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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7:11 pm
由 hitachi
最近比較忙,較少上站
好像被呼叫了很多次…… (窮)
再來的圖,都會先請我家董事長看過ok,再po,以求提高共鳴度
還有幾張目前在修改中……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7:19 pm
由 Vivian
(不要啊) (眼汪汪)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7:27 pm
由 brian1968
(壓力) (壓力) (壓力) (樂奔)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7:29 pm
由 er8526
(不要啊)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7:31 pm
由 auricle
領旨. (orz之銅鈴眼) (跪拜禮new)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7:32 pm
由 judy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7:35 pm
由 老烏鴉
更悲哀的是, 醫院當局還向施暴者鞠躬哈腰道歉
醫者的悲哀, 死沒人哭的呆丸醫生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7:35 pm
由 老烏鴉
重複, 自刪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7:36 pm
由 superdog
讚~ 可憐,我們大家的聰明才智,都用盡在活在當下的EQ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7:54 pm
由 施肇榮
hitachi 寫:最近比較忙,較少上站
好像被呼叫了很多次…… (窮)
再來的圖,都會先請我家董事長看過ok,再po,以求提高共鳴度
還有幾張目前在修改中……
1.是否加上護士, ie , 醫師、護士
2.男性 + 女性的身影反白
3.修正妥適後,大量散發給媒體、立法院、醫改會等....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8:09 pm
由 hitachi
老問題,一收進焦點評論,圖就不能改了
所以先這樣放
文字已修改!
但個人認為如果男女都反白,圖片張力會下降
要修成反白沒問題
先請大家討論看看
至於投稿……是不是會曝露身份??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8:24 pm
由 cwhung
Hitachi大大
(親一個)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8:36 pm
由 lupin
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8:37 pm
由 kwojohn
.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8:42 pm
由 OYAYA168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8:45 pm
由 timh
讚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8:47 pm
由 forester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8:48 pm
由 施肇榮
OYAYA168 寫: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
指的是警察、救火員、軍人
絕對不包括醫師、護士
現前台大醫院失火
手術中醫師、護士逃命
導致麻醉中病人死亡
檢察官偵查終結,不起訴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9:15 pm
由 施肇榮
forester 寫: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醫師只有處於保證人地位救人時,是義務
而且,醫師必須有不受干擾及安全無虞的環境及設施下才能救人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9:17 pm
由 Boogy
OYAYA168 寫: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所以林憶直醫師要申請釋憲!
Dr. 林 , 加油!!
(樂奔)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9:22 pm
由 judy
施肇榮 寫:forester 寫: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醫師只有處於保證人地位救人時,是義務
而且,醫師必須有不受干擾及安全無虞的環境及設施下才能救人
感謝施大的法學教育
先求自保再說 (爽) (爽) (爽)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9:23 pm
由 Lionet
forester 寫: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醫師的義務在醫師法第三章,急救的義務在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另外也規定在醫療法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當然什麼是無故拖延,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唯一能主張的是,『該危險內容與業務無關,即執行業務之人並無面對該危險之義務時,自然得以援用』。
(
http://tw.myblog.yahoo.com/ymmcc-ymmcc/ ... &next=3651)
有義務面對起肖打人的病患/家屬的是警察,不是醫師。
要要求醫師盡義務,首先是要有安全的環境。
安全的環境當然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不然是要黑道來圍事嗎? (怒火中燒)
另外我也想問一下,『依法補助』這種東西有存在過嗎? (咦)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9:25 pm
由 施肇榮
hitachi 寫:老問題,一收進焦點評論,圖就不能改了
所以先這樣放
文字已修改!
但個人認為如果男女都反白,圖片張力會下降
要修成反白沒問題
先請大家討論看看
至於投稿……是不是會曝露身份??
開始大力的散吧
甚麼理論、醫德都不能超越自己的性命
醫師不能罷工
但至少把心中的話說出來吧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9:31 pm
由 施肇榮
Lionet 寫:forester 寫:lupin2009 寫:~~~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醫師的義務在醫師法第三章,急救的義務在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另外也規定在醫療法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當然什麼是無故拖延,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唯一能主張的是,『該危險內容與業務無關,即執行業務之人並無面對該危險之義務時,自然得以援用』。
(
http://tw.myblog.yahoo.com/ymmcc-ymmcc/ ... &next=3651)
有義務面對起肖打人的病患/家屬的
是警察,不是醫師。
要要求
醫師盡義務,首先是要有安全的環境。
安全的環境當然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不然是要黑道來圍事嗎?
你說對了!!
醫療法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
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
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9:51 pm
由 壞人卡
from: 搶救急診室
雖然越來越多的急診人失望的離開急診換跑道去,可是如果有一天因為我們的努力,把急診室的春天找回來,相信他們體內流著的急診人的熱血,會驅使著他們回來這個神聖的戰場的,請各位向林憶直醫師致敬,因為他就是本來已經去當診所醫師了,只因自己不忘記自己是個急診醫師,才在今年重新回到恩主公醫院急診服務.....我們的政府長官們,你們看到了嗎?你們聽到了嗎?你們不在乎我們這些不管在深夜,假日,過年,不管是921, SARS還是H1N1,一直都是在第一線衝鋒陷陣的急診人的心聲嗎??
................................................................................................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8, 2011 10:51 pm
由 tedwang
感謝大家集思廣益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2:04 am
由 施肇榮
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5:00 am
由 keinmal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5:10 am
由 lijen
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
Re: 新圖,依法逃命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9, 2011 7:49 am
由 lupin
hitachi 寫:
但個人認為如果男女都反白,圖片張力會下降
要修成反白沒問題
只有男性反白有另一層含意,代表如果醫師不逃命,家人小孩原來牽的爸爸
會變成白色靈體,剛好呼應「變成家人一輩子的遺憾」這句話,家庭的完整性就破滅了。
所以原圖的的唯一反白是很棒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