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法律,有提到審議委員會鑑定問題】舉證責任轉換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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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法律,有提到審議委員會鑑定問題】舉證責任轉換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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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e_id=32711

撰文者:林萍章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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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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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醫療過失訴訟案件,多送請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然而,鑑定結果並不必然對法官之判決有約束力。醫事審議委員會只決定醫師在診斷與處置上是否有所疏失,但法官須綜合考量,例如因果關係,再依自由心證而獨立審判,但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且須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書。然而,法官常不理會由專業人士、社會賢達、及法學教授所一致形成的鑑定報告,使得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公信力倍受矚目。理想的方式是,訴訟任一方若對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不服,可要求法院或檢察機關另送醫學中心鑑定,甚至送到國外去鑑定。醫病雙方當事人亦可各自提供有力於自己的證據或專家證人。然後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及「優勢證據法則」,審查各項證據而為判決。如此方能使雙方當事人信服,達到醫界、病家、法界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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