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2, 2010 3:30 pm
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國家包括波蘭,明顯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即:
(1)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意旨認為: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2)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3)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可知,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詳細內容如下:
一、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指立法院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
授權明確性原則源自德國基本法第80 條的規定,由學者(許宗力教授)引入國內,我國大法官受到學界影響,在大法官釋字第313 號的解釋文中,正式引進授權明確性原則,而後廣泛使用。我國於行政程序法第5 條與第150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依行政程序法與釋字相關規定:
(1) 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衛生署於九十一(2002)年七月十七日修正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當時歐盟只有15國,波蘭等國係2004年才加入歐盟,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波蘭等國不包括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盟。
(2) 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可知,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2-1-1)衛生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當時歐盟只有15國(不包括波蘭),為什麼這15國會以歐盟概括稱之,因為這15國的生活水準高於台灣,也超出波蘭甚多。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民生活水準的高低,全球均以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來比較,人均GDP愈高,表示該國人民生活水準愈高,基本上也表示醫療水準及醫生的素質愈好。國際貨幣基金會的資料得知:1995年歐盟15國人均GDP高出我國甚多,而2004年加入歐盟的波蘭低於我國甚多,更遑論與1995年歐盟15國相比。(見下表)
2009年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與世界排名:
1995年歐盟15國在2009年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平均是41310(美元),排名5-32
中華民國:16274,排名36
波蘭(2004加入歐盟):10858,排名49
資料來源:國際貨幣基金會
(2-1-2)前衛生署葉署長在答覆立委質詢亦說「原來醫師法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有9個地區,就是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與香港等均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其他地區的要。其實,臺灣的醫學教育水準遠高過這幾個國家,所以這個條文是過去的看法,認為9個地區的醫學教育水準與臺灣相當或遠高於臺灣,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
因此2004年加入歐盟的波蘭及其他國家的醫學教育水準均遠低於歐洲及台灣,當然應不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之歐盟。
◎結論: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內容包括波蘭,已逾越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3) 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意旨認為: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結論: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內容包括波蘭,已逾越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自始無效,應立即撤銷波蘭台生的應考資格。
(1)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意旨認為: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2)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3)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可知,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詳細內容如下:
一、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指立法院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
授權明確性原則源自德國基本法第80 條的規定,由學者(許宗力教授)引入國內,我國大法官受到學界影響,在大法官釋字第313 號的解釋文中,正式引進授權明確性原則,而後廣泛使用。我國於行政程序法第5 條與第150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依行政程序法與釋字相關規定:
(1) 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衛生署於九十一(2002)年七月十七日修正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當時歐盟只有15國,波蘭等國係2004年才加入歐盟,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波蘭等國不包括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盟。
(2) 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可知,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2-1-1)衛生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當時歐盟只有15國(不包括波蘭),為什麼這15國會以歐盟概括稱之,因為這15國的生活水準高於台灣,也超出波蘭甚多。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民生活水準的高低,全球均以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來比較,人均GDP愈高,表示該國人民生活水準愈高,基本上也表示醫療水準及醫生的素質愈好。國際貨幣基金會的資料得知:1995年歐盟15國人均GDP高出我國甚多,而2004年加入歐盟的波蘭低於我國甚多,更遑論與1995年歐盟15國相比。(見下表)
2009年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與世界排名:
1995年歐盟15國在2009年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平均是41310(美元),排名5-32
中華民國:16274,排名36
波蘭(2004加入歐盟):10858,排名49
資料來源:國際貨幣基金會
(2-1-2)前衛生署葉署長在答覆立委質詢亦說「原來醫師法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有9個地區,就是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與香港等均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其他地區的要。其實,臺灣的醫學教育水準遠高過這幾個國家,所以這個條文是過去的看法,認為9個地區的醫學教育水準與臺灣相當或遠高於臺灣,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
因此2004年加入歐盟的波蘭及其他國家的醫學教育水準均遠低於歐洲及台灣,當然應不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之歐盟。
◎結論: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內容包括波蘭,已逾越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3) 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意旨認為: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結論: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內容包括波蘭,已逾越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自始無效,應立即撤銷波蘭台生的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