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98年10月份申報醫師親自調劑比率大於10%要接受輔導

發表於 : 週五 5月 28, 2010 1:03 pm
MK
http://210.69.214.55/nhicbe00/clinic/dc98_5.pdf

第三頁
四、 98年10月份申報醫師親自調劑比率大於10%輔導
(一) 依藥事法第102條:「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辦理。

(二) 另依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第23項申報處方調劑方式「6」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理第3條所定緊急傷病之患者自行調劑,且申報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理第3條所定緊急傷病之患者自行調劑超過5%以上者,本局將加重審查。

(三) 98年12月8日已函送「申報醫師親自調劑比率大於10%以上診所名單」計5家,請中區委員會協助輔導確實依藥事法第10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