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在台灣波波緬甸陸陸和菲菲等詳細資料
發表於 : 週三 5月 05, 2010 2:18 pm
詳細的很
原來台灣早就有大陸醫學系執業
這是啥管道有人清楚嗎
原來台灣早就有大陸醫學系執業
這是啥管道有人清楚嗎
+1mozo 寫:這些是全都沒有執照的嗎...???
還是全台所有外國學歷的醫生...???
其他美國加拿大歐洲日本香港的資料為什麼不 一起列出來...???
西班牙的醫療水準優該不錯吧, 很多paper都是那裏寫的
裡面有我認識一起共事過很優秀的醫師, 程度不在台灣第一學府畢業的之下
他們有些是華僑, 在當地長大, 跟當地人一起考入學考, 絕對不是學店那種的
回來也是經過甄試國考次專訓練考試通過
我是反對沒有執照以及透過學店取得醫生學歷的
但不反對經過正常考試篩選的
畢竟甄試國考跟次專考試有一定難度
我不希望台灣醫界封閉到無法容忍國外學歷的
別的國家還是有很優秀的醫生
個人是希望別模糊焦點
現在是針對走後門走捷徑的學歷
而不是所有國外學歷
站上各位醫界人士我想應該都有一定判斷能力跟知識水準
別為了反對而反對
不會不會鳴人 寫:有點over了....
你嘛幫幫忙santo 寫:不會不會鳴人 寫:有點over了....
就是要這樣搞
那些外國醫學生才不會認為自己能逃過某些台灣醫學界義和團的荼毒
一開始是波蘭醫學生是被害者
後來變成所有東歐醫學生都變成被害者
再來是西班牙 奧地利 ......
現在連中南美州 北美州 的醫學生都變成被害者
當然東南亞的醫學生也逃不過
死骨醫大大
看到了嗎?
這世界上只有一個天朝 那就是大清帝國
世界上只有台灣醫學生夠格當醫師 番邦外夷醫學生是個什麼東西阿
母親節百貨公司優惠開始了image 寫:你嘛幫幫忙santo 寫:不會不會鳴人 寫:有點over了....
就是要這樣搞
那些外國醫學生才不會認為自己能逃過某些台灣醫學界義和團的荼毒
一開始是波蘭醫學生是被害者
後來變成所有東歐醫學生都變成被害者
再來是西班牙 奧地利 ......
現在連中南美州 北美州 的醫學生都變成被害者
當然東南亞的醫學生也逃不過
死骨醫大大
看到了嗎?
這世界上只有一個天朝 那就是大清帝國
世界上只有台灣醫學生夠格當醫師 番邦外夷醫學生是個什麼東西阿
死骨醫大大是考過學歷甄試的
(您怎麼老是拉一些其實跟你們同國的人然後靠過去?現在另一邊被你們靠很久的正牌九大地區醫師在抗議怎麼跟國際班的同國啦,小心死骨醫大大也來抗議....您.....)
很多的確不是tsmc 寫:裡面很多都是沒考過學歷甄試的
別被騙了
菲菲等F咖
非9大地區的學力甄試
在民國91年前入學的不用考
陸陸的學歷尚未承認,如何考甄試? (咦)鳴人 寫:應該是跟菲菲一樣考甄試的吧!?
無限感慨mozo 寫:這些是全都沒有執照的嗎...???
還是全台所有外國學歷的醫生...???
其他美國加拿大歐洲日本香港的資料為什麼不 一起列出來...???
西班牙的醫療水準優該不錯吧, 很多paper都是那裏寫的
裡面有我認識一起共事過很優秀的醫師, 程度不在台灣第一學府畢業的之下
他們有些是華僑, 在當地長大, 跟當地人一起考入學考, 絕對不是學店那種的
回來也是經過甄試國考次專訓練考試通過
我是反對沒有執照以及透過學店取得醫生學歷的
但不反對經過正常考試篩選的
畢竟甄試國考跟次專考試有一定難度
我不希望台灣醫界封閉到無法容忍國外學歷的
別的國家還是有很優秀的醫生
個人是希望別模糊焦點
現在是針對走後門走捷徑的學歷
而不是所有國外學歷
站上各位醫界人士我想應該都有一定判斷能力跟知識水準
別為了反對而反對
今天跟律師談過了china in 寫:個人資料保護法99年4月27日已三讀通過
第 五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六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有先進提到over的問題
小弟不曉得名單=>這個人資料的蒐集, 處理或利用
有沒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定之合法範圍內??
但小弟認為凡事不要太過
就看有沒有名單上的人士"起毛麥"
認定這名單害到他(她)的權益
請律師向蒐集或散布者提起訴訟
如果真的發生, 被訴者就得必須證明其蒐集, 處理及利用...等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所以, 請三思而後行
最後貼個罰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只是公開本就應該公開給人查詢的資歷,不涉評語應該沒問題的williamtingyeh 寫:就事論事而論
公佈醫師學歷 也許沒有什麼不對
英國醫師總會網站上 也市 可以 直接輸入醫師證號 或是 醫師姓名
直接查詢 醫師的學歷 以及 執業執照狀態
但是 這篇
有包含其他的資訊 像是 XX醫師 是
誰誰誰的小孩 老公 老婆
誰 一定有特權....etc
或是 網路上有一些 醫師名單標題 (e.g. 以下為黑心醫師...etc)
有毀謗或是觸法的疑問的話
兩著都該被檢討其正當性
bobo 寫:今天跟律師談過了china in 寫:個人資料保護法99年4月27日已三讀通過
第 五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六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有先進提到over的問題
小弟不曉得名單=>這個人資料的蒐集, 處理或利用
有沒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定之合法範圍內??
但小弟認為凡事不要太過
就看有沒有名單上的人士"起毛麥"
認定這名單害到他(她)的權益
請律師向蒐集或散布者提起訴訟
如果真的發生, 被訴者就得必須證明其蒐集, 處理及利用...等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所以, 請三思而後行
最後貼個罰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他說這個官司穩贏的
只是要花一些錢
不曉得那個 "深喉嚨"有無一些錢
對了bobo 寫:今天跟律師談過了china in 寫:個人資料保護法99年4月27日已三讀通過
第 五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六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有先進提到over的問題
小弟不曉得名單=>這個人資料的蒐集, 處理或利用
有沒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定之合法範圍內??
但小弟認為凡事不要太過
就看有沒有名單上的人士"起毛麥"
認定這名單害到他(她)的權益
請律師向蒐集或散布者提起訴訟
如果真的發生, 被訴者就得必須證明其蒐集, 處理及利用...等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所以, 請三思而後行
最後貼個罰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他說這個官司穩贏的
只是要花一些錢
不曉得那個 "深喉嚨"有無一些錢
幹這些事的人是誰williamtingyeh 寫:就事論事而論
公佈醫師學歷 也許沒有什麼不對
英國醫師總會網站上 也市 可以 直接輸入醫師證號 或是 醫師姓名
直接查詢 醫師的學歷 以及 執業執照狀態
但是 這篇
有包含其他的資訊 像是 XX醫師 是
誰誰誰的小孩 老公 老婆
誰 一定有特權....etc
或是 網路上有一些 醫師名單標題 (e.g. 以下為黑心醫師...etc)
有毀謗或是觸法的疑問的話
兩著都該被檢討其正當性
有權有勢的人就會有辦法WINDOW 寫:陸陸的學歷尚未承認,如何考甄試? (咦)鳴人 寫:應該是跟菲菲一樣考甄試的吧!?
sjchen 寫:有些是同學阿
她們是..僑生
也和我們一起考試的.訓練的
請....真的不要....太過頭了
台灣醫學生打擊外國醫學生filoviridae 寫:真的有點Over
公佈外國畢業在台執業的醫師名字,工作地點....
是對人不是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