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修法是在為全民的健康把關嗎?
發表於 : 週日 7月 26, 2009 11:05 pm
衛生署修法是在為全民的健康把關嗎?(2009/07/26 ) NOWnews 評論新聞
衛生署在極短的時間倉促修改醫師法,並已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台術字第0980086766號)。其修法說明為:「鑑於國內醫學教育體系已臻完整,且醫師人力素質亦達一定水準,為確保於國外完成醫學養成教育而欲在我國行醫者,亦具有相當程度之醫療品質,爰修正現行規定並列為第一項,明定持國外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不區分其取得學歷之國家及地區,一律先行學歷甄試,並於通過甄試應在國內完成一定期間之實習,始得參加醫師考試。」
其中有第四條之一的修正條文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並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考試。」
這次衛生署的修法理由牽強,沒有多方徵詢與查證,只為迎合某些人利益,導致政策決定草率,矛盾四起。
針對衛生署的修法理由與內容,由於攸關未來台灣醫學教育的改革與民眾醫療品質,全民不可不對這次衛生署的修法多加關注。
1.行政院衛生署在送交立法院的草案總說明指出(參考1)「邇來持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之醫學系學生人數逐年攀升,考量不同地區、國家之教育制度及醫療水準與我國有相當程度之差異 ----------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安全,及國內醫療品貴把關,爰擬具「醫師法」第四絛之一、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絛之三修正草案----。」由本法條的修正內容來看,其意應是包括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區或國家“以內”之外國學歷的醫學生,其國家之教育制度及醫療水準與我國有相當程度之差異,才要修法,但行政院衛生署的公文卻將“以內”寫成“以外” ,失之毫釐、差之千里。一個堂堂中央主管機關送給立法院的修法公文竟出現這樣離譜的錯誤,可見其立法過程的匆促與粗糙。且說上述九大先進國家地區的「教育制度及醫療水準與我國有相當程度之差異」,這種夜郎自大、有違常理判斷的修法理由,失之牽強,令人起疑。
2.歷年來,國外回來的醫學生當了醫師後,表現有比國內生差,或違法亂紀的證據嗎?歷年來,因刑法或民法被起訴判刑的醫師有那幾個出自國外回來的醫學生?有何理由歸責目前的醫師法會讓留外回來的醫學生影響全民健康而急於修法?
3.衛生署有何理由認為學歷甄試考試可以確保留外學生的醫療品質(參考2),而國考就沒有這種能力呢?退一步說,假如學歷甄試考試的內容比國考更具此種能力,為什麼不拿來當國考內容,國內、外學生一起公平競爭,讓考試選出優秀的醫師,提昇民眾就醫品質?何必獨厚國內學生參加被衛生署認為沒鑑識力的國考?國內生在學期間沒有淘汰或甚低的淘汰率,試問我們是用大學指考來選擇誰才能是個合格的醫師嗎?或修法的目地只是要歧視國外學歷呢?世界一流大學,如哈佛醫學院,的教育品質會比台大醫學院差嗎?為什麼不讓他們和國內生一起公平考試?
4.若怕國內醫師人數太過膨漲(參考1),為甚麼不要在國考上設定總額,管制錄取人數,順便淘汰一些不適任的醫學生,以免他們當了醫師後,危害民眾的生命安全。教育部準備在這幾年內,使國內醫學生在念完四年醫科後,即可獲得理學士學位,目地就是要讓醫學院畢業生不一定需當醫師(參考3),因此未來國考上設定總額管制已是順理成章的事。若說醫學生會因為國考難度增加,會因為忙著準備考試而忽視實習的重要,那為甚麼不和各先進國家一樣,辦個可測實習實作能力的OSCE(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客觀的臨床能力考試)與有標準病人的國家考試,和全求先進國家的醫學教育接軌(參考4),以提昇醫學生實習的興趣,增進台灣的醫療品質。
5.衛生署常稱台灣有TMAC(Taiwan Medical Accreditation Council)來監督與確保國內醫學生的學習品質。但就以前述九大國家地區的歐盟國家的波蘭而言,其類似台灣TMAC的機構,早在1996就被美國的NCFMEA(National Committee on Foreign Medical Edu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認可,比台灣早了六年。質疑波蘭等九大國家地區的醫學教育品質來作為修法的理由,能成立嗎? (參考6,7)
6.世界各國罕有辦學歷甄試考試來歧視國外學歷(參考5),台灣為何要逆著世界潮流走回頭路呢?這樣的做法只會讓國內的醫學教育更故步自封,失去國際競爭力,實非全民健康之福。
7.教育部即將把台灣的醫學教育制度和全球美式學制接軌,改成6年制(高中畢業後)與四年制(學士後);也即將廢掉目前第七年的醫學生實習,改為畢業後的實習(參考3)。但衛生署為甚麼還要修法規定國外醫學生在國內再做一年的畢業前醫學生實習,而不和即將改制後的國內生一樣,作畢業後的實習呢?是不是一、二年後,台灣的醫科改為美制後,還要再修法改回來?
衛生署做決策之前,所諮詢的專家學者是否有裁判兼球員的情形?因為牽涉到醫界派系、門閥的成見與角力;是否可請有公信力,各方都有代表性的專家學者,組成諮詢委員會,給衛生署正確的訊息。這次的修法牽涉到全球留外優秀學子能否回國貢獻所學,台灣醫學教育能否繼續進步改革,與全民的醫療照顧品質可否確保,衛生署的決策不可不慎。
【參考資料】
參考1. 見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第1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醫師法第4條之1,第28條,第41條之3修正草案總說明」
參考2. 見第四條之一的修正條文說明
參考3. 「教部研議 醫學系念完4年頒學士」2009-07-16 中國時報 林志成、張翠芬/台北報導
參考4. 「從美國醫師考試制度談我國醫師考試之改進」(賴其萬、曾慧敏)
參考5. 「從外國醫師執照考試之機構與模式,探討醫師專業考試組織之應有特質」(黃天祥、王維典)
參考6. 美國教育部國外醫學教育與認可委員會-會後報告(成大醫學院黃崑巖) http://www.edu.tw/files/list/B0065/007.htm
參考7. 醫學院評鑑委員會官網—本會簡介http://www.heeact.edu.tw/ct.asp?xItem=854&CtNode=334&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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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ody,大學雙學位,執業醫生。本文為NOWnews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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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在極短的時間倉促修改醫師法,並已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台術字第0980086766號)。其修法說明為:「鑑於國內醫學教育體系已臻完整,且醫師人力素質亦達一定水準,為確保於國外完成醫學養成教育而欲在我國行醫者,亦具有相當程度之醫療品質,爰修正現行規定並列為第一項,明定持國外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不區分其取得學歷之國家及地區,一律先行學歷甄試,並於通過甄試應在國內完成一定期間之實習,始得參加醫師考試。」
其中有第四條之一的修正條文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並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考試。」
這次衛生署的修法理由牽強,沒有多方徵詢與查證,只為迎合某些人利益,導致政策決定草率,矛盾四起。
針對衛生署的修法理由與內容,由於攸關未來台灣醫學教育的改革與民眾醫療品質,全民不可不對這次衛生署的修法多加關注。
1.行政院衛生署在送交立法院的草案總說明指出(參考1)「邇來持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之醫學系學生人數逐年攀升,考量不同地區、國家之教育制度及醫療水準與我國有相當程度之差異 ----------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安全,及國內醫療品貴把關,爰擬具「醫師法」第四絛之一、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絛之三修正草案----。」由本法條的修正內容來看,其意應是包括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區或國家“以內”之外國學歷的醫學生,其國家之教育制度及醫療水準與我國有相當程度之差異,才要修法,但行政院衛生署的公文卻將“以內”寫成“以外” ,失之毫釐、差之千里。一個堂堂中央主管機關送給立法院的修法公文竟出現這樣離譜的錯誤,可見其立法過程的匆促與粗糙。且說上述九大先進國家地區的「教育制度及醫療水準與我國有相當程度之差異」,這種夜郎自大、有違常理判斷的修法理由,失之牽強,令人起疑。
2.歷年來,國外回來的醫學生當了醫師後,表現有比國內生差,或違法亂紀的證據嗎?歷年來,因刑法或民法被起訴判刑的醫師有那幾個出自國外回來的醫學生?有何理由歸責目前的醫師法會讓留外回來的醫學生影響全民健康而急於修法?
3.衛生署有何理由認為學歷甄試考試可以確保留外學生的醫療品質(參考2),而國考就沒有這種能力呢?退一步說,假如學歷甄試考試的內容比國考更具此種能力,為什麼不拿來當國考內容,國內、外學生一起公平競爭,讓考試選出優秀的醫師,提昇民眾就醫品質?何必獨厚國內學生參加被衛生署認為沒鑑識力的國考?國內生在學期間沒有淘汰或甚低的淘汰率,試問我們是用大學指考來選擇誰才能是個合格的醫師嗎?或修法的目地只是要歧視國外學歷呢?世界一流大學,如哈佛醫學院,的教育品質會比台大醫學院差嗎?為什麼不讓他們和國內生一起公平考試?
4.若怕國內醫師人數太過膨漲(參考1),為甚麼不要在國考上設定總額,管制錄取人數,順便淘汰一些不適任的醫學生,以免他們當了醫師後,危害民眾的生命安全。教育部準備在這幾年內,使國內醫學生在念完四年醫科後,即可獲得理學士學位,目地就是要讓醫學院畢業生不一定需當醫師(參考3),因此未來國考上設定總額管制已是順理成章的事。若說醫學生會因為國考難度增加,會因為忙著準備考試而忽視實習的重要,那為甚麼不和各先進國家一樣,辦個可測實習實作能力的OSCE(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客觀的臨床能力考試)與有標準病人的國家考試,和全求先進國家的醫學教育接軌(參考4),以提昇醫學生實習的興趣,增進台灣的醫療品質。
5.衛生署常稱台灣有TMAC(Taiwan Medical Accreditation Council)來監督與確保國內醫學生的學習品質。但就以前述九大國家地區的歐盟國家的波蘭而言,其類似台灣TMAC的機構,早在1996就被美國的NCFMEA(National Committee on Foreign Medical Edu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認可,比台灣早了六年。質疑波蘭等九大國家地區的醫學教育品質來作為修法的理由,能成立嗎? (參考6,7)
6.世界各國罕有辦學歷甄試考試來歧視國外學歷(參考5),台灣為何要逆著世界潮流走回頭路呢?這樣的做法只會讓國內的醫學教育更故步自封,失去國際競爭力,實非全民健康之福。
7.教育部即將把台灣的醫學教育制度和全球美式學制接軌,改成6年制(高中畢業後)與四年制(學士後);也即將廢掉目前第七年的醫學生實習,改為畢業後的實習(參考3)。但衛生署為甚麼還要修法規定國外醫學生在國內再做一年的畢業前醫學生實習,而不和即將改制後的國內生一樣,作畢業後的實習呢?是不是一、二年後,台灣的醫科改為美制後,還要再修法改回來?
衛生署做決策之前,所諮詢的專家學者是否有裁判兼球員的情形?因為牽涉到醫界派系、門閥的成見與角力;是否可請有公信力,各方都有代表性的專家學者,組成諮詢委員會,給衛生署正確的訊息。這次的修法牽涉到全球留外優秀學子能否回國貢獻所學,台灣醫學教育能否繼續進步改革,與全民的醫療照顧品質可否確保,衛生署的決策不可不慎。
【參考資料】
參考1. 見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第1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醫師法第4條之1,第28條,第41條之3修正草案總說明」
參考2. 見第四條之一的修正條文說明
參考3. 「教部研議 醫學系念完4年頒學士」2009-07-16 中國時報 林志成、張翠芬/台北報導
參考4. 「從美國醫師考試制度談我國醫師考試之改進」(賴其萬、曾慧敏)
參考5. 「從外國醫師執照考試之機構與模式,探討醫師專業考試組織之應有特質」(黃天祥、王維典)
參考6. 美國教育部國外醫學教育與認可委員會-會後報告(成大醫學院黃崑巖) http://www.edu.tw/files/list/B0065/007.htm
參考7. 醫學院評鑑委員會官網—本會簡介http://www.heeact.edu.tw/ct.asp?xItem=854&CtNode=334&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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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ody,大學雙學位,執業醫生。本文為NOWnews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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