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聲明:本會提出2代健保修法5項建議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09, 2010 8:23 pm
全聯會聲明:本會提出2代健保修法5項建議
力求健保改革 勇於迎向蛻變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1_in ... te_id=3535
99年12月9日
立法院預於12月10日再就「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醫界身為民眾健康照護者,自當責無旁貸,力求優質醫療環境,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爰此,本會業就「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擬具5項建議,期能解決既存已久之健保陳痾及突破目前健保制度之瓶頸,維護民眾就醫權益:
一、落實對等協商原則,確保民眾就醫權益及品質,建議第5條有關監理會組成之文字修正為「…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與被保險人代表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立法院審查會第5條】
二、考量台灣目前民眾就醫自由、未落實轉診制度、總額預算不足,在未有完整配套措施下,為避免影響新醫療科技及新藥之引進,影響民眾醫療品質,建議增訂「附帶決議」:論人計酬實施前,應先落實轉診制度,並經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與被保險人代表協商同意後實施。【立法院審查會第44條】
三、因現行並無差額負擔之法源依據,實務上常發生病患要求使用尚未納入給付之品項時仍須全額負擔,並不合理,建議訂定藥品及特材差額負擔,並應與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協商給付上限。【立法院審查會第45條】
四、建議刪除「藥費目標總額」:
1.在藥費目標制總額下,將導致許多服務可能受排擠,例如新藥引進可能被拒,影響新藥引進速度及醫療品質,造成民眾權益受損。
2.若訂定藥費目標總額,將形成同一健保法下,分為二種不同之規範,其他部門總額為上限制,藥品卻為目標制;藥費維持1點1元,其他部門總額醫療費用卻為浮動點值,有違公平原則。
3.藥費目標制總額下,藥費仍然維持1點1元,且其超出目標時的處理方式,一定比例要從門診(即醫院、基層)總額扣除,反而由醫界與其他醫療團體完全概括承受超支的財務風險,未盡合理。【立法院審查會第62條】
五、實務上,於急診或門診進行之檢驗(查)(如胃鏡、喉鏡…)時,發現有異狀時應即時處置(如:切除胃部息肉、取出咽喉異物…),若要求醫師先開處置單予病人,反增添病人就醫不便及醫療過程之非必要手續,對住院病人亦會造成不便。因此,建議「醫療院所於診療病人後『得』交付處方予病人,於服務機構檢驗、檢查、處置或調劑」。【立法院審查會第72條】
※條文對照表惠請逕至本會網站「二代健保修法專區」參閱。
力求健保改革 勇於迎向蛻變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1_in ... te_id=3535
99年12月9日
立法院預於12月10日再就「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醫界身為民眾健康照護者,自當責無旁貸,力求優質醫療環境,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爰此,本會業就「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擬具5項建議,期能解決既存已久之健保陳痾及突破目前健保制度之瓶頸,維護民眾就醫權益:
一、落實對等協商原則,確保民眾就醫權益及品質,建議第5條有關監理會組成之文字修正為「…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與被保險人代表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立法院審查會第5條】
二、考量台灣目前民眾就醫自由、未落實轉診制度、總額預算不足,在未有完整配套措施下,為避免影響新醫療科技及新藥之引進,影響民眾醫療品質,建議增訂「附帶決議」:論人計酬實施前,應先落實轉診制度,並經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與被保險人代表協商同意後實施。【立法院審查會第44條】
三、因現行並無差額負擔之法源依據,實務上常發生病患要求使用尚未納入給付之品項時仍須全額負擔,並不合理,建議訂定藥品及特材差額負擔,並應與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協商給付上限。【立法院審查會第45條】
四、建議刪除「藥費目標總額」:
1.在藥費目標制總額下,將導致許多服務可能受排擠,例如新藥引進可能被拒,影響新藥引進速度及醫療品質,造成民眾權益受損。
2.若訂定藥費目標總額,將形成同一健保法下,分為二種不同之規範,其他部門總額為上限制,藥品卻為目標制;藥費維持1點1元,其他部門總額醫療費用卻為浮動點值,有違公平原則。
3.藥費目標制總額下,藥費仍然維持1點1元,且其超出目標時的處理方式,一定比例要從門診(即醫院、基層)總額扣除,反而由醫界與其他醫療團體完全概括承受超支的財務風險,未盡合理。【立法院審查會第62條】
五、實務上,於急診或門診進行之檢驗(查)(如胃鏡、喉鏡…)時,發現有異狀時應即時處置(如:切除胃部息肉、取出咽喉異物…),若要求醫師先開處置單予病人,反增添病人就醫不便及醫療過程之非必要手續,對住院病人亦會造成不便。因此,建議「醫療院所於診療病人後『得』交付處方予病人,於服務機構檢驗、檢查、處置或調劑」。【立法院審查會第72條】
※條文對照表惠請逕至本會網站「二代健保修法專區」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