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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壇著作權及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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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歡婆鄉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93142
著作權的事情,在網路上鬧過多次,上面是個實例,當事人我還稍微認識,不是說告就能告成的,如果沒牟利,不見得能予取予求,台灣跟國外不同
Mobile01是很出名的敗家網站(3C,比雙逼還高檔的名車,還有少見的遊艇,...),應該很多人都知道
著作權的事情,在網路上鬧過多次,上面是個實例,當事人我還稍微認識,不是說告就能告成的,如果沒牟利,不見得能予取予求,台灣跟國外不同
Mobile01是很出名的敗家網站(3C,比雙逼還高檔的名車,還有少見的遊艇,...),應該很多人都知道
台灣是個寶島
Re:
著作權法有規定: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