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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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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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sunny1321 »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2011-12-22 01:47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 ... 00145.html

前衛生署長林芳郁妻子、知名整形醫師林靜芸,被檢舉在法令開放前,違法偷跑使用矽膠替九名女子進行隆乳手術,台北地院依違反藥事法重判她一年徒刑;林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昨開庭時,她語帶哽咽地說,如果可以獲判緩刑願意認罪,但法官告訴她二審沒有認罪協商,她轉頭看著律師後,低頭不語。

 林靜芸明知在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解禁前,「充填凝聚性矽膠之乳房彌補物」因有致癌及引發自體免疫等安全顧慮,是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的醫療器材,不得使用進行手術,卻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到九十六年七月廿六日止,和她的學生謝貫榮醫師(死亡獲不起訴),違法使用曼陀公司生產的矽膠義乳,要求病患簽署志願接受矽膠隆乳手術同意書後,先後替九名病患進行隆乳手術。
 九十七年一月廿八日,某立委陳姓助理獲檢舉,就帶廖姓女伴前往林靜芸的診所掛號求診,林靜芸陳列矽膠義乳器材給二人觀看選擇後,廖女在簽下切結書後反悔,改使用鹽水袋義乳進行手術,陳則將經過向桃園縣調查站提出檢舉,本案因此爆發。
 台北法官認為林靜芸視法律為無物的心態,不但翻供還斤斤計較訴訟程序細節,並恣意攻訐執法人員,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依違反藥事法重判有期徒刑一年,且未宣告緩刑。

 案經上訴,高院昨天開庭,林哽咽地向法官表示,二年半的司法訴訟程序讓她身心俱疲,一度想要停止執業,關閉診所;經過與律師研究後,希望在二審認罪,換取獲判緩刑,早日結束漫長的司法訴訟,減輕心理負擔,同時可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不過,高院法官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審判中,並沒有認罪協商程序,被告坦承犯罪只能做為量刑的考量,並非林願認罪並服公益義務勞務,就一定可以換取受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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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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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mowball »

關一年徒刑
損失可大了

一樣果凍矽膠隆乳
阿良醫師就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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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us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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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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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lotus425 »

林靜芸醫師是一位醫術高超視病如親的好醫師. 希望這次可平安度過此風波. 果凍矽膠隆乳在先進國家一直是合法的. 台灣的不平等標準才是浪費社會資源. 林醫師加油.
"The one thing I fear most is time; time waits for no one and leaves no options."
Dr.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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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Dr. Jason »

重判她的αβγδε大概覺得很爽吧
幾十年後有件可以笑傲子孫的事跡

不好意思我也怕被告
大家看得懂就好了
yukih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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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yukihana »

突然想起手塚治蟲畫的怪醫黑傑克中ㄧ個故事,
黑傑克因為無照行醫以及漫天要價被關起來(日本醫界大老陷害)
因此無法幫黑手黨老大的孫子開刀,後來他的孫子因其他醫師開刀失敗死亡,
黑手黨老大因而找手下把醫界大老的兒子槍殺成重傷報仇,
病況危急只有黑傑克有能力開刀,
醫界大老顧不得形象捧著醫師證書去牢裏求黑傑克幫他兒子開刀......

把醫界大老換成法官,
當某位法官發現唯一有能力幫他重病親人開刀的醫生,
居然被他判刑關在牢中,
不知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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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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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DR.HSU »

藥事法罰醫師.常見微罪重罰.
衛材也歸藥事法管.特怪!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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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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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DR.HSU »

恃才傲物.千萬不要去傲法官.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Nich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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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Nicholas »

解禁前使用也判刑
解禁是解假的嚕!
台灣的司法比大陸或北韓進步嗎?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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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yc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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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hsuyc »

基本上沒有衛生署醫療字號的醫療用品
使用就是違法
不管國外是否已經使用幾年
沒有字號就是不能使用

之後解禁是之後的事,可是通過之前沒有衛署醫材字號就不可使用

各位開業醫師,一個藥品沒有藥證字號
你敢用嗎?

不要模糊焦點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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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施肇榮 »

DR.HSU 寫:恃才傲物.千萬不要去傲法官.
+1

這案件的教育意義在於

如果不能無罪

那就要讓傷害降到最低

這案件一開始

律師就應該建議認罪協商

以理性的態度處理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bruinh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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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bruinhilde »

施肇榮 寫:
DR.HSU 寫:恃才傲物.千萬不要去傲法官.
+1

這案件的教育意義在於

如果不能無罪

那就要讓傷害降到最低

這案件一開始

律師就應該建議認罪協商

以理性的態度處理
重點應該是依法看病
就算對病人效果再好
或是其他行政流程可讓病患/家屬方便
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
都不要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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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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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smallant »

bruinhilde 寫:
施肇榮 寫:
DR.HSU 寫:恃才傲物.千萬不要去傲法官.
+1

這案件的教育意義在於

如果不能無罪

那就要讓傷害降到最低

這案件一開始

律師就應該建議認罪協商

以理性的態度處理
重點應該是依法看病
就算對病人效果再好
或是其他行政流程可讓病患/家屬方便
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
都不要去作
超級大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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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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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newshine »

台北法官認為林靜芸視法律為無物的心態,不但翻供還斤斤計較訴訟程序細節,並恣意攻訐執法人員,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依違反藥事法重判有期徒刑一年,且未宣告緩刑。
這就是因為怒犯官威
所以會被重懲
(omg) (omg) (omg)

不知道何時台灣才會有一個良好的司法環境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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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施肇榮 »

smallant 寫:
bruinhilde 寫:
施肇榮 寫:
DR.HSU 寫:恃才傲物.千萬不要去傲法官.
+1

這案件的教育意義在於

如果不能無罪

那就要讓傷害降到最低

這案件一開始

律師就應該建議認罪協商

以理性的態度處理
重點應該是依法看病
就算對病人效果再好
或是其他行政流程可讓病患/家屬方便
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
都不要去作
超級大正解
依法看病是最基本的

只是當不小心誤觸法網後

該如何將傷害降到最低

也是重要的課題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a7662888
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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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a7662888 »

刑法伺候的恐怖就在此,特別是動用國家機器(怕怕)
中間調查員與被告的對話都被放到判決文中了!
http://ppt.cc/tSSq

主要被告是被依違反藥事法販賣未經核准醫材被判刑!
不知道是否可以主張,販賣的是手術,矽膠義乳是贈送的?並非販賣,畢竟是患者相信的是醫師醫術

賣的廠商難道就沒事?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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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image »

hsuyc 寫:基本上沒有衛生署醫療字號的醫療用品
使用就是違法
不管國外是否已經使用幾年
沒有字號就是不能使用

之後解禁是之後的事,可是通過之前沒有衛署醫材字號就不可使用

各位開業醫師,一個藥品沒有藥證字號
你敢用嗎?

不要模糊焦點
其實 搶先有搶先的商機
 
這種高價的自費(不是小小的一個可替代藥物) 等政府正式開放 一堆人才開始搶進 可是 唯一的XX達人 有最多XX經驗的就是你

錢途應該是很光明的 只能說。。。也要付出機會成本吧 (眼汪汪)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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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施肇榮 »

image 寫:
hsuyc 寫:基本上沒有衛生署醫療字號的醫療用品
使用就是違法
不管國外是否已經使用幾年
沒有字號就是不能使用
之後解禁是之後的事,可是通過之前沒有衛署醫材字號就不可使用
各位開業醫師,一個藥品沒有藥證字號
你敢用嗎?
不要模糊焦點
其實 搶先有搶先的商機
 
這種高價的自費(不是小小的一個可替代藥物) 等政府正式開放 一堆人才開始搶進 可是 唯一的XX達人 有最多XX經驗的就是你
錢途應該是很光明的 只能說。。。也要付出機會成本吧 (眼汪汪)
本案的機會成本目前看來是

要做一年的牢

而且沒有緩刑

不知道大家準備好了沒有 !?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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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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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wipten »

施肇榮 寫:
image 寫:
hsuyc 寫:基本上沒有衛生署醫療字號的醫療用品
使用就是違法
不管國外是否已經使用幾年
沒有字號就是不能使用
之後解禁是之後的事,可是通過之前沒有衛署醫材字號就不可使用
各位開業醫師,一個藥品沒有藥證字號
你敢用嗎?
不要模糊焦點
其實 搶先有搶先的商機
 
這種高價的自費(不是小小的一個可替代藥物) 等政府正式開放 一堆人才開始搶進 可是 唯一的XX達人 有最多XX經驗的就是你
錢途應該是很光明的 只能說。。。也要付出機會成本吧 (眼汪汪)
本案的機會成本目前看來是

要做一年的牢

而且沒有緩刑

不知道大家準備好了沒有 !?


要貪 至少要大於5億 吧 ..............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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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施肇榮 »

wipten 寫:
施肇榮 寫:
image 寫:
hsuyc 寫:基本上沒有衛生署醫療字號的醫療用品
使用就是違法
不管國外是否已經使用幾年
沒有字號就是不能使用
之後解禁是之後的事,可是通過之前沒有衛署醫材字號就不可使用
各位開業醫師,一個藥品沒有藥證字號
你敢用嗎?
不要模糊焦點
其實 搶先有搶先的商機
這種高價的自費(不是小小的一個可替代藥物) 等政府正式開放 一堆人才開始搶進 可是 唯一的XX達人 有最多XX經驗的就是你
錢途應該是很光明的 只能說。。。也要付出機會成本吧 (眼汪汪)
本案的機會成本目前看來是
要做一年的牢
而且沒有緩刑
不知道大家準備好了沒有 !?
要貪 至少要大於5億 吧 ..............
如果以1年5億來算,至少要大於15億,才有賺頭

藥事法第 84 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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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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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lupin »

施肇榮 寫:
wipten 寫:
施肇榮 寫:
image 寫:
hsuyc 寫:基本上沒有衛生署醫療字號的醫療用品
使用就是違法
不管國外是否已經使用幾年
沒有字號就是不能使用
之後解禁是之後的事,可是通過之前沒有衛署醫材字號就不可使用
各位開業醫師,一個藥品沒有藥證字號
你敢用嗎?
不要模糊焦點
其實 搶先有搶先的商機
這種高價的自費(不是小小的一個可替代藥物) 等政府正式開放 一堆人才開始搶進 可是 唯一的XX達人 有最多XX經驗的就是你
錢途應該是很光明的 只能說。。。也要付出機會成本吧 (眼汪汪)
本案的機會成本目前看來是
要做一年的牢
而且沒有緩刑
不知道大家準備好了沒有 !?
要貪 至少要大於5億 吧 ..............
如果以1年5億來算,至少要大於15億,才有賺頭

藥事法第 84 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覺得有點疑惑,醫療器材和藥有何關係?為何訂在藥事法?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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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施肇榮 »

lupin 寫: 覺得有點疑惑,醫療器材和藥有何關係?為何訂在藥事法?
Q1:醫療器材和藥有何關係
藥事法【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 修正】
第 1 條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第 4 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Q2:為何訂在藥事法
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立法時就已存在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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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lupin »

施肇榮 寫:
lupin 寫: 覺得有點疑惑,醫療器材和藥有何關係?為何訂在藥事法?
Q1:醫療器材和藥有何關係
藥事法【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 修正】
第 1 條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第 4 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Q2:為何訂在藥事法
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立法時就已存在
(GOODJOB)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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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施肇榮 »

Nicholas 寫:解禁前使用也判刑
解禁是解假的嚕!
台灣的司法比大陸或北韓進步嗎?
(咦)
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658號

(三)被告行為後,矽膠義乳雖經解禁,但並非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被告及其辯護人又辯稱:藥事法第八十四條所謂「未經核准
」,並未明定禁止內容,將構成要件完全仰賴行政規章或命
令作規範,自屬空白刑法;故矽膠義乳業經行政院衛生署九
十七年十月三日衛署藥字第○九七○三一六九五八號開放,
表示「修正禁止充填矽膠之乳房植入物之公告規定,有關凝
聚性矽膠填充之乳房彌補物不受公告禁止使用之限制」,確
屬構成要件變更。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六
八號判決意旨,如行政法規變更,亦應屬法律之變更,而有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適用。既然衛生署已經解禁,
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屬廢止其刑罰,本案應為免訴判決
。惟查「刑法第二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
,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
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
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之範圍。」、「行政院
關於管制物品之公告變更,屬行政上為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之
事實變更,並非有關刑罰之法律有所變更,其效力僅及於公
告以後之行為,而無溯及既往之效力。」、「行政機關依據
委任立法而制訂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
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
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
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
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
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
認為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
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先後著有五十一
年臺非字第七六號判例、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七○號判決及
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七七一號判決可資參照。而矽膠義乳,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署以本案公告禁止,嗣於九十七
年十月三日以衛署藥字第○九七○三一六九五八號修正解禁
已如前述。該等公告核屬補充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空
白事實,縱使於被告行為後廢止該公告,依前揭最高法院多
次確認之見解,僅能認為事實變更,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仍應依行為時法律規範狀態以適用、處罰。故上開解禁,並
非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自無從
為免訴之程序判決。被告及其辯護人該等法律見解,容屬基
於被告利益之偏隅解讀,與現行規範制度不符。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idney
V2
V2
文章: 2805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16, 2006 7:52 am
來自: 台北市

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Sidney »

這和李x良一案 判決結果好像差很多!!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施肇榮 »

Sidney 寫:這和李x良一案 判決結果好像差很多!!
態度決定一切,不一樣的態度,判決結果是會差很多

摘錄: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販賣非
法輸入之醫療器材罪。被告與謝貫榮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雖有多次販入非
法輸入之醫療器材即矽膠義乳,之後復行賣出,或意圖賣出
而陳列,但屬於業務上反覆實施之例行行為,於法律上應評
價為一個集合犯行,較符合人民通常法感情。且雖其自然界
行為包含販入、賣出、意圖賣出而陳列三種,但法律上僅須
以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罪論即可。檢察官認事實一、(十)
之犯行乃意圖販賣而陳列,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包含在一
個集合犯行之內,不必另為變更起訴法條)。而被告一個接
續犯行,跨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
後,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之適用。末查,被告受無罪推定之保護,毋庸自證無罪
、亦無坦承犯行之義務,於法可保持沈默,甚可推諉一切以
待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使法院產生被告有罪之確信。然
此係在還原真實之訴訟程序過程中對於人民權益之保障。
若確有犯行之人,一者懇切反省,深表悔悟;他者匿飾己非
,毫不檢討。如不予區別,仍給予同等之矯治。何能落實罰
其應罰、宥其應宥之罪刑相當性原則?
故行為人如全盤否認
犯罪外,進而就無謂之細碎事項任意爭執,不但浪費司法資
源,某種程度亦彰顯其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再犯可能
性非低,是當可包括於被告犯罪後態度內(刑法第五十七條
第十款參照)而資為量刑參酌條件之一。本案被告身為具有
高度專業之醫師,執業多年,為國內首屈一指之整形外科權
威,擁有崇隆社會地位與名望,理應謹記希波克拉底誓詞、
與世界醫學協會於西元一九四八年日內瓦大會採用之醫師就
職宣言誓詞,展現其與眾不同之國士風範。且若其果為本於
體諒需求者之心,方不惜違反其所不認同之禁令去協助需求
者,則在面臨法律程序時,似宜勇於還原事實,並為自己信
念依法、論理、敘情而與公訴人論爭。
惜在本案中,被告不
僅不願坦然面對所為,翻異其在桃園縣調查站任意性且與事
實相符之不利於己陳述,恣意攻訐執法人員,對真相全盤否
認,一再斤斤於程序之細節,在無謂之事項反覆爭執,已超
越合理之防禦、辯護,達延滯訴訟、浪費司法資源程度(本
院詢問其於審理中所出具的書狀及被告或辯護人之陳述主張
,都是其與辯護人討論後的結果,還是由辯護人私下所作陳
述及記載時,被告答稱應該是辯護人建議之後,其也同意,
經過討論。本院卷(三)第一七八頁背面至一七九頁參照)。綜
合其無視衛生署之禁令,故意違反藥事法規定,攻訐執法人
員等等情節,足認其將法律視為無物之心態嚴重,不科予適
當之刑度,難以收矯治、教育並避免再犯之功效。爰審酌上
情及被告之現職、家庭狀況(本院卷(三)第一七九頁參照)、
違反法令規定之程度、所得之利益,及辯護人為其辯稱:「
……整形……,如果為了虛榮,我不贊成,我過去也老覺得
好像他們都是為了虛榮,但是看了調查局的筆錄,我知道女
性還真可憐,……有些是因為工作的關係,有些更可憐為了
博取配偶歡心,我不會去做,也不能去做幫助這些人的工作
,但是我覺得被告作這些工作,好像也有值得肯定的一面。
」等語,雖不能資為阻卻違法事由,但亦非全然無據等及其
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昭炯戒。被告犯本案
所得,並未扣案,經審酌無沒收之必要;本案扣押病歷,亦
不宜沒收,併此敘明。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id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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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Sidney »

謝了!! 施大!!
bon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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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bonito »

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
平安就是福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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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

文章 施肇榮 »

bonito 寫: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
平安就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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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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