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公移山修法計畫-刑法相關具體訴求
版主: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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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移山修法計畫-刑法相關具體訴求
刑法的功能在界定國家刑罰權發動的範圍,
而藉由刑罰的發動來達到刑期無刑的最終目的,
保障國家社會及個人的法益。
而刑罰的目的有三:
其一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罪責相符,
藉由處罰犯罪者,來撫慰受害人及滿足社會大眾的應報思想
其二為殺雞儆猴,以嚇阻行為人及一般人犯罪之念想(又稱為一般預防理論)
其三為再社會化,藉由監獄中的教化,
來化解犯罪者之惡性,以期待其能重返社會(又稱為特別預防理論)
而緊急情形之善意救助行為,雖有緊急避難法理可援用,
但若救助結果不符預期,有死傷狀況出現時,
被救助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提出告訴,
使善意救助人陷於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之罪名
某些法官又偏頗的/自以為正義的/自由心證的
認定善意救助人之注意義務應為專家等級(善良管理人義務)
因此玻璃娃娃案、救難義工案之類民刑事判決就此出爐
寒蟬效應次次加深,社會因而冷漠疏離
對善意救助者較高的要求本意是追求被救助者較高的救助品質。
良善的本意卻演化出毀滅性的結果:
一般人因為自知能力不到專家等級,
不敢做出法官眼中違法的救助行為,
大多速速離去免受牽連,急難者只能枯等專家的救助。
而專業救助者本來就不是隨時隨處可得的資源,
等待救助者的生機將會在等待專家的過程中隨時消滅,
對善意救助者給予刑事處罰的結果就如現今新聞所報導的
(翁跌倒2分鐘 沒人理遭輾斃)
另一個議題是專業人員面對的法律處境如何?
在緊急救助或是醫療等狀況,
救難環境的高度急迫性變化性與生命個體本身的獨特性。
醫療選擇的多樣性與同一治療結果的差異性
往往使專業人員即使發揮專業水準,
還是無法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
情緒需要宣洩的被救助者或家屬可能提告,
而專業救助者面對的卻是比一般救助者更為嚴峻的法律罪名:
業務過失傷害與業務過失致死罪
與令人絕望的法庭實務:
法官以專業水準要求是毋庸置疑,但是就因果關係的判定上,
往往打著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幌子,行條件推論之實:
a事件發生.b結果也存在時,直接反推若a不發生即b也不會發生,
因而判定a事件必須為b結果負責,
這時a可能是救助過程無關結果的小瑕疵;
或是只是諸多救助選擇方式之一,
卻被法官自由心證的認定專業人員的選擇不適宜,
或是依照C流派的理論來對D流派的裁量予以否定。
失敗率50%的情況,法官往往專注於成功率有50%,
將失敗狀況推定是過失造成,罪疑唯輕法則在過失判決中常蕩然無存.
心臟外科醫師面對複雜性心臟病,神經外科遇到車禍重傷
如果決定不開刀,病患家屬會因為不開刀的決定告上法庭
如果決定開刀,病患家屬會因為手術不成功告上法庭,
即使手術成功卻有後遺症,不管手術本身的高風險,
不管後遺症起因,一樣告上法庭
於是乎專業人員變成是台灣犯罪率最高的集團,外科醫生更是惡中之惡
於是乎內外婦兒重症急診醫師紛紛逃離,
新進醫師也從善如流避免進入犯罪集團
於是乎
各種專業人員在天災人禍中救難
第一考慮不是如何作最好,而是如何作才不會被告
於是乎風險高的方式,複雜的方式,
國外文獻中先進的方式,即使結果會更好也將不會被列入考慮,
因為被告風險太高,專業人員寧願實行防禦性最保守的作法
就刑罰之目的而言,過失犯本無惡性可言,
自然沒有有去除惡性融入社會的議題,
監獄本身不具有直接提供提昇注意能力的教育功能,
入監的嚇阻效果也聊備一格,
其嚇阻力與間接提昇注意的功能是遠遠的不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標準作業流程亦不需刑罰鞭策
對善意救助者用專家等級的過失標準來檢視,
而後殺雞儆猴,僅滿足被救助者或家屬的應報思想
對社會大眾得到的訊息是:
如果不是專家就別管閒事,管了閒事別人最好沒事,別人有事你也會有事
於是社會漸趨冷漠
對專業救助者
無視救助行為本身不可控之風險因素,
條件式的論斷過失,再對一般過失以刑法相繩,
對專業救助者的教訓是:
即使是百大名醫亦不免於法院的頌累
救人不如救狗,救命不如救美
國外有好撒瑪利亞人法來免除善意救助者之刑事責任,及一般過失之民事責任
國外醫療行為除罪化,大陸醫療除重大行為除罪化
國內至今除了僵化的法條與酷吏的法官外一無所有,
司法仍死守舊過失理論,法院運用條件說來論斷過失因果關係無怪乎網路上有
「進得了醫院的告醫師,進不了醫院的告救護車,
上不了救護車的告旁邊好心幫忙的人,
找不到人告的申請國賠。於是在恐龍法官的幫忙下,有告的都拿到誠意。」
我們必須反思這樣的法律環境究竟是保護了還是戕害了人民?
為了滿足極少部份人的正義,我們付出了多少的代價,
這樣的付出跟所得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們必須反思這樣的法律環境需不需要改變?
我們應該放任司法毀滅台灣的善心嗎?
我們要求有免於恐懼受難時沒有一般善意救助人而枯等到死的自由.
我們要求有免於恐懼善意救助他人,還必須面對刑法處罰的自由.
我們要求有免於恐懼未來四大皆空急重症崩毀,轉診死於救護車上的自由
在此呼籲國內應訂立特別法,對
一般善意救助者
於救助行為上免除刑事過失責任除,故意及重大過失外免除民事責任
專業救助者
就專業救助行為上,除故意及重大過失外免除刑事責任
全文和其他圖片,請上「醫聲論壇」下載
或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forum.php?f=216
並有相關新聞整理
感謝醫師全國聯合會施肇榮醫師熱心提供資料
感謝醫聲論壇許多不具名網友提供資料
facebook上有張志華醫師推動類似活動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20947307576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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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愚公移山修法計畫-刑法相關具體訴求
肉咖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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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醫院可打針 (爽) 要打針的病人請去大醫院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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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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