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辦,提供孕產婦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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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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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辦,提供孕產婦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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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辦,提供孕產婦多一層保障
衛生署宣布「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於10月1日正式開辦,凡於今(101)年1月1日後因生產死亡或中、重殘的產婦、新生兒,將給予最高200萬元救濟金,全國800家婦產專科醫療院所都可納入,計畫試辦3年,醫療院所在生育事故發生2年內與病方達成協議者,皆可申請。相關申請作業須知、申請書表等訊息衛生署已公告,請即日起至衛生署官方網站(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區、或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專區下載。

衛生署表示,本計畫的目的係以保障產婦面對生育風險所生不良結果,希望孕婦在面對如此高風險的生產過程,倘致生不良結果時,政府及時給予損害補償。當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因懷孕生產風險發生不良事件導致傷殘或死亡,均可透過醫療院所提出申請救濟,衛生署所組成公正的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產婦死亡最高可獲得200萬元以內救濟金,胎兒、新生兒死亡可獲30萬元以內救濟金,若是傷殘,則依照受傷程度給付110萬到150萬元以內救濟金。

衛生署進一步說明,孕產婦生產過程中,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中,該醫療院所已依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中度以上障礙之生育事故事件,均可提出救濟申請。另排除救濟情況為流產,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36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可明顯歸因於醫療院所或病方者等。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 ... c_no=86283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專區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as ... level_no=2
li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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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辦,提供孕產婦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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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h.gov.tw/ufile/doc/%E7%94% ... %9B%86.pdf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Q&A

【問 1】:請問政府的生育事故救濟條件為何?
答:
依行政院衛生署「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試辦畫)所訂定之生育事故救濟條件為: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在生產過程中,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中,已依該機構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中度以上障礙之生育事故事件者,則符合救濟條件。

【問 2】:請問什麼情況下的生育事故不給予救濟?
答:
下列生育事故不在救濟之列:
1.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36 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4.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5. 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問 3】:請問民眾可不可以申請生育事故救濟?
答:
因本試辦計畫經費係由行政院衛生署之醫療發展基金支應,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醫療發展基金獎勵辦法規定,該基金僅能提供給醫療機構,故民眾先與醫療機構取得協議後,再由醫療機構來申請,仍獲得相同的效果。

【問 4】:請問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可以領到生育事故救濟金額之數
額為何?
答:
符合生育事故救濟條件之申請案,生育事故審議委員會視個案事實發生情節審定救濟金額。該金額的上限如下,且不得逾機構與病方簽署達成協議之額度:
1.孕產婦死亡:新臺幣 200 萬元以內。
2.胎兒、新生兒死亡:新臺幣 30 萬元以內。
3.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障礙:每人新臺幣 150 萬元以內。
4.孕產婦或新生兒重度障礙:每人新臺幣 130 萬元以內。
5.孕產婦或新生兒中度障礙:每人新臺幣 110 萬元以內。

【問 5】:病方與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已簽署協議,且該機構領得生育事故救濟給付,病方可否再行訴訟
答:
政府審議生育事故救濟申請案,僅是審定申請案有無符合本試辦計畫救濟條件,並不作有無過失之判定,也未將病人放棄訴訟權,列為審定條件如果病方在與醫療機構協議後所得到之金額已經可以彌補事故的損害,而且考慮到訴訟過程對醫病雙方金錢、時間與精神的勞費,那病方就沒有再提起訴訟的必要。而且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取得其他賠償或補償者,於取得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生育事故救濟給付


【問 6】:醫療機構要如何申請生育事故救濟?
答:
一、加入本計畫醫療機構,凡於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於機構內執行生育或接生服務所發生之生育事故案件,自發生日起二年內與病方達成生育事故處理協議者,於協議成立日起 60 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或本署委辦之機關(構)、團體提出救濟給付之申請;助產機構則由其醫療協助契約之醫療機構申請。
(1)生育事故救濟申請書。
(2)產前檢查及相關醫療紀錄、生產過程或新生兒相關醫療紀錄。
(3)醫療機構出具之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受有不良結果之診斷證明;死亡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書。
(4)醫療或助產機構與受有不良結果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之事故處理協議書影本。
(5)生育事故發生於助產機構者,並應檢具醫療協助契約影本。
(6)其他經本署認定必要之文件。
以 上 相 關 資 料 及 書 表 可 至 衛 生 署 官 方 網 站 ( http ://www.doh.gov.tw)之公告區或至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專區下載。

【問 7】:生育事故申請案件要備齊何種資料,才不會被退件?
答、4
一、衛生署或委辦機構收到生育事故案件申請,首先會進行申請機構資格確認及相關欄位是否已填妥,受害人與申請人間的關係是否正確,簽名處是否已簽名或蓋章,再來,會針對所申請所應附的相關資料是否備齊,例如:診斷證明書或是相關證明文件等。衛生署或委辦機構如請申請人更正或檢附必備資料後,會以正式公文的形式郵寄「受理通知」函文,公文包含受理案件編號及日期等資訊。
二、若申請文件不完整或經審查需補充其他文件時,本署或委辦機構會通知期限內補件,逾期不補件者,該申請案應予退件。但有正當理由,得於補正期限屆至前,向本署或委辦機構申請展延一次。
【問 8】:醫療機構發生育事故案件的申請流程為何?
答:
一、首先醫療機構(助產機構)需提出願意加入計畫並完成申請作業後始可提出生育事故救濟申請。
二、 申請流程:生育事故案件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本署或委辦機構進行文件資料檢核初審(由審議會指派一至二位醫事委員或專家先行預審,研擬有關預審意見)複審(生育事故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核結果(函文通知)申請機構製作領據辦理核銷撥款至醫療機構結
案(確認醫病雙方權益取得)。

【問 9】:衛生署生育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何人組成?
答:
行政院衛生署生育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會置成員 15 名,由衛生署邀集包含醫事專家、法律專家及公正人士例如婦權團體、醫療使用者等組成,負責事故審議及給付審定事務等,藉由公正之第三者審議,經過公允、客觀的處理救濟問題,以取得產婦、家屬及醫療機構的信賴。

【問 10】:小玉於婦產科診所生產後 8 小時發生羊水栓塞症,被轉到大型醫院急救後仍不治死亡,請問應由誰提出申請?
答:
本試辦計畫對於生育事故定義為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在生產過程中,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中,已依該機構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中度以上障礙之生育事故事件者。因小玉之生產過程或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地點為診所,故應由診所提出申請救濟,但病方應提供小玉於醫院治療經過之相關病歷與死亡診斷書等資料給予診所,以便提出申請。

【問 11】:小如在懷孕滿 32 週時,發現自己下腹疼痛、有強烈宮縮的情形,在醫院早產生下寶寶死亡,且小如在早產過程也發生羊水栓塞症,經搶救生命後致重殘傷害,請問此類生
育事故可能獲得救濟嗎?
答:
小如情況屬早產,依問題 2 所列排除救濟情況:36 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所以,小如早產生下的寶寶已死亡,不符合救濟的條件。
但是,小如有生產事實並且因羊水栓塞症致重殘傷害,小如情況符合救濟條件,機構可以提出申請,因屬於重度殘障傷害,可獲最高 130 萬元以內救濟金。

【問 12】:小花懷孕 40 週足月自然產,但嬰兒因臍帶繞頸生出即死亡,小花也在生產 5 小時後,產後大出血,經急救仍無法救回生命,請問此類生育事故可能獲得救濟嗎?
答:
小花係足月生產,不幸亡故的小花和嬰兒均可能獲得救濟,並可獲得胎兒死亡最高 30 萬元以內,產婦死亡最高 200 萬元以內救濟金。

【問 13】:請問生育事故提出後,多久才能知道獲得救濟?
答:
衛生署或委辦機構收到生育事故案件申請,進行資料查核確認後,將函文機構確認受理案件編號及日期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附加檔案
生育事故答問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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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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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辦,提供孕產婦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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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範例)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醫療機構方)
(以下簡稱乙方,病方)
茲雙方為懷孕生產所生不良結果事宜,同意訂定本協議書,協議如下以資遵守:
一、甲方於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與乙方間為懷孕生產所生不良結果,雙方同意甲方應補償乙方新台幣 萬元整(或增列「補償金額高於衛生行政機關審定金額時,雙方同意以該審定金額作為實際的補償」),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含甲方受雇人、代理人)民、刑事及行政責任,亦不得提出任何其他請求。乙方並保證別無其他第三人會向甲方要求補償或賠償,並配合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二、乙方如已向甲方及甲方所屬相關人員提起告訴或刑事訴究,乙方應於收到補償同時具狀向地檢署撤回對甲方之告訴或刑事訴究

三、雙方同意就本生育事故不良結果及本協議書內容均應保持祕密,甲、乙方及其家人均不得再對第三人透露,更不得透過網路、媒體傳播任何不利甲、乙方任一方名譽之行為(包括口頭、耳語及書面傳播) ,否則應賠償對方違約金新台幣 萬元整。但甲方依法令規定之義務或依衛生行政機關計畫要求,對第三人透漏、交付或提供發布相關資料訊息者,以及衛生行政機關依法令或計畫所為者,不在保密之限制範疇。

四、簽立本協議書同時甲方給付乙方 萬元整(或改為「補償金額待衛生行政機關審定時,由甲方立即以該審定金額交付乙方」),並由乙方收訖並另立收據。
五、如因本協議書涉訟,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住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住所:

見 證 人: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住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加檔案
附件二(協議書範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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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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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辦,提供孕產婦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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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JOB)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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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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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508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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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辦,提供孕產婦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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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做的還不錯
感覺已經對不少漏洞做了一些防堵
希望不要魔高一丈
li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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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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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辦,提供孕產婦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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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與被害人和解,能否影響判決結果?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犯後態度是法院量處罪責的考量之一

很多人問:「因為車禍撞傷人,如果對方要錢,並已提出告訴,我該怎麼辦?要不要與對方和解?」「因為一時糊塗觸犯了刑事法律,如果向被害人道歉或賠錢,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嗎?」

刑罰法律區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俗稱之「公訴」),不論是告訴或非告乃論之罪,被害人均可依法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追之意思,即一般人所理解的「告訴」。告訴乃論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乃論罪經撤回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即不得再行告訴」,由此規定可知,非告乃論罪,依法並沒有撤回之規定,但於實務上之作法,即使告訴人針對非告乃論罪為撤回之表示,法院亦不受其拘束,仍得依法續行訴追並為判刑。

刑事案件往往附夾著民事賠償,而由被害一方以訴訟的方式同時或分別進行,以車禍致人死傷為例,刑事責任方面,行為人除了應負起過失傷害(告訴乃論)或過失致死(非告乃論)罪責外,也同時有民事損害賠償之負擔。此種案例,於實務上經常成了被害一方「以刑逼民」的訴訟策略(以刑事案件撤回為條件,要求行為人被告於民事賠償方面,達成與被害一方索求額相當之和解條件)。

「和解」是屬民事法律之範疇,然而,「和解」究竟是否影響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判斷?以告訴乃論罪而言,和解得以做為撤回告訴之條件,但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時機,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若為非告乃論罪,雖然無撤回之規定,但是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之考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亦有同旨之規定,法院得為被告免刑之判決。因此,由以上的分析結論可知,刑事案件與被害一方達成和解,得給予法院留下良好的印象,並為「從輕量處」的判斷。

最後,我們以一個實際的新聞例子來看,還記得「警員烙胸案」吧,一位警察因為抓到一位少女從事性交易,以私刑在該少女胸前烙上「夜貓」二字,案經第一審法院判決一年十個月徒刑,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後,仍維持第一審判決之處刑標準。高等法院在判決中表示「被告員警雖已在法庭上向少女道歉,也以20萬元與少女達成和解,但其和解的態度消極且被動,犯後態度不算良好,因此不予減刑。」從這個例子來看,誠心誠意與被害一方達成和解,是法院得否「從輕量處」的關鍵,值得刑事被告當事人參考。
醫療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
醫療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

雖然可以達成協議放棄民、刑事責任追究
但是病家反悔還是要告的話,檢察官應該還是可以提起公訴....

不知道我這樣解讀有沒有錯誤??
virgo2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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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辦,提供孕產婦多一層保障

文章 virgo2wk »

想請問一下生產事故救濟的申請細節:

關於申請生產事故救濟所需的協議書,官方提供的範例是僅供參考用,醫病雙方是還可以互相討論協議?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官方版的協議上,第二條是保密協定,然而生產事故救濟並不排除後續訴訟的可能,那保密協定要如何解套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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