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五一行動聲明稿
發表於 : 週一 4月 30, 2012 6:21 pm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五一行動聲明稿
2012/04/30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五一行動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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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醫學生過勞死問題勞委會不應再漠視!
民國一百年四月,成大附屬醫院實習醫學生林同學疑似因醫院實習工作過勞猝死,顯示實習醫學生勞動條件之惡劣已經嚴重危害到實習醫學生之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基本人權幾無保障。目前各大教學醫院中,實習醫學生工作時數平均高達一一二小時,值班時間超過三十小時以上者所在多有,工時之長早已超過任何常人所能負荷。而自從去年四月成大實習醫學生過勞死事件發生以來,只見勞委會、衛生署和教育部互相踢皮球,實習醫學生的處境毫無改善,我們在此呼籲,請勞委會盡速將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基法保障,以行政命令修改技術生認定,將醫療保健服務業實習生列入技術生,還給實習醫學生應有的工時保障和職災賠償。
醫療勞動權利保障,落後先進國家二十年!?
美國在1989年即有所謂Libby Zion Law來對住院醫師之工作時數上限進行規範,每週不得超過80小時,連續值班不得超過24小時;而歐洲國家則大多依據歐盟在1993年公布之「歐洲工作時間指令」(European Working Time Directive, EWTD)限制住院醫師工作時數,譬如法國住院醫師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52.5小時。而在日本,醫師是直接適用勞基法等勞動法規的相關保障。反觀台灣目前對於實習醫學生和受雇醫師的勞動保障付之闕如,而監察院也於今年四月十七日發布糾正案(101財正0009)糾正勞委會未處理醫院內勞動問題顯有違失,顯示台灣在醫師勞動權利保護上,實有立刻從勞動法規面改革之必要!
課稅時是勞工,過勞職災時就變回資本家!?
民國一百年衛署醫字第 1000200812號函、復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皆明確表示,醫療機構與其所屬醫師為僱傭關係,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繳交薪資所得稅。故醫療機構下的受雇醫師,無論主治、住院或實習醫師皆為勞工。但奇怪的是,當政府要課稅時,醫院所屬的醫師就是勞工身分,可是一涉及工時保障、職災賠償或勞基法中其他基本勞動權益保障條文時,就又忽然不是勞工身分。我們強烈呼籲行政院,不得再以雙重標準看待醫師,既然衛生署已認定醫療機構所屬醫師是僱傭關係,勞委會就應該正視醫療場域中的勞動事實依勞基法第三條將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
醫護勞動條件惡劣,國人醫療品質拉警報!
我國實習醫學生和受雇醫師在醫院第一線照顧病人,但醫師過勞、工時過長等不利條件,使得醫師們常常陷於身心俱疲的狀態,難以妥善進行問診和檢查。而據研究顯示,24小時不眠不休工作的醫師,其反應能力與醉漢無異;連續工作超過24小時的住院醫師,發生嚴重診斷錯誤的機率是一般住院醫師的5倍以上,病人安全幾無保障可言。因此我們呼籲不僅勞委會應該加速將實習醫學生和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衛生署做為國人醫療品質的把關者,不要也不應再阻擋實習醫學生和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
我們的訴求:
一、要求勞委會盡速將實習醫學生以技術生身分納入勞基法
二、要求勞委會將受雇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
三、請衛生署支持實習醫學生和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
媒體連絡人: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 陳同學 0933996361
金同學 091621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