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訓練制度改革芻議
羅秉成 律師
我國現行律師訓練制度,不論是有強制性的職前訓練,或是任意性的在職訓練,都有闕失,亟待改善。關於律師訓練制度如何改革的議題,有將之提高至「法曹養成教育」的問題層次上討論,認為律師訓練制度應整合在諸如法曹考訓一元化的理論高度下,做全面性、整體性的規劃。不過在改革的取向上,未嘗不可逆向思考,透過檢討現況運作的實然情形,反思理論應然的實踐可行性。
著眼於長程改革藍圖,可考慮朝法曹考訓一元化的方向改革,廢除現行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另制定「法曹養成及考選條例」,在司法院內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代表組成「法曹養成及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法曹考選及在職教育的規劃與執行。經考試及格並通過職前研習教育後,同時取得律師資格及檢察官任用資格,檢察官則自上開取得檢察官之任用資格者中甄選之。至於法官之來源應多元化,宜破除法官係經「考試」、「訓練」合格即加以任用之觀念,亦即法官來源之一,可由執行律師、檢察官職務達一定年限者(例如十年)甄選之。在此理念設計下,現行律師職前訓練與司法官訓練不復存在,另在法曹養成及考選委員會下設法曹研習所,凡法曹考試及格者,應接受為期二年之職前研習教育。研習學程可分為第一階段基礎課程二個月,實務訓練十個月。實務訓練階段應至檢察署、律師事務所及相關行政機關為實務訓練,完成第一階段訓練後派發至法院擔任法官助理,研習法院實務。至於律師在職訓練,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責規劃、執行,應採強制在職進修制度,無正當理由,未進修達基本時數要求者,得構成懲戒事由。
前述律師訓練制度改革藍圖,牽涉法曹養成的上位問題,自待完整配套制度建立後才有實踐可能性。但不論如何,在不牽動大幅改革的情形下,律師訓練現況仍有改善空間。大體而言,現行律師職前訓練病在不善,在職訓練短於不足。律師職前訓練委由律師公會全聯會代辦一個月為期的基礎訓練已有四載,就應如何規劃以符學習律師之需要,已有相當經驗,此階段因採集中訓練,對整體學習品質較易檢討、調整,此諸這幾年來課程內容不難發現,全聯會律師訓練所勇於課程改良,但問題在於五個月的實務訓練階段,因分散訓練,對指導律師之訓練品質如何,幾無監督可言,此或係指導律師為無償義務之故,馴致指導律師與學習律師間之師生關係,常因勞役及金錢問題而趨惡化之情形,時有所聞。全聯會曾於律師法修正草案中提議律師職前訓練期間,應由國家編列預算給付學習律師生活津貼,俾免指導律師與學習律師間有「師生之名」而淪為「雇傭之實」。又為避免日後學習律師苦尋指導律師無著之困境發生,及使實務訓練階段之學習維持同等品質,宜考慮採集中訓練方式之可行性。此外,律師在職訓練現在雖無強制性,但全聯會可以建立專業律師審定發照制度,做為誘因,逐步推展律師在職訓練。
就像未經實習的醫師不能從事醫療工作一樣,律師訓練的必要性,已無庸贅言,問題在於如何透過律師訓練制度的強化以維繫律師專業品質,以維護司法消費者的權益。在現制未能大幅改革之前,全聯會似宜整合律師職前訓練所與律師在職訓練委員會為律師訓練所,透過律師自治,集中資源,改善律師訓練不足,不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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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波波的代表律師->看不下去的人可以先看最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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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載】波波的代表律師->看不下去的人可以先看最下面
這種人很會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就像未經實習的醫師不能從事醫療工作一樣,律師訓練的必要性,已無庸贅言。」
但是....
你們拿出波波沒有實習的證據出來呀~
可能是他之後會接的一句.....
「就像未經實習的醫師不能從事醫療工作一樣,律師訓練的必要性,已無庸贅言。」
但是....
你們拿出波波沒有實習的證據出來呀~
可能是他之後會接的一句.....
- shee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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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載】波波的代表律師->看不下去的人可以先看最下面
1.見習和實習當然不同
2.波蘭本地班有完整一年半實習規範不當然代表國際班亦有
3.主張有實習 既對主張者有利 同時又屬法律概念上的積極事實
自應由 主張者 負 舉證責任
2.波蘭本地班有完整一年半實習規範不當然代表國際班亦有
3.主張有實習 既對主張者有利 同時又屬法律概念上的積極事實
自應由 主張者 負 舉證責任
Re: 【轉載】波波的代表律師->看不下去的人可以先看最下面
律師的角色 有時有其不得不的困難這種人很會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他們最重要的職責 就是替當事人主張其合法權利
我們下評論的時候要小心遣詞用字
Re: 【轉載】波波的代表律師->看不下去的人可以先看最下面
我國醫師法第二條 (應醫師考試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考試院未善盡其責 讓未實習者亦取得考試資格 且通過考試
將來這些人行醫若出了問題
病人除了向醫院 獲該醫師主張權利
也有向國家請求賠償的空間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考試院未善盡其責 讓未實習者亦取得考試資格 且通過考試
將來這些人行醫若出了問題
病人除了向醫院 獲該醫師主張權利
也有向國家請求賠償的空間
Re: 【轉載】波波的代表律師->看不下去的人可以先看最下面
既然他們負有舉證義務3.主張有實習 既對主張者有利 同時又屬法律概念上的積極事實
自應由 主張者 負 舉證責任
有關於他們究竟有無實習的資料
不可能不提供給他們的律師
我之所以說
他們的律師會最清楚他們有多少料
這是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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