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08, 2010 1:52 pm
FY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附和健保的以醫制醫抽審制度 自毀醫師尊嚴

抽審核刪回推放大罰款一百倍 實為政策及方法極大謬誤



目前的抽審制度 大多是抽審幾十至一百分之一的病歷, 由互相推舉的審核委員來做核刪不必要的醫療費用工作並且回推罰款一百倍的核刪費用

大多的醫師都有被核刪並且罰款過, 絕大多數的醫師也覺得這樣的制度不合理, 但為何還是持續!?

因為健保財務的吃緊, 抽審制度及核刪回推罰款一百倍的核刪費用的目的應該只是為了減少醫療支出

常聽聞一些審核委員在抽審開始時就已被告知此次要核刪幾%的醫療費用, 所以在有預設目標的狀況下, 所核刪的醫療費用並非都是浮濫或不合理的支出,
只是為了要達成目標%數而已, 在這樣的狀況下所做的核刪自然不合理
最常見的核刪例如是 不必要的檢查及追蹤, 常以事後結果為正常或沒變化為由而核刪
我想請問的是, 一位病患進來, 還沒聽診及量脈搏前, 有辦法知道病患有沒有心律不整嗎 ? 聽診完發現病患沒有心律不整, 是否聽診就是不必要的而且必須罰款由醫師買單 ?

以未必專業而有預設目標的審查制度來核刪醫療費用且罰款一百倍, 實為極度荒謬

且許多抽血檢驗及藥物的利潤並非由醫師獲取, 當有核刪及罰款一百倍, 為何應由醫師買單 ?


或許有些先進或政策決定者會覺得, 醫師的收入仍屬中高收入, 且醫師的收入是人民的血汗錢, 訂定核刪回推放大罰款制度及點數值制度來扣醫師收入有何不可

但可曾想過, 醫師之所以維持中高收入, 乃是由於醫師總量管制的結果, 絕大多數月收入達數十萬元的醫師幾乎每天工作都目不暇給從早做到晚, 且經常或一定需犧牲休假

試想在外面擺攤做小吃或賣塩酥雞的同胞如果每天從早目不暇給做到晚可以賺多少錢? 我想報告先進, 這些同胞年收入可能達千萬台幣, 而且大多收入應該不用繳稅。如果覺得醫療財源不足, 為何不加派人力至這些店家抽檢看看這些食品對人體有無必要性, 如果沒必要性就回推罰款一百倍, 難道這些店家的顧客所繳的稅不是人民血汗錢 ? 許多行業或許收入沒有醫師高, 但這些看似非高收入行業的工作量如果和醫師一樣從早做到晚, 收入常是醫師的數倍。我印象中通馬桶的費用一次即高達數千元, 如果通馬桶工人和醫師一樣的工作時數, 恐怕收入未必比醫院超專業的大教授差而且也不必繳稅, 醫師工作時不也經常要接觸病患的排泄物? 但為何法令只限制醫師的收入還要互相罰款一百倍 ?


再舉例近年來興起的高收入行業到處滿街跑的房仲業者, 目前法條僅規定仲介費上限為成交價的 6%, 所以房仲業者每談成一件案子, 往往有一至二百萬元的收益 , 請問一位高醫療風險的內外科醫師要做多久才會有一至二百萬的收益? 外科可能要開數十台大刀, 內科可能要完成數千位病患診察及檢查才有這樣的收益, 難不成外科開數十台大刀及內科數千位病患診察的價值比不上房仲業者成交一次的舌頭及一雙腿 ? 而且還要互相審查互相罰款一百倍才合法。當然先進會覺得, 買房子很久才買一次, 仲介有時好幾個月才談成一間 。 如此的話那為何仲介業者不和醫師一樣實施總量管制, 每個人從早做到晚, 每談成一件子案子改成收取數千至數萬的仲介費。 且房仲業者大約僅需數週的訓練, 而醫師的教育及訓練至少需十年以上, 且醫療院所內和醫療相關的所有工作人員都需經國家考試取得專業證照


因此抽審制度及核刪回推罰款一百倍的制度,乃是一種極度惡質、以群眾暴力為手段來批鬥醫師的 以醫制醫荒謬制度 。 然而更荒謬的是 許多醫師先進不僅未洞悉這種制度的惡質, 仍繼續附和健保的以醫制醫抽審制度, 自毀醫師尊嚴。


或許許多先進會覺得, 醫療悠關人民健康, 當然需要訂定許多審查制度來監督, 但是目前的實際狀況是 核刪的目的僅是為達成縮減醫療費用支出, 所以大多數的專業醫師也不願意擔任審查委員。被推選的審核委員大多只是在挑病歷的小毛病, 挑到之後核刪罰款一百倍。這些未必專業的審查委員連核刪時署名都不敢。 我想建議先進如果連核刪時署名都不敢, 請不要再附和健保的以醫制醫抽審制度從事審查工作,自毀醫師尊嚴。

據我所知, 許多先進不僅附和健保的以醫制醫抽審制度, 為避免自己的病歷被抽審到罰款, 把大多數的病歷診斷打為 急性上呼道感染, 急性腸胃炎…. 等等諸如此類, 因為這樣的診斷只開三天藥時, 被抽審到罰款的機會微乎其微, 有病沒檢查出來就推說是健保不給付會罰款一百倍就好了(我個人的做法是懷疑有問題的病患會施行檢查, 無大礙的的話就檢查費自行吸收或由院所吸收, 不申報健保也不收費。)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乃是一必然的結果, 錯誤的制度必會造成錯誤的後果 。

檢查結果是正常或是有問題並非是醫師在檢查前可以預知, 就是因為不知道病患是否確實有健康問題才會施行檢查。 檢查一百位病患裏面若有個位數的病患查出有問題做後續的處置即是難能的成效, 但是沒做這一佰位病患的檢查如何能查出這個位數的問題。以事後抽審的方法來斷定醫師的檢查不必要甚至醫師醫術不夠精良實在極度荒謬。用以醫制醫及群眾暴力的方式為手段來縮減醫師的收入甚至到處宣揚醫師A健保更是極度惡質。

我想請教知道的醫界先進, 到底訂定這樣荒謬制度的是那些前輩 ?

在這樣醫療財源不足的健保窘境下, 許多醫師及醫療院所自然會想辦法請病患部份檢查費自費處理。 使用者付費乃是一合理的處置, 就像是大家都有繳稅,但開車上高速公路或停車時仍須付費的道理是一樣的。但健保法規定健保特約院所不得對健保保險對象索取保險範圍內的自費項目, 因此大多數民眾如遇醫療院所索取自費金額即直覺醫師沒醫德且違法。 導致醫師行醫時的窘境。所以我個人只好把一些結果為無大礙的檢查自行吸收或由院所吸收, 不申報健保也不收費。
但是衛生署及健保局常會宣傳台灣的醫療水準一點也不輸其他先進國家, 請民眾支持健保永續經營。既然台灣的醫療水準不輸先進國家, 為何檢查費及診察費僅為先進國的幾分之一甚至數十分之一還要醫師自行吸收要不就互相審查互相罰款一百倍 ? (此大謬誤可參考其他大先進所post 的文: http://vincenttw.blogspot.com/2008/05/viewtopic.html , http://tw.myblog.yahoo.com/jw!UMDOlSCQG ... e?mid=1391)

因此我個人認為抽審及罰款一百倍的制度應該僅適用在明顯醫療瑕疵或蓄意詐欺的案件上面。對於一般檢查及診察審查認定病歷不完整, 或檢查非絕對必要就罰款一百倍甚至鎖住醫療院所的資金已經是對醫療人員的一種批鬥恐怖狀態。醫療財源不足應該是尋求其他方法例如開放或提高部分非緊急的檢查及診察病患部份負擔費用, 或是針對高就診病患或高醫療風險病患(如自己吃徧方導致洗腎或肝功能惡化病患) 提高自行付擔費用比例或健保費而不是一味地訂定不合理的抽審制度或徵收富人的錢, 最後損及的還是病患的權益。難道使用者付費有病時多付一點小錢治病不是天經地義, 要醫生及富人一起負擔才是合法 ?


因此鄭重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附和健保的以醫制醫抽審制度 自毀台灣醫師尊嚴

若閱讀完您贊成我的觀點的話, 請轉 post 或轉寄給您認識的醫療先進或是審查委員 , 也請告知醫師外的醫療人員, 避免其他醫療人員也以為醫師在A健保
如果認為我的觀點有錯, 也請回文指正, 謝謝

在下是小小的基層診所內科次專科醫師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08, 2010 3:30 pm
squeak
個人淺見,這種狀況是醫師自已造成的歷史共業,造成今天這種可笑、窩囊的局面。

之前也有人反應過,是否應改為病人看診完後,向健保局請錢的方式,施大有回應過,健保開辦時,早已有人看到這問題,是大老堅持這種方式 … (眼汪汪) (眼汪汪)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08, 2010 5:59 pm
redfox
今日醫界的不團結,公會的無路用
導致醫界被健保局牽著鼻子走
叫你往東你不敢往西,
叫你起立你不敢坐下,
正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想想真是X在心理口難開.
(無盡漩渦) (失魂) (我不依)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08, 2010 6:36 pm
golf
FY 寫: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附和健保的以醫制醫抽審制度 自毀醫師尊嚴

抽審核刪回推放大罰款一百倍 實為政策及方法極大謬誤



目前的抽審制度 大多是抽審幾十至一百分之一的病歷, 由互相推舉的審核委員來做核刪不必要的醫療費用工作並且回推罰款一百倍的核刪費用

大多的醫師都有被核刪並且罰款過, 絕大多數的醫師也覺得這樣的制度不合理, 但為何還是持續!?

因為健保財務的吃緊, 抽審制度及核刪回推罰款一百倍的核刪費用的目的應該只是為了減少醫療支出

常聽聞一些審核委員在抽審開始時就已被告知此次要核刪幾%的醫療費用, 所以在有預設目標的狀況下, 所核刪的醫療費用並非都是浮濫或不合理的支出,
只是為了要達成目標%數而已, 在這樣的狀況下所做的核刪自然不合理
最常見的核刪例如是 不必要的檢查及追蹤, 常以事後結果為正常或沒變化為由而核刪
我想請問的是, 一位病患進來, 還沒聽診及量脈搏前, 有辦法知道病患有沒有心律不整嗎 ? 聽診完發現病患沒有心律不整, 是否聽診就是不必要的而且必須罰款由醫師買單 ?

以未必專業而有預設目標的審查制度來核刪醫療費用且罰款一百倍, 實為極度荒謬

且許多抽血檢驗及藥物的利潤並非由醫師獲取, 當有核刪及罰款一百倍, 為何應由醫師買單 ?


或許有些先進或政策決定者會覺得, 醫師的收入仍屬中高收入, 且醫師的收入是人民的血汗錢, 訂定核刪回推放大罰款制度及點數值制度來扣醫師收入有何不可

但可曾想過, 醫師之所以維持中高收入, 乃是由於醫師總量管制的結果, 絕大多數月收入達數十萬元的醫師幾乎每天工作都目不暇給從早做到晚, 且經常或一定需犧牲休假

試想在外面擺攤做小吃或賣塩酥雞的同胞如果每天從早目不暇給做到晚可以賺多少錢? 我想報告先進, 這些同胞年收入可能達千萬台幣, 而且大多收入應該不用繳稅。如果覺得醫療財源不足, 為何不加派人力至這些店家抽檢看看這些食品對人體有無必要性, 如果沒必要性就回推罰款一百倍, 難道這些店家的顧客所繳的稅不是人民血汗錢 ? 許多行業或許收入沒有醫師高, 但這些看似非高收入行業的工作量如果和醫師一樣從早做到晚, 收入常是醫師的數倍。我印象中通馬桶的費用一次即高達數千元, 如果通馬桶工人和醫師一樣的工作時數, 恐怕收入未必比醫院超專業的大教授差而且也不必繳稅, 醫師工作時不也經常要接觸病患的排泄物? 但為何法令只限制醫師的收入還要互相罰款一百倍 ?


再舉例近年來興起的高收入行業到處滿街跑的房仲業者, 目前法條僅規定仲介費上限為成交價的 6%, 所以房仲業者每談成一件案子, 往往有一至二百萬元的收益 , 請問一位高醫療風險的內外科醫師要做多久才會有一至二百萬的收益? 外科可能要開數十台大刀, 內科可能要完成數千位病患診察及檢查才有這樣的收益, 難不成外科開數十台大刀及內科數千位病患診察的價值比不上房仲業者成交一次的舌頭及一雙腿 ? 而且還要互相審查互相罰款一百倍才合法。當然先進會覺得, 買房子很久才買一次, 仲介有時好幾個月才談成一間 。 如此的話那為何仲介業者不和醫師一樣實施總量管制, 每個人從早做到晚, 每談成一件子案子改成收取數千至數萬的仲介費。 且房仲業者大約僅需數週的訓練, 而醫師的教育及訓練至少需十年以上, 且醫療院所內和醫療相關的所有工作人員都需經國家考試取得專業證照


因此抽審制度及核刪回推罰款一百倍的制度,乃是一種極度惡質、以群眾暴力為手段來批鬥醫師的 以醫制醫荒謬制度 。 然而更荒謬的是 許多醫師先進不僅未洞悉這種制度的惡質, 仍繼續附和健保的以醫制醫抽審制度, 自毀醫師尊嚴。


或許許多先進會覺得, 醫療悠關人民健康, 當然需要訂定許多審查制度來監督, 但是目前的實際狀況是 核刪的目的僅是為達成縮減醫療費用支出, 所以大多數的專業醫師也不願意擔任審查委員。被推選的審核委員大多只是在挑病歷的小毛病, 挑到之後核刪罰款一百倍。這些未必專業的審查委員連核刪時署名都不敢。 我想建議先進如果連核刪時署名都不敢, 請不要再附和健保的以醫制醫抽審制度從事審查工作,自毀醫師尊嚴。

據我所知, 許多先進不僅附和健保的以醫制醫抽審制度, 為避免自己的病歷被抽審到罰款, 把大多數的病歷診斷打為 急性上呼道感染, 急性腸胃炎…. 等等諸如此類, 因為這樣的診斷只開三天藥時, 被抽審到罰款的機會微乎其微, 有病沒檢查出來就推說是健保不給付會罰款一百倍就好了(我個人的做法是懷疑有問題的病患會施行檢查, 無大礙的的話就檢查費自行吸收或由院所吸收, 不申報健保也不收費。)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乃是一必然的結果, 錯誤的制度必會造成錯誤的後果 。

檢查結果是正常或是有問題並非是醫師在檢查前可以預知, 就是因為不知道病患是否確實有健康問題才會施行檢查。 檢查一百位病患裏面若有個位數的病患查出有問題做後續的處置即是難能的成效, 但是沒做這一佰位病患的檢查如何能查出這個位數的問題。以事後抽審的方法來斷定醫師的檢查不必要甚至醫師醫術不夠精良實在極度荒謬。用以醫制醫及群眾暴力的方式為手段來縮減醫師的收入甚至到處宣揚醫師A健保更是極度惡質。

我想請教知道的醫界先進, 到底訂定這樣荒謬制度的是那些前輩 ?

在這樣醫療財源不足的健保窘境下, 許多醫師及醫療院所自然會想辦法請病患部份檢查費自費處理。 使用者付費乃是一合理的處置, 就像是大家都有繳稅,但開車上高速公路或停車時仍須付費的道理是一樣的。但健保法規定健保特約院所不得對健保保險對象索取保險範圍內的自費項目, 因此大多數民眾如遇醫療院所索取自費金額即直覺醫師沒醫德且違法。 導致醫師行醫時的窘境。所以我個人只好把一些結果為無大礙的檢查自行吸收或由院所吸收, 不申報健保也不收費。
但是衛生署及健保局常會宣傳台灣的醫療水準一點也不輸其他先進國家, 請民眾支持健保永續經營。既然台灣的醫療水準不輸先進國家, 為何檢查費及診察費僅為先進國的幾分之一甚至數十分之一還要醫師自行吸收要不就互相審查互相罰款一百倍 ? (此大謬誤可參考其他大先進所post 的文: http://vincenttw.blogspot.com/2008/05/viewtopic.html , http://tw.myblog.yahoo.com/jw!UMDOlSCQG ... e?mid=1391)

因此我個人認為抽審及罰款一百倍的制度應該僅適用在明顯醫療瑕疵或蓄意詐欺的案件上面。對於一般檢查及診察審查認定病歷不完整, 或檢查非絕對必要就罰款一百倍甚至鎖住醫療院所的資金已經是對醫療人員的一種批鬥恐怖狀態。醫療財源不足應該是尋求其他方法例如開放或提高部分非緊急的檢查及診察病患部份負擔費用, 或是針對高就診病患或高醫療風險病患(如自己吃徧方導致洗腎或肝功能惡化病患) 提高自行付擔費用比例或健保費而不是一味地訂定不合理的抽審制度或徵收富人的錢, 最後損及的還是病患的權益。難道使用者付費有病時多付一點小錢治病不是天經地義, 要醫生及富人一起負擔才是合法 ?


因此鄭重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附和健保的以醫制醫抽審制度 自毀台灣醫師尊嚴

若閱讀完您贊成我的觀點的話, 請轉 post 或轉寄給您認識的醫療先進或是審查委員 , 也請告知醫師外的醫療人員, 避免其他醫療人員也以為醫師在A健保
如果認為我的觀點有錯, 也請回文指正, 謝謝

在下是小小的基層診所內科次專科醫師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08, 2010 6:56 pm
DR.HSU
squeak 寫:個人淺見,這種狀況是醫師自已造成的歷史共業,造成今天這種可笑、窩囊的局面。

之前也有人反應過,是否應改為病人看診完後,向健保局請錢的方式,施大有回應過,健保開辦時,早已有人看到這問題,是大老堅持這種方式 … (眼汪汪) (眼汪汪)
健保初辦.似乎還不錯.大老盤算之後認為健保可以倚賴.現在早已騎虎難下.單獨脫離健保幾乎是死路一條.路

如今回想.其實施健保之前政府早就做了規劃.大幅增加醫師人數.人數一多事情就好辦.醫師無法再拿俏了.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08, 2010 6:57 pm
netfox1971
確定是醫師在抽審核刪嗎
健保局的審查有時令我摸不著頭緒
牠們在審查時是有針對某一處置或某一藥物在刪
若醫師在刪時應該會針對不一致的項目才對
我強烈懷疑健保局不公開審查醫師姓名的原因
主要是有人假藉醫師之名在行核刪之實 (連這個也可以掛牌)
由於工讀生看不懂全本英文病歷
所以只好請工讀生針對某一處置或藥物全面核刪
反正刪錯了醫院會申覆
如果以後改成全中文病歷
工讀生就比較不會出錯了
(omg)

另外, 早就有醫師把這抽審當成牠額外的常態收入
你那有什麼辦法叫牠不要配合健保局?
反正你又不知道誰是殺手
(打小人)

我最近有一本被刪55012 (子宮頸採樣)的病歷
上面還大字寫著理由是申報55021(內診)時不能申報55011(陰道灌洗)
可是我沒有申報55011啊!
既然沒申報55011, 你刪我55012幹嘛
還給我回推
(被咬了)
你是需要白馬馬力夯
還是你閉著眼睛刪
(不要啊)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08, 2010 7:38 pm
poki
redfox 寫:今日醫界的不團結,公會的無路用
導致醫界被健保局牽著鼻子走
叫你往東你不敢往西,
叫你起立你不敢坐下,
正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想想真是X在心理口難開.
(無盡漩渦) (失魂) (我不依)
主要是不團結
診所不挺公會, 有什麼籌碼要去跟健保局談?
公會要求週休一日都有人要去釋憲了,
小總額, 大家不要搶,又破局,
將來全盤輸了, 怪誰呢?

雖然我也很討厭抽審, 但不抽審, 吃相難看的怎麼辦?

現在我的態度是不自宮,
除非是健保不給付或不到75元, 才報簡表,
任何一項處置, 檢驗都要申報,
被砍就去申覆, 爭議, 去討回來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三 11月 10, 2010 12:44 pm
FY
補充 :
有人能瞭解健保法對於抽審制度相關的這頁在寫什麼嗎 ?
(http://www.nhi.gov.tw/webdata/AttachFil ... 十六條附表二.pdf)

這頁的主旨是否是不管如何 門診一定要核刪6% , 住診
一定要核刪抽審案件數之10% 之後放大一百倍做為罰款?
立法是否可以立一些數學程式, 而且大多數當事人不知情且
不同意
之後強迫當事人要全部配合互相推選互相罰款一百倍 ????!!!

如果這些法條僅是少數幾個大老及官員坐在桌子前就決定出來的,
恐怕無效 !!!
我也不太相信擅長群眾運動及做秀騙選票的民意代表看得懂這些
術語及程式 !!!

回推條文大致如下 :
1.總核減金額

總核減金額 〔(總合計點數)-(極端值未參與之合計點數)〕×(核減率)+(極端值未參與之核減點數)+(案件少於最少抽樣件數之抽樣類別之核減點數)+(不列入抽樣審查案件核減點數)
案件數之計算 1. 抽審案件核減點數之極端值案件數N,2. 門診以全部抽審案件數之6%﹑住診以全部抽審案件數之10%計算(四捨五入)。
2.所有核減點數由高至低排列,其極端值案件之核減點數分別為M1(合計點數T1)、M2(T2)、M3(T3)、、、、、Mn(Tn),於計算核減率時所佔之權重依序為1/(N+1)、2/(N+1)、3/(N+1)、…、N/(N+1)。
極端值未參與
之合計金額 Σ(Tn)〔(N+1-n)/(N+1)〕

核減率 Σ(Mn)〔n/(N+1)〕+Σ(其他非極端值案件之核減點數)
Σ(Tn)〔n/(N+1)〕+Σ(其他非極端值案件之合計點數)
極端值未參與
之核減金額 Σ(Mn)〔(N+1-n)/(N+1)〕
備註 1.非依第十六條採隨機抽樣審查之案件,其核減點數不回推計算。
2.各抽樣類別抽樣案件數門診少於二十件、住診少於十件,該抽樣類別單獨計算核減點數(即為全審不回推),不併入計算回推核減率。
3.核減率計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
4.總核減點數,西醫、中醫、牙醫單獨計算。
5.住院總核減點數: 非診斷關聯群案件與診斷關聯群案件兩類別各自之總核減點數,分別單獨回推計算後,再合併加總。



這樣的制度有辦法揪出詐欺犯 或 勾結保險業開假刀 或是 收集健保卡製造病歷A健保 ?
健保詐欺犯好像都是內部有人檢舉 才發現的
規規矩矩行醫的醫生每天因這樣的制度在寫申覆度過 , 不肖醫師卻因這樣的制度剛好找到漏洞大賺其錢 ?
如果這樣的制度無法達到良好且善意的結果, 應該迅速中止或修改
制度錯誤卻還宣揚醫師A健保 實在有失公正

使用者付費, 增加部分負擔金額 恐怕才能遏止浮濫就醫, 病患沒什麼病但檢查要錢自然就
不會來給你做檢查或看診, 也不會有人裝病把院所當做是免費的健檢中心, 我個人覺得醫療財務缺口 , 制度有缺點恐怕才是主因


另外國人也應促請立法單位 迅速訂出對自己的審查及罰則 , 經常在打鬧中度過, 延宕民生
且貽笑國際的人 恐怕才是國內唯一需要罰款一百倍的一群 , 難道立法人員不是領人民的 血汗錢... 立法有瑕疵, 難道不該罰 ?
(除立法人員自己外 , 好像沒人可對他們訂出罰則....)

陳水扁一下無期徒刑, 一下無罪, 及小女生被強姦判輕刑 都是立法有瑕疵的最好證明,
立法完美狀況下法官怎麼會有自由心證 ?
國際唯一醫師有過失以刑法起訴才是台灣立法完美的證明 !!!!!!????????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三 11月 10, 2010 12:55 pm
Nicholas
我們一個月40萬的微米戶一樣要抽審
放大兩三倍而已

不抽審可以 但是要定ceiling
不然一下就玩完了 (窮)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三 11月 10, 2010 1:00 pm
poki
http://www.nhi.gov.tw/webdata/AttachFil ... %BA%8C.pdf

這頁只是在說明抽審, 核減, 以及補付的方式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三 11月 10, 2010 5:14 pm
edckchen
抽審制度不會消失的
因為大老是不會被核刪得
砍別人是一個字>>>>>>>>>>>>>>>爽 (爽) (爽) (爽)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四 11月 11, 2010 10:43 am
Dr.ericlo
edckchen 寫:抽審制度不會消失的
因為大老是不會被核刪得
砍別人是一個字>>>>>>>>>>>>>>>爽 (爽) (爽) (爽)
+1 這麼不合理的制度可一直存在, 重點就是這個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五 11月 12, 2010 1:41 pm
FY
(除立法人員自己外 , 好像沒人可對他們訂出罰則....)


自我回答 :
立法人員確有對自己有罰則, 對不起, 以前沒注意到, 法條如下 :

不過不遵守秩序還可以放假倒也不錯 ......

立法委員行為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1年1月15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1年1月25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15680號令公布全文31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5660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倫理規範 §3
第三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 §8
第四章 遊說及政治捐獻 §15
第五章 利益之迴避 §19
第六章 紀律 §25
第七章 附則 §31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回索引>>
第二章  倫 理 規 範
第三條(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
第四條(貫徹政治倫理及擔負政治責任)
  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
第五條(從事政治活動應公正議事)
  立法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
第六條(遵守決議)
  立法委員對院會通過之決議,應切實遵守。
第七條(立法委員問政不得有之行為)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回索引>>
第三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
第八條(公開宣誓才得行使職權)
  立法委員應依法公開宣誓,並遵守誓詞,未經依法宣誓者,不得行使職權。
第九條(主席應嚴守中立)
  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
第十條(參加秘密會議不得洩露)
  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第十一條(不得兼任公營事業職務)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
第十二條(免責權)
  立法委員在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依憲法規定,享有免責權。
第十三條(待遇支給)
  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第十四條(保護)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   前項保護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
                                                 回索引>>
第四章  遊說及政治捐獻
第十五條(政府遊說及人民遊說)
  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在遊說法制定前,依本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對政府遊說,指為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決策或處分之作成、修正、變更或廢止所從事之任何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所稱接受人民遊說,指人民為影響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議案之審議所從事之任何與立法委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
第十六條(受託遊說不得涉及利益授受)
  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
第十七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十八條(政治捐獻)
  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   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
                                                 回索引>>
第五章  利益之迴避
第十九條(利益之定義)
  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第二十條(利益迴避原則)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第二十一條(私人承諾或差別對待之禁止)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差別對待。
第二十二條(迴避審議及表決)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第二十三條(委員受利益迴避舉發)
  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第二十四條(委員關於利益迴避情事之說明)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應要求立法委員列席說明。   立法委員亦得主動向紀律委員會提出說明。
                                                 回索引>>
第六章  紀 律
第二十五條(審議懲戒案)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本法所規定之懲戒案。   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
第二十六條(被移付懲戒委員得提出說明)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說明。   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
第二十七條(紀律委員會處理事項)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   二、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不依前項規定開會處理懲戒案件者,應停止其出席院會四次;本項之處分,報告院會即生效。
第二十八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二十九條(懲戒案審議期限)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對應行審議之懲戒案,未能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並提報院會者,懲戒案不成立。
第三十條(主動調查審議違反本法之委員)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   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五 11月 12, 2010 1:58 pm
FY
引述 上文 : " 早已有人看到這問題,是大老堅持這種方式 … "

請問先進 , 堅持抽審互相罰款的大老 , 現在還在堅持收取指定醫師費嗎... ?

可否透露一下給所有會員知道是那些大老 ? 收取指定醫師費的細目是否呈報給衛生署或是互相審查看看這些指定醫師費是否違反健保法 需罰款一百倍

恐怕是大老被矇騙而且被賣了吧...........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22, 2010 3:58 pm
auricle
抽審制度就是設法讓醫師內亂的制度. (阿飄)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22, 2010 4:59 pm
edckchen
就是以夷制夷
二桃殺三士


(不要啊)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二 11月 23, 2010 7:17 pm
FY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 ... 6043000568

二桃殺三士的原文和內容翻譯

唉 ....., 健保抽審制度創立者 何其有智慧
醫界吾輩何其愚昧......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三 11月 24, 2010 11:59 pm
小魚
醫界不團結之後果

不管誰來審
總是會把錢扣回去的

Re: 籲請各位醫界先進前輩勿再配合以醫制醫抽審制度自毀醫師尊嚴

發表於 : 週四 11月 25, 2010 3:57 pm
auricle
申復認真寫 ,就讓申復成吐槽大賽, 審查醫師沒親眼看到病人批改他人病歷是其弱點.

知羞恥的審查醫師在合理範圍內的申復應該都會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