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oh.gov.tw/ufile/doc/%E7%94% ... %9B%86.pdf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Q&A
【問 1】:請問政府的生育事故救濟條件為何?
答:
依行政院衛生署「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試辦畫)所訂定之生育事故救濟條件為: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在生產過程中,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中,已依該機構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中度以上障礙之生育事故事件者,則符合救濟條件。
【問 2】:請問什麼情況下的生育事故不給予救濟?
答:
下列生育事故不在救濟之列:
1.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36 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4.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5. 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問 3】:請問民眾可不可以申請生育事故救濟?
答:
因本試辦計畫經費係由行政院衛生署之醫療發展基金支應,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醫療發展基金獎勵辦法規定,該基金僅能提供給醫療機構,故民眾先與醫療機構取得協議後,再由醫療機構來申請,仍獲得相同的效果。
【問 4】:請問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可以領到生育事故救濟金額之數
額為何?
答:
符合生育事故救濟條件之申請案,生育事故審議委員會視個案事實發生情節審定救濟金額。該金額的上限如下,且不得逾機構與病方簽署達成協議之額度:
1.孕產婦死亡:新臺幣 200 萬元以內。
2.胎兒、新生兒死亡:新臺幣 30 萬元以內。
3.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障礙:每人新臺幣 150 萬元以內。
4.孕產婦或新生兒重度障礙:每人新臺幣 130 萬元以內。
5.孕產婦或新生兒中度障礙:每人新臺幣 110 萬元以內。
【問 5】:病方與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已簽署協議,
且該機構領得生育事故救濟給付,病方可否再行訴訟?
答:
政府審議生育事故救濟申請案,
僅是審定申請案有無符合本試辦計畫救濟條件,並不作有無過失之判定,也未將病人放棄訴訟權,列為審定條件。
如果病方在與醫療機構協議後所得到之金額已經可以彌補事故的損害,而且考慮到訴訟過程對醫病雙方金錢、時間與精神的勞費,那病方就沒有再提起訴訟的必要。而且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取得其他賠償或補償者,於取得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生育事故救濟給付。
【問 6】:醫療機構要如何申請生育事故救濟?
答:
一、加入本計畫醫療機構,凡於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於機構內執行生育或接生服務所發生之生育事故案件,自發生日起二年內與病方達成生育事故處理協議者,於協議成立日起 60 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或本署委辦之機關(構)、團體提出救濟給付之申請;助產機構則由其醫療協助契約之醫療機構申請。
(1)生育事故救濟申請書。
(2)產前檢查及相關醫療紀錄、生產過程或新生兒相關醫療紀錄。
(3)醫療機構出具之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受有不良結果之診斷證明;死亡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書。
(4)醫療或助產機構與受有不良結果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之事故處理協議書影本。
(5)生育事故發生於助產機構者,並應檢具醫療協助契約影本。
(6)其他經本署認定必要之文件。
以 上 相 關 資 料 及 書 表 可 至 衛 生 署 官 方 網 站 ( http ://
www.doh.gov.tw)之公告區或至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專區下載。
【問 7】:生育事故申請案件要備齊何種資料,才不會被退件?
答、4
一、衛生署或委辦機構收到生育事故案件申請,首先會進行申請機構資格確認及相關欄位是否已填妥,受害人與申請人間的關係是否正確,簽名處是否已簽名或蓋章,再來,會針對所申請所應附的相關資料是否備齊,例如:診斷證明書或是相關證明文件等。衛生署或委辦機構如請申請人更正或檢附必備資料後,會以正式公文的形式郵寄「受理通知」函文,公文包含受理案件編號及日期等資訊。
二、若申請文件不完整或經審查需補充其他文件時,本署或委辦機構會通知期限內補件,逾期不補件者,該申請案應予退件。但有正當理由,得於補正期限屆至前,向本署或委辦機構申請展延一次。
【問 8】:醫療機構發生育事故案件的申請流程為何?
答:
一、首先醫療機構(助產機構)需提出願意加入計畫並完成申請作業後始可提出生育事故救濟申請。
二、 申請流程:生育事故案件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本署或委辦機構進行文件資料檢核初審(由審議會指派一至二位醫事委員或專家先行預審,研擬有關預審意見)複審(生育事故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核結果(函文通知)申請機構製作領據辦理核銷撥款至醫療機構結
案(確認醫病雙方權益取得)。
【問 9】:衛生署生育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何人組成?
答:
行政院衛生署生育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會置成員 15 名,由衛生署邀集包含醫事專家、法律專家及公正人士例如婦權團體、醫療使用者等組成,負責事故審議及給付審定事務等,藉由公正之第三者審議,經過公允、客觀的處理救濟問題,以取得產婦、家屬及醫療機構的信賴。
【問 10】:小玉於婦產科診所生產後 8 小時發生羊水栓塞症,被轉到大型醫院急救後仍不治死亡,請問應由誰提出申請?
答:
本試辦計畫對於生育事故定義為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在生產過程中,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中,已依該機構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中度以上障礙之生育事故事件者。因小玉之生產過程或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地點為診所,故應由診所提出申請救濟,但病方應提供小玉於醫院治療經過之相關病歷與死亡診斷書等資料給予診所,以便提出申請。
【問 11】:小如在懷孕滿 32 週時,發現自己下腹疼痛、有強烈宮縮的情形,在醫院早產生下寶寶死亡,且小如在早產過程也發生羊水栓塞症,經搶救生命後致重殘傷害,請問此類生
育事故可能獲得救濟嗎?
答:
小如情況屬早產,依問題 2 所列排除救濟情況:36 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所以,小如早產生下的寶寶已死亡,不符合救濟的條件。
但是,小如有生產事實並且因羊水栓塞症致重殘傷害,小如情況符合救濟條件,機構可以提出申請,因屬於重度殘障傷害,可獲最高 130 萬元以內救濟金。
【問 12】:小花懷孕 40 週足月自然產,但嬰兒因臍帶繞頸生出即死亡,小花也在生產 5 小時後,產後大出血,經急救仍無法救回生命,請問此類生育事故可能獲得救濟嗎?
答:
小花係足月生產,不幸亡故的小花和嬰兒均可能獲得救濟,並可獲得胎兒死亡最高 30 萬元以內,產婦死亡最高 200 萬元以內救濟金。
【問 13】:請問生育事故提出後,多久才能知道獲得救濟?
答:
衛生署或委辦機構收到生育事故案件申請,進行資料查核確認後,將函文機構確認受理案件編號及日期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