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醫師法,比比法官法,怎麼差那麼多
發表於 : 週二 5月 22, 2012 3:13 pm
「依法行醫,依法看病」現在很夯,大家都知道了。依的什麼法?當然是醫師法了。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研究一下我們的醫師法?
我看了一下,這整部醫師法,根本就是「醫師管理及懲處法」。第三章「義務」,第五章「懲處」,就是沒有一章跟醫師保障有關。應該可以稱為「醫師奴役法」。
再看看人家的法官法,有專章第六章「法官保障」,還有第八章「法官給與」,不但職務、職位有保障,連薪水保障都明文規定了。懲處呢?沒有專章,只有一章「法官評鑑」有類似性質,但評鑑比較中性,可以有好有壞,不像醫師,直接給你來一整章的懲處法條。
依照這種醫師奴役法來行醫,難怪會變成醫奴。
依我看,醫師法至少要增加保障醫師的法條。
保障第一條:醫師替病人治病,應獲得適當報酬。此報酬應以通用貨幣計價(就是新台幣,而不是健保代幣),非經醫師同意,不得無故打折。
保障第二條:醫師依正常醫療準則治療病人,此醫療行為即視為「業務上正當之行為」,而不受刑法追訴。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研究一下我們的醫師法?
我看了一下,這整部醫師法,根本就是「醫師管理及懲處法」。第三章「義務」,第五章「懲處」,就是沒有一章跟醫師保障有關。應該可以稱為「醫師奴役法」。
再看看人家的法官法,有專章第六章「法官保障」,還有第八章「法官給與」,不但職務、職位有保障,連薪水保障都明文規定了。懲處呢?沒有專章,只有一章「法官評鑑」有類似性質,但評鑑比較中性,可以有好有壞,不像醫師,直接給你來一整章的懲處法條。
依照這種醫師奴役法來行醫,難怪會變成醫奴。
依我看,醫師法至少要增加保障醫師的法條。
保障第一條:醫師替病人治病,應獲得適當報酬。此報酬應以通用貨幣計價(就是新台幣,而不是健保代幣),非經醫師同意,不得無故打折。
保障第二條:醫師依正常醫療準則治療病人,此醫療行為即視為「業務上正當之行為」,而不受刑法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