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莊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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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1.04.13
國道三號走山事件,交通部前天才定調「無明顯人員疏失」,監察院經一年調查,昨天公布調查結果,推翻交通部的說法,認定交通部有嚴重的人為疏失,通過糾正交通部,並要求行政院在兩個月內依調查結果追求公務員責任。
監委周陽山指出,此一走山事件「是非常嚴重的疏失」,但交通部只懲處六名高公局北區工程處負責維修的養護人員,懲處範圍不夠。相關環節、追究範圍如中央地質研究所、經濟部、國道工程局等,行政院均應依調查報告提出檢討及究責名單。
周陽山說,監院查出在二○○八年就有一分調查報告指該崩塌地是順向坡、高危險區,卻因機關間橫向聯繫不足,使得這項重大公安訊息未能充分傳達。
調查報告指出,高公局一直到國道三號走山時,還不知該地的邊坡已被標示為「岩體滑動高潛勢區」,錯失檢討改善的契機,導致這次災變未能預加防杜的關鍵成因。
九成地錨受損
周陽山指出,這次崩塌地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原設計施作完成五百七十二支地錨,事件發生後,僅殘存五十八支,受損率竟高達九成。
周陽山說,以每支地錨六十公噸的拉力來計算,原預估可拉住三點四萬公噸的土量;但這次事件,實際滑坡土量達到四十一萬公噸,是當初預估的十一倍多,這反映八○年代的工程安全標準,已不符合二十年後的真實情況,政院未來有必要提高安全標準,否則無法應對災變。
工程標準要提高
監委劉玉山、葉耀鵬表示,其他疏失還包括崩塌邊坡原設計地錨擋土設施,在地震時所提供的安全係數不足,較既有規範少百分之十二點七;國公局未依「公路養護手冊」執行崩塌邊坡巡查作業;高公局北區工程處無視邊坡崩塌風險,未經審慎決策就冒然停用坍方偵測器等。
國三走山事件 監院:交部嚴重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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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走山事件 監院:交部嚴重疏失
1.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為而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2. 所謂的廢話,就是一種聽起來很具體,實際上是很空洞的一種話。它看起來像是講到問題的徵結了,實際上是在迴避所有的答案。所以這種話聽起來很流暢,但它注定是要作廢的。
3.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5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外用藥一次得給予五日份用量;偏遠地區,得視病情需要,給予最高七日份用量;對於慢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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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5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外用藥一次得給予五日份用量;偏遠地區,得視病情需要,給予最高七日份用量;對於慢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