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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移山計畫的歷史
發表於 : 週五 8月 05, 2011 7:53 pm
由 hitachi
前言
看到特偵組陳主任檢察官的一番話
看到少數死守法條、傲慢的司法人員
將在緊急危難中熱心幫助他人的同胞,一一定罪
看到在許多對別人伸出援手的同胞,只因結果不理想,竟一一留下前科
權力帶來傲慢,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傲慢
造成了台灣人行善的心愈來愈薄,
敢對別人伸出援手的人也愈來愈少
台灣風災、水災、地震、土石流多,隨時都有危難發生
在這個時時受到大自然考驗的國家
我們沒有互助,就沒有生存
如果存著善心幫助他人,只因結果不理想,就留下前科
和法官的冷漠的一句「我已經從輕量刑了」…將心比心
誰還願意為別人無私的付出
921將滿12年的前夕,想起那時全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在每一個角落都感受到同胞的愛和互助
於是,我在論壇提出這個計畫
概論
對於法律的規定,已有法學專家的討論,我不是專家,不敢多言。
但今天對於許多事件深入了解後,發現一個問題,
台灣原本的刑法中,沒有針對
「對危難中的人伸出援手的行善人」,
給予特別的規定、更沒有保護
於是乎,見到身邊有人陷於危難,基於善心伸出援手後,
在沒救到人之前,反而造成因果關係中斷,讓自己變成保證人
如果施救的過程不是完美的,事後被找到一點瑕疵
這原本可能死傷於不可抗力的人,這下卻成了過失致死的被害人
原本「依法不具保證人身份」的自己,
卻因為「一時善心」,有時甚至是「冒著自己的生命危險」去伸出援手
這下卻成了「過失致死、傷害的罪犯」,被檢察官起訴
在大家對這層法律關係有了解以後,就知道自己應該怎麼做了
簡單說,路上有人跌倒了,或是有老人家要過馬路,
我們可以「好心去扶」嗎??
當然不可以去扶!!
你去扶的時候,可以保證他不會在你扶的過程又跌倒或你扶的動作拉傷嗎??
可以保證他沒有內傷,會因為攙扶的動作而加深的嗎??
法官對無因管理的注意義務可是要跟專家等同的,
至少要有救護員的水準
當我們自認無法達到標準時,就只好冷眼旁觀,
以免影響他被專業人員搶救的機會
所以慢慢的,看到「危難中之人」,最好就是「冷眼旁觀」
頂多通知「專業人士」前來施救
但問題來了,「專業人士」面對「結果不確定危難」
如果爭取時效,快速施救,馬上面臨一樣的問題
你能保證一切在掌握中嗎??
環境不會突然變化,讓你的施救反成傷害嗎??
你的施救有經過充分說明,經被救援者同意嗎??
你能保證,你已經做了萬全的準備嗎??
為什麼??因為我們發現,法院是這樣在要求大家的
所以就算是專業人士,也要做好「萬全準備」
還要「充分告知同意」才能出手
不然很可能就是「業務過失致死、傷害罪」的追訴
但為了面對「事後諸葛式的萬全檢討」
當下要做所謂的「萬全準備」和「充分告知同意」
是非常耗費人力、物力、時間成本
但危難還在,時間一分一秒過去,
為了完成法院的要求,
為了隨時隨地可能發生的危難,
如果不能不符成本地,準備大量人力、物力
大家只能看著同胞被「危難所吞噬」
這難道是法律對大家的期待
還是不合時宜的法律造成的必然結果
於是為了在「萬全準備」、「充分告知同意」
和「爭取時效」、「適當人力物力成本」之間取得平衡
「善意行為的去刑法」實為勢在必行
而讓「民事責任」甚至「保險」來平衡這個責任
以免台灣變成一個「不敢行善」的島
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
(1) 法令規定: 對父母子女的撫養義務等等
(2) 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有緊密之信賴感,如親屬、同居人)
(3) 自願承擔義務
依契約:醫療契約屬之
依無因管理:飛機上多管閒事的醫師屬之
(4) 危險共同體(如登山隊員之間)
(5) 危險前行為
因果關係中斷意義:亦謂「超越的因果關係」,
指前一條件已開始發生作用,但尚未造成結果發生之前,
被因前一條件所引發之後一條件介入,並獨立造成結果之發生,
從而造成前一條件之效力因而中斷。
一、 概念特徵:前條件與後條件存在「無前者,即無後者」之關係。
二、 舉例:甲持刀殺乙,乙受傷,由於丙下毒,乙因而死亡。
三、 評價:
(一)條件理論:
1、基本模式:先條件與最後之條件,均是結果發生的原因。
2、修正理論:僅最後條件與結果之發生具因果關係。
先前條件與結果之發生無因果關係。
(二)相當理論:僅最後條件與結果之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先前條件與結果之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
(三)客觀歸責理論:結果之發生,僅可歸責於最後之條件。先前條件與結果之發生無客觀歸責。
刑法相關法條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2 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 14 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第 15 條 (不作為犯)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6 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17 條 (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第 22 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五 8月 05, 2011 7:57 pm
由 hitachi
第一步,會把潤飾過的文章,
寄給「刑法專家」
包括教授們
然後就是社會團體、立委
小弟文筆不佳,常常是「句點王」
在這裡請求大家的協助……
另外,小弟還有「民事責任篇」和「保險的角色」
因為這也是商機,
到時候也會寄給保險公司,看能不能得到他們的支持
還請大家提出看法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五 8月 05, 2011 9:48 pm
由 lupin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六 8月 06, 2011 1:49 am
由 Liberty
手很癢, 很想幫忙潤飾.
但對於這種關於法律文章的寫作, 我實在笨拙且也沒經驗.
精通法律的大大們, 論壇迫切須要您的長才 !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六 8月 06, 2011 7:00 am
由 hitachi
Liberty 寫:手很癢, 很想幫忙潤飾.
但對於這種關於法律文章的寫作, 我實在笨拙且也沒經驗.
精通法律的大大們, 論壇迫切須要您的長才 !
就請大家直接出手吧!!
如果不好意思公開改,就pm給我吧!!
關於法律文章的寫作, 我也笨拙且也沒經驗,
所以常上論壇的朋友,就知道文章一部分是抄自網友的發言的
老話,一個人的精力、時間有限,論壇要集合眾人之力才能成事
「集合眾人之力」是需要「學習」和「練習」的
第一步,就是不要不好意思,
小弟也是一直厚著臉皮在論壇撒野,在大家的容忍下任意po文
有時候也蠻挫折的,像辛苦做的圖,有的大家不喜歡
不過,從大家真誠的反應,我也會學到東西
這次真的請大家幫忙,不要客氣
看著目標向前走 (眼汪汪)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六 8月 06, 2011 1:46 pm
由 g96510083
刑法的功能在界定國家刑罰權發動的範圍,而藉由刑罰的發動來達到刑期無刑的最終目的,保障國家社會及個人的法益
而刑罰的目的有三:
其一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罪責相符,藉由處罰犯罪者,來撫慰受害人及滿足社會大眾的應報思想
其二為殺雞儆猴,以嚇阻行為人及一般人犯罪之念想(又稱為一般預防理論)
其三為再社會化,藉由監獄中的教化,來化解犯罪者之惡性,以期待其能重返社會(又稱為特別預防理論)
而緊急情形之善意互助行為,雖有緊急避難法理可援用,
但若救助結果不符預期,有死傷狀況出現時,被救助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提出告訴,使善意救助人限於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之罪名
某些法官又偏頗的/自以為正義的/自由心證的認定善意救助人之注意義務應為專家等級(善良管理人義務)
因此玻璃娃娃案,救難義工案之類民刑事判決就此出爐,寒蟬效應次次加深,社會因而冷漠疏離
就刑罰之目的而言,過失犯本無惡性可言,自然沒有有去除惡性融入社會的議題
對善意救助者用專家等級的過失標準來檢視,而後殺雞儆猴,僅滿足被救助者或家屬的應報思想
對社會大眾得到的訊息是:
如果不是專家就別管閒事,管了閒事別人最好沒事,別人有事你也會有事
於是社會漸趨冷漠
對善意救助者過高的要求本意是追求被救助者較高的救助品質,獲得的結果是除了專家的救助外,一般人因為自知能力不到專家等級,不敢做出法官眼中違法的救助行為,根本不敢出手救助.
而專業救助者本來就不是隨時隨處可得的資源,等待救助者的生機將會在等待專家的過程中隨時消滅,
對善意救助者給予刑事處罰的結果就如現今新聞所報導的(翁跌倒2分鐘 沒人理遭輾斃)
我們必須反思這樣的法律環境究竟是保護了還是戕害了人民?為了滿足極少部份人的正義,我們付出了多少的代價,這樣的付出跟所得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們必須反思這樣的法律環境需不需要改變?
國外有好撒瑪利亞人法來免除善意救助者之刑事責任,及一般過失之民事責任
國內至今除了僵化的法條與酷吏的法官外一無所有
我們要求有免於恐懼受難時沒有一般善意救助人而枯等到死的自由.
我們要求有免於恐懼善意救助他人,還必須面對刑法處罰的自由.
在此呼籲國內應有類似特別法,對
一般善意救助者於救助行為上,免除刑事過失責任,除重大過失外免除民事責任
專業救助者就專業救助行為上,除故意及重大過失外免除刑事責任
ps.專業救助者如果要一起包進去,要有另一段引言
今天下午有七夕拜拜任務,其他靠各位了
ps.僅以本人淺薄所學,略為插上一句話,大家一起集思廣益吧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六 8月 06, 2011 5:56 pm
由 hitachi
非常謝謝g96510083出手,
果然比我這個不專業的小子好多了
後續還有一些要麻煩g大的事,也請千萬拜託了 (窮)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六 8月 06, 2011 10:59 pm
由 SIMON
g96510083 寫:刑法的功能在界定國家刑罰權發動的範圍,而藉由刑罰的發動來達到刑期無刑的最終目的,保障國家社會及個人的法益
而刑罰的目的有三:
其一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罪責相符,藉由處罰犯罪者,來撫慰受害人及滿足社會大眾的應報思想
其二為殺雞儆猴,以嚇阻行為人及一般人犯罪之念想(又稱為一般預防理論)
其三為再社會化,藉由監獄中的教化,來化解犯罪者之惡性,以期待其能重返社會(又稱為特別預防理論)
而緊急情形之善意互助行為,雖有緊急避難法理可援用,
但若救助結果不符預期,有死傷狀況出現時,被救助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提出告訴,使善意救助人限於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之罪名
某些法官又偏頗的/自以為正義的/自由心證的認定善意救助人之注意義務應為專家等級(善良管理人義務)
因此玻璃娃娃案,救難義工案之類民刑事判決就此出爐,寒蟬效應次次加深,社會因而冷漠疏離
就刑罰之目的而言,過失犯本無惡性可言,自然沒有有去除惡性融入社會的議題
對善意救助者用專家等級的過失標準來檢視,而後殺雞儆猴,僅滿足被救助者或家屬的應報思想
對社會大眾得到的訊息是:
如果不是專家就別管閒事,管了閒事別人最好沒事,別人有事你也會有事
於是社會漸趨冷漠
對善意救助者過高的要求本意是追求被救助者較高的救助品質,獲得的結果是除了專家的救助外,一般人因為自知能力不到專家等級,不敢做出法官眼中違法的救助行為,根本不敢出手救助.
而專業救助者本來就不是隨時隨處可得的資源,等待救助者的生機將會在等待專家的過程中隨時消滅,
對善意救助者給予刑事處罰的結果就如現今新聞所報導的(翁跌倒2分鐘 沒人理遭輾斃)
我們必須反思這樣的法律環境究竟是保護了還是戕害了人民?為了滿足極少部份人的正義,我們付出了多少的代價,這樣的付出跟所得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們必須反思這樣的法律環境需不需要改變?
國外有好撒瑪利亞人法來免除善意救助者之刑事責任,及一般過失之民事責任
國內至今除了僵化的法條與酷吏的法官外一無所有
我們要求有免於恐懼受難時沒有一般善意救助人而枯等到死的自由.
我們要求有免於恐懼善意救助他人,還必須面對刑法處罰的自由.
在此呼籲國內應有類似特別法,對
一般善意救助者於救助行為上,免除刑事過失責任,除重大過失外免除民事責任
專業救助者就專業救助行為上,除故意及重大過失外免除刑事責任
ps.專業救助者如果要一起包進去,要有另一段引言
今天下午有七夕拜拜任務,其他靠各位了
ps.僅以本人淺薄所學,略為插上一句話,大家一起集思廣益吧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日 8月 07, 2011 10:04 pm
由 g96510083
刑法的功能在界定國家刑罰權發動的範圍,而藉由刑罰的發動來達到刑期無刑的最終目的,保障國家社會及個人的法益
而刑罰的目的有三:
其一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罪責相符,藉由處罰犯罪者,來撫慰受害人及滿足社會大眾的應報思想
其二為殺雞儆猴,以嚇阻行為人及一般人犯罪之念想(又稱為一般預防理論)
其三為再社會化,藉由監獄中的教化,來化解犯罪者之惡性,以期待其能重返社會(又稱為特別預防理論)
而緊急情形之善意救助行為,雖有緊急避難法理可援用,
但若救助結果不符預期,有死傷狀況出現時,被救助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提出告訴,使善意救助人限於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之罪名
某些法官又偏頗的/自以為正義的/自由心證的認定善意救助人之注意義務應為專家等級(善良管理人義務)
因此玻璃娃娃案,救難義工案之類民刑事判決就此出爐,寒蟬效應次次加深,社會因而冷漠疏離
對善意救助者較高的要求本意是追求被救助者較高的救助品質.良善的本意卻演化出毀滅性的結果:一般人因為自知能力不到專家等級,不敢做出法官眼中違法的救助行為,大多速速離去免受牽連,急難者只能枯等專家的救助.而專業救助者本來就不是隨時隨處可得的資源,等待救助者的生機將會在等待專家的過程中隨時消滅,對善意救助者給予刑事處罰的結果就如現今新聞所報導的(翁跌倒2分鐘 沒人理遭輾斃)
另一個議題是專業人員面對的法律處境如何?
在緊急救助或是醫療等狀況,救難環境的高度急迫性變化性與生命個體本身的獨特性.醫療選擇的多樣性與同一治療結果的差異性
往往使專業人員即使發揮專業水準,還是無法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
情緒需要宣洩的被救助者或家屬可能提告,而專業救助者面對的卻是比一般救助者更為嚴峻的法律罪名:業務過失傷害與業務過失致死罪
;與令人絕望的法庭實務:法官以專業水準要求是毋庸置疑,但是就因果關係的判定上,往往打著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幌子,行條件推論之實:
a事件發生.b結果也存在時,直接反推若a不發生即b也不會發生,因而判定a事件必須為b結果負責,這時a可能是救助過程無關結果的小瑕疵;或是只是諸多救助選擇方式之一,卻被法官自由心證的認定專業人員的選擇不適宜,或是依照C流派的理論來對D流派的裁量予以否定.
失敗率50%的情況,法官往往專注於成功率有50%,將失敗狀況推定是過失造成,罪疑唯輕法則在過失判決中常蕩然無存.
心臟外科醫師面對複雜性心臟病,神經外科遇到車禍重傷
如果決定不開刀,病患家屬會因為不開刀的決定告上法庭
如果決定開刀,病患家屬會因為手術不成功告上法庭,即使手術成功卻有後遺症,不管手術本身的高風險,不管後遺症起因,一樣告上法庭
於是乎專業人員變成是台灣犯罪率最高的集團,外科醫生更是惡中之惡
於是乎內外婦兒重症急診醫師紛紛逃離,新進醫師也從善如流避免進入犯罪集團
於是乎專業人員在天災人禍中救難/外科醫生在開刀房中行醫,第一考慮不是如何作最好,而是如何作才不會被告
於是乎風險高的方式,複雜的方式,國外文獻中先進的方式,即使結果會更好也將不會被列入考慮,因為被告風險太高,專業人員寧願實行防禦性最保守的作法
就刑罰之目的而言,過失犯本無惡性可言,自然沒有有去除惡性融入社會的議題
監獄本身不具有直接提供提昇注意能力的教育功能,入監的嚇阻效果也因高緩刑率而聊備一格,
其嚇阻力與間接提昇注意的功能是遠遠的不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標準作業流程亦不需刑罰鞭策
對善意救助者用專家等級的過失標準來檢視,而後殺雞儆猴,僅滿足被救助者或家屬的應報思想
對社會大眾得到的訊息是:
如果不是專家就別管閒事,管了閒事別人最好沒事,別人有事你也會有事
於是社會漸趨冷漠
對專業救助者無視救助行為本身不可控之風險因素,條件式的論斷過失,再對一般過失以刑法相繩,
對專業救助者的教訓是:即使是百大名醫亦不免於法院的頌累,救人不如救狗,救命不如救美
國外有好撒瑪利亞人法來免除善意救助者之刑事責任,及一般過失之民事責任
國外醫療行為除罪化,大陸醫療除重大行為除罪化
國內至今除了僵化的法條與酷吏的法官外一無所有,司法仍死守舊過失理論,法院運用條件說來論斷過失因果關係
無怪乎網路上有「進得了醫院的告醫師,進不了醫院的告救護車,上不了救護車的告旁邊好心幫忙的人,找不到人告的申請國賠。於是在骨董法官的幫忙下,有告的都拿到誠意。」
我們必須反思這樣的法律環境究竟是保護了還是戕害了人民?為了滿足極少部份人的正義,我們付出了多少的代價,這樣的付出跟所得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們必須反思這樣的法律環境需不需要改變?
我們要求有免於恐懼受難時沒有一般善意救助人而枯等到死的自由.
我們要求有免於恐懼善意救助他人,還必須面對刑法處罰的自由.
我們要求有免於恐懼未來四大皆空急重症崩毀,轉診死於救護車上的自由
在此呼籲國內應訂立特別法,對
一般善意救助者於救助行為上,免除刑事過失責任,除故意及重大過失外免除民事責任
專業救助者就專業救助行為上,除故意及重大過失外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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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不說話,我就野人獻曝一下,江郎才盡只能想到這麼多,寫的有點雜亂,大家多幫忙吧
愚公移山計畫2-民事和保險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8, 2011 7:13 pm
由 hitachi
從施救者的角度,善行去刑化之後,固然會提高施救的意願
但從被救者的角度來看,要如何得到保障
就是要靠民事責任了
問題在民事責任該界定在什麼範圍呢??
舉例子來看
今天如果郭台銘和陳樹菊一起落水
旁邊有個救生圈
請問你應該救那一個??
如果「善行沒有去刑化」,那你都不該救!
應該打119、110等「專業人士」來救
不然你能「保證丟救生圈的過程沒有過失」嗎??
如果「善行去刑化」,你就不用擔心沒救成會坐牢
這下要考慮「如果有過失的民事賠償」問題!!
就法院的判例看起來
「當然要救陳樹菊」,因為救郭台銘有過失
法院會衡量對方「因為你善意救人的過失」
造成對方的損失,而判你天價的賠償
同樣的道理,如果有40歲和80歲的一起落水
聰明的你一定知道……
對!要救80歲的,因為萬一沒救起來,賠的比較少
這就是台灣司法教我們的
而且你也知道,要嘛救的好好的,要嘛沒救成死了也好
如果救一半,變成植物人,那賠償才嚇死人
問題是,沒盡力怎麼知道會不會救成??
如果不知道你要救的這個人「值多少賠償」
最好的做法,就是「當每個人都是郭台銘」
如果沒救起來,被找到一點過失
就只能「對不起自己的家人」
所以我們應該修法
在善意救助行為不負刑責的前提下
「對於善意施救者的民事責任」應有上限
例如200萬,這樣的好處有二
一來行善者可以保險,如果我要行善,我知道我的風險和責任
我不會「不小心救到一個千萬身價的人,害我自己傾家蕩產」
如果我要從事「救人的行為」或「救人的業務」
我知道我的風險,保險公司也可以精算出費率
我可以投保,
如果以現在法官自由心證,重則3000萬,輕則100萬
想行善的人,只好把風險都當成3000萬
二來身價高的人會去保險,因為他知道,他不能把自己未來財務責任
都依賴「告施救者拿誠意」
沒錯,要投保,在出遊、出門工作前,要考量自己的責任
而投保應有的壽險
請會員提出文章的修改,謝謝 (眼汪汪)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8, 2011 8:13 pm
由 Liberty
助推一下!
大家都忘了這個版面嗎 ?
該給G大和Hitachi大一些掌聲的 !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8, 2011 8:57 pm
由 genius.kid
太感人了
謝謝你 !
Re: 愚公移山計畫公開稿-刑事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8, 2011 9:53 pm
由 hitachi
Re: 愚公移山計畫2-民事和保險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8, 2011 10:46 pm
由 肉咖
hitachi 寫:....
同樣的道理,如果有40歲和80歲的一起落水
聰明的你一定知道……
對!要救80歲的,因為萬一沒救起來,賠的比較少
這就是台灣司法教我們的
(爽)
(怕怕)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8:16 am
由 hitachi
請大家想一想有那些團體有興趣
有可能對立法院施壓
請附上,也幫我找email
公開的email就po出來,不公開的就pm給我
學生家長團體(家長一定不希望自己小孩誤觸法網)
教師公會
教育部
法務部(反正他們一定反對,但還是要通知一聲)
特偵組??
立法院那些立委,藍綠都好(只有楊志良不要)
司法院
消防署
救難協會
各大學學生會
各法律系系學會、醫學系系學會
司法改革會
醫師全聯會,醫院協會
各大媒體
還有呢??
怕「河蟹」嗎??嗯,發出去的信會註明我發信給以上各個團體
總不可能「全河蟹」吧!!
另外,我會附上論壇的名號和網址,
另附上「誠意之島」圖,並說明我是此圖原作者
就算「愚公移山」不成,
也會給論壇大打廣告
再來,可能有朋友上來,也可能有更多人來踢館,請大家準備 (高處不勝寒)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8:40 am
由 鳴人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8:48 am
由 hitachi
要不要加入
消基會
董氏基金會
宗教團體呢??
教會??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8:54 am
由 gary
我認為需要所有不同意見團體的支援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9:03 am
由 hitachi
gary 寫:我認為需要所有不同意見團體的支援
謝謝您的支持
但「所有團體」不明確,
例如,可預期的「經濟部」和「陸委會」就不在發信名單內
至於教會,我知道「長老教會」一向比較積極
但我對那個系統不熟,還請網友指教
我是認真的,要開戰了 (高處不勝寒)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9:10 am
由 lupin
從人性面來考量,有些需要醫師放手一搏救治的疾病患者組成的團體應該也會有興趣。
有弱勢團體的奧援或一起發聲,會有一定的新聞性和力量。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email protected]
中華民國關懷魚鱗症協會
[email protected]
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協會
[email protected]
社團法人台灣泡泡龍病友協會
[email protected]
請各位前輩再補充....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10:35 am
由 施肇榮
hitachi 寫:gary 寫:我認為需要所有不同意見團體的支援
謝謝您的支持
但「所有團體」不明確,
例如,可預期的「經濟部」和「陸委會」就不在發信名單內
至於教會,我知道「長老教會」一向比較積極
但我對那個系統不熟,還請網友指教
我是認真的,要開戰了 (高處不勝寒)
宗教團體的力量非常大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12:01 pm
由 肉咖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12:03 pm
由 壞人卡
請加入
醫師公會全聯會
與
各縣市醫師公會 (完美計劃)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2:41 pm
由 hitachi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10:12 pm
由 lupin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11:38 pm
由 銀色大道
日立大,敬佩你!!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二 8月 09, 2011 11:47 pm
由 fat
Re: 愚公移山計畫2-民事和保險篇,請幫忙潤飾文章
發表於 : 週三 8月 10, 2011 7:21 pm
由 Nezard
印象中有篇故事是這樣子的…
一名穿著男性裝束的少女,手持著獵槍在雪地中打獵。
途中他發現了三個男子,他們的貨車翻覆、又不巧碰到暴風雪,苦無食物而顫抖著。
少女懷著好心、分給他們獵來的野兔,在雪地中升起營火。
其中一個男子送給她一枚戒指,以表微薄的感謝之意。
少女原是騎著摩托車四處旅行的旅人,碰巧在這嚴寒之地遇到他們。
她那台會講話的摩托車問她:「你為什麼要救他們呢?」
「因為我希望,以後如果是我遇到這種情況,也會有人對我伸出援手。」
三天之後,天空放晴了,大家的體力也都恢復了。
於是他們四人一起把翻覆的貨車扶起來。
喀喀!沒想到剛把貨車扶起來,其中一人便掏出槍來指著少女。
身經百練的她假裝投降、趁著對方鬆懈之時,掏出槍、迅雷不及掩耳的把那三人都殺了。
少女尚未從方才的驚嚇中恢復,視線卻被貨車吸引過去。
她撥開遮掩用的帆布後,發現裡面有一具女性的人骨。
原來他們三人是人口販子,三天前在雪地中不小心翻覆之後,因為缺乏食物便把擄來的少女給吃了。
之後遇到了這位好心要幫助他們的少女,先是假惺惺的接受他們的幫助。
等到體力恢復之後,想找東西補償他們之前的損失,便想抓她來當代替品。
……(下略)
--《奇諾の旅Ⅱ》〈第一話,「吃人的故事」─I Want to Live.─ 〉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四 8月 11, 2011 9:24 am
由 lupin
大愛電視台 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
[email protected]
我的患者中有一定比例的慈濟會員,這個電視台的收看率還算不錯。
愚公移山計畫的核心精神即是大愛的安全展現,和該電台宗旨應十分契合,合作可期。
Re: 愚公移山計畫- 請支援-提供社團和email
發表於 : 週四 8月 11, 2011 9:27 am
由 newsh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