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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六 3月 27, 2010 1:49 am
由 popa
吳祥輝:邱展望文「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不懂法而以法誆人。沒邏輯,不講理還大言不慚。不知道是出身醫學系還是「見笑死」?
台北縣醫誌跑出兩個醫生一個陳朝亮,一個謝坤川搶當該文的作者
邱展望一篇貽笑大方的「醫憤青」塗鴉之作,已被貶為茅坑裏的糞石,竟然還有人跳
出來往自己臉上貼﹙黃﹚金,不免令人看輕穿白袍的份量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六 3月 27, 2010 11:33 am
由 鳴人
說個故事:
有一次蘇東坡和佛印在樹林裡盤坐打禪,
蘇東坡問佛印:「你看我像什麼?」
佛印說:「像一尊佛。」
蘇東坡大喜,故意損佛印說:「可是我看你卻像一坨大便。」
說完哈哈大笑!佛印卻只是笑而不語。
蘇軾回家後,高興得把這件事告訴蘇小妹,
蘇小妹卻笑笑的說:「因為佛印心中有佛所以說你像佛,
你說佛印像一坨大便,所以你心中就像大便...」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六 3月 27, 2010 12:29 pm
由 image
誰可以幫忙貼出來呢?
一定是很好的文章(看對手的反應就知道了)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六 3月 27, 2010 12:51 pm
由 sheepin
image 寫:誰可以幫忙貼出來呢?
一定是很好的文章(
看對手的反應就知道了)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六 3月 27, 2010 3:55 pm
由 image
popa 寫:台北縣醫誌跑出兩個醫生一個陳朝亮,一個謝坤川搶當該文的作者
原來有人改一個字當山寨謝坤川 (打小人)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六 3月 27, 2010 6:10 pm
由 謝昆川
說個故事:
某年5月6日台醫生和波波生在會議室開會,
台醫生問波波生:「你看我像什麼?」
波波生說:「像一個醫學生。」
波波生反問台醫生:「那你看我像什麼?」
台醫生回說:「可是我看你卻像一坨大便。」
說完哈哈大笑!波波生卻只是笑而不語。
台醫生回家後,同年5月31日就很高興得把這件事告訴全台灣民
眾﹙未完待續﹚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六 3月 27, 2010 11:31 pm
由 施肇榮
吳祥輝 【我的評論】
拜讀「醫聲論壇」邱展望的文章,百感交集。說會搖千次頭,嘆萬口氣都不為過。
該文開頭就說,「民法為司法之母」「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據此開展全篇論述。
「民法為司法之母」不知所引何處?所指何事?各種法律各有主管的範疇。民法旨在規範「債」「物權」「親屬」「繼承」,根本和波醫爭議事件完全無涉。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指的就只是「民法」。依習慣?是依「壞習慣」還是「好習慣」?民法第二條就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民法的法理精隨不在「依習慣」,而是被法界稱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這種至高無上的民法精神,用民法第九十四條就足以讓老少賢愚共知。「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簡單地說,不需要白紙黑字,「說了就算數」的誠信原則,才是民法的最高原則。邱文移花接木,外行人充內行,理盲而亂法,莫過於此。
事實上,民法除了「債」篇、「物權」篇、「親屬」篇、「繼承」篇,還有開宗明義的總則篇,共152條。
雙方所引用的條文:民法第1條、民法第94條都出自總則篇,許多法律的原理原則也不敢偏離民法總則。
所以,謂「民法為司法之母」,一點也不為過,確實也是出自恩師"台大法律系民法詹森林教授"之口。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六 3月 27, 2010 11:33 pm
由 施肇榮
波醫事件本身扯不到民法。規範人民權利和政府行政所產生的爭議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過去政府和人民是種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特別權利關係」。解嚴後,1999年2月3日總統公布「行政程序法」後,人民和政府的行政關係已有明文規定。再也不能「依習慣」了。「依習慣」官僚就可以繼續無為或橫行囉。
台灣進入法制國的時間很短,由「行政程序法」自民國89年才頒布就可以得知,而「行政程序法」是規範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據,在此之前,真的是政府說了算,老百姓還真可憐。但是,「行政程序法」與民法一點都沒有關連嗎,那倒未必,隨便舉幾條就可以得知:
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台灣現職醫生的水準真是差很大
發表於 : 週日 3月 28, 2010 2:05 am
由 謝昆川
邱展望說:
"只要考得上醫師執照,就有當醫師的資格。天經地義"---那還真@#$%&
1) 有人一篇文章只願看"一句", 就開始批判, 而那句還是引用自"台大法律系民法詹教授", 當然是為了"轉移焦點" , 避開無法辯駁的實質爭點
2)一個"拒絕聯考的小子", 一邊未查明別人的法律背景, 一邊就嘲笑起別人無法律常識.
3) 一個"不學"+"無術"的人, 靠耍嘴皮過一生, 可因"有錢可使鬼推磨"的人, 立場反覆
4) )一個"拒絕聯考的小子勾結拒絕學歷認證聯考的波波生勾結....也算"門當戶對"
5) 我書店逛30年, 只買有深度者, 答數萬冊, 從無吳的書中選
=====信口痴黃, 有嘴皮無內容, .....看了愛睡.... 睡太淺了
6) 吳以前不熟就算了, 現知只是"沒文化者混跡文件圈的職業打手"罷了
施肇榮說︰
事實上,民法除了「債」篇、「物權」篇、「親屬」篇、「繼承」篇,還有開宗明義的總則篇,共152條。
雙方所引用的條文:民法第1條、民法第94條都出自總則篇,許多法律的原理原則也不敢偏離民法總則。
所以,謂「民法為司法之母」,一點也不為過,確實也是出自恩師"台大法律系民法詹森林教授"之口。
施肇榮說︰
台灣進入法制國的時間很短,由「行政程序法」自民國89年才頒布就可以得知,而「行政程序法」是規範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據,在此之前,真的是政府說了算,老百姓還真可憐。但是,「行政程序法」與民法一點都沒有關連嗎,那倒未必,隨便舉幾條就可以得知:
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謝昆川說:
同樣是台灣本土醫學院出身,年齡也差不多
一個KMC一個TMC
格調層次怎麼會差這麼多
一個惱羞成怒,潑婦罵街
一個引經據典,說理服人
台灣現職醫生的水準真是差很大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日 3月 28, 2010 1:24 pm
由 施肇榮
該文如此論「理」:「波蘭習醫子女不但規避公平學測的入學資格考驗,更讓衛生署多年來為全民健康把關的醫學院評鑑及總量管制完全破功。」這種邏輯就更令人費解。就總體而言,「為全民健康把關」和「總量管制」並沒有對應關係。因為,台灣的醫師國考是「及格制」,不是「排序制」。一千四百個人「及格」和一萬四千個人「及格」,哪種更能「為全民健康把關」?如果標準相同,標準也「夠標準」,誰說前者一定比後者更能「為全民健康把關」?反言之,如果國考標準「夠不上標準」,誰又敢說一千三百個人「及格」和一千四百個人「及格」,哪個又能「為全民健康把關」?簡言之,「及格制」下,並沒有「越多人及格,醫師品質越差」的必然關係。如果是 「排序制」,本來錄取前一千三百名,變為取前一千四百名,這種提高總額才有「錄取越多,品質越差」的憂慮。
「及格制」下,並沒有「越多人及格,醫師品質越差」的必然關係這句話正確。該探討的問題應該是「排序制」,或者是「錄取率」
律師國考的錄取率由以前的3~5%,增加到目前的8%,原因很簡單 – 實際的需要。
律師就法界而言,定位為在野的法曹。法界對於民眾紛爭的態度是,不輕易提訟。
但過多的律師,若為生活計,哪有可能不輕易提訟,這從在美國連餐廳就可以看到律師的名片廣告就可得知,原因無他,人多競爭多,倫理自然就擺一邊。
日本醫界計算過,每年需要一億日圓才能養活一位醫師,這並不是醫師愛錢,
而是市場上有這樣的供應,在保險無限制的情況下,很可能會發生的問題。
因此,過度的醫師供應確實會導致醫療費用的花費。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3月 29, 2010 12:02 pm
由 popa
施肇榮 寫:波醫事件本身扯不到民法。規範人民權利和政府行政所產生的爭議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過去政府和人民是種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特別權利關係」。解嚴後,1999年2月3日總統公布「行政程序法」後,人民和政府的行政關係已有明文規定。再也不能「依習慣」了。「依習慣」官僚就可以繼續無為或橫行囉。
台灣進入法制國的時間很短,由「行政程序法」自民國89年才頒布就可以得知,而「行政程序法」是規範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據,在此之前,真的是政府說了算,老百姓還真可憐。但是,「行政程序法」與民法一點都沒有關連嗎,那倒未必,隨便舉幾條就可以得知:
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說的落落長
不過是證明「行政程序法」與"民法"有關連
一大鍋牛肉湯,請問牛肉在那裡?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3月 29, 2010 12:10 pm
由 image
popa 寫:施肇榮 寫:波醫事件本身扯不到民法。規範人民權利和政府行政所產生的爭議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過去政府和人民是種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特別權利關係」。解嚴後,1999年2月3日總統公布「行政程序法」後,人民和政府的行政關係已有明文規定。再也不能「依習慣」了。「依習慣」官僚就可以繼續無為或橫行囉。
台灣進入法制國的時間很短,由「行政程序法」自民國89年才頒布就可以得知,而「行政程序法」是規範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據,在此之前,真的是政府說了算,老百姓還真可憐。但是,「行政程序法」與民法一點都沒有關連嗎,那倒未必,隨便舉幾條就可以得知:
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說的落落長
不過是證明「行政程序法」與"民法"有關連
一大鍋牛肉湯,請問牛肉在那裡?
牛肉就是
證明某個想"糾正"人家的人法律觀念不對(以後多看看施大寫的文章,不要再把法律知識不足的人文章當寶了)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3月 29, 2010 12:15 pm
由 popa
施肇榮 寫:吳祥輝 【我的評論】
拜讀「醫聲論壇」邱展望的文章,百感交集。說會搖千次頭,嘆萬口氣都不為過。
該文開頭就說,「民法為司法之母」「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據此開展全篇論述。
「民法為司法之母」不知所引何處?所指何事?各種法律各有主管的範疇。民法旨在規範「債」「物權」「親屬」「繼承」,根本和波醫爭議事件完全無涉。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指的就只是「民法」。依習慣?是依「壞習慣」還是「好習慣」?民法第二條就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民法的法理精隨不在「依習慣」,而是被法界稱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這種至高無上的民法精神,用民法第九十四條就足以讓老少賢愚共知。「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簡單地說,不需要白紙黑字,「說了就算數」的誠信原則,才是民法的最高原則。邱文移花接木,外行人充內行,理盲而亂法,莫過於此。
事實上,民法除了「債」篇、「物權」篇、「親屬」篇、「繼承」篇,還有開宗明義的總則篇,共152條。
雙方所引用的條文:民法第1條、民法第94條都出自總則篇,許多法律的原理原則也不敢偏離民法總則。
所以,謂「民法為司法之母」,一點也不為過,確實也是出自恩師"台大法律系民法詹森林教授"之口。
「民法為司法之母」是台大法律系民法詹森林教授說的
施肇榮是詹森林教授的學生
就醬?還有嗎?
文末加個 "未完待續" 如何?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3月 29, 2010 12:18 pm
由 image
popa 寫:施肇榮 寫:吳祥輝 【我的評論】
拜讀「醫聲論壇」邱展望的文章,百感交集。說會搖千次頭,嘆萬口氣都不為過。
該文開頭就說,「民法為司法之母」「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據此開展全篇論述。
「民法為司法之母」不知所引何處?所指何事?各種法律各有主管的範疇。民法旨在規範「債」「物權」「親屬」「繼承」,根本和波醫爭議事件完全無涉。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指的就只是「民法」。依習慣?是依「壞習慣」還是「好習慣」?民法第二條就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民法的法理精隨不在「依習慣」,而是被法界稱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這種至高無上的民法精神,用民法第九十四條就足以讓老少賢愚共知。「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簡單地說,不需要白紙黑字,「說了就算數」的誠信原則,才是民法的最高原則。邱文移花接木,外行人充內行,理盲而亂法,莫過於此。
事實上,民法除了「債」篇、「物權」篇、「親屬」篇、「繼承」篇,還有開宗明義的總則篇,共152條。
雙方所引用的條文:民法第1條、民法第94條都出自總則篇,許多法律的原理原則也不敢偏離民法總則。
所以,謂「民法為司法之母」,一點也不為過,確實也是出自恩師"台大法律系民法詹森林教授"之口。
「民法為司法之母」是台大法律系民法詹森林教授說的
施肇榮是詹森林教授的學生
就醬?還有嗎?
文末加個 "未完待續" 如何?
加個"請沒學通法律的人回去上課"如何呢?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3月 29, 2010 1:02 pm
由 popa
施肇榮 寫:吳祥輝 【我的評論】
拜讀「醫聲論壇」邱展望的文章,百感交集。說會搖千次頭,嘆萬口氣都不為過。
該文開頭就說,「民法為司法之母」「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據此開展全篇論述。
「民法為司法之母」不知所引何處?所指何事?各種法律各有主管的範疇。民法旨在規範「債」「物權」「親屬」「繼承」,根本和波醫爭議事件完全無涉。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指的就只是「民法」。依習慣?是依「壞習慣」還是「好習慣」?民法第二條就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民法的法理精隨不在「依習慣」,而是被法界稱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這種至高無上的民法精神,用民法第九十四條就足以讓老少賢愚共知。「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簡單地說,不需要白紙黑字,「說了就算數」的誠信原則,才是民法的最高原則。邱文移花接木,外行人充內行,理盲而亂法,莫過於此。
事實上,民法除了「債」篇、「物權」篇、「親屬」篇、「繼承」篇,還有開宗明義的總則篇,共152條。
雙方所引用的條文:民法第1條、民法第94條都出自總則篇,許多法律的原理原則也不敢偏離民法總則。
所以,謂「民法為司法之母」,一點也不為過,確實也是出自恩師"台大法律系民法詹森林教授"之口。
吳祥輝說 :
您早
謝謝您的詳細說明 心存善意的對話常有修正或補充或擴充的效果
畢醫師有句話 他說 不快樂的人都是因為關心自己太多 這巧的正是我近一年來最深的人生感觸
民法為司法之母 這句話我同意其意 不盡同意其文 所以 我對亂用其意的人只回應 不知所引何處?所指何事? 就是想聽聽引用者知其真意否
事實上 法律就是起源於解決或仲裁人與人所發生的衝突或糾紛或爭議
民法為司法之母的真意在此 但 這句話的爭議會出現在文字 如果說 民法為法律之母 可能比較精確 因為 司法的含意太廣 演化太龐雜 至少包括法律 體制 等等 體制究竟是源自被統治者之間的考量
還是統治與被統治者的關係 這就非法律領域 而可能是政治領域的不同觀點
總之 這是學術高度的討論 而不當是被亂用到實務個案的無關之談 就像您所引述的行政法內容 有相關性的都在法條內容中明載了
我告訴您一個有趣的事 寫那篇回應前 我和一個檢察長朋友 在電話中討論 民法為司法之母 這句話時 他很激動 認為這話說得籠統 沒意義 不正確 我反而是比較持保留的態度 這就是不同專業的人的不同心境
對法學者和執行司法實務的人他們關注的核心不同 對我這個只懂一點點基本法律概念的人 我不必自找麻煩 先請教 再做符合我專業身分的表述
不知所引何處?所指何事? 就是這樣來的
祥輝 於 2010/3/29 8:19 回應
大師不是浪得虛名的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3月 29, 2010 1:05 pm
由 image
popa 寫:
民法為司法之母 這句話我同意其意 不盡同意其文 所以 我對亂用其意的人只回應 不知所引何處?所指何事? 就是想聽聽引用者知其真意否
以後被老師電也可以這樣回答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3月 29, 2010 7:04 pm
由 popa
popa 對 image 說:
好好的自己發言
好好的當個醫生
不要連續三次當我後面那個跟屁蟲
本論壇藍色會員為醫師會員;橘色會員未經認證,不一定具有醫師身份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3月 29, 2010 7:12 pm
由 image
popa 寫:popa 對 image 說:
好好的自己發言
好好的當個醫生
不要連續三次當我後面那個跟屁蟲
本論壇藍色會員為醫師會員;橘色會員未經認證,不一定具有醫師身份
有嗎?偶只是習慣看到路上有臭蟲,順便踢他一腳而已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3月 29, 2010 9:21 pm
由 oliva317
image 寫:popa 寫:popa 對 image 說:
好好的自己發言
好好的當個醫生
不要連續三次當我後面那個跟屁蟲
本論壇藍色會員為醫師會員;橘色會員未經認證,不一定具有醫師身份
有嗎?偶只是習慣看到路上有臭蟲,順便踢他一腳而已
(爽) (爽) (爽)
真是以虎之爛還施彼身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3月 29, 2010 10:52 pm
由 施肇榮
民法為司法之母 這句話我同意其意 不盡同意其文 所以 我對亂用其意的人只回應 不知所引何處?所指何事? 就是想聽聽引用者知其真意否
事實上 法律就是起源於解決或仲裁人與人所發生的衝突或糾紛或爭議
民法為司法之母的真意在此 但 這句話的爭議會出現在文字 如果說 民法為法律之母 可能比較精確 因為 司法的含意太廣 演化太龐雜 至少包括法律 體制 等等 體制究竟是源自被統治者之間的考量
還是統治與被統治者的關係 這就非法律領域 而可能是政治領域的不同觀點
總之 這是學術高度的討論 而不當是被亂用到實務個案的無關之談 就像您所引述的行政法內容 有相關性的都在法條內容中明載了
同意這樣的說法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二 3月 30, 2010 12:05 am
由 邱展望
施肇榮 寫:民法為司法之母 這句話我同意其意 不盡同意其文 所以 我對亂用其意的人只回應 不知所引何處?所指何事? 就是想聽聽引用者知其真意否
事實上 法律就是起源於解決或仲裁人與人所發生的衝突或糾紛或爭議
民法為司法之母的真意在此 但 這句話的爭議會出現在文字 如果說 民法為法律之母 可能比較精確 因為 司法的含意太廣 演化太龐雜 至少包括法律 體制 等等 體制究竟是源自被統治者之間的考量
還是統治與被統治者的關係 這就非法律領域 而可能是政治領域的不同觀點
總之 這是學術高度的討論 而不當是被亂用到實務個案的無關之談 就像您所引述的行政法內容 有相關性的都在法條內容中明載了
同意這樣的說法
近日較忙, 感謝施大大代回"鐵齒"者--"無論你怎麼講理,他也不會同意者"的詢問, 因為對浪費時間,沒完沒了, 早預設立場者, 沒舌好回應, 但對施大及版主大大們仗義執言,頗覺歉疚.
1) 學術高度的討論雖論理, 需有"法感"才能對論, 否則還需教對論者"this is a book"才能繼續討論, 我心已老, 無此心力, sorry
2) "實務個案"更要考慮到社會人民的感受,否則變成了"法匠", 百姓看不懂
這也就是白冰冰反將王清峰趕下台的原因
3) 如果"波醫事件", 僅上法庭能解決, 我們何需在此討論?
論行政責任---早有
98.10.15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
衛生署沒有及時修改相關法令的漏洞,以致衍生爭議,
教育部在學歷認證方面也有明顯疏失,決定予以
糾正。監委認為,醫師培育制度的漏洞,
相關機關民國94年間就知之甚詳,卻
沒有及時處理;衛生署和教育部控管國內大學醫學系招生總量,
關閉國內大學設立醫學系的大門,卻廣開留學波蘭醫學系的小門,破壞醫學生培育的總量管控效果。
-----早有結論, 醫學人文---當然指超越醫學視野, 當然更超越"冷法"範疇
我覺得學術高度比實務個案於此更優先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二 3月 30, 2010 1:23 am
由 施肇榮
popa 寫:施肇榮 寫:吳祥輝 【我的評論】
~~~
[/color]
吳祥輝說 :
~~~
我告訴您一個有趣的事 寫那篇回應前 我和一個檢察長朋友 在電話中討論 民法為司法之母 這句話時 他很激動 認為這話說得籠統 沒意義 不正確 ...
對法學者和執行司法實務的人他們關注的核心不同 ...
拿民法、行政法的相關事務及概念
去問專長刑法的檢察長並不是很恰當
因為相關的法律概念、思維多少還是有出入
(就如同內科系、外科系的 thinking process 不盡相同一般)
因此
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學者和各該執行司法實務的人,他們關注的核心也不同。
我也有一個笑話 --
我有一個檢察官學長,因為小孩學區的問題,自己提起行政訴訟,
他的案件還沒進入實質審查,就因為程序上的問題被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事後,這位檢察官學長就常常拿這件事來自嘲,說 -- 隔行如隔山。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二 3月 30, 2010 1:39 am
由 施肇榮
popa 寫:施肇榮 寫:波醫事件本身扯不到民法。規範人民權利和政府行政所產生的爭議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過去政府和人民是種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特別權利關係」。解嚴後,1999年2月3日總統公布「行政程序法」後,人民和政府的行政關係已有明文規定。再也不能「依習慣」了。「依習慣」官僚就可以繼續無為或橫行囉。
台灣進入法制國的時間很短,由「行政程序法」自民國89年才頒布就可以得知,而「行政程序法」是規範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據,在此之前,真的是政府說了算,老百姓還真可憐。但是,「行政程序法」與民法一點都沒有關連嗎,那倒未必,隨便舉幾條就可以得知:
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說的落落長
不過是證明「行政程序法」與"民法"有關連
一大鍋牛肉湯,請問牛肉在那裡?
不只是"行政法"與"民法"有關連
事實上,許多的行政法院庭長是由民事法院轉任的
不少的行政法院庭長在學校是教民法的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二 3月 30, 2010 1:40 am
由 邱展望
還是施大最中肯,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二 3月 30, 2010 1:49 am
由 施肇榮
還有,
有關國家賠償的問題,
竟然要走民事法庭的程序,
若要走行政法庭的程序,
有時還會被行政法庭的法官刁難。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二 3月 30, 2010 9:11 am
由 oliva317
oliva317 寫:image 寫:popa 寫:popa 對 image 說:
好好的自己發言
好好的當個醫生
不要連續三次當我後面那個跟屁蟲
本論壇藍色會員為醫師會員;橘色會員未經認證,不一定具有醫師身份
有嗎?偶只是習慣看到路上有臭蟲,順便踢他一腳而已
(爽) (爽) (爽)
真是以彼之虎爛還施彼身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二 3月 30, 2010 1:11 pm
由 邱展望
oliva317 寫:oliva317 寫:image 寫:popa 寫:popa 對 image 說:
好好的自己發言
好好的當個醫生
不要連續三次當我後面那個跟屁蟲
本論壇藍色會員為醫師會員;橘色會員未經認證,不一定具有醫師身份
有嗎?偶只是習慣看到路上有臭蟲,順便踢他一腳而已
(爽) (爽) (爽) 不足ㄝ再加 (爽) (爽)
真是以彼之虎爛還施彼身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4月 12, 2010 6:15 pm
由 醫匠
謝同學
多年不見算算有30年了
謝院長過世多年了
陳院長退休後回到台北行醫
解剖學的劉P還在
圖書館旁蔣介石銅像不知流落何方
至於你
聽說在台北縣當個老宅醫
您的大作「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實在令人失望
論述不夠嚴謹破綻漏洞很多
得罪很多人
詳情以後再慢慢討論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4月 12, 2010 6:18 pm
由 鳴人
醫匠 寫:.....
得罪很多人
詳情以後再慢慢討論....
重點是這句吧!!
前輩仗義直言,結果得罪一堆把兒子送出國的同學和學長了,
是吧!?
Re: 臺北縣醫誌第六期 專題報導「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
發表於 : 週一 4月 12, 2010 6:43 pm
由 邱展望
2008-12-11 自由時報
承認中國學歷後患無窮 赤腳醫生 黑心醫療
◎ 謝同學
今年八月十四日「留中『台生』」代表與海陸兩會座談時表明,馬政府若在二○一二年總統任期屆滿前,未對陸生及台生全面採認中國學歷,將不排除回台用遊行、立委陳情等方式公開抗議。馬總統更於九月二十三日接見兩岸清華大學校友會時回應:已準備要承認中國學歷,並開放陸生來台就學。十二月四日行政院會通過開放陸生來台就學外,並放寬中國學歷採認,僅設「三限六不原則」加以管制。
目前在中國求學的台生約七千多人中,絕大比例都是在修讀中、西醫或其它醫事相關科系;難怪教育部長鄭瑞城於十月二十四日明明承諾「『不會』開放承認醫事學歷」及「不得報考公職人員及『專業證照』考試」,至十二月四日卻由高教司長出面修正解讀前者為「限制」及後者取消「專業證照」關鍵字。
然而稍有常識者皆知憲法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一旦採認中國醫事學歷而禁限考證照及服公職,留中台生立即可依憲主張法規違憲,而考試院不得不開放應考資格。
中國的醫學系有學制混亂(醫學士只需修讀五年)、缺乏實習等諸多缺點;而目前國內醫療則有人力過剩,卻又充斥著留不住優秀醫師及體質不佳卻不斷可向健保提款的醫院等難題。留中台生讀醫學系者,一旦可被採認醫事學歷,定可考證照,一旦通過只需六十分,如同基本學力鑑定的證照考試,將會產生兩種極其嚴重的後果:短期言,台灣醫療將漸充斥著低價、低素質的「黑心醫療」;長期言,中國習醫成了台灣醫學院學測較寬鬆且修業短的後門,台灣醫學院將漸招不到優秀學生,反成考不上中國優秀醫學院,才讀台灣的醫學院之逆選擇現象。 (作者為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