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全民健保法」 健保局回歸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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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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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全民健保法」 健保局回歸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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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全民健保法」 健保局回歸行政機關(2009/06/25 11:00)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5)日上午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3條修正草案,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即將回歸行政機關,將現行以營業基金方式運作之保險財務收支預算,改為設置作業基金之方式辦理。

政院表示,本次修正內容屬行政機關實務作業層面,並不涉及民眾之保費負擔或就醫權益等事項。

政院指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已於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依據該署之初步規劃,健保局預計自明(99)年1月1日正式改制,回歸行政機關之用人制度,不再比照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故其預算編製方式亦須配合調整,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3條為全民健保財務收支所設置之營業基金,性質即有不宜,爰修正改為設置作業基金之方式辦理。

另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4條但書所定「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之文字,因現行同法第22條僅有兩項,並無第5項之規定,不易使人理解其規範用意,為使條文更臻明確易懂,並符合本條原欲規範之目的及現行實務作業,一併於本次修法案中進行文字修正。

政院指出,本此修正要點包括: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本保險之財務收支,由保險人以作業基金方式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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