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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1, 2012 4:24 pm
由 sjs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看了上面這篇,想談談醫師法中某段條文被醫療主管機關胡亂擴張解釋,並據以處罰醫師的情況。
本來想寫在那一篇裡,但怕被忽略了,所以另開一個討論串。
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但急救、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
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
法條的限制規定,只到這個句號為止。後面的但書(但.....不在此限)是放寬限制的例外情況。
依照正常的國文能力來解讀,應該是這樣的:
我是醫師,假設登記執業執照於台大,而台大跟榮總都是「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所以我在台大或是榮總,或任何一家合法的醫療機構,應該都可以合法執行醫療業務(而且前半段的法條沒有規定要報准喔),衛生署(局)應該管不著我到底在哪家醫院看診。只有榮總肯不肯讓我去的問題而已,畢竟我不是他們家的醫師。
會違反這條的情況,應該只有:「醫師在非合法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
例如:公園裡大樹下,醫師在那裡看診,若未事先申請,是違法的。
但是,若是急救,不在此限。(在公園裡看到人猝死就得急救了,公園當然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所以急救理當放寬限制)
若是應邀出診,不在此限。(應邀出診是到病人家裡,當然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這裡也被放寬限制了)
若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事先報准了,連公園裡都可以執行「一般」醫療業務(非急救)。
結果這條條文,被衛生主管單位解釋成了:
「醫師執業,
僅能於醫師本人登記執業執照的醫療機構為之。」
一旦出了這家醫院,就必須報准。若未報准,就是開罰。
這對醫師的正當權益(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是非常嚴重的鉗制,可能有違憲之虞。
更別提衛生署(局)的超強國文能力,把後半段的但書都解釋成:「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都必須事先報准」了。
有官方網頁為證:
臺北市醫師報備支援Q&A
只有「急救」這項,不必報准,顯然衛生署(局)還不是全傻的,還知道若規定急救也要報准,會被臭幹的。
那麼他們怎麼會看不出來,條文裡是把「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跟「急救」是列在同一位階的,應該都不必事先報准啊!
衛生主管機關這樣子解釋法條並施行,好像把醫師當成了重大罪犯一樣,需要嚴加看管。猶如性侵犯出獄後,需要定期跟警政單位回報行蹤。
請問,計程車司機的管理辦法,會限制他只能開自己的車做生意,若偶爾幫同業開車代班都必須報備,不然開罰嗎?
醫師是比計程車司機更危險的潛在犯罪者嗎?醫師跟性侵犯是同一個階層的人嗎?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1, 2012 8:18 pm
由 sjs
這篇標題扯到健保局,大家看了會覺得奇怪嗎?這是有原因的。
有個案例分享給大家:
N年前,我任職的某台北市立醫院,有一位同事,去幫另一位同事代看衛生所門診部的診。(衛生所門診部都是委託市立醫院經營的)
後來被健保局舉發,說他未經報備就去衛生所看診。健保局發公文到了衛生局,衛生局就照章裁罰,罰醫師2萬元。
我那位同事當然不服,翻了法條準備去跟衛生局理論。
好玩的是,醫院態度消極,寧願自己承認疏失,代替醫師繳了那2萬元。
這裡第一個問題,就是上文所說的,衛生局曲解法令來裁罰醫師。
還有第二個問題,就是健保局撈過界,無所不用其極,找尋各種可以歸罪於醫師或醫療機構的法令,目的只是想要「不付錢」。
按理說,健保局和醫療機構簽約,醫療機構跟健保局請款,只需「醫師為合格醫師」,醫療行為確實有執行,健保局便須付款。
至於醫師是否登記於該醫療機構,或者此醫師是否有報備,皆非健保局的該管事項。
健保局違法擴權,私自勾稽「醫師是否為該醫療機構之醫師」以及「若非該醫療機構醫師,是否有報備」。
健保局顯然運用了衛生署(局)的內部資料。
健保局這樣子運用非本單位的資料,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嫌?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1, 2012 8:27 pm
由 sjs
這篇討論醫師法的問題,跟另外一篇一起服用,效果更佳。
看看醫師法,比比法官法,怎麼差那麼多
我很好奇,當年醫師法訂定的年代是什麼背景,難道那時醫師多是異議份子,所以才要訂這麼一個醫師法,來修理、打壓醫師?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現在早就是不同的時代了,醫師法不能全部重新修訂嗎?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1, 2012 8:36 pm
由 amigo
推
**********************************
衛生主管機關(含健保局)用兩個手段來要脅醫師
一個是健保局(不付錢),一個是衛生行政機關開口閉口要吊銷執照
憑著這兩個棒子濫權 (打小人)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1, 2012 8:43 pm
由 鳴人
sjs 寫: ....我很好奇,當年醫師法訂定的年代是什麼背景,難道那時醫師多是異議份子,所以才要訂這麼一個醫師法,來修理、打壓醫師?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現在早就是不同的時代了,醫師法不能全部重新修訂嗎?
因為現在又倒退回那個時代了呀!!!...唉! (阿飄)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1, 2012 9:00 pm
由 rjlin520
這個問題,不只北部,其他地方也發生過。高醫因為代經營小港,所以醫師在兩院間支援是非常平常的事。某日,小港醫院值班表上的住院醫師因事不能值班,委託高醫本院的住院醫師幫忙值小港的班,但是因為沒有報備,被官署裁罰數萬元。當然這比錢最後是由醫院吸收,但是這種懲罰真的非常不合理。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1, 2012 9:13 pm
由 sjs
rjlin520 寫:這個問題,不只北部,其他地方也發生過。高醫因為代經營小港,所以醫師在兩院間支援是非常平常的事。某日,小港醫院值班表上的住院醫師因事不能值班,委託高醫本院的住院醫師幫忙值小港的班,但是因為沒有報備,被官署裁罰數萬元。當然這比錢最後是由醫院吸收,但是這種懲罰真的非常不合理。
高醫是私人醫院,不該像我待的公家醫院一般的息事寧人,應該去打行政訴訟啊。
高醫的法務單位是吃飯不做事的嗎?
不過光看他們處理「婦產科做假,停約一年改為倒扣一年的健保給付」一案,就知道,真的是吃白飯的,軟腳啊。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1, 2012 9:15 pm
由 lupin
沒有一個強有力的醫師團體,這些討論都只能是紙上談兵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1, 2012 9:18 pm
由 mowball
sjs 寫:這篇討論醫師法的問題,跟另外一篇一起服用,效果更佳。
看看醫師法,比比法官法,怎麼差那麼多
我很好奇,當年醫師法訂定的年代是什麼背景,
難道那時醫師多是異議份子,所以才要訂這麼一個醫師法,來修理、打壓醫師?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現在早就是不同的時代了,醫師法不能全部重新修訂嗎?
這要問大雅老仙 (推眼鏡)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1, 2012 9:59 pm
由 gscdrsurgery
違法擴張解釋ㄉ何其多
甚而一張行政命令
或函就可以罰死你
...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2, 2012 12:07 am
由 mhc130588
我們同行去國小幫學童做檢查衛教..沒有報備..也被衛生局罰款...
這樣能申請大法官解釋法條嗎?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2, 2012 8:04 am
由 ptman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2, 2012 9:18 am
由 紅鷹
讓毒牛進口
也是行政命令就可以實施
醫生支援算什麼問題?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2, 2012 9:31 am
由 jeffery
sjs 寫:這篇討論醫師法的問題,跟另外一篇一起服用,效果更佳。
看看醫師法,比比法官法,怎麼差那麼多
我很好奇,當年醫師法訂定的年代是什麼背景,難道那時醫師多是異議份子,所以才要訂這麼一個醫師法,來修理、打壓醫師?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現在早就是不同的時代了,
醫師法不能全部重新修訂嗎?
請全聯會 力推醫師法 健保法修法
明明救人 為何像落水狗一樣
會員違規 為何G8G处罰完(只是違規 如罰2-3萬 為何有些要停業(是粉重的处罰)尚且還移送法辦
(不是一罪不二罰嗎?)甚至還有該址永不可開院所之罰文 能請施肇榮大大注意一下,為何全聯會會讓這些條文通過?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2, 2012 11:39 am
由 OYAYA168
出了診所或醫院
就拋棄醫師的代號
其他 均與我無關
才是依法? (咦)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2, 2012 1:34 pm
由 sjs
mhc130588 寫:我們同行去國小幫學童做檢查衛教..沒有報備..也被衛生局罰款...
這樣能申請大法官解釋法條嗎?
要先釐清,您那位同行去國小從事的,是否醫療行為?
如果有問診、檢查、診斷的行為,應算是醫療行為。
若只是講課、衛教,應算不上醫療行為。
要做此區分,是因為,若非醫療行為,就沒有違反本法條的可能。
若是醫療行為,則因「國小」不是核准的醫療機構,在非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又未報准,的確違反了本法條。
另外還要看,他是自行前往,還是受委託(教育局或其他政府單位)前往。
若是自行前往,那麼就沒話說,受罰吧。
若是教育局委託,則還有抗辯空間。
因為醫師法裡面規定的地方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而衛生局只是對口的執行單位。
而衛生局跟教育局一樣,都是縣(市)政府下轄的單位,等於是縣市政府的左右手。
現在左手(教育局)委託業務,結果右手(衛生局)開罰,是有違法理的(哪條法我不是很確定,總是會有相關的法律的)。應該可以跟縣(市)政府提出訴願,若訴願被駁回,還可以行政訴訟。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2, 2012 2:06 pm
由 mhc130588
sjs 寫:mhc130588 寫:我們同行去國小幫學童做檢查衛教..沒有報備..也被衛生局罰款...
這樣能申請大法官解釋法條嗎?
要先釐清,您那位同行去國小從事的,是否醫療行為?
如果有問診、檢查、診斷的行為,應算是醫療行為。
若只是講課、衛教,應算不上醫療行為。
要做此區分,是因為,若非醫療行為,就沒有違反本法條的可能。
若是醫療行為,則因「國小」不是核准的醫療機構,在非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又未報准,的確違反了本法條。
另外還要看,他是自行前往,還是受委託(教育局或其他政府單位)前往。
若是自行前往,那麼就沒話說,受罰吧。
若是教育局委託,則還有抗辯空間。
因為醫師法裡面規定的地方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而衛生局只是對口的執行單位。
而衛生局跟教育局一樣,都是縣(市)政府下轄的單位,等於是縣市政府的左右手。
現在左手(教育局)委託業務,結果右手(衛生局)開罰,是有違法理的(哪條法我不是很確定,總是會有相關的法律的)。應該可以跟縣(市)政府提出訴願,若訴願被駁回,還可以行政訴訟。
這不是屬於 應邀出診 的範圍內嗎?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3, 2012 9:31 am
由 Keroppi
其實一直搞不懂醫事人員報備制度到底用意何在,很多時候原本安排的人有事臨時需找人幫忙,就是卡在報備這邊,衛生局一副老大心態就是要你依法行事,但是現在不是上班時間不能幫你處理,切~~~還是支援你衛生局的活動耶!!跟他說,他只回一句那是你們自己的問題,笑話,根本是衛生局逼醫院接的活動!!下年度不接還被威脅繼續辦!!
唉~~~我知道問題在哪了??有人硬上你還在喊爽,能怪誰呢??
醫事法趕快修吧,尤其是鬼報備制度,現在只剩衛生局罰你錢和健保局不給錢的功能罷了!!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6, 2012 10:39 pm
由 cryfather
什麼賤保局
招牌要是沒那麼高早就被砸爛了 (打小人) (翻桌)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8, 2012 2:45 pm
由 sjs
這個討論串已經一個禮拜,本來期待有法學大師會提出法條來駁斥我的說法,結果沒有。
我就自己提出來討論吧。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我本來想,有人會提出這條來,作為衛生署(局)限制醫師執業處所的法令依據。
但是,我對這條法令的解讀,是這樣的:
醫師「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但「實際」執業的機構並無限制僅為一處。
好比戶籍登記,登記的地址當然只有一處,但「實際居住」的地址並無限制,也無須事先報准!
但是,衛生署(局)卻解讀成:
醫師「登記」以及「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要知道,工作權跟居住、遷徙的自由一樣,都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啊!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要先說明,其中工作權的保障,不僅僅是「有工作」而已,而且包括「選擇工作地點的自由」,以及「選擇要或不要從事某項工作的自由」。
請問,醫師在一處以上的醫療機構工作,有妨礙他人自由嗎?有造成緊急危難嗎?有混亂社會秩序嗎?限制醫師能增進公眾利益嗎?沒有嘛!
所以若真以法律限制醫師工作的醫療機構只能限於一處,是違憲的。
所以我對醫師法及施行細則的解讀,應該是合理的,也才不會違憲。
也就是說,以正常的國文能力來看,法條本身是沒問題的。
但是交給行政主管機關,用超常的國文能力解讀並執行後,便已違憲。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8, 2012 3:14 pm
由 sjs
律師跟醫師都是從事專門業務的人員,就拿律師法來比較看看,律師是否有被限制工作處所於一處。
律師法
第 7 條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第 21 條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
律師法裡,律師執業的處所的規定,大概就這兩條。
第7條,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所以律師可以向台北地院、高雄地院...(還有哪些?很多吧)聲請登錄,也就都可以從事業務。執業處所基本上是無限制的,要到另一個法院去執業,也沒規定要報准。哪像醫師被限制於一處執業?
第21條,只規定一個地方法院轄區內,僅能設一個事務所,但全國每個地院的轄區,也都能分別設一個事務所,等於也是沒有限制執業範圍。而「加入律師公會」的部分,也未限制律師僅能加入一個律師公會,各地律師公會都可以同時加入,所以也是等於沒有受限。
總之,人家律師是懂法的,所以法律不敢隨便欺負律師。
醫師不懂法,所以主管機關就訂法律來欺負你;就算法律沒問題,主管機關也可以隨自己的喜好跟需求,恣意解釋法條,就是要欺負你。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8, 2012 3:28 pm
由 mhc130588
行動診間..有違規嗎??
昆明院區行政中心主任莊苹還改變做法,想出「行動診間」的概念,約年輕人到院區附近的麥當勞、肯德基等速食店碰面,以輕鬆愉快的聊天方式交換彼此經驗,再從中提供正確的諮詢,把他們導向正軌。
全文網址: 北市聯合醫院 首推青少年性與毒門診 - 勇敢跟毒說不 - 健康話題 - udn健康醫藥
http://mag.udn.com/mag/life/storypage.j ... z1z4RsEt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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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8, 2012 3:58 pm
由 sjs
mhc130588 寫:行動診間..有違規嗎??
昆明院區行政中心主任莊苹還改變做法,想出「行動診間」的概念,約年輕人到院區附近的麥當勞、肯德基等速食店碰面,以輕鬆愉快的聊天方式交換彼此經驗,再從中提供正確的諮詢,把他們導向正軌。
行政中心主任:不是醫師。
跟年輕人聊天:算不上醫療行為。
所以跟醫師法的規定應該無關。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8, 2012 4:03 pm
由 ptman
sjs大這種說法確實也有道理耶
sjs 寫:這個討論串已經一個禮拜,本來期待有法學大師會提出法條來駁斥我的說法,結果沒有。
我就自己提出來討論吧。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我本來想,有人會提出這條來,作為衛生署(局)限制醫師執業處所的法令依據。
但是,我對這條法令的解讀,是這樣的:
醫師「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但「實際」執業的機構並無限制僅為一處。
好比戶籍登記,登記的地址當然只有一處,但「實際居住」的地址並無限制,也無須事先報准!
但是,衛生署(局)卻解讀成:
醫師「登記」以及「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8, 2012 4:25 pm
由 wood
我同意sjs大對於法條的解釋方法~
但是,對於違法違憲的法條和行政命令
有什麼管道可以來申張我們的權力呀??
例如說申請大法官釋憲或解釋條文要如何進行...??
一人一信寫總統信箱有用嗎....XD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8, 2012 5:31 pm
由 sjs
wood 寫:我同意sjs大對於法條的解釋方法~
但是,對於違法違憲的法條和行政命令
有什麼管道可以來申張我們的權力呀??
例如說申請大法官釋憲或解釋條文要如何進行...??
依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辦就可以啦。
只要權益有受損的醫師(因未事先報准,去另一醫療機構執業而被主管機關裁罰的人),可以單獨提出或聯合所有受害醫師一同提出。
先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它當然會駁回。
就「再訴願」。它再駁回。
接下來就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若贏了,主管機關就必須改變裁決,並採用合理的方式執行法條。若它仍冥頑不靈,就向監察院舉發,讓監察院去糾舉、彈劾那些官員。
行政訴訟若輸了,就可以申請釋憲了。
wood 寫:一人一信寫總統信箱有用嗎....XD
總統是「看報紙才知道」的,所以寫信可能比較沒用,上報比較有效。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五 6月 29, 2012 3:55 pm
由 wood
sjs 寫:wood 寫:
wood 寫:一人一信寫總統信箱有用嗎....XD
總統是「看報紙才知道」的,所以寫信可能比較沒用,上報比較有效。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四 7月 12, 2012 5:49 pm
由 DR.HSU
衛生局的人要不國文程度極差.要不就是故意曲解法條.以後者居多.因為要正確解讀那些法條只要國三程度便錯綽綽有餘.常故意將"或"解讀成"且"來罰你.反正想孔想縫要罰你就是了.只因為你是醫師.
衛生局除了局長是醫師之外.其他職員很多都是藥劑或公衛出身.對醫師絕對不會太友善.如果碰到曲解法條要來罰你的職員.請不要客氣.直接跟他說到法庭上請法官解釋.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發表於 : 週五 7月 13, 2012 3:46 pm
由 草帽小子
新增案例
稅捐機關因稽稅業務或遺產稅業務需要,請衛生局轉囑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資料
(患者就醫時之醫療情形、精神意識及自行處理事務之能力等相關病情資料)
衛生署放棄72年之函釋:醫師對衛生、司法、警察機關始有接受詢問或委託鑑定之義務,對於稅務機關並不在此列。
衛生署對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稅務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被調查者不得拒絕。)的認知有點奇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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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知仍停留在72年的函釋
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有稅務爭議,應請行政法庭裁判,必要時由司法機關委託詢問醫療機關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