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醫師法
更新日期:2009/06/04 15:39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4日電)
略--------------------------
此外,現行法規未規定實習醫師的實習年限,這次修法後,明定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年限為5年。980604
不曉得有何特別用意
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年限為5年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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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年限為5年 Why?
沒有特別意義汪威達 寫:政院修醫師法
更新日期:2009/06/04 15:39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4日電)
略--------------------------
此外,現行法規未規定實習醫師的實習年限,這次修法後,明定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年限為5年。980604
不曉得有何特別用意
醫師及護士畢業生實習年限都為5年
其他醫事人員畢業生實習年限則為1年
這是各醫事團體與衛生署協議後制定的結果
原因是醫師及護士對於畢業後
還沒考上執照的學弟妹比較照顧
其他醫事人員則是希望人數少
薪資可以水帳船高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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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年限為5年 Why?
再無萬年intern.
最多就5年.
再考不上就只能當密醫了. (阿飄)
最多就5年.
再考不上就只能當密醫了. (阿飄)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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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年限為5年 Why?
先前的陳述
因為記憶上的錯誤
特將所有相關條文貼上
醫事放射師法【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4 條 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但在醫療機構於醫事放射師指導下實習之醫事放射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醫事檢驗師法【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3 條 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器械沒收之。但在醫事檢驗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事檢驗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心理師法【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2 條 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機構於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大學以上醫事或心理相關系、科之學生。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學生或自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會工作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涉及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不視為違反第一項規定。
呼吸治療師法【民國 91 年 1 月 16 日 修正】
第 18 條 未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但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實習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職能治療師法【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1 條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職能治療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物理治療師法【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2 條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器械沒收之。但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物理治療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民國 93 年 9 月 9 日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之實習醫師,係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繼續從事實習者。
三、實習醫師得在下列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
(一)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二)經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訪查合格之醫院。
(三)設有牙醫部門之醫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牙醫診所。
前項第三款所稱指定之牙醫診所,於中央主管機關未辦理指定前,各牙醫診所均視為指定之牙醫診所。
五、實習醫師之實習期間,以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六年為限。
本要點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公告前,已於醫療機構擔任實習醫師者,前項實習年限以自本要點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公告日起算。
實習護士實施要點【民國 80 年 6 月 29 日 修正】
六 實習護士進用以二年為限。
因為記憶上的錯誤
特將所有相關條文貼上
醫事放射師法【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4 條 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但在醫療機構於醫事放射師指導下實習之醫事放射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醫事檢驗師法【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3 條 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器械沒收之。但在醫事檢驗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事檢驗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心理師法【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2 條 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機構於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大學以上醫事或心理相關系、科之學生。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學生或自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會工作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涉及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不視為違反第一項規定。
呼吸治療師法【民國 91 年 1 月 16 日 修正】
第 18 條 未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但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實習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職能治療師法【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1 條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職能治療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物理治療師法【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2 條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器械沒收之。但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物理治療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民國 93 年 9 月 9 日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之實習醫師,係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繼續從事實習者。
三、實習醫師得在下列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
(一)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二)經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訪查合格之醫院。
(三)設有牙醫部門之醫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牙醫診所。
前項第三款所稱指定之牙醫診所,於中央主管機關未辦理指定前,各牙醫診所均視為指定之牙醫診所。
五、實習醫師之實習期間,以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六年為限。
本要點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公告前,已於醫療機構擔任實習醫師者,前項實習年限以自本要點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公告日起算。
實習護士實施要點【民國 80 年 6 月 29 日 修正】
六 實習護士進用以二年為限。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Re: 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年限為5年 Why?
那叫DR.HSU 寫:再無萬年intern.
最多就5年.
再考不上就只能當密醫了. (阿飄)
萬年R1
是許多地區醫院的主力
一但通過只能五年
地區醫院衝擊會很大
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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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年限為5年 Why?
[quote="施肇榮"]
略
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民國 93 年 9 月 9 日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之實習醫師,係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繼續從事實習者。
三、實習醫師得在下列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
(一)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二)經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訪查合格之醫院。
(三)設有牙醫部門之醫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牙醫診所。
前項第三款所稱指定之牙醫診所,於中央主管機關未辦理指定前,各牙醫診所均視為指定之牙醫診所。
五、實習醫師之實習期間,以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六年為限。
本要點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公告前,已於醫療機構擔任實習醫師者,前項實習年限以自本要點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公告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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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未取得畢業證書前.醫院實習並非該法條的所謂實習醫師
略
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民國 93 年 9 月 9 日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之實習醫師,係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繼續從事實習者。
三、實習醫師得在下列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
(一)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二)經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訪查合格之醫院。
(三)設有牙醫部門之醫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牙醫診所。
前項第三款所稱指定之牙醫診所,於中央主管機關未辦理指定前,各牙醫診所均視為指定之牙醫診所。
五、實習醫師之實習期間,以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六年為限。
本要點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公告前,已於醫療機構擔任實習醫師者,前項實習年限以自本要點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公告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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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未取得畢業證書前.醫院實習並非該法條的所謂實習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