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審】抽審醫師用不同核刪代碼核刪同一案件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8, 2011 7:59 pm
**感謝各位藏鏡人指導&提供檔案**
1.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L0060006
第 31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
達日起六十日內,列舉理由申復,保險人應於受理申復文件之日起六十日
內核定。
前項核定日期之計算,需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證
明文件者,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相關資料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第一項之申復案件不得交由原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複審,必要時得
會同原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說明。
第一項之申復案件,保險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追扣其費用。
**********************************
2.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案例彙編(六)─醫療篇
PDF下載:
http://www.dmc.doh.gov.tw/admin/UpFile/ ... 85%AD).pdf
頁碼編號第244頁:
程序案例4
摘要:爭議標的並非原核定之核刪項目,應不予受理。
*************************************
3.99年12月26日東區委員會第二次共管會議紀錄 第4頁
1.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L0060006
第 31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
達日起六十日內,列舉理由申復,保險人應於受理申復文件之日起六十日
內核定。
前項核定日期之計算,需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證
明文件者,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相關資料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第一項之申復案件不得交由原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複審,必要時得
會同原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說明。
第一項之申復案件,保險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追扣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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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案例彙編(六)─醫療篇
PDF下載:
http://www.dmc.doh.gov.tw/admin/UpFile/ ... 85%AD).pdf
頁碼編號第244頁:
程序案例4
摘要:爭議標的並非原核定之核刪項目,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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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年12月26日東區委員會第二次共管會議紀錄 第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