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為因應愛滋病患器官捐贈引起的重大事件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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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MK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 ... -life2.htm

〔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台大愛滋器官移植風暴,凸顯出器官捐贈移植過程中的把關漏洞,引發醫界與衛生署交相指責,衛生署決定,未來器官捐贈將比照現行的捐血流程,以電腦系統勾串捐贈者與列管愛滋感染者名單,多一道除錯把關程序,避免此次遺憾重演。

電腦系統擬連結愛滋資料庫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表示,「政策上已確定要朝此方向進行,但有些技術性與安全性的細節,正由疾管局與器捐登錄中心克服中。」衛生署發言人王哲超指出,這是比照疾管局與捐血中心的合作模式,賦予器官捐贈多一道除錯關卡。

據了解,器捐登錄中心與衛生署在兩天內就會開會,討論執行細節。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表示,只要登錄中心有能力確保愛滋的隱私資料不會外洩,疾管局從未反對提供資料庫。

上傳捐贈者資料將自動比對
據登錄中心規劃,未來當醫院上傳捐贈者資料時,電腦系統便會自動依身分證字號,比對愛滋病患資料庫,若捐贈者已遭列管,系統會自動跳出「請儘速與登錄中心確認聯繫」的警語,暗示器官不能移植。登錄中心器捐登錄電腦系統的主機自始建制在衛生署內,並有防駭的防火牆機制,以保護捐贈者隱私病歷與檢驗報告不外洩。

然而,器捐者勾串愛滋列管資料庫,並無法保證器官移植百分百安全。除了空窗期無法檢驗,國內估計尚有八千多名潛在感染者未被列管,移植前檢驗把關才是關鍵。為防台大檢驗報告登錄錯誤重演,衛生署八月底以公文通令全國,捐贈者醫院即日起應將檢驗報告掃描或傳真同時傳給受贈者醫院與器捐登錄中心確認。

開放愛滋器捐?疾管局駁斥
但此政策也引發違法質疑,因器捐登錄中心非醫療機構,欠缺蒐集病歷資料的法律授權。石崇良坦言,為符合社會期待,而走在「法律模糊、灰色地帶」,會儘速設法修改「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解套。

針對有媒體報導疾管局決定修法開放愛滋器官可移植給需要器官者,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嚴正駁斥,目前相關修法無此規劃,目前社會上並無此需求,疾管局不會主動提出。未來若社會與醫界真覺得有此需求,再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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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器捐前 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MK »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 ... D/20110905
2011年09月05日09:01 蘋果即時
為防止愛滋器捐事件再度發生,衛生署修正《器官捐贈前置作業流程》,新增在進行器官移植手術前須以電話複誦與原始檢驗報告傳真或掃描給受贈者醫院和器捐登錄中心。今《自由時報》報導,衛生署政策上確定未來器捐流程將比照捐血流程,捐贈者名單傳到器捐中心後,會自動比對愛滋病患資料庫,若捐贈者為列管人物,系統會立刻顯示警語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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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來器捐前 先比對愛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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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了兩年 (打小人) 前幾天還在說不用啦 沒用的官請下台
李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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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李誠民 »

MK先生您好!
文章主題 : 【疾管局】回應壹周刊「台大醫院肇禍 愛滋防線潰堤」之報導

發表於 : 週六 9月 03, 2011 12:25 pm 1

昨天看到您轉錄壹週刊報導,衛生署想修法,愛滋帶原者(?)可以做為器官捐贈者,我嚇了一跳,此消息又是疾管局官員(?哪位官員?)透露,今天(2011-9-5自由時報A7版報導,讓我才有合理邏輯判斷,衛生署醫政處(主管官署又在民粹治國(?)--操弄媒體,企圖轉移議題風暴,),所以請醫師朋友指教,說明如下:
1. 疾管局前些天,由副局長說出,台灣愛滋防治上重大漏洞---潛在HIV帶原者或愛滋感染者有7-8千人(12,000),只因愛滋病防治法(台灣法律)需愛滋感染者同意,醫院或衛生主管官署,才能抽血檢驗,所以有許多藥癮或高風險(同志戀或不當性行為者等),藉捐血檢驗HIV(不就是愛滋隱私權無限上綱結果,造成捐血中心增加三道關卡,仍有八位(?)因輸血感染愛滋病--空窗期),這法誰立的--立法院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衛生署都有責任,;
您要知道現在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疾管局官員要說出部分真相(嚇不嚇人?),真是要極大勇氣,還好有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在第一時間否認----器官捐贈修法關疾管局何事,難道衛生署(醫政處?)沒有愛滋基本常識嗎?
2.我看 器官捐贈法也別修了,廢止當為正途,應仿效歐美 日民主先進國家,交由器官登錄中心,訂出Guidelines即可,就如心臟移植專家--魏錚醫師贊成愛滋帶原者應可是器官捐贈者,只要受贈者同意---因為心臟衰竭最終只有換心一途,而換腎專家---李伯璋醫師似乎無法同意,因為腎衰竭不一定只有換腎一途,繼續接受腎病替代治療就好(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血液或腹膜透析)肝臟 胰臟移植專家,又有其專業考量,修法有用嗎?
3. 自由時報同版也有台大柯文哲醫師的新聞:--"對醫護人員除罪化,才能查出真相....",醫師的基本信仰與價值觀,是可以用法律規範的嗎?對於基本人權的維護,是各民主先進國家的正確作法嗎?因有刑法才造成醫療過失真相.,永遠無法呈現!!!醫師基本信仰---"以病患權益為優先考量",在台灣成為廢話
修法(醫療規範)只是政府行政機關卸責的措施,僅轉移議題風暴而已,醫界與衛生署還是誠實面對問題,才是正途

PS:就教於施肇榮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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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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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來器捐前 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newshine »

可是我之前看電視裡面說的
美國目前的規定更嚴格
因為有空窗期的問題

所以五年內有一些高風險行為的人
都不能夠捐贈器官
譬如有同性之間的性關係--男性
坐過牢
...
等--恕小的沒記完全啦
(咦) (咦) (咦)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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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來器捐前 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施肇榮 »

newshine 寫:可是我之前看電視裡面說的
美國目前的規定更嚴格
因為有空窗期的問題所以五年內有一些高風險行為的人
都不能夠捐贈器官
譬如有同性之間的性關係--男性
坐過牢
...
等--恕小的沒記完全啦
(咦) (咦) (咦)
所以基於完全告知同意的原則
器官移植的告知同意書上
有沒有將空窗期的問題告知病人
並得其同意
沒有的話醫師小心被告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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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來器捐前 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auricle »

沒把病人嚇得皮皮搓之前都不算完全告知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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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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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來器捐前 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taipeior »

一九八○年到一九九六年間,曾在英國輸血者,或曾在英國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個月的民眾,應暫緩捐血...

一九八○年以後,曾在歐洲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五年的民眾,也暫緩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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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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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來器捐前 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newshine »

taipeior 寫:一九八○年到一九九六年間,曾在英國輸血者,或曾在英國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個月的民眾,應暫緩捐血...

一九八○年以後,曾在歐洲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五年的民眾,也暫緩捐血...
這個應該是關於狂牛症的部分喔
(咦) (眼汪汪)

不過也是挺恐怖的啦
(壓力) (壓力)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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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施肇榮 »

李誠民 寫:MK先生您好!
文章主題 : 【疾管局】回應壹周刊「台大醫院肇禍 愛滋防線潰堤」之報導
發表於 : 週六 9月 03, 2011 12:25 pm 1
~~~
2.我看 器官捐贈法也別修了,廢止當為正途,應仿效歐美 日民主先進國家,交由器官登錄中心,訂出Guidelines即可,就如心臟移植專家--魏錚醫師贊成愛滋帶原者應可是器官捐贈者,只要受贈者同意---因為心臟衰竭最終只有換心一途,而換腎專家---李伯璋醫師似乎無法同意,因為腎衰竭不一定只有換腎一途,繼續接受腎病替代治療就好(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血液或腹膜透析)肝臟 胰臟移植專家,又有其專業考量,修法有用嗎?
~~~
法界不懂醫療,但絕對會引用下列的概念以及思考模式搞死醫界:

同意能夠阻卻違法嗎 ?

毒樹之果(果實)理論
2008-06-05 04:22:38 發表
法律概述

毒樹之果規則源於1920年西爾弗索恩‧倫巴公司訴美國案:聯邦特工人員以違法手段扣留了被告所有的一些書籍和記錄,被告隨後獲得法院批准歸還書籍和記錄的命令。特工人員在歸還之前,對其進行了拍照。在審判中,控方根據這些照片要求法院對先前扣押的書籍和記錄簽發傳票。最高法院認為,以非法搜查獲得的信息為依據而簽發的傳票是無效的,因而否定了以傳票獲得的證據。該案建立了此種規則:排除適用違憲搜查所」污染「的證據,及其」污染「延伸至通過以非法搜查得來的信息為基礎所獲得的其他證據,即由非法證據所衍生的第二手證據亦排除。
毒樹果實理論源於美國1920年Silverthrone Lumber Co. v. U.S.一案,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又稱為毒樹果理論、毒樹毒果理論。毒樹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核心內容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一取得的違法證據將會汙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毒樹果實理論目前為止,發展出三種例外:
獨立來源(independent source)
必然發現(inevitable discovery)
稀釋原則(purged taint exception)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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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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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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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lupin »

魏錚醫師贊成愛滋帶原者應可是器官捐贈者,只要受贈者同意---
這樣算不算加工自殺?
如果受贈者同意,可移植帶癌細胞器官嗎?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kwo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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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kwojohn »

.
最後由 kwojohn 於 週二 8月 12, 2014 12:0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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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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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來器捐前 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taipeior »

newshine 寫:
taipeior 寫:一九八○...
這個應該是關於狂牛症的部分喔
(咦) (眼汪汪)
這些人可以捐器官嗎?
李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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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李誠民 »

Lupin先生您好!
目前台灣還停留在屍腎移植與五等親範圍內,非親屬腎移植活體移植是法所不許的(心臟移植目前不可能是活體移植,因為人心臟只有一個,腎 肝 胰臟等是可活體移植的),所以無加工死亡問題;
但也難說:因為要看您如何訂義死亡了,以日本為例(也許都是東方社會,日本也是屍腎移植,但我曉得日本近兩年開放活體移植,因我不懂日文也非移植專家,所以缺乏文獻,如有人知,希望提供),但日本是以心臟停止(Cardiac arrest)即可摘取器官,所以日本在屍腎移植上(歐 美也多採用),腎存活率是世界上高的,;
台灣定義死亡是腦死(意謂腦幹死亡--呼吸 心跳中樞失去功能,還需兩位神經專科醫師判定),所以摘取器官是延後的,也必定有使用升壓藥物一段時間,我們曉得升壓藥物必定影響腎血流,到底有多深,端看使用之藥物與時間長短,也限制了器官摘取時機,因屬公共議題,就此打住,也請指教!

台灣目前推動安寧緩和醫療,可能就與您加工死亡(安樂死)有關了,但台灣安寧緩和修正條例通過,只有規定拒絕急救的規定(DNR,以前叫No CPR),且須兩位非當事人主治醫師,見證同意書簽定,修正案主要是家屬在病患無意識前,仍可改變(這是我個人無法接受的),但屬公共議題也就此打住;

不過我要提供目前歐美民主先進國家,對這議題---安寧緩和治療(palliative care)的討論,多在加工死亡(assisted dying),舉例說,一位肺癌末期病患,因呼吸困難,無法睡眠,是否應使用鎮定劑(高劑量,這又取決於醫師基本信仰與專業判斷),但不可否認的是對病患選擇安寧緩和治療是真正的幫助,但就牽涉加工死亡的醫學倫理了;英國--BMJ去年對assisted dying 是否應訂定法律行之,有不同正 反討論,但比利時 英國 法國 美國等國家醫師,基於維護病患(癌末或老人)尊嚴死亡,與醫師基本信仰與價值觀判斷,也有許多文獻報導;

基於同樣理由,個人觀念--這種議題不是法所能規範的,而是醫師專業與倫理判斷,做出Guidelines,就如同器官移植法僅能應國情 風俗習慣 社會道德價值觀,訂定原則性規範,詳細細節應由登錄中心作出guidelines供專業醫師遵循

請指證,!而我才疏學淺又臨床經驗不足,僅能表達個人意見供參考

PS:謝謝施醫師的毒樹毒果的法學理論介紹,我可能需花一段時間才懂,因為我一點法學素養都沒,如果可能,施醫師是否可直接對台大柯文哲醫師的醫師除罪化(?應是刑法吧),才能使事件真相呈現的健見解,提供意見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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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施肇榮 »

李誠民 寫:~~~~
PS:謝謝施醫師的毒樹毒果的法學理論介紹,我可能需花一段時間才懂,因為我一點法學素養都沒,如果可能,施醫師是否可直接對台大柯文哲醫師的醫師除罪化(?應是刑法吧),才能使事件真相呈現的健見解,提供意見
毒樹毒果的法學理論只是嘗試指出
如果用HIV+的器官移植
無論醫界再怎樣有理
法界還是會依據他們所知道的理論來推出不可以用
然後判醫師有罪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gkl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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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2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07, 2009 7:09 pm

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gkl123 »

施肇榮 寫:
李誠民 寫:~~~~
PS:謝謝施醫師的毒樹毒果的法學理論介紹,我可能需花一段時間才懂,因為我一點法學素養都沒,如果可能,施醫師是否可直接對台大柯文哲醫師的醫師除罪化(?應是刑法吧),才能使事件真相呈現的健見解,提供意見
毒樹毒果的法學理論只是嘗試指出
如果用HIV+的器官移植
無論醫界再怎樣有理
法界還是會依據他們所知道的理論來推出不可以用
然後判醫師有罪
(阿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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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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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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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來器捐前 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newshine »

taipeior 寫:
newshine 寫:
taipeior 寫:一九八○...
這個應該是關於狂牛症的部分喔
(咦) (眼汪汪)
這些人可以捐器官嗎?
目前好像不在排除條款中
(眼汪汪) (眼汪汪)
李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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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23, 2010 10:18 am

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李誠民 »

謝謝施肇榮醫師的說明與指教!

所以您努力於醫師除罪化(?刑法)在這次台大愛滋器官捐贈上,證明是對了!(?)
1.如同柯醫師所言,對醫師除罪化(?刑事,就單民事,可能台大或登錄中心就須賠償甚多)才能查出真相,:;
真相浮現,才能真正確定責任歸屬,才可能談到民事責任,應賠償多少,才符合社會公平 正義,器官受贈者,才有實質的補償意義,才能讓社會學到民主法制的真正涵意,教育人民

2."無論醫界再怎樣有理
法界還是會依據他們所知道的理論來推出不可以用
然後判醫師有罪"


所以目前台灣法律下,(廢止醫師過失刑法判定已緩不濟急,),主刀醫師(?)有罪是極可能的,但願他不一定要說出真相(但又與醫師基本信仰與倫理相左),因為是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徒刑,
台大呢?當然是推卸到一(數)個倒楣鬼身上,否則院長 衛生署(或醫政處 或登錄中心等)人員,都可能面臨是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徒刑,會有真相嗎?台大百年信譽算甚麼?
真相浮現後,個人憶測,但可能不論台大或成大移植團隊成員,可能是無罪判決獲緩刑,
3.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趙麗雲不該嚴厲譴責,政府不該嚴厲譴責,---台灣是民主先進國家法律(至少醫療有關法律)制定或廢止多時的法匞 法學專家(?)的思維,台灣在民主法制道路上,不是前進而是退步,就教各先進!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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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286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gary »

說的好
除了愛滋病以外
BC肝, 梅毒, 狂牛症等等傳染病也要一併納入把關
李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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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67
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23, 2010 10:18 am

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李誠民 »

施肇榮醫師您好!
長久以來(自我上這網站)我對您的映像,是開業醫與具法律素養的熱心人士,(?律師),同時您的發言多次提到醫師過失去刑法化(?法律正確用語我無),這是我二十多年來(自美國討論植物人拔除氣管插管適法性)認同的理念,所以特別關注與您的此網站發言,令我景仰

上期全聯會官方雜誌,得知您是理事,因這次台大器官捐贈愛滋事件後,才上網查您背景資料,卻只知是理事(應是開業醫),其餘關閉,所以個人建議您以下之意見:

1.現在是最好時機推醫師過失去罪化(不代表醫師過失沒民事追訴)但全聯會 醫學中心(區域)協會等等,對此次台大過失,沒有表示意見(至少媒體沒有),您是理事應借此機會,促請全聯會推醫師過失去罪化的重要性(至少台大柯醫師發言,觸及真相是否能呈現的言論,是媒體與社會能接受的,個人觀察),
2.否則發起醫師投書衛生署長信箱,促使台灣衛生主管官署重視,另外就只有您聯合具法學素養與認同您主張的 醫師,投書司改會 檢改會,以免造成日後冤獄或真相更不能呈現,等十年二十年...發現錯誤,想彌補也無法彌補的事實,我以江國慶案作代表例子(也許不當或不對),但個人認知是相同道理

個人才疏學淺,又缺乏法學知識,但個人認同您的醫師過失除罪化的論點,所以作以上建議,請指教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施肇榮 »

無論醫療是否能去刑化
醫事鑑定的標準化更是重要
當一個醫療行為淪為百家爭鳴、各自表述時
醫師離被判刑的邊緣不遠矣


◎醫療糾紛的要點 - 黃清濱醫師律師演講摘要

○刑事
發生醫療糾紛不必緊張,因為法官或檢察官對醫療是完全的門外漢。醫療糾紛若發生,主要戰場有二:
1.有無過失
過失與否的認定,要看符不符合醫療常規。但是醫療常規法官/檢察官也不懂,所以就要看鑑定報告。所以鑑定報告是重點中的重點。但是實務上常見法院去函要求鑑定時,就是要求鑑定單位指出某件糾紛中有何過失,而不是說這件糾紛裡頭的某一種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這樣一來鑑定單位就會以為醫療方已經認錯,便發生「雞蛋裡挑骨頭」的誤會。
Ex: 病人某甲到乙醫院就診,住院,過程中CPR,最後 expired。法院要求鑑定的公文可能會寫:這整個過程(從就診到expired)中有何過失?而不是寫爭執點(例如: CVP 該不該打?是不是打了 CVP 造成病患死亡? )鑑定單位在不明瞭的情況下,可能就會寫出一些奇怪的、有害醫療方的鑑定意見(例如抗生素的選用)。

所以黃醫師/律師的用意就是要醫界在當鑑定方時,不要發生「醫醫相害」的情況,也要小心法院來的公文有無上述陷阱。另外他也看過,有次鑑定的意見引用的居然是 16 年前的教科書,然後用此一觀點判定醫師有過失。不過後來附上最新版教科書的內容(對醫師有利),就沒事了。

2.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就是「因為有某種原因,必然會產生某種結果」。所以原告方可能會認為「醫師沒有去看病人,結果病人死掉」,因此認為醫師有過失。其實應對之道就是舉例:甲醫師沒有天天去看乙病人,結果乙病人還是活得好好的。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31&t=63741
李誠民 寫:施肇榮醫師您好!
長久以來(自我上這網站)我對您的映像,是開業醫與具法律素養的熱心人士,(?律師),同時您的發言多次提到醫師過失去刑法化(?法律正確用語我無),這是我二十多年來(自美國討論植物人拔除氣管插管適法性)認同的理念,所以特別關注與您的此網站發言,令我景仰

上期全聯會官方雜誌,得知您是理事,因這次台大器官捐贈愛滋事件後,才上網查您背景資料,卻只知是理事(應是開業醫),其餘關閉,所以個人建議您以下之意見:

1.現在是最好時機推醫師過失去罪化(不代表醫師過失沒民事追訴)但全聯會 醫學中心(區域)協會等等,對此次台大過失,沒有表示意見(至少媒體沒有),您是理事應借此機會,促請全聯會推醫師過失去罪化的重要性(至少台大柯醫師發言,觸及真相是否能呈現的言論,是媒體與社會能接受的,個人觀察),
2.否則發起醫師投書衛生署長信箱,促使台灣衛生主管官署重視,另外就只有您聯合具法學素養與認同您主張的 醫師,投書司改會 檢改會,以免造成日後冤獄或真相更不能呈現,等十年二十年...發現錯誤,想彌補也無法彌補的事實,我以江國慶案作代表例子(也許不當或不對),但個人認知是相同道理

個人才疏學淺,又缺乏法學知識,但個人認同您的醫師過失除罪化的論點,所以作以上建議,請指教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李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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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67
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23, 2010 10:18 am

Re: 加強把關 器捐前先比對愛滋名單

文章 李誠民 »

謝謝施醫師指教!
醫療鑑定委員會或健保申覆案件實例,在每期全聯會官方雜誌--台灣醫界都有專欄,我個人只是看看而已,(因非當事 人或有權看過病例--raw data等),對我思維只有干擾而無改進

所以您對我個人在本網站發言---過勞死(我不喜歡的名詞,住院醫師值班時數) 安寧緩和醫療修正條例 或現在器官捐贈者愛滋問題,台灣法律根本不必送立法院,而成為法律的個人見解,同意嗎?尤其是醫師過失除罪化的修法是根本 迫切的事,您同意嗎?

台灣醫界一直 是台大領導(至少這二十年來),醫師(實習醫師 住院醫師 主治醫師...等)血統太純正了,以致邏輯思維太狹隘,霸權心態(也許我用詞不當)或心胸無法開放,以致影響台灣醫界整個醫學發展與醫師思維(從台灣所有醫學研討會或年會,從不重視與會的權益--討論,就可看出),;但這也不會太久了,因為從全聯會的醫師異動(尤其到六 七八月)就可看出,台大有愈來愈多的其他醫學院醫師(住院醫師?!)加入,血統能一直純正嗎?思維邏輯會能不改變嗎?還能不尊重其他醫師(尤其基層醫師)的觀念與學養嗎?

結論:有關醫師倫理與道德規範的事,應由醫界自律與規範,法律只會戕害醫師基本信仰與價值觀,損害的是病患權益(國民)
再次謝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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