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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10.03.22 02:54 pm
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有第三責任險。未來開刀手術,若不幸造成死亡或殘疾,也將比照第三責任險,可請領補償及救濟金!衛生署著手制訂「醫療傷害補償條例」草案,一旦實施後,民眾因生產、手術及麻醉造成死亡、傷殘,最高可請領300萬元。
因這項草案影響深遠,近來來引起醫師討論,有人反對,有人贊成。鮮少有醫療糾紛的皮膚科、牙科等醫師認為沒有必要。但外科、婦產科醫師則表示,這項救濟方案確實有其必要性。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指出,這項法令提供了醫療救濟的另一管道,大幅縮短救濟程序。衛生署目前已召開兩次公聽會,希望盡快凝聚共識。石崇良表示,在「醫療傷害補償條例」初步草案中,採取共同分擔風險的作法,以及強制保險的概念。也比照目前藥害救濟的方式,由衛生署設立醫療傷害補償基金,基金來源由病患、提供醫療者以及政府三方一起負擔。
補償或是救濟的對象以生產、手術及麻醉過程中,造成嚴重殘疾、死亡的個案為主。救濟金額將與藥害救濟金額一致,藥害救濟目前為200萬元,但未來兩者可能都達300萬元。
石崇良指出,去年法院送衛生署進行醫療意外鑑定的案件超過五百件,其中還包括沒有私下和解的醫療糾紛,保守估計,台灣每年醫療糾紛案件約有一兩千件,相關賠償金額約在七、八億元,甚至更多。
患者手術傷亡 最高可領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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