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紀錄-1
發表於 : 週二 5月 25, 2010 1:01 am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99 年5 月12 日星期三下午)
委員陳節如(含委員涂醒哲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之一 保險人應推廣預防醫學觀念,以降低疾病發生之嚴重程度,鼓勵醫療服務提供者
發展健康促進、疾病預防、早期篩檢等服務項目。
前項預防醫學項目之給付項目及實施辦法,由保險人訂之,送監理會審議。
第一項預防醫學項目之年度實施經費不得低於該年度保險經費之5%。
主席:請問各位,對三十八條之一有無異議?
請涂委員醒哲發言。
涂委員醒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本案第三十八條之一的內容,這是學過公共衛生的人已經想了很多年的問題,我們在第一條就希望納入保健的部分,但是,如果我們納入保健就如同空殼子,而「保健」就是預防醫學的意思,所以我在第三十八條之一特地加入相關規定。當然,我們對於預防醫學的定義,這應該由公共衛生局與醫界人士共同研議,我相信醫界是很聰明的,他們一定會想出這項經費要花1 億元,但是,他們大概可以節省2 億元,這部分他們會優先考量。如果我們在這方面投入10 億的經費,結果減少醫療開銷5 億元,他們大概就不會做,或者是比較慢才做。
目前衛生署已經執行保健的部分,你們還是要繼續執行,但是,他們可以把錢轉由委託健保
局來執行,就可以減少這方面的爭議。或許有人會認為我們是不是在減少衛生署的責任,事實並非如此,衛生署還是有責任,只是這部分將變成以健保的預防醫學來減少醫療開銷,讓他們以成本效益來衡量採用哪一種預防醫學最好,所以我故意提議將預防醫學項目之年度實施經費不得低於該年度保險經費之5%,主要在讓他們去傷腦筋。目前醫師還不是很有預防醫學的概念,如果我們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的規定,未來他們就會開始有概念,我們希望採用這種方式來落實預防醫學。請問署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衛生署楊署長說明。
楊署長志良: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委員也知道衛生署推動預防保健一向不遺餘力,至於預防醫學方面的規定是否納入第三十八條之一,衛生署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如果本法第一條在修正時就可以納入第三十八條之一;反之,如果本法並未納入相關規定,衛生署還是會努力推動預防保健……
涂委員醒哲:你不用家庭醫師的觀念來好好的推動預防醫學,最後只會變成由公共衛生的人在推動,這就不夠好了。
楊署長志良:委員也知道,如果我們採用論人計酬的政策,預防醫學方面就自動會有人做了,所以本人建議第三十八條之一暫予保留,待第一條處理完之後,我們再來討論第三十八條之一。事實上,衛生署一向都積極推動預防保健,我想委員也都知道,這是我們的責任。
涂委員醒哲:但是,現今二代健保比一代健保好,我們納入預防保健的觀念,讓二代健保不是只有疾病保險,而是健康保險,若大家能夠朝此方向推動,自然會產生一種力道,否則,這幾十年來都會被認為預防保健是你們的事情,治療才是醫界的事情,這麼做就不夠好,所以我們希望醫界能夠從事預防保健,利用預防保健來減少醫療開銷,如此對他們會比較好。但是,如果我們沒有制定預防保健的規定,這樣觀念就會一直延續,所以本席希望所有的委員能夠支持第三十八條之一,本來我想要明列在第三十八條條文中,後來故意單列第三十八條之一,就是為了避免混入第三十八條條文中,希望大家能夠支持預防醫學觀念在臺灣開始展現。謝謝。
楊署長志良:好的。謝謝。
主席:因為第一條與第三十八條之一之間有連帶關係,所以第三十八條之一暫予保留。
最後第三十八條之一被刪除
(中華民國99 年5 月12 日星期三下午)
委員陳節如(含委員涂醒哲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之一 保險人應推廣預防醫學觀念,以降低疾病發生之嚴重程度,鼓勵醫療服務提供者
發展健康促進、疾病預防、早期篩檢等服務項目。
前項預防醫學項目之給付項目及實施辦法,由保險人訂之,送監理會審議。
第一項預防醫學項目之年度實施經費不得低於該年度保險經費之5%。
主席:請問各位,對三十八條之一有無異議?
請涂委員醒哲發言。
涂委員醒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本案第三十八條之一的內容,這是學過公共衛生的人已經想了很多年的問題,我們在第一條就希望納入保健的部分,但是,如果我們納入保健就如同空殼子,而「保健」就是預防醫學的意思,所以我在第三十八條之一特地加入相關規定。當然,我們對於預防醫學的定義,這應該由公共衛生局與醫界人士共同研議,我相信醫界是很聰明的,他們一定會想出這項經費要花1 億元,但是,他們大概可以節省2 億元,這部分他們會優先考量。如果我們在這方面投入10 億的經費,結果減少醫療開銷5 億元,他們大概就不會做,或者是比較慢才做。
目前衛生署已經執行保健的部分,你們還是要繼續執行,但是,他們可以把錢轉由委託健保
局來執行,就可以減少這方面的爭議。或許有人會認為我們是不是在減少衛生署的責任,事實並非如此,衛生署還是有責任,只是這部分將變成以健保的預防醫學來減少醫療開銷,讓他們以成本效益來衡量採用哪一種預防醫學最好,所以我故意提議將預防醫學項目之年度實施經費不得低於該年度保險經費之5%,主要在讓他們去傷腦筋。目前醫師還不是很有預防醫學的概念,如果我們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的規定,未來他們就會開始有概念,我們希望採用這種方式來落實預防醫學。請問署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衛生署楊署長說明。
楊署長志良: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委員也知道衛生署推動預防保健一向不遺餘力,至於預防醫學方面的規定是否納入第三十八條之一,衛生署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如果本法第一條在修正時就可以納入第三十八條之一;反之,如果本法並未納入相關規定,衛生署還是會努力推動預防保健……
涂委員醒哲:你不用家庭醫師的觀念來好好的推動預防醫學,最後只會變成由公共衛生的人在推動,這就不夠好了。
楊署長志良:委員也知道,如果我們採用論人計酬的政策,預防醫學方面就自動會有人做了,所以本人建議第三十八條之一暫予保留,待第一條處理完之後,我們再來討論第三十八條之一。事實上,衛生署一向都積極推動預防保健,我想委員也都知道,這是我們的責任。
涂委員醒哲:但是,現今二代健保比一代健保好,我們納入預防保健的觀念,讓二代健保不是只有疾病保險,而是健康保險,若大家能夠朝此方向推動,自然會產生一種力道,否則,這幾十年來都會被認為預防保健是你們的事情,治療才是醫界的事情,這麼做就不夠好,所以我們希望醫界能夠從事預防保健,利用預防保健來減少醫療開銷,如此對他們會比較好。但是,如果我們沒有制定預防保健的規定,這樣觀念就會一直延續,所以本席希望所有的委員能夠支持第三十八條之一,本來我想要明列在第三十八條條文中,後來故意單列第三十八條之一,就是為了避免混入第三十八條條文中,希望大家能夠支持預防醫學觀念在臺灣開始展現。謝謝。
楊署長志良:好的。謝謝。
主席:因為第一條與第三十八條之一之間有連帶關係,所以第三十八條之一暫予保留。
最後第三十八條之一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