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撿到筆電 找二手電腦商估價 再索酬一萬元
版主: 版主021
-
- R2
- 文章: 282
-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26, 2009 2:17 am
大學生撿到筆電 找二手電腦商估價 再索酬一萬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6684593.shtml
大學生撿到筆電 先估價再索酬
【聯合報╱記者陳宏瑞、藍凱誠/高雄報導】 2011.10.30 03:15 am
嘉義大學陳姓女學生遺失一台筆記型電腦,被高雄正修科技大學林姓男學生撿到,林先找電腦商估價,向陳女要求一萬元酬金,討價還價以三千元「成交」,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
女學生的媽媽無奈嘆說:「現在學生書都不知念到哪裡去?」提供領據的員警也搖頭,認為這雖是民事協調事務,但林同學沒先將電腦歸還失主,竟先去估價,當做向失主索討「留置權補償費」依據,實在太現實了。
陳姓女生說,她本月初到高雄參加一項研討會,忘了把筆電帶走,原以為找不回來了,後來接到警方通知,說有人撿到,原本還很開心,沒想到對方卻開口要一萬元酬勞,害她一點也開心不起來,心想「怎麼有這種人?!」
女生的媽媽表示,對方協商時,自稱找二手電腦商估價,電腦約值三萬六千元,要求三成、一萬元酬勞「很合理」。
陳同學表示,她的筆電買了快一年,當初才買一萬九千元,沒想到對方「獅子大開口」;一萬要不成,開口要五千,雙方協議才降到三千元。
陳媽媽表示,討價還價過程,對方還說她們口氣不好,要寄存證信函,讓人傻眼。她說,原本她可以直接把錢請警方轉交,但決定邀對方「面交」,就是想看看這位男同學「長什麼樣子?」
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男學生可能也覺得不好意思,一進警局二話不說,簽了收據拿錢快閃,雙方眼神幾乎沒有交集。
陳媽媽說,「很無奈啦!」,原本想說如果對方沒開口要錢,還可以包個紅包致謝,但演變成這樣,「就當破財消災吧!」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彩秀指出,撿到失物應該歸還失主,否則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但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至於是否有違道德,見仁見智。
【2011/10/30 聯合報】@ http://udn.com/
大學生撿到筆電 先估價再索酬
【聯合報╱記者陳宏瑞、藍凱誠/高雄報導】 2011.10.30 03:15 am
嘉義大學陳姓女學生遺失一台筆記型電腦,被高雄正修科技大學林姓男學生撿到,林先找電腦商估價,向陳女要求一萬元酬金,討價還價以三千元「成交」,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
女學生的媽媽無奈嘆說:「現在學生書都不知念到哪裡去?」提供領據的員警也搖頭,認為這雖是民事協調事務,但林同學沒先將電腦歸還失主,竟先去估價,當做向失主索討「留置權補償費」依據,實在太現實了。
陳姓女生說,她本月初到高雄參加一項研討會,忘了把筆電帶走,原以為找不回來了,後來接到警方通知,說有人撿到,原本還很開心,沒想到對方卻開口要一萬元酬勞,害她一點也開心不起來,心想「怎麼有這種人?!」
女生的媽媽表示,對方協商時,自稱找二手電腦商估價,電腦約值三萬六千元,要求三成、一萬元酬勞「很合理」。
陳同學表示,她的筆電買了快一年,當初才買一萬九千元,沒想到對方「獅子大開口」;一萬要不成,開口要五千,雙方協議才降到三千元。
陳媽媽表示,討價還價過程,對方還說她們口氣不好,要寄存證信函,讓人傻眼。她說,原本她可以直接把錢請警方轉交,但決定邀對方「面交」,就是想看看這位男同學「長什麼樣子?」
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男學生可能也覺得不好意思,一進警局二話不說,簽了收據拿錢快閃,雙方眼神幾乎沒有交集。
陳媽媽說,「很無奈啦!」,原本想說如果對方沒開口要錢,還可以包個紅包致謝,但演變成這樣,「就當破財消災吧!」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彩秀指出,撿到失物應該歸還失主,否則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但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至於是否有違道德,見仁見智。
【2011/10/30 聯合報】@ http://udn.com/
-
- V4
- 文章: 4516
-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13, 2006 5:24 am
Re: 大學生撿到筆電 找二手電腦商估價 再索酬一萬元
既然法律規定, 失主付得起,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
我認為沒有違背道德,
沒還才違背道德
- amin30
- V4
- 文章: 4964
- 註冊時間: 週五 10月 02, 2009 9:40 am
- 來自: 藍色星球一個小小小小島
Re: 大學生撿到筆電 找二手電腦商估價 再索酬一萬元
法律規定如此 每每報章引用醜化拾獲者poki 寫:既然法律規定, 失主付得起,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
我認為沒有違背道德,
沒還才違背道德
是不是鼓勵失物撿獲就不還 或是直接丟垃圾桶 或是直接賣給二手商
不然就建請立法院修改法律 去掉報酬請求權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簑湮雨任平生。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簑湮雨任平生。
- wipten
- 部長級
- 文章: 7568
-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
- 註冊會員
- 文章: 309
- 註冊時間: 週二 12月 01, 2009 6:21 pm
Re: 大學生撿到筆電 找二手電腦商估價 再索酬一萬元
第三點不對amin30 寫:法律規定如此 每每報章引用醜化拾獲者poki 寫:既然法律規定, 失主付得起,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
我認為沒有違背道德,
沒還才違背道德
是不是鼓勵失物撿獲就不還 或是直接丟垃圾桶 或是直接賣給二手商
不然就建請立法院修改法律 去掉報酬請求權
這樣的話 學生犯侵占 二手商 犯 贓物罪.
不划算...
他的行為道德上是有瑕疵的~但是不犯法.
人的一生當中會遇到的 五師
1.醫師 2.老師 3.會計師 4.律師 5.禮儀師
1.醫師 2.老師 3.會計師 4.律師 5.禮儀師
Re: 大學生撿到筆電 找二手電腦商估價 再索酬一萬元
每個人道德標準本來就不同,如果都一致,也不必訂法律了。
法律既然訂了,就表示立法者和修法者認為符合當時社會狀況。
法律既然訂了,就表示立法者和修法者認為符合當時社會狀況。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 科主任級
- 文章: 5249
- 註冊時間: 週一 1月 04, 2010 11:19 am
-
- 註冊會員
- 文章: 42
- 註冊時間: 週六 3月 06, 2010 7:22 pm
Re: 大學生撿到筆電 找二手電腦商估價 再索酬一萬元
有權要求報酬不代表失主一定得付吧.sunny1321 寫: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彩秀指出,撿到失物應該歸還失主,否則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但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至於是否有違道德,見仁見智。
失主難道"無權"拒絕嗎?
拒絕後對方不歸還不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
- 註冊會員
- 文章: 42
- 註冊時間: 週六 3月 06, 2010 7:22 pm
Re: 大學生撿到筆電 找二手電腦商估價 再索酬一萬元
這個觀點很好,但拾獲者應可提起訴訟主張失主不願付三成作為報酬故筆電應歸自己所有。z3u2 寫:有權要求報酬不代表失主一定得付吧.sunny1321 寫: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彩秀指出,撿到失物應該歸還失主,否則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但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至於是否有違道德,見仁見智。
失主難道"無權"拒絕嗎?
拒絕後對方不歸還不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Re: 大學生撿到筆電 找二手電腦商估價 再索酬一萬元
民法 第 805 條lupin 寫:這個觀點很好,但拾獲者應可提起訴訟主張失主不願付三成作為報酬故筆電應歸自己所有。z3u2 寫:有權要求報酬不代表失主一定得付吧.sunny1321 寫: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彩秀指出,撿到失物應該歸還失主,否則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但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至於是否有違道德,見仁見智。
失主難道"無權"拒絕嗎?
拒絕後對方不歸還不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