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錯血婦喪命 醫師不起訴遭質疑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216093.shtml
【聯合報╱記者蔡容喬、藍凱誠/高雄報導】 2011.03.17 02:46 am
高雄市某婦產科診所去年發生護士驗錯血導致孕婦喪命,檢察官認為醫師不知情、護士有悔意,將醫師不起訴、護士緩起訴,引發護理人員質疑,認為根據醫療法,驗血須由醫檢師執行,將向市衛生局檢舉該院違法。
這家診所院長呂姓醫師昨天以正在看診為由,不願受訪;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俊力說,檢方對被告有利證據,也一併調查;簡姓護士如果沒有過失,在檢方偵查時大可陳述清楚,檢察官不會冤枉她,由於案件詳細內情,外人並不十分了解,可能因此造成誤解,既然護理師公會有疑慮,檢察官會再了解情況,釐清疑點。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高雄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昨天均發布聲明,譴責該診所由護理人員為病人驗血,違反醫事檢驗師法和醫療法,依法可以開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理事長潘純媚表示,根據醫事檢驗師法第12條,「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屬醫事檢驗師業務,若醫院沒有醫檢師,也須外包給專業檢驗所。
醫師指示護理人員為病人驗血,並不是護理專業認可,護理人員應該要勇於拒絕。潘純媚說,醫院管理者有責任熟悉各項醫事專門法規,不能以醫囑之名,叫護理人員違法。
潘純媚表示,她請教資深醫檢師後發現,該診所使用「玻片法」驗血型,早在30年前就被認為不夠準確,目前各醫院醫檢師早已經改用6管法檢驗血型,血清和血球血型檢測均吻合,才能確認血型。
高雄市衛生局科長吳明正表示,根據醫療法和醫事檢驗師法規定,若醫院沒有醫檢師,而由護士進行驗血,有違法之虞,將向法院索取判決書了解情形,再決定是否對醫院開罰。
驗錯血婦喪命 醫師不起訴遭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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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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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驗錯血婦喪命 醫師不起訴遭質疑
至少人家公會願意發聲~~~
醫師被告被判刑,除非太離譜,都沒什麼學會或是公會出來發聲一下。
我忽然想到一句
我們常說我尊重司法的判決
但是,請問司法每每有爭議的判決時,請問司法有尊重專業嗎?
我們去尊重一個常常不信任以及不尊重我們專業的工具來對我們做審判~~
真是悲哀∼ (無盡漩渦)
醫師被告被判刑,除非太離譜,都沒什麼學會或是公會出來發聲一下。
我忽然想到一句
我們常說我尊重司法的判決
但是,請問司法每每有爭議的判決時,請問司法有尊重專業嗎?
我們去尊重一個常常不信任以及不尊重我們專業的工具來對我們做審判~~
真是悲哀∼ (無盡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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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驗錯血婦喪命 醫師不起訴遭質疑
+100000Sawa 寫:至少人家公會願意發聲~~~
醫師被告被判刑,除非太離譜,都沒什麼學會或是公會出來發聲一下。
我忽然想到一句
我們常說我尊重司法的判決
但是,請問司法每每有爭議的判決時,請問司法有尊重專業嗎?
我們去尊重一個常常不信任以及不尊重我們專業的工具來對我們做審判~~
真是悲哀∼ (無盡漩渦)
本日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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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驗錯血婦喪命 醫師不起訴遭質疑
Sawa 寫:至少人家公會願意發聲~~~
醫師被告被判刑,除非太離譜,都沒什麼學會或是公會出來發聲一下。
我忽然想到一句
我們常說我尊重司法的判決
但是,請問司法每每有爭議的判決時,請問司法有尊重專業嗎?
我們去尊重一個常常不信任以及不尊重我們專業的工具來對我們做審判~~
真是悲哀∼ (無盡漩渦)
公會願意發聲還要看結果會是聲援還是落井下石....
一個是明知無資格的故意犯
一個是誤以為有資格的錯誤過失犯
法律上的評價會有甚麼後果
天知道!!!
醫事檢驗師法第 33 條
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器械沒收之。但在醫事檢驗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事檢驗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 修正】
第 253-1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第 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
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
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
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
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