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會成立10年 持續醫療品質改革醫療糾紛諮詢
http://phoenet.tw/Newsletter/Comment.as ... umber=3021
〔鳳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在台灣醫療品質低落和醫療過程的粗糙是許多曾就醫民眾共同的痛。醫院和醫師怪健保不合理、亂拿藥吃藥,藥價黑洞卻又是醫院與醫師的外快來源,無法禁絕。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今天慶祝成立10年,同時舉行新、舊任董事長交接,由張苙雲交棒給劉梅君,期許下一個10年持續針對全民健保、藥品政策、醫療品質,以及醫病關係等議題發言,推動醫療資訊透明化、醫療糾紛諮詢和就醫安全宣導。
醫改會前董事長張苙雲說,新任董事長劉梅君10年前因醫療疏失喪子,她主動致電關切,於是開始10年的「秀才造反」,成立醫改會,奮鬥至今。
張苙雲指出,醫療改革基金會關懷的是常民日常生活的喜怒哀樂,意識到民眾發聲之醫療改革的迫切性與必要性,包括醫學教育、醫療倫理、醫療品質管制以及全民健保的檢討等,不是與任何個人作對,不是與醫界作對,更不是與政府作對。而是策略性的讓民眾角度的思考凝聚、發聲,讓政府、醫界和民眾之間出現平衡的三角關係,讓三方有平等對話的機會,讓民眾在諸多相關政策和決定上,不再缺席。
該會執行長劉淑瓊則特別指出,每年接獲約500多件醫療糾紛案件,手術與藥品佔多數,醫美糾紛增加,原因是醫美廣告做的太美好,太像旅遊活動,然而醫美是醫療行為的事實卻沒有在廣告中突顯,並低估或忽視醫療行為應關注的重點。
劉淑瓊表示,民眾面對醫療糾紛多半與醫院或醫師私下和解,主要原因是病患沒有機會收集足夠的醫療資料,建議民眾面對糾紛前應準備全本病歷、護理紀錄、檢驗報告包括X光片、找其他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詢問等,將備妥的證據向院內申訴、或地方衛生局的醫審會申訴。
今日參加醫改會慶祝成立10年查會還有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涂醒哲,前NCC主委彭芸等人。
醫改會成立10年 持續醫療品質改革醫療糾紛諮詢
版主: 版主021
Re: 醫改會成立10年 持續醫療品質改革醫療糾紛諮詢
繼續這種言論吧藥價黑洞卻又是醫院與醫師的外快來源
加油
只要推倒一家醫學中心
幾萬病人就醫有問題
幾千人失業
健保的問題就會浮現了
履卦 第 十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Re: 醫改會成立10年 持續醫療品質改革醫療糾紛諮詢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第一款和第二款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為什麼 法律要規範利害關係人迴避
因為自己若是受害人 或者 是受害人親屬
要公正審視該事件 就不可能客觀
如果 這個團體 今天命名為 醫療事故受害者扶助基金會
以扶助醫療事故受害者為宗旨
那麼
由醫療事故受害者出任董事長 明正言順
但今天
這個團體打的招牌是
由第二審 最終認定醫師沒有疏失醫學教育、醫療倫理、醫療品質管制以及全民健保的檢討等,不是與任何個人作對,不是與醫界作對,更不是與政府作對。
但仍以受害人自居的人出任董事長
適不適合 不言可喻
再對照這個團體之前的言論
講的和做的有沒有一致 自有公評
http://udn.com/NEWS/HEALTH/HEA1/6670883.shtml
拿了多少 藥師公會 藥廠贊助的經費基金會引以為傲的是,十年來從沒一分錢來自政府經費。
好歹交代一下吧?
履卦 第 十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Re: 醫改會成立10年 持續醫療品質改革醫療糾紛諮詢
舊文重貼
劉女士您到底有多委屈?
http://www.taiwan-panorama.com/show_iss ... 2%E5%C0%F8
這是google找到2002年八月的文章。
以89年提告,91年5月一審醫師敗訴,加上胎盤早期剝離當關鍵字,可以找到這個案子的定讞判決,91簡上162號。可能很多人跟我一樣,不知道這個案子最後法院是判決醫師無罪的!這是法院調查後記錄在判決書的內容:
依判決書所載
當然,這整個過程當中,我也認為還有一些地方我想再了解!
甲醫師的年資,是資深住院醫師還是資淺住院醫師?萬芳醫院婦產科安排甲醫師為產房第一線評估的住院醫師,有沒有考慮到甲醫師是不是已經有能力替腹痛孕婦做出鑑別診斷?他對胎心器報告的判讀是不是已經有足夠經驗?
胎心音變異性較不明顯到底意味著什麼?十點半左右護理人員拿給住院醫師看的報告是不是真的沒有胎兒窘迫的情形?這些問題不是不能檢討。
但不管如何,我們雖然可以試著理解一個焦急的準媽媽在得知自己胎兒心跳異常時度秒如年的感覺,但從胎兒心跳出現比較明顯的異常到胎兒沒有心跳,應該是發生在十點三十分到十點五十分左右之間,變化不可謂不快。
更不用說,把整個憤怒歸咎給「被告於同日上午九時五分許起,迄十時五十分許止,均在為其他病患進行手術及接生,在護士拿報告給甲○○醫師看時,伊正在為其他產婦縫合會陰」的主治醫師!
在所有公開場合、所有公開言論再三指控「入院將近兩小時才見到醫生」!
就在同一次訪談、同一篇文章,竟出現這樣矛盾衝突?
但問題是,這個事件當中,失去胎兒固然對您來說不公平;認為被告的主治醫師該負起全部責任又何嘗公平了呢?
另外,我也想質疑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
http://health.chinatimes.com/contents.a ... 31&id=9226
鑑定意見說
否則,在密切觀察的過程當中病況急轉直下,以至於來不及搶救怎能稱得上是似有不當之處?最好鑑定醫師行醫生涯從未遇此凶險,福大命大、醫術精湛從來都只聞麻油香!
醫醫相害,良有以也!想來醫界也怨不得人,這種鑑定意見要病人不將滿腔憤恨都往醫師施上發洩也難!
劉女士您到底有多委屈?
http://www.taiwan-panorama.com/show_iss ... 2%E5%C0%F8
這是google找到2002年八月的文章。
劉女士一直以自己的悲慘遭遇來抨擊國內醫療品質的低落,實在讓人很想知道她當初到底發生什麼事,讓她對於台灣醫界有如此深的恨意,以至於只要提到台灣的醫師就如此咬牙切齒。其實,很多病人要的不是賠償或醫師受懲,而是真心道歉和疏失受到重視而改善,因本身碰到醫療糾紛而成立「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劉梅君便是最典型的例子。
前年初,懷孕八個月的政大勞工研究所副教授劉梅君,因腹部疼痛入院掛急診,入院將近兩小時才見到醫生,護士小姐為她裝的胎心監測器與產科辦公室的連線也發生故障,幾小時後腹中的胎兒已沒有心跳,事後醫生告知是「胎盤早期剝離」,就這樣她失去了一個盼望已久的孩子。
「院方認為可以用錢解決,對於我請求院方提出將來如何改善行政流程、醫事人力等計畫,卻不認真對待,只是敷衍應付,」劉梅君表示,事發後一位生下腦性麻痺兒的媽媽,得知劉梅君的遭遇後打電話告訴她:「如果當年我的案子受到重視,醫生因此有所改善,你的事就不會發生了!」
劉梅君在八十九年六月提出告訴,今年五月一審判決勝訴,但劉梅君對判決並不滿意,醫生被判兩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才六千元,根本沒有嚇阻、懲罰效果。
以89年提告,91年5月一審醫師敗訴,加上胎盤早期剝離當關鍵字,可以找到這個案子的定讞判決,91簡上162號。可能很多人跟我一樣,不知道這個案子最後法院是判決醫師無罪的!這是法院調查後記錄在判決書的內容:
被劉女士告的主治醫師當時並不是閒著在喝茶看報紙!四、經查:
(二)告訴人丙○○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許赴萬芳醫院急診掛號,經急診室依「急診產科處置作業標準規範」,對懷孕七個月以上之告訴人,經檢傷評估後,認非屬於需留置於急診室處置之情形,由檢傷人員電話告知產房護理人員告訴人之情況,並聯絡傳送人員將產婦及急診病歷帶至產房,再由產房負責就診或待產事宜,於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由傳送人員護送至產房。
告訴人至產房後,依「產科急診作業標準規範」,由護理人員安置告訴人躺臥於床上,並通知當日值班住院醫師甲○○診視,協助醫師作各種檢驗或檢查,於九時四十分許由護理人員王昭玉協助裝置胎兒監視器,以評估子宮收縮及胎兒心跳狀況。
在胎兒監視器監測後五至十分鐘後,護理人員評估胎心音變異性較不明顯,即協助其左側臥,並報告甲○○醫師實際診治,依其醫囑給予2 cannula 3L/min使用,繼續監測三十分,俟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因胎心音頻率持續偏低,護理人員吳梅珠即通報甲○○醫師以超音波為告訴人檢查,未察覺胎兒心跳,始通報擔任主治醫師之被告確認胎兒已無心跳等情,業據證人即當日產房護理師吳梅珠、住院醫師甲○○分別到庭證述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且有告訴人急診護理評估記錄、護理記錄、急診病歷記錄及醫囑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00七號偵查卷第六九頁至第一0一頁),並經萬芳醫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萬院秘字第九一一一八八號函敘甚明。
(三)據證人吳梅珠證稱:「當時告訴人已裝上胎心器約三、四十分鐘,我查覺其子宮收縮頻率密集,心跳速率呈現心搏過緩情形,經詢問告訴人懷孕週數,發現僅懷孕三十二週,尚未足月,立刻將胎心器報告撕下拿給甲○○醫生看,當時被告在產房內接生,經兩位醫生討論後決定將告訴人收院安胎,並將告訴人從待產區轉入安胎區,準備幫告訴人施打安胎針,在還沒有施打前,胎兒的心跳就逐漸轉弱,由另一名護士呼叫甲○○醫生幫告訴人進行超音波診斷,察覺胎兒心跳漸漸消失,甲○○醫生就趕快呼叫被告來處理,被告趕到後,就發現小孩沒有心跳了」
「(問:你是跟何人報告?)我是跟被告報告,但是係甲○○醫生回答我」等語,核與證人甲○○證述:「急診室以電話通知告訴人大約懷孕三十二週,有腹痛現象,當時我在產房,遂請急診部人員推告訴人上來,經我診治後,指示護士替告訴人安裝胎心器,接著我去待產室工作,後來接到王昭玉護士的電話,稱告訴人的胎兒之胎心音變異性比較差,問我如何處理,我在電話上直接指示為告訴人裝氧氣,並請告訴人左側臥,再持續觀察,後來我協助被告進行接生工作時,護士吳梅珠將撕下的胎心音報告拿給我看,至於被告有無看到我不曉得,我看到報告後,並未判斷胎兒有窘迫情形,就認為要安胎住院,經詢問被告的意見後,護士就通知告訴人住院,我與被告當時仍在為其他產婦接生,接生完畢後,我就填寫病歷,而被告回到開刀房繼續工作,當我在寫病歷時,護士稱告訴人的胎兒有問題,我用超音波為告訴人檢查,已經找不到胎兒心跳」等語(均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大抵相符,足見被告在接獲住院醫師甲○○通知胎兒狀況有異前,並未對告訴人及其胎兒診治。是被告當時辯稱:伊並未實際診治告訴人,俟處理完其他病例,始接獲通報等語,即屬有徵,應非子虛。
(四)又萬芳醫院產科急診作業標準規範,明文規定值班住院醫師,必須留守在產房隨時待命,孕婦到達產房,護理人員應安排孕婦平躺於病床上,通知住院醫師診視孕婦,協助醫師做各種檢驗及檢查,並向孕婦說明胎兒監測的目的、程序及協助裝置胎兒監測器,胎兒監測器監測完成後,由住院醫師判讀診視,並向孕婦解釋,需住院者,由住院醫師填寫住院通知單,請家屬至急診室辦理住院手續,並依入院護理給予照護,有該院產科急診作業標準規範一份在卷可考,本案被告於同日上午九時五分許起,迄十時五十分許止,均在為其他病患進行手術及接生,在護士拿報告給甲○○醫師看時,伊正在為其他產婦縫合會陰,為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審判筆錄),且有手術記錄二份及產後常規護理記錄表一份(均影本)可憑。
證人吳梅珠雖證稱:伊曾向包括被告在內之二位醫師報告胎兒的問題,經兩位醫師討論後決定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然被告辯稱:當時護士是拿胎心音表給甲○○看,也是甲○○在處理,甲○○判斷是早產,他問我該如何處理,我當時以為他向我請益,我直覺反應回答應作安胎,才會作早產的處置等語(見本院上開審判筆錄),核與證人甲○○證述:伊協助被告進行接生工作時,護士將撕下的胎心音報告給伊看,伊並未判斷胎兒有窘迫情形,認定應採安胎住院,經詢問被告的意見後,護士就通知告訴人住院等情,若合符節,證人吳梅珠亦證述:「(問:你是跟何人報告?)我是跟被告報告,但是係甲○○醫生回答我」(均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辯稱當時以為護士係向甲○○報告乙節,即非全然無因,參以甲○○係領有醫師執照之醫師,對於一般產科常見之早產症狀應可正確判斷,如超出其能力所及,亦應即時向第二線主治醫師反應,在甲○○並未認定告訴人胎兒有呼吸窘迫情形,判斷僅有早產症狀之情況下,實難苛求被告將仍在進行手術中之其他病患恝置不顧,而對經住院醫師通報係早產症狀之告訴人採取緊急救護措施,遽謂被告之行為有何疏失可言。
我不是婦產科醫師,也沒有看到當時整個治療過程的病歷,但是從判決書記錄的醫療過程看來,絕對不是住院兩個小時都沒有醫師診視過。
第一線當班的住院醫師甲事實上在病人從急診到待產室時就已經看過病人了:
「證人甲○○證述:「急診室以電話通知告訴人大約懷孕三十二週,有腹痛現象,當時我在產房,遂請急診部人員推告訴人上來,經我診治後,指示護士替告訴人安裝胎心器,接著我去待產室工作…」
32週出現腹痛,安裝胎心器,初步判斷沒問題。
後來住院醫師又接到護理人員電話,說「胎兒之胎心音變異性比較差」,當時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都在產房忙著接生,先指示「裝氧氣,並請告訴人左側臥,再持續觀察」,然後護理人員拿胎心音報告來,住院醫師看過「並未判斷胎兒有窘迫情形,就認為要安胎住院,」,於是安排住院安胎。
但是「病人從待產區轉入安胎區,準備幫病人施打安胎針,在還沒有施打前,胎兒的心跳就逐漸轉弱,由另一名護士呼叫甲○○醫生幫病人進行超音波診斷,察覺胎兒心跳漸漸消失,甲○○醫生就趕快呼叫被告來處理,被告趕到後,就發現小孩沒有心跳了」」
依判決書所載
簡單整理住院過程::「護士拿報告給甲○○醫師看時,伊正在為其他產婦縫合會陰」,被告醫師當時正在替另一名孕婦生產,難不成要這名主治醫師放著正在生產的孕婦,先去看另一名住院醫師已經看過認為是32週可能要早產的病人?
這當然是悲劇,面對一個懷孕三十幾週以準備為人母的人而言,這樣的苦想必痛徹心扉,但問題是,是不是每一個悲劇的背後都一定是有誰什麼地方沒有做好?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許赴萬芳醫院急診掛號。
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由傳送人員護送至產房。
於九時四十分許由護理人員王昭玉協助裝置胎兒監視器,以評估子宮收縮及胎兒心跳狀況。
胎兒監視器監測後五至十分鐘後,護理人員評估胎心音變異性較不明顯。
住院醫師囑咐「裝氧氣,並請病人左側臥,再持續觀察」
約三十到四十分鐘後,護理人員查覺病人子宮收縮頻率密集,胎兒心跳速率呈現心搏過緩情形,立刻將胎心器報告撕下拿給甲○○醫生看,住院醫師認為沒有胎兒窘迫的情形,決定將告訴人收院安胎。
準備要打安胎藥時胎兒的心跳逐漸轉弱,由另一名護士呼叫甲○○醫生幫病人進行超音波診斷,察覺胎兒心跳漸漸消失,甲○○醫生就趕快呼叫被告主治醫師來處理,被告主治醫師趕到後,發現胎兒已無心跳。
當然,這整個過程當中,我也認為還有一些地方我想再了解!
甲醫師的年資,是資深住院醫師還是資淺住院醫師?萬芳醫院婦產科安排甲醫師為產房第一線評估的住院醫師,有沒有考慮到甲醫師是不是已經有能力替腹痛孕婦做出鑑別診斷?他對胎心器報告的判讀是不是已經有足夠經驗?
胎心音變異性較不明顯到底意味著什麼?十點半左右護理人員拿給住院醫師看的報告是不是真的沒有胎兒窘迫的情形?這些問題不是不能檢討。
但不管如何,我們雖然可以試著理解一個焦急的準媽媽在得知自己胎兒心跳異常時度秒如年的感覺,但從胎兒心跳出現比較明顯的異常到胎兒沒有心跳,應該是發生在十點三十分到十點五十分左右之間,變化不可謂不快。
更不用說,把整個憤怒歸咎給「被告於同日上午九時五分許起,迄十時五十分許止,均在為其他病患進行手術及接生,在護士拿報告給甲○○醫師看時,伊正在為其他產婦縫合會陰」的主治醫師!
在所有公開場合、所有公開言論再三指控「入院將近兩小時才見到醫生」!
就在同一次訪談、同一篇文章,竟出現這樣矛盾衝突?
不過這大或許也可以部分解是劉女士仇醫至此的心態,「兩個月徒刑」都嫌太輕了何況無罪?『劉梅君說,病人告醫生常常只是要求得到一個正義、一個誠心的道歉而已。』
『劉梅君對判決並不滿意,醫生被判兩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才六千元,根本沒有嚇阻、懲罰效果。』
但問題是,這個事件當中,失去胎兒固然對您來說不公平;認為被告的主治醫師該負起全部責任又何嘗公平了呢?
另外,我也想質疑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
我自己不是婦產科專家,但以google到的這篇文章來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固認為:根據當時病歷記載,子宮收縮頻率為一─二分鐘一次收縮,平均二十秒,子宮頸開口一公分,胎兒心跳有早期收縮減緩現象,診斷為子宮內妊娠三十二週合併早產及疑似胎盤早期剝離。依據護理記錄,十時三十分呈現早期心搏過緩,由醫師乙○○診視後決定入院安胎等,鑑定意見因認本案告訴人表現腹痛、子宮過度收縮及不明原因早產,均為胎盤早期剝離之症狀,如在急診室診斷疑為早期剝離時應作及時處置,本案告訴人入院時以安胎處置,似有不當之處,」
http://health.chinatimes.com/contents.a ... 31&id=9226
我想質疑鑑定意見地方主要在於「王有利醫師表示,胎盤早期剝離的徵兆和症狀變異性很大,從產婦大量產前出血,甚至休克,到並無任何明顯徵兆,只是在生產中無意中發現都有可能,但無論如何,其常見的徵兆與症狀包括陰道出血、子宮壓痛或背痛、胎兒窘迫、高頻率而密集的子宮收縮、子宮劇烈收縮、不明原因的早產、胎兒死亡(胎死腹中)。
此外,若發生嚴重的胎盤早期剝離而導致嚴重出血,且沒有察覺及緊急處理時,則可能產生產婦凝血機能被破壞而加速其出血,進而導致產婦休克、腎臟衰竭及胎死腹中等嚴重的併發症。
如何治療及處理胎盤早期剝離的患者呢?主要需考慮妊娠週數以及產婦和胎兒的狀況來決定。若此時胎兒是足月存活時,除非狀況允許立刻經陰道生產,否則緊急剖腹生產是最佳選擇。若有大量出血甚至休克現象發生時,則緊急輸血並儘快的生產,是控制其進一步出血以挽救產婦及新生兒的唯一希望。
若胎盤早期剝離的診斷並未能非常確認,且胎兒仍存活也沒有任何胎兒窘迫的發生,則應給予非常密切的觀察,同時做好一切準備,以便若有任何不良情況發生時,立刻採取必要的措施。
王有利醫師表示,胎盤早期剝離是產科學上一個嚴重而緊急的病症,它可能威脅到產婦及胎兒的生命及健康。此外,其症狀表現的變異性又極大,有時不易察覺。」
鑑定意見說
可見,即便臨床上懷疑是早期剝離,最合宜的處置也是「密切觀察是否出現胎兒窘迫」的情形;如果沒有就密切觀察,如果有就緊急剖腹生產。劉女士當時並未足月,依鑑定意見難道要當初在急診一懷疑可能是早期剝離就直接進行緊急剖腹生產?:「如在急診室診斷疑為早期剝離時應作及時處置,本案告訴人入院時以安胎處置,似有不當之處,」但是依據上篇文章『王有利醫師表示:若胎盤早期剝離的診斷並未能非常確認,且胎兒仍存活也沒有任何胎兒窘迫的發生,則應給予非常密切的觀察,同時做好一切準備,以便若有任何不良情況發生時,立刻採取必要的措施。…』、『如何治療及處理胎盤早期剝離的患者呢?主要需考慮妊娠週數以及產婦和胎兒的狀況來決定。若此時胎兒是足月存活時,除非狀況允許立刻經陰道生產,否則緊急剖腹生產是最佳選擇。』。
否則,在密切觀察的過程當中病況急轉直下,以至於來不及搶救怎能稱得上是似有不當之處?最好鑑定醫師行醫生涯從未遇此凶險,福大命大、醫術精湛從來都只聞麻油香!
醫醫相害,良有以也!想來醫界也怨不得人,這種鑑定意見要病人不將滿腔憤恨都往醫師施上發洩也難!
履卦 第 十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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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59129
-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醫改會成立10年 持續醫療品質改革醫療糾紛諮詢
公評在這 (挖鼻孔) 您看 國內黑媒體上說黑洞 見到白人(顯然愚民老招使不開)黑洞簡直變白洞......真不知哪邊才是她的良心?kathy 寫: 為什麼 法律要規範利害關係人迴避
因為自己若是受害人 或者 是受害人親屬
要公正審視該事件 就不可能客觀
如果 這個團體 今天命名為 醫療事故受害者扶助基金會
以扶助醫療事故受害者為宗旨
那麼
由醫療事故受害者出任董事長 明正言順
但今天
這個團體打的招牌是由第二審 最終認定醫師沒有疏失醫學教育、醫療倫理、醫療品質管制以及全民健保的檢討等,不是與任何個人作對,不是與醫界作對,更不是與政府作對。
但仍以受害人自居的人出任董事長
適不適合 不言可喻
再對照這個團體之前的言論
講的和做的有沒有一致 自有公評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 ... 82#p943312
7. 醫改會張苙雲主席於4月17日告訴我們,日見緊縮的健保預算,的確導致健保局必須訂定標準較低的藥價。她將健保預算短絀歸因於不合宜的保費收取以及過低的醫療預算,以及BNHI的怠惰,沒有將大約一萬種比較老舊沒有藥效的舊藥自支付項目中剔除。
蠻好奇兒童專用藥廠商的捐獻..... (咦)
- hitachi
- 註冊會員
- 文章: 2848
-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