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摸到無罪 沒摸到反判刑
2011/03/14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25歲張姓男子,被指控涉嫌尾隨3名女子,猥褻其中2人得逞,另1人因緊急關上屋門,未被他得逞。案經檢方起訴,苗栗地方法院針對張男未得逞的那一次,以侵入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判刑9個月;被控2次得逞的部份,法官認為警方偵辦過程有明顯瑕疵,依「毒樹果實理論」判決無罪。對此,警方表示會虛心檢討。
張男被指控在98年7月4日深夜及7月31日凌晨,騎機車分別尾隨3名落單女騎士,企圖趁機猥褻。其中1名女子發覺有異,加速回到租屋處後,立即衝入屋內,將屋門關上並反鎖。
張男用力拍打屋門,女子害怕尖叫後,他才騎車逃逸。因為女子認得他是以前的鄰居,並清楚記下他的機車車號,報警將他查獲。
未得逞 侵入庭院判刑
張男雖未猥褻得逞,但因女子租屋處是三合院,他擅自進入庭院,已構成侵入附連圍繞之土地罪,法官判刑9個月。
另2名女子,1人在街頭遭摀嘴、摸胸,1人在進入家門後被尾隨侵入,強壓在客廳沙發上,被害人拚命反抗並大叫,引來家人,才脫離狼爪。2女報警後,警方調閱張男照片供她們指認後,將張男送辦並經檢方起訴。
不過,法官調查發現,警方請2女指認時,未依相關規定先告知照片中的男子有可能不是嫌犯,恐有暗示、誘導效果,且被害人尚未指認照片,何以警訊筆錄就記載「因遭受張男性侵害未遂所以製作筆錄」。此外,案發時天色昏暗,2女只看到歹徒背面,如何根據照片指認出歹徒,瑕疵相當明顯,因此依「毒樹果實理論」,不足做為認定張男犯案的證據,判決無罪。
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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