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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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1003
2011年9月29日,衛生署宣布柯文哲教授為台大醫院移植愛滋病人器官的唯一罪人,可能接受嚴厲的懲處,有失公道。
等待器官移植來日無多的病人眾多,能幸運獲得器官捐贈的機率可遇而不可求,呈現嚴重供不應求的現象,在美國已經可以使用愛滋病人的器官,施行移植,因為需要移植心臟、肺臟或肝臟的病人,通常剩餘壽命短於6個月,最多不超過1年,接受愛滋病人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和無愛滋病的器官沒有差異,一旦手術成功,即使感染愛滋病,從發病到死亡,通常在10至20年間,壽命至少延長10倍以上,所以此次接受心臟、肺臟或肝臟移植的病人,是受益者,不是受害者。尿毒症病人,如果依靠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維生,存活時間不一定會超過10年,所以接受腎臟移植的病人,也不是絕對的受害者。
器官移植需要團隊分工合作,依據標準作業程序進行,要求柯文哲教授必須親自開立檢驗單和判讀檢驗結果,既不合理也不可行,國際移植醫學規範也沒有這種要求。為提升移植器官的活力和保存正常功能,緊急器官移植分秒必爭,柯文哲教授又不是器官移植的執行者,不應該要求他必須親自出面開立檢驗單和判讀檢驗結果。
重懲不利重症病患
輸血也是廣義的器官移植的一個項目,當病人罹患子宮外孕破裂,腹內大量流血陷入休克至急診處求醫時,開立血型檢驗和輸血請單者為急診值班醫師,然後通知婦科值班醫師動手術,如果檢驗師驗錯血型輸錯血,是否要追究婦科主任沒有親自到急診處開立檢驗單和判讀檢驗結果的責任?
柯文哲教授原本是心臟外科醫師,他放棄手術,成為台大醫院重症外科病人的守護神,拯救許多瀕臨死亡的病人,功德無量,最著名的是參與急救胡志強夫人。他也是一位優秀的重症醫學教育家,造就許多人才,對國家社會貢獻良多,如今遭受如此殘酷不公道的懲處,影響所及,將來會讓全國許多重症病人喪失生命,是國家、社會的重大損失,呼籲衛生署重新調查處理,還給柯文哲教授一個公道。
作者為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副院長
2011年9月29日,衛生署宣布柯文哲教授為台大醫院移植愛滋病人器官的唯一罪人,可能接受嚴厲的懲處,有失公道。
等待器官移植來日無多的病人眾多,能幸運獲得器官捐贈的機率可遇而不可求,呈現嚴重供不應求的現象,在美國已經可以使用愛滋病人的器官,施行移植,因為需要移植心臟、肺臟或肝臟的病人,通常剩餘壽命短於6個月,最多不超過1年,接受愛滋病人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和無愛滋病的器官沒有差異,一旦手術成功,即使感染愛滋病,從發病到死亡,通常在10至20年間,壽命至少延長10倍以上,所以此次接受心臟、肺臟或肝臟移植的病人,是受益者,不是受害者。尿毒症病人,如果依靠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維生,存活時間不一定會超過10年,所以接受腎臟移植的病人,也不是絕對的受害者。
器官移植需要團隊分工合作,依據標準作業程序進行,要求柯文哲教授必須親自開立檢驗單和判讀檢驗結果,既不合理也不可行,國際移植醫學規範也沒有這種要求。為提升移植器官的活力和保存正常功能,緊急器官移植分秒必爭,柯文哲教授又不是器官移植的執行者,不應該要求他必須親自出面開立檢驗單和判讀檢驗結果。
重懲不利重症病患
輸血也是廣義的器官移植的一個項目,當病人罹患子宮外孕破裂,腹內大量流血陷入休克至急診處求醫時,開立血型檢驗和輸血請單者為急診值班醫師,然後通知婦科值班醫師動手術,如果檢驗師驗錯血型輸錯血,是否要追究婦科主任沒有親自到急診處開立檢驗單和判讀檢驗結果的責任?
柯文哲教授原本是心臟外科醫師,他放棄手術,成為台大醫院重症外科病人的守護神,拯救許多瀕臨死亡的病人,功德無量,最著名的是參與急救胡志強夫人。他也是一位優秀的重症醫學教育家,造就許多人才,對國家社會貢獻良多,如今遭受如此殘酷不公道的懲處,影響所及,將來會讓全國許多重症病人喪失生命,是國家、社會的重大損失,呼籲衛生署重新調查處理,還給柯文哲教授一個公道。
作者為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副院長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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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凡事都要醫師事必躬親auricle 寫:按衛生署的標準只要有一個點或小動作醫師沒親自作 ,那個醫師就有罪了 !
醫師這行業在台灣
真的比妓女還不如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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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林教授
要衛生署調查?笑話 錯的是他們 調查什麼呢?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1003
台大醫院的權限有限(林萍章)
2011年 10月03日 台大醫院愛滋器官移植事件愈演愈烈,衛生署認為,器官勸募小組醫師應負全責,即柯文哲雖未實際參與勸募過程,卻授權他人開立檢驗單,也未查詢檢查報告,顯未善盡責任。然而,台大醫院醫師有何權力查詢身在新竹南門醫院的器捐病人資料(檢查報告)?
大法官第585、603號解釋文確認隱私權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必須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醫療法》第72條、《醫師法》第23條、《醫檢師法》第32條、《護理人員法》第28條皆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刑法》第316條「洩漏秘密罪」甚至規定「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之罰金」。此事件之器捐者在新竹南門醫院,依法只有南門醫院器捐者的主治醫師有權知道台大醫院所作的檢查結果,台大醫院醫檢師只能告訴南門醫院醫師。但南門醫院醫師是否可以侵犯器捐者隱私權而告知台大醫院醫師?台大醫院醫檢師可否「合法地」跳過南門醫院醫師而直接向移植協調師及醫師報告檢查結果,而未侵犯器捐者隱私權,則不無疑問。
依大法官第585、603號解釋,必須依法方能將器捐病人病歷資料揭露給執行器官移植醫院與醫師。關於愛滋病,我國特別制定的法律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該法第14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醫事人員得洩漏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但依該法第11條(醫事機構對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與第13條(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規定,醫事人員只能向「主管機關」通報,並不能醫事人員間或醫院間「私相授受」。若未向主管機關通報或「私相授受」,將依該法第23條處以罰鍰與移付懲戒。該法並未授權醫師基於「防治需要」而調閱「其他醫院」之病人資料。至於擁有感染者名單之主管機關是否可以或如何知會移植人員尚在爭議中。
《醫療法》第74條規定「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
因此,若器捐者自南門醫院轉至台大醫院就醫,則台大醫院人員得經病人家屬之同意而向南門醫院要檢查報告。但器捐者並未轉院,而是移植人員至南門醫院摘取器官。該法規並未反向授權台大醫院移植人員得不經病人家屬之同意而向南門醫院要資料。從而,衛生署要求台大醫院器官勸募小組醫師須查詢身在南門醫院之器捐者之檢查報告,恐無法律依據。
洩漏病情恐遭判刑
基於上述法規,台大醫院醫檢師若向移植協調師或醫師報告檢查結果,不但因「洩漏病人病情」而違反《醫療法》、《醫師法》、《醫檢師法》、《護理人員法》而受罰鍰與懲戒,且將受刑事「洩漏秘密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追訴。此外,器捐病人家屬亦得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對洩漏病人資料之醫事人員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台大醫院對其醫事人員之洩漏病人資料之行為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明文規定:「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病人未告知,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尚訂有罰則。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規定愛滋病人在就醫時,「一定」要將感染病毒的資訊告知醫事人員。從而,衛生署應盡速在健保卡上註記感染病毒的資訊,方可確保愛滋病人在就醫時「一定」告知。本案若愛滋器捐者健保卡已註記,不但台大醫院愛滋器官移植事件不會發生,衛生署也不必硬要台灣醫事人員違法查核病人資料。
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臨床教授
要衛生署調查?笑話 錯的是他們 調查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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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醫院的權限有限(林萍章)
2011年 10月03日 台大醫院愛滋器官移植事件愈演愈烈,衛生署認為,器官勸募小組醫師應負全責,即柯文哲雖未實際參與勸募過程,卻授權他人開立檢驗單,也未查詢檢查報告,顯未善盡責任。然而,台大醫院醫師有何權力查詢身在新竹南門醫院的器捐病人資料(檢查報告)?
大法官第585、603號解釋文確認隱私權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必須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醫療法》第72條、《醫師法》第23條、《醫檢師法》第32條、《護理人員法》第28條皆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刑法》第316條「洩漏秘密罪」甚至規定「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之罰金」。此事件之器捐者在新竹南門醫院,依法只有南門醫院器捐者的主治醫師有權知道台大醫院所作的檢查結果,台大醫院醫檢師只能告訴南門醫院醫師。但南門醫院醫師是否可以侵犯器捐者隱私權而告知台大醫院醫師?台大醫院醫檢師可否「合法地」跳過南門醫院醫師而直接向移植協調師及醫師報告檢查結果,而未侵犯器捐者隱私權,則不無疑問。
依大法官第585、603號解釋,必須依法方能將器捐病人病歷資料揭露給執行器官移植醫院與醫師。關於愛滋病,我國特別制定的法律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該法第14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醫事人員得洩漏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但依該法第11條(醫事機構對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與第13條(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規定,醫事人員只能向「主管機關」通報,並不能醫事人員間或醫院間「私相授受」。若未向主管機關通報或「私相授受」,將依該法第23條處以罰鍰與移付懲戒。該法並未授權醫師基於「防治需要」而調閱「其他醫院」之病人資料。至於擁有感染者名單之主管機關是否可以或如何知會移植人員尚在爭議中。
《醫療法》第74條規定「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
因此,若器捐者自南門醫院轉至台大醫院就醫,則台大醫院人員得經病人家屬之同意而向南門醫院要檢查報告。但器捐者並未轉院,而是移植人員至南門醫院摘取器官。該法規並未反向授權台大醫院移植人員得不經病人家屬之同意而向南門醫院要資料。從而,衛生署要求台大醫院器官勸募小組醫師須查詢身在南門醫院之器捐者之檢查報告,恐無法律依據。
洩漏病情恐遭判刑
基於上述法規,台大醫院醫檢師若向移植協調師或醫師報告檢查結果,不但因「洩漏病人病情」而違反《醫療法》、《醫師法》、《醫檢師法》、《護理人員法》而受罰鍰與懲戒,且將受刑事「洩漏秘密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追訴。此外,器捐病人家屬亦得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對洩漏病人資料之醫事人員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台大醫院對其醫事人員之洩漏病人資料之行為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明文規定:「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病人未告知,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尚訂有罰則。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規定愛滋病人在就醫時,「一定」要將感染病毒的資訊告知醫事人員。從而,衛生署應盡速在健保卡上註記感染病毒的資訊,方可確保愛滋病人在就醫時「一定」告知。本案若愛滋器捐者健保卡已註記,不但台大醫院愛滋器官移植事件不會發生,衛生署也不必硬要台灣醫事人員違法查核病人資料。
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臨床教授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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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這就是auricle 寫:按衛生署的標準只要有一個點或小動作醫師沒親自作 ,那個醫師就有罪了 !
所有的團隊都可以解散了,
回到鬼島人民最愛的「史懷哲時代」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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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請 謝炎堯 教授
也為 邱小妹事件 林醫師 說句公道話吧
也為 屏東縣 崇愛診所醫師 說句公道話吧
也為 眾多被政府不公不義制度迫害的小醫師們 說句公道話吧
請多多 雪中送炭
也為 邱小妹事件 林醫師 說句公道話吧
也為 屏東縣 崇愛診所醫師 說句公道話吧
也為 眾多被政府不公不義制度迫害的小醫師們 說句公道話吧
請多多 雪中送炭
◆鬼島『呼醫死基金會』仇醫教母 希望全民告死台灣醫師,全民仇恨台灣醫師(這樣別人才不會認為她瘋了,心理變態),就算告不倒也不讓台灣醫師賺到錢,最好全部財產替人民交保費或被健保扣光罰光,然後不准哀不准反抗,否則就是沒醫德應弔銷醫師執照!不是這樣嗎? 希望事實沒被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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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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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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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器官移植施行細則不是柯文哲 擬定的嗎?
之前他在電視上 也說 沒想到會遺漏某些細節
現在 要被處罰 . 才來指責衛生署
說實在 衛生署 只是衙門機構. 官員又不是器官移植專家
把責任 推給官員 實在說不過去 .
你自己身為器官移植小組的召集人. 有誰比你更了解器官移植的流程
之前他在電視上 也說 沒想到會遺漏某些細節
現在 要被處罰 . 才來指責衛生署
說實在 衛生署 只是衙門機構. 官員又不是器官移植專家
把責任 推給官員 實在說不過去 .
你自己身為器官移植小組的召集人. 有誰比你更了解器官移植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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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哪些細節?要罰人家 不用指出來嗎?(上次說人家一周只簽一次報告是最大原因 後來對方說那是請錢的表格 馬上又閉嘴了....好笑)wtk 寫:器官移植施行細則不是柯文哲 擬定的嗎?
之前他在電視上 也說 沒想到會遺漏某些細節
現在 要被處罰 . 才來指責衛生署
說實在 衛生署 只是衙門機構. 官員又不是器官移植專家
把責任 推給官員 實在說不過去 .
你自己身為器官移植小組的召集人. 有誰比你更了解器官移植的流程
既然承認沒人比他更了解器官移植的流程 很好 那人家強烈指折衛生署官僚政策妨礙器捐安全 過錯更大 衛生署不用認錯檢討嗎?
還有 既然他是專家 為什麼完全不用給他答辯的機會 就寫下調查報告呢?
- DR.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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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有關單位.是該下昭罪己的時候了.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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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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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之前有一家婦產科打錯新生兒B肝疫苗. 請問 當事者有出來說衛生署不要臉嗎?image 寫:哪些細節?要罰人家 不用指出來嗎?(上次說人家一周只簽一次報告是最大原因 後來對方說那是請錢的表格 馬上又閉嘴了....好笑)wtk 寫:器官移植施行細則不是柯文哲 擬定的嗎?
之前他在電視上 也說 沒想到會遺漏某些細節
現在 要被處罰 . 才來指責衛生署
說實在 衛生署 只是衙門機構. 官員又不是器官移植專家
把責任 推給官員 實在說不過去 .
你自己身為器官移植小組的召集人. 有誰比你更了解器官移植的流程
既然承認沒人比他更了解器官移植的流程 很好 那人家強烈指折衛生署官僚政策妨礙器捐安全 過錯更大 衛生署不用認錯檢討嗎?
還有 既然他是專家 為什麼完全不用給他答辯的機會 就寫下調查報告呢?
行政層級 跟 技術層級 要分開. 分層負責.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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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兩年來一直有技術層級的人,要求行政層級的人改流程wtk 寫:之前有一家婦產科打錯新生兒B肝疫苗. 請問 當事者有出來說衛生署不要臉嗎?image 寫:哪些細節?要罰人家 不用指出來嗎?(上次說人家一周只簽一次報告是最大原因 後來對方說那是請錢的表格 馬上又閉嘴了....好笑)wtk 寫:器官移植施行細則不是柯文哲 擬定的嗎?
之前他在電視上 也說 沒想到會遺漏某些細節
現在 要被處罰 . 才來指責衛生署
說實在 衛生署 只是衙門機構. 官員又不是器官移植專家
把責任 推給官員 實在說不過去 .
你自己身為器官移植小組的召集人. 有誰比你更了解器官移植的流程
既然承認沒人比他更了解器官移植的流程 很好 那人家強烈指折衛生署官僚政策妨礙器捐安全 過錯更大 衛生署不用認錯檢討嗎?
還有 既然他是專家 為什麼完全不用給他答辯的機會 就寫下調查報告呢?
行政層級 跟 技術層級 要分開. 分層負責.
但被「技術性拒絕」,直到出了事才改
柯有責任? ok!,台大有責任? ok!
柯坦白承認自己有沒想到的地方,
但衛生署的sop全由柯一個人說了算??,也太看得起柯了吧!!
其他人也都沒想到??還是想到了不說??
他x的衛生署忽視醫師的警告,出事的當下,
查都不用查,馬上把所有責任推給台大
被反對了,才搞個黑箱調查小組,
小組照「衛生署原先擬好的劇本」演出
這才是衛生署不要臉的地方 (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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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柯文哲教授說句公道話(謝炎堯)
是指北城這件事嘛?這事責任明確 但是 假如說 打錯b肝疫苗 是因為跟衛生署領的藥跟疫苗標示不清 還裝做沒事 衛生署當然不要臉wtk 寫:之前有一家婦產科打錯新生兒B肝疫苗. 請問 當事者有出來說衛生署不要臉嗎?image 寫:哪些細節?要罰人家 不用指出來嗎?(上次說人家一周只簽一次報告是最大原因 後來對方說那是請錢的表格 馬上又閉嘴了....好笑)wtk 寫:器官移植施行細則不是柯文哲 擬定的嗎?
之前他在電視上 也說 沒想到會遺漏某些細節
現在 要被處罰 . 才來指責衛生署
說實在 衛生署 只是衙門機構. 官員又不是器官移植專家
把責任 推給官員 實在說不過去 .
你自己身為器官移植小組的召集人. 有誰比你更了解器官移植的流程
既然承認沒人比他更了解器官移植的流程 很好 那人家強烈指折衛生署官僚政策妨礙器捐安全 過錯更大 衛生署不用認錯檢討嗎?
還有 既然他是專家 為什麼完全不用給他答辯的機會 就寫下調查報告呢?
行政層級 跟 技術層級 要分開. 分層負責.
要說一百遍嘛?器官移植失誤事件不能跟一般例行刀 或其他常規的醫療行為類比 一般開刀 你想要前一個醫院的資料 可以等家屬慢慢去申請啊 這時衛生署限制不限制病歷資料直接跨院交換就沒啥差 愛滋名單也是這樣 可是器官移植要跟時間賽跑 這些規定就變得綁手綁腳 增加前線許多莫名其妙的工作負擔 進而增加失誤率.....
更過分的是 這些前線將士都反應過了 可是後方的大官..... (嘆息) 歷史會記得的......
只請衛生署回答一件事啊 上述這些對台灣器官移植資訊的層層限制 在美日 甚至大陸也有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