處方用藥品項大於10項者立意加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