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患請他人代為領藥及一次領取多月用藥量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26, 2012 2:34 pm
為了保障慢性病患的權益,民國95年8月2日修正發布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0條規定,符合特殊情況的慢性病患,可委託他人代為領藥,以更符合慢性病民眾的醫療需要。另如出國超過一個月,出具出國證明(如機票等)可一次領取二個月用藥量。此項規定自民國102年1月1月起,又作了一些修正(新規定公文下載網址:https://docs.google.com/open?id=0B9rE81 ... 1BJcUoyanc)。以下針對新舊相關規定,為各位醫師先進們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