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開藥吃出問題 也能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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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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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開藥吃出問題 也能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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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開藥吃出問題 也能藥害救濟

【聯合報╱記者施靜茹、羅印冲/台北報導】
2011.04.20 04:03 am

圖檔

記者陳立凱攝影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藥害救濟法修正案,藥害救濟基金會指出,過去有三成申請案不予給付,都是因為適應症外使用藥品被駁回,法案通過後,對民眾更有保障。
「適應症外使用藥品(off-label use)」在臨床上頗為常見。提案立委黃淑英舉例,阿斯匹靈本治療疼痛,後來醫界發現,微量阿斯匹靈可治療心血管疾病,雖然藥廠並未申請新藥證,卻已是公認的療效;新法通過後,未來心血管病患只要依照醫師指示服用阿斯匹靈,吃出問題也可依法要求藥害救濟。

黃淑英說,依修法前條文,民眾照醫師囑咐吃藥,一旦吃出問題,卻因不符合適應症,無法申請藥害救濟,非常不合理。修法新增但書,只要醫師開藥符合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就適用藥害救濟條件。



製表/施靜茹 藥害救濟基金會諮詢宣導組長遲蘭慧說,過去每年約接獲約100到200件申請案,但去年高達260多件,主要是民眾愈來愈有藥害救濟觀念。基金會成立迄今,已接獲1464件申請案,共核可635件,平均救濟金額每件1萬元至60萬元,認定因藥害致死者,最高可獲賠200萬元。
根據該基金會統計,過去有三成申請案不予救濟,大部分的原因都是未依藥物許可證的適應症用藥。衛生署對申請藥證嚴格把關,有些醫師對藥品,會以「適應症外使用」開給病人。

台北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主治醫師關尚勇舉例,卡巴氮平是癲癇用藥,但不少骨科醫師用來治坐骨神經痛,或牙醫用來治三叉神經痛。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任技正戴雪詠表示,抗癲癇藥卡巴氮平對付三叉神經有效,但若申請改善頭痛適應症,就不可能過關,因為藥效強,可能導致強烈副作用。

遲蘭慧指出,藥害救濟法2000年通過後,第2年成立基金會,每年約有600家領有西藥許可證的藥廠,提撥銷售額千分之0.4比率金額,一年約3億元基金,去年實際撥款2億2千萬元。

申請藥害流程

民眾上網或打電話,填具申請書後,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和病歷摘要(死亡者可由繼承人代申請),送藥害救濟基金會,先由專科醫師初步審查,再交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通常需150至180個工作天。

●藥害救濟基金會電話02-2358-7343

●網址http://www.tdrf.org.tw/
藥害救濟放寬 按醫囑吃藥可適用
〔記者洪素卿、施曉光/台北報導〕按照醫師囑咐吃藥,吃出了要命副作用,卻求助無門?這種情況可望有解!

審核通過 最高可獲賠200萬

立法院昨日三讀修正通過藥害救濟法,放寬藥害救濟範圍,除依據說明書、使用合法藥物、出現嚴重副作用時可獲得救濟之外;未來即使醫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記載的適應症或效能開藥,一旦吃出問題,民眾仍有機會獲得藥害基金支付一萬到兩百萬元不等的給付。

藥害救濟基金會諮詢宣導組組長遲蘭慧指出,我國從一九九九年推動藥害救濟制度,審核完成的案件中,有五十.八%獲得給付,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所謂的「說明書適應症外用藥(off lable use)」,占所有審核案件三成。

例如,有將近兩百人是一直到出了事、想要申請救濟的時候才知道,他長期以來服用治療腰痛的藥物原來是抗癲癇的藥,結果不但吃藥傷身,到了藥害救濟還被排除於門外。

遲蘭慧說,這些礙於法制、不能獲得給付的案件中,其中卻也不乏「非用該藥不可」的患者,因此才會進行修法。

民眾一旦通過藥害救濟審核,因藥害而造成死亡,例如先前有人服用抗癲癇藥物造成史蒂芬強生症候群、皮膚潰爛死亡,可獲得兩百萬元給付;若因為藥品副作用造成極重度障礙,其給付上限是兩百萬元。此外,因為藥物副作用住院給付則是從一萬到六十萬元不等。

適應症外使用藥害須審核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任技正戴雪詠指出,根據新修正規定,未來這類適應症外用藥的藥害案件,除由基金會兩位專科醫師初審,還會由委員會審核,除了審視是否符合當時的醫學原理外,還須認定是否「合理使用」。

例如,雖然醫師認為某個藥品治療牙痛很有用,但問題是該藥風險很大,即使學理上非常有用,但明明有較低風險的藥物卻棄之不用,則不算合理使用,患者無法獲得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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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開藥吃出問題 也能藥害救濟

文章 MK »

符合學理可以申請藥害救濟...

那健保給付可以通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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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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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開藥吃出問題 也能藥害救濟

文章 mowball »

應該加強宣導
自行去藥房買藥
是違法的而且不適用藥害救濟
l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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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開藥吃出問題 也能藥害救濟

文章 lapa »

這個很好
不然一些案例是
病人無法藥害救濟 回過頭來就是告醫師
未盡"告知義務" 未告知處方外用藥之副作用會傷害身體

若是可以依法補助
間接說明用藥有學理醫學上依據
( 衛生署先前有公函處方外用藥要徵得病人同意)
這樣從事前要告之說明"阻卻違法" 現在變成"合法"依學理文獻用藥 不是很好嗎????
畢竟統計起來醫師用藥大約20%是處方外用藥
最後由 lapa 於 週三 4月 20, 2011 1:1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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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開藥吃出問題 也能藥害救濟

文章 施肇榮 »

mowball 寫:應該加強宣導
自行去藥房買藥
是違法的而且不適用藥害救濟
藥害救濟法【民國 89 年 5 月 31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
  之藥物。
三、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
  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
  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第 4 條 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
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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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開藥吃出問題 也能藥害救濟

文章 guest »

所以去藥房找藥師開藥也能藥害救濟!?

(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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