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界審查制度也是如此】裁判評議 讓人詬病(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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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審查制度也是如此】裁判評議 讓人詬病(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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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00812

2010年08月12日蘋果日報

高等法院再度傳出一起肇事逃逸案,在一審有罪判決後,經二審改判無罪,而因被告乃最高法院法官之子,且審判長與之有同學情誼下,可能受關說,而於評議時強勢主導所致的疑雲。關於此疑雲,真相如何,恐待司法院調查釐清,但從近一個月所發生的數起司法風紀疑雲來看,所謂裁判的評議,似乎已是問題重重。

在我國的刑事審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合議庭的場合,即進入評議的程序,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合議庭的評議,乃以過半數決為決定,以常見的三人合議庭來看,即是任何意見的決定,至少得有兩票才行。而由於法律的解釋可能有很多說法,若此時出現三種意見,則依據第105條第3項,即必須將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雖然評議過程是不公開的,但由於法官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中,而於判決確定後,有受當事人或辯護人等閱覽的可能,且在票票等值下,似乎能保證法官的公正行使,惟果真如此?


缺乏監督造成專斷
由於法官的案件繁多,且我國又不落實集中審理,所以在合議庭審理的場合,真正對案件有全然了解者,當屬負責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於正式審理時,審判長與陪席法官,不過是為了符合規定的陪襯角色,其於審理時才翻閱卷證的時間,恐多過證據調查。而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往往先由受命法官寫好判決後,再交由合議庭為之討論,在每位法官案件繁多下,根本無暇顧及他人所承辦的案件,且基於對同僚的尊重,對於已寫好的判決內容,往往不會有太多的意見。

所以在我國的評議過程,實則是形式重於實質,因此,若有審判長強勢主導評議的傳聞,要非屬於重大或受矚目的案件,即容易讓人產生是否有人關說的質疑,而雖然這種質疑,似乎可以藉由事後的閱覽評議簿而可得知,但任誰都曉得,關於此等情事,當然是不可能被記載在書面上的,所以此種質疑,恐也難於事後查證。

我國的合議庭乃由專職法官組成,在教育、養成背景相似且長期浸淫在強調司法倫理與制式的法條解釋框架下,易出現與民眾落差極大的判決,早已不足為奇,而更大的問題,還是因在缺乏任何外部監督的可能下,不僅造成司法的封閉性,更易使法官出現恣意與專斷性。相對於韓國與日本,先後於2008、2009年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藉由國民的實際參與審判,不僅直接監督法官,而可防止司法的專斷性,更實現了司法的民主化,並使司法的公正性更受人民信賴。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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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界審查制度也是如此】裁判評議 讓人詬病(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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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任何外部監督的可能下,不僅造成--的封閉性,更易使--出現恣意專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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