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分析最後一篇:教育部、衛生署及考選部在處理波蘭醫學台生之問題時,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的整理分析
發表於 : 週一 7月 05, 2010 8:50 pm
◎針對教育部、衛生署及考選部在處理波蘭醫學台生可能違法之事項及法規的分析,這應是最後一篇了。至於如何起而行,除了醫聯會外,我們還未想出其他方法來支持醫生學長姊們的熱烈回應。其實,如果順利的話,在行政訴訟就可解決(行政訴訟前要訴願,訴願通常是一個程序,做做樣子,不會贏但也不需花錢),不需釋憲,但是不管釋憲與否,還是把所有可能違反的法律與憲法條文都陳述。
大家加油!也希望見到好消息!
◎針對波蘭醫學台生及我國行政機關之行政作為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其理由如下:
一、波蘭醫學台生部份:
釋字第五九三號認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因此,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
本國醫學生入學考試係經全國性大學聯考、低錄取率、高素質暨入學後醫學教育十分嚴謹完整。而外國接受醫學教育者,因國外醫學生之入學考試方法、錄取難易度、素質暨入學後之教育學程、教育水準、訓練方式等,與國內醫學教育制度皆不相同,詳細內容請見附檔。
二、我國行政機關之行政作為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其理由如下:
教育部、衛生署及考選部在處理波蘭醫學台生之問題時,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中之「體系正義」概念,即釋字第四五五號翁岳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認為,關於平等原則之違反,恆以「一方地位較他方為有利」之「結果」存在為前提。不論立法者使一方受益係有意「積極排除他方受益」,或僅單純「未予規範」,只要在規範上出現差別待遇的結果,而無合理之理由予以支持時,即構成憲法平等原則之違反。因平等原則之旨意在於禁止國家權力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於相同類別之規範對象作不同之處理。詳細內容請見附檔。
大家加油!也希望見到好消息!
◎針對波蘭醫學台生及我國行政機關之行政作為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其理由如下:
一、波蘭醫學台生部份:
釋字第五九三號認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因此,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
本國醫學生入學考試係經全國性大學聯考、低錄取率、高素質暨入學後醫學教育十分嚴謹完整。而外國接受醫學教育者,因國外醫學生之入學考試方法、錄取難易度、素質暨入學後之教育學程、教育水準、訓練方式等,與國內醫學教育制度皆不相同,詳細內容請見附檔。
二、我國行政機關之行政作為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其理由如下:
教育部、衛生署及考選部在處理波蘭醫學台生之問題時,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中之「體系正義」概念,即釋字第四五五號翁岳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認為,關於平等原則之違反,恆以「一方地位較他方為有利」之「結果」存在為前提。不論立法者使一方受益係有意「積極排除他方受益」,或僅單純「未予規範」,只要在規範上出現差別待遇的結果,而無合理之理由予以支持時,即構成憲法平等原則之違反。因平等原則之旨意在於禁止國家權力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於相同類別之規範對象作不同之處理。詳細內容請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