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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五 5月 07, 2010 11:29 pm
邱展望
二代健保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中。無疑,這是當今最為重要的民生法案。此時,除了政策、制度的考量,更需要進行法制與法治的檢視與探討。基於大學服務社會之職責,政治大學法學院及公企中心將於公企中心舉行二代健保法案論壇,自2010年5月7日起接連三週(每週星期五下午),針對5/7-「二代健保財務改革的合憲性探討」、5/14-「組織改革與公民參與法制」、「支付制度、醫療院所的合理給付醫療資源節約之相關法制」、5/21-「涉外法制」及「大法官會議健保相關解釋及二代健保相關法制之改革」五大議題進行討論,並邀請5/7-朱澤民、黃世鑫、蔡維音、楊麗環, 5/14-林國明、呂建德、李玉君、鄭麗文、李玉春、林金龍、邵惠玲、黃淑英, 5/21-楊哲銘、廖元豪、陳節如、陳純一、施文森、楊哲銘、劉宗德、孫迺翊等學術界與實務界專家學者引言,並廣邀社會各界踴躍參與討論。

全民健保使得超過99%的國民得以享有充足的醫療照護,也因此得有免於匱乏,尤其醫療與照護匱乏的自由。全民健保是台灣的成就,也是台灣的資產。全民健保需要所有人,不論各行各業,不論實務或學術的關照與呵護。全民健保需要永續經營,甚且百尺竿頭更進一步。為求永續進營,絕非自我滿足,也絕非歌功頌德。畢竟,再好的政策與制度,也有缺陷與不足。唯有面對此等缺陷與不足,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才是永續經營、長治久安的唯有對策。

全民健保自實施以來,即存有不少問題。例如依身份為依歸的保費補貼制度,就是極為嚴重的問題。此一問題,不止造成社會公平的問題,也是健保財政問題的一大根源。如今,所謂二代健保所要處理的核心問題,正是此等具有重重問題的保費制度。其實,此一問題,乃是典型的法律問題,尤其是憲法上平等保障的人權問題。過去,在制訂全民健保法時未注意有關的法律問題,而留下禍源。如今,在此建構二代健保的時期,豈可再次忽略

全民健保是涉及醫療制度,也是社會制度、法律制度的重要內涵。從1995年實施全民健保之後,大法官會議已接連做成472、473、524、533、550及676號等解釋。其中,在1999年的472號解釋,即對原有不分原因對所有滯納保費者一律拒絕給付之規定,為「違憲」之宣告,而要求對無力繳納保費者給予適當之救助。除此之外,大法官會議尚且要求:就保險之營運 (包括承保機構之多元化) 、保險對象之類別、投保金額、保險費率、醫療給付、撙節開支及暫行拒絕保險給付之當否等,適時通盤檢討改進。如今,此等要求已有充足之回應與改善?這也是何以日前復有676號解釋之緣由。在二代健保法案之中,此等問題究有何規定?該等規定是否經得起檢驗?此外,諸如2001年的524號解釋,則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39、51條、全民將康保險醫療辦法等做出「準違憲宣告」,而要求應於二年內檢討改進。這是業經大法官會議所明確指出的法律問題。又眾多的法律問題,豈止於此,諸如全民健保與民事賠償及其他法律責任的關係(尤其求償關係)以及眾多涉外的議題(包括國人在國外的投保或停保權利與義務以及外國人在國內的投保權利與義務等)。

準此,政治大學法學院公企中心擬於2010年5月期間分三次(皆於週五下午)舉辦系列全民健保法案論壇。除此二單位,月旦法學雜誌為協辦單位。

詳細議程與地點請參照附件一,海報請見附件二。

聯絡人: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行政助理 陳瑞元

02-2939-3091轉5151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08, 2010 12:03 am
邱展望
健保局不斷"以醫治民", 也不斷"以民治醫", 彷彿"倚天屠龍記"中的"乾坤大挪移"
到處散播: 健保3000+億/4000+億 , 花在門診, 就是最大醫療浪費
哈馬拜託, 基層量再大, 不過花數百億, 剩下2000+億皆醫院門診, 個人粗淺略知:
1) 台灣又沒強制轉診制度, 病人自由進出醫院, 當然醫院門診人滿為患, 怎可倒果為因呢!
2)況若可醫院門診處理硬要住院, 豈非花更多錢

醫界幹什麼老被健保局出賣呢?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08, 2010 12:21 am
邱展望
疾病風險分擔繳的是"健保"
若依財產重分配繳的就是"健保"
政大法學院副院長郭明政也主張如此
並一再強調依收入分級職業分類繳保費根本違憲
政府將原本社會福利及弱勢救濟的社福支出, 強灌注於健保費內, 免除立法院應加稅的監督機制
即 [現健保費=健康保險費-繳不出者保費欠款+社會福利及弱勢救濟的社福支出費]
內政部的社福支出現只當報紙有報導時作秀用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08, 2010 12:30 am
施肇榮
1.今天沒有立法院的行程
特地代表公會去旁聽
其實與會的專家所發表的意見都非常有見地
但是,缺乏醫療方面的事實與數據
缺少事證的理論
基礎薄弱
我不反駁他們的理論
但我將準備好數據
不難處理

2.我特地與郭民政教授請益
美式教育的公衛、醫療體系及保險概念與健保法格格不入的現象
郭民政教授只說 : 我們是德國法系
請注意
不同的法系,思維是不一樣的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08, 2010 12:39 am
邱展望
原來如此, 但郭為留德, 我國健保又是仿德, 不是嗎?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08, 2010 12:46 am
施肇榮
邱展望 寫:原來如此, 但郭為留德, 我國健保又是仿德, 不是嗎?
正是

問題也是出在這裡

不要忘記

今天的與會學者都沒有反對醫療給付是可以有限制的

但是一定要有法律保留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08, 2010 8:06 am
auricle
德國法系 ? 怎麼感覺我國法律很缺德呢 ? (眼汪汪)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08, 2010 8:37 pm
gary
請問施大:
今天的與會學者都沒有反對醫療給付是可以有限制的
但是一定要有{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什麼意思?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08, 2010 9:07 pm
施肇榮
gary 寫:請問施大:
今天的與會學者都沒有反對醫療給付是可以有限制的
但是一定要有{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什麼意思?
{法律保留}
簡單的說是保留給立法者制定
也就是說需要有法律的明文
不得由行政單位任意的解釋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日 5月 09, 2010 10:40 am
huhuhu
{法律保留}
簡單的說是保留給立法者制定
也就是說需要有法律的明文
不得由行政單位任意的解釋[/quote]


請問一下:我們要如何反制隨隨便便一個健保局的費用科員
看你不爽,就可以說要抽審你幾百份病歷,這不是淪為他們
整人的一個利器嗎?媽的!想起來真的很不爽想砍人,醫學院7年加上專科訓練4~5年,一共花11~12年才養成的專科醫師,卻要對一個大學聯考不知道在考什麼的爛碗糕,仰他鼻息,不爽還不能直接講,深怕他給你來個瘋狂抽審,FXCK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日 5月 09, 2010 2:01 pm
施肇榮
huhuhu 寫:{法律保留}
簡單的說是保留給立法者制定
也就是說需要有法律的明文
不得由行政單位任意的解釋

請問一下:我們要如何反制隨隨便便一個健保局的費用科員
看你不爽,就可以說要抽審你幾百份病歷,這不是淪為他們
整人的一個利器嗎?媽的!想起來真的很不爽想砍人,醫學院7年加上專科訓練4~5年,一共花11~12年才養成的專科醫師,卻要對一個大學聯考不知道在考什麼的爛碗糕,仰他鼻息,不爽還不能直接講,深怕他給你來個瘋狂抽審,FXCK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quote]

抽審的部分
是已經過立法的授權
明訂在法律條文中
給行政單位的制定子法(行政規則)及裁量空間的權力
這與{法律保留}是不同的

至於為甚麼會淪為整人的一個利器
就要問早期的醫界為何要配合健保局
理由如果正當,符合公平、正義等原則,自然就可以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二 5月 11, 2010 4:37 pm
blanka1231
建議醫療總歸戶
可以解決 "懲罰單身""醫療浪費"問題

舉例
一家人年繳3萬 顧主補助6萬 政府補助1萬 一年10萬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只花了 2萬 政府退一萬 免部分付擔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只花了 2-10萬 部分付擔 10%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花了 10-20萬 部分付擔 20%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花了 20-30萬 部分付擔 30%

政府補助100%的福保卡 強制 家醫制 和強制轉診
-------------------------------------------------
重點是 花自己的錢 免部分負擔 花到別人的錢 部分負擔會越來越重

單身又健康好的人可以退費

外國人 錢繳的少又沒繳稅 部分負擔就會很高
(若他只繳1000元 花超過10000元後 100%部分負擔)

借卡讓人盜刷 就沒能退費 又要補部份負責 就不會有人借

(GOODJOB)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五 5月 21, 2010 2:25 am
施肇榮
blanka1231 寫:建議醫療總歸戶
可以解決 "懲罰單身""醫療浪費"問題

舉例
一家人年繳3萬 顧主補助6萬 政府補助1萬 一年10萬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只花了 2萬 政府退一萬 免部分付擔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只花了 2-10萬 部分付擔 10%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花了 10-20萬 部分付擔 20%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花了 20-30萬 部分付擔 30%

政府補助100%的福保卡 強制 家醫制 和強制轉診
-------------------------------------------------
重點是 花自己的錢 免部分負擔 花到別人的錢 部分負擔會越來越重

單身又健康好的人可以退費

外國人 錢繳的少又沒繳稅 部分負擔就會很高
(若他只繳1000元 花超過10000元後 100%部分負擔)

借卡讓人盜刷 就沒能退費 又要補部份負責 就不會有人借

(GOODJOB)
二代健保一讀已進入尾聲
二讀是政黨協商
跟著三讀就會快速通過
等總統公告後
很快就會實施

二代健保實施後,
要趕快要先瞭解二代健保的法條
以免未來誤觸地雷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22, 2010 8:29 am
gary
等到3讀就來不急了
不合理的法條在3讀前就要立刻修改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22, 2010 9:26 am
laymen
建議醫療總歸戶
可以解決 "懲罰單身""醫療浪費"問題

舉例
一家人年繳3萬 顧主補助6萬 政府補助1萬 一年10萬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只花了 2萬 政府退一萬 免部分付擔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只花了 2-10萬 部分付擔 10%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花了 10-20萬 部分付擔 20%

若 一年中 這一戶 花了 20-30萬 部分付擔 30%

政府補助100%的福保卡 強制 家醫制 和強制轉診
-------------------------------------------------
重點是 花自己的錢 免部分負擔 花到別人的錢 部分負擔會越來越重

單身又健康好的人可以退費

外國人 錢繳的少又沒繳稅 部分負擔就會很高
(若他只繳1000元 花超過10000元後 100%部分負擔)

借卡讓人盜刷 就沒能退費 又要補部份負責 就不會有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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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施主 您的想法很好 可惜鬼島立法諸公 健保局 *改會等組織

不會太有耐心朝此方向去討論修法 因為站在政府立場 趕快收錢打消赤字

立院諸公則是趕快審完了事 *改會則是最好免費

在如此恐怖平衡結構當中 那種使用者付費的條例 根本很難達成

君不見健保法條當中 其實實際醫療院所部份負擔 根本不是現在這個狀況

徒法都不足實行了 何況是建立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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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費用百分之十。但不經轉診,而逕赴地區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三十;逕赴區域醫院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四十;逕赴醫學中心門診者,應負擔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前項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前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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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的事情看得深入 就知道一切都在演猴戲

Re: 台北縣醫誌徵稿:從5 月7日政大公企中心:[當2代健保法遇見法律]談起--邀醫師論壇提供idea

發表於 : 週六 5月 22, 2010 9:41 am
chichang
昨天聯合報故意放出不正確標題的信息
又不斷壓低表面上看得到的收費標準

可是
醫界要注意,企業界可以轉移收入到股票,
醫療界可是一個子都跑不掉。

要緊盯雇主應負擔的部份,不要被剝3層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